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政治犯標識一個國家的政治形態落後,中國政府一直想方設法從形式上清除“政治犯”的痕跡。近兩年以來,以前用於異議人士的三大罪名,即“危害國家安全罪”、“泄露國家機密罪”、“陰謀顛覆政府罪”漸漸棄而不用,以今年相繼入獄的幾十名異見人士為例,沒有一例是因為政治罪名入獄。
政治犯都成了刑事犯
據人權觀察最近發布的消息,從今年2月開始,中國當局拘留了55位維權人士、監禁了多名網上意見領袖。但據我觀察,這些人士當中,至今沒有一位是因政治罪名入獄,所有溫和的政治活動人士都被當局扣上刑事犯罪的罪名。
以與政治無關的3·31事件為例就是如此。今年3月31日下午,北京袁冬、張寶成、馬新立和侯欣等四人在西單文化廣場先後拉出幾條橫幅,要求官員公開財產。本來,官員公示財產是許多民主國家的通例,這幾位人士無非是希望中國能夠仿效這一通例而已,其中最“激進”的一條無非是“要求七常委率先公布財產和國籍”。但是,這四位人士被警方以“非法集會”罪拘押。
緊接著是攝影記者杜斌被拘。他的罪名一變再變,傳喚時是“涉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刑拘時變成“涉嫌尋釁滋事”,但被訊問時,問的卻是在港台出書的事。杜斌出版過的書籍甚多,今年的新作是揭露遼寧省馬三家女子勞教所的紀錄片《小鬼頭上的女人》,及在香港出版的《天安門屠殺》一書。7月16日,發起“新公民運動”的許志永被北京市警方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正式刑拘,此前據說已有15名“新公民運動”的參與者被拘或被捕。8月8日,曾經被誣入獄的郭飛雄被當局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刑事拘留。
上述人士的“罪”源於政治,事實易辨,倒也無法對當事人污名化。但有些微博大V,被拘捕之時正逢北京當局整治微博,但因被抓時身處風月場所,自辨余地不大,國際組織想聲援都難以找到理由,只好作罷。
必須說明的是,“政治問題非政治化處理”,是江澤民時代發明的打擊政治犯與良心犯的方式,我曾在“江澤民的政治遺產:政治問題非政治化處理”(http://heqinglian.net/2013/09/04/jiangzemin-politics/)一文裡非常詳細地闡述了這一方式的由來及采用這一方式的政治背景。只是這招過於陰毒,官方從不公開承認,但卻不斷將這一政治遺產“發揚光大”,直至今天這一非常無恥的地步。
北京為何要避用政治罪名?
對於政府來說,以刑事罪取代政治罪的好處很多,顯而易見的好處如下:
首先,整治政治犯時更加得心應手。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中國政府采用所謂“泄露國家機密罪”、“危害國家安全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等罪名整治政治反對者。最初,國際社會還很認真地去考察哪些資料屬於國家機密,花了很大的精力想弄明白什麼人通過什麼方式持有才不算犯法。但到後來總算弄清真相,這幾個罪名只是用來代替臭名昭著的“反革命罪”的政治罪,什麼是“國家機密”並不重要,因為當局可以視需要臨時加密,可以隨意改變文件密級,被誣陷對像往往百口莫辯。隨著國際社會將這三大罪名視為政治罪批評裁量,加上國內經濟形勢變化,來自社會底層的維權人士增多,這些人也無從接觸所謂“國家機密”,當然更談不上“危害國家安全”,於是中國當局采取更加靈活機動的方式,尋找縫隙,對那些興辦公司及各種機構的,動輒加以逃稅與偷漏稅罪名;喜好流連風月場所的,則張網以待;於以上數項全沾不邊的,則冠以“擾亂公共秩序”等各種罪名。
我查了一下“擾亂公共秩序罪”,發現這項罪名涵蓋範圍極廣,可以套到政治反對人士、維權人士頭上的罪名至少有十幾項:因為征地、拆遷、保護環境發動維權,可以說你“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將國內口口相傳的政治小道消息傳播至境外,可以說你“非法散布國家絕密、機密”;發生某類大事件時,想邀約幾個同道展示一下自己的政治態度,既可以說你“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還可以說你“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如果想與前來“執法”的警察說理,則會加上一條“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也就是說,時下中國,民眾幾乎動輒得咎,為民眾密織的法網隨時張網以待,任意釋法更使人無法逃遁。
其次,刑事罪可以矮化甚至污名化政治反對者。支持政治反對者鬥爭下去的勇氣來自於他們對自身人格的肯定,用非政治化的刑事罪名,在大多數中國人心目中可以成功地矮化甚至污名化反對者,降低他們積累不易的社會聲譽。
第三,中國政府可以大言不慚地在國際社會宣稱“中國沒有政治犯”,粉飾門面。這對於中國的國家形像並非小事,因為在國際社會,政治犯的有無是一個國家政治體制的最好注腳,現階段,政治犯良心犯只存在於專制獨裁國家之中,中國政府想成為世界領導者,需要盡力將“獨裁專制”的特質掩藏起來。
中國政府在人權理念的顛倒錯亂
世界發展到今天,人權理念已進入第三代。第一代是公民政治權利,第二代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第三代人權的內容正在擴充,社會保障權、食物權、健康權、最低生活保障權、生存權、住房權、用水和衛生設施權、受教育權等不斷被囊括進來。無論是什麼類型的國家,在公開場合都得承認,一國政府在謀求經濟發展的同時,應該謀求人權的發展與進步。
一個國家只要存在政治犯與良心犯,就標志這個國度在政治上高度不自由,這個國家的國民還未獲得最基本的人權,即公民的政治權利。以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及選舉權等為主要內容的公民政治權利恰好是保障第二代人權與第三代人權的出發點。中國政府不肯承認第一代人權,是為了保證中共的執政權長久傳遞下去,願意承認第二代人權當中的一部分以及第三代人權,則是出於政治合法性考慮。這樣做的結果是將壟斷權力與資源的政府變成了高高在上的權利恩賜者,這完全是對人權理念的顛倒錯亂。
因此,必須堅決反對中國政府將政治犯變成刑事犯的做法,這是促使中國政府還權於民的一項重要內容。
《中國人權雙周刊》第112期 2013年8月23日—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