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12月2日星期一

戴耀廷: 大陸官員不懂香港這本書



來自大陸的官員自○三年以後,在港的問題上發言越來越多,但連大陸官員也承認,對他們來說,香港是本難讀的書。能來港的大陸官員,在大陸官場都是身經百戰,對為官之道自是非常嫻熟,說到「政治手段」,港人更是望塵莫及。但問題是他們的從政和管治經驗都是從管理一個由極權轉化為威權社會而來,但香港是一個完全不同的社會。香港可說是一個半民主或接近民主的社會,雖還未臻一個高度憲政的社會,但香港社會已發展出各樣法律、政治及社會的特點,令香港與大陸存在很大分別,而這正是大陸官員的盲點或認知度有限的根源。問題不是出於他們的聰明才智,而是關乎他們的生活經歷感受,令他們對不少香港問題的理解及判斷,都與港人有很大落差。

在香港這正邁向民主的社會,與大陸仍是威權的社會比較,第一個最大的分別就是法治及法治下所保障的自由。在大陸,法律只是眾多管治工具之一,利於管治就用,不利於管治,自有更便利的行政手段去達成管治目標。且法律演繹都是操縱在官員手中,「搓圓扁」都可隨長官意志行事。但在香港,法律卻事事縛着政府的手腳,且法律的解釋有着一套成規,並得依從源遠流長及廣為認同的法律精神,令官員不能隨手拿來任意作為政策的保護罩。

以「佔中」提出的公民抗命行動為例,可能大陸官員會不解為何能容許我在提出這建議後,還能「肆無忌憚」地四出「煽動」人。若是在大陸發生這事,我早已「人間蒸發」。這正是香港法治所容許的公民空間。

法治的一個重要元素是司法獨立,但大陸官員對政府與法院的關係的理解與香港是很不同。大陸官員不能明白在重大問題上,香港的法院和法官可以不與政府的政策配合,反是加諸掣肘,令管治效率受影響,故才有司法要與行政合作之說。他們完全不能明白行政權力必須受到獨立的司法機構制衡的重要性。

這再進一步帶出,在香港的制度下,權力是多元而非如大陸般由共產黨一元領導。除執政的政治力量外,還有很多支持及反對政府的政治力量存在。因此,當政府要推行政策時,不可能一意孤行地把政府的一套強行其他政治力量接受,包括了那些支持政府的政治力量,也不可能理所當然地假設他們會一定支持政府。


大陸官員常常強調香港要實行行政主導,因那與大陸施行的一黨專政最接近,但在政治權力多元化下,行政主導即使要實踐起來,也不可能如大陸的那一套一樣。反對政府的力量在大陸的制度下,更不可能登堂入室、名正言順地去反對政府。大陸官員是缺乏經驗怎樣與反對政府的政治力量共存的。

上世紀八十年代香港已引入民主選舉。政治權力不單是多元,政治權力必須是源自人民,更已廣泛地被港人信為香港核心價值之一。這不是大陸口號式的「為人民服務」,而是政府若不經人民透過選舉授權難有正當性。這與在大陸只要政府能有所表現,人民就不會反對政府很不同。這正是為何現屆政府即使想有所作為,但因非由普選產生,而一直不為港人信任的原因。這也是為何「佔中」提出以公民抗命去爭取普選,能在香港社會內得到那麼大迴響的原因。不理解政府的正當性在香港社會只能建基於人民的授權及參與,令大陸官員在香港普選問題上總是存在偏差,難得民心。這也是最難解開的一個結。

另一個大陸社會與香港社會很關鍵的分別,就是香港擁有一個自主、自治及活躍的公民社會。近年,香港公民社會對政治的訴求更越益強烈。大陸的民間社會仍可以由官方操控,一些不可能在大陸的民間發生的事,在香港卻是司空見慣、理所當然。若嘗試用在大陸管理民間社會的相同方式去處理香港的公民社會,肯定會碰到焦頭爛額。再以「佔中」為例,「佔中」沒有可能在大陸的公民社會出現,至少是短期內,但「佔中」卻純然是一個由香港公民社會所孕育、啟動及推動的政治運動。處理得好,可以有利於各方,但處理不當,卻會令各方受損。問題是大陸官員根本沒有處理這樣公民社會的經驗。

大陸官員可以說,他們不懂香港這本書又有甚麼大不了,以現在中國的強勢,香港的一套根本就不用學,若港人不聽話,就索性把大陸的一套在港實施。但這種「豪情壯語」正反映了他們的盲點。以大陸的一套在港施行所帶來的破壞,不單是對香港,對大陸本身,也是他們所難以想像的。

香港已邁向民主憲政走了多年,社會發展是人力人意所推不回去的。實際是連大陸本身,也因全球化的影響,亦向着相同方向走。現在大陸官員反應趁着香港的發展情況,先學習如何應付在邁向民主憲政社會中的各種管治問題,累積寳貴的經驗,以應付未來出現在大陸的挑戰。


戴耀廷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