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奶便是娘?無奶便是無良?隨着連日來不斷有出境人士因攜帶嬰兒配方奶粉離港而被罰款,令特區政府急就章下訂立的「禁奶 令」,在愈來愈多香港人的腦海浮現很多問號,隨便說說,即有:有否「閉關鎖港」?有否「劃地為牢」?有否做出「傷害感情的事」?有否違反《基本法》保障的
自由貿易及世貿條款?以至是否真的屬於短期措施?等等,都愈說糊塗,愈說愈令人懊惱。
一切緣於忽然「斷奶」之苦。在北京召開的「兩會」上, 特區禁奶令忽成全國議題,究其原因,是禁奶必然會使到全國各大城市的進口奶粉短缺,打擊此一民生必需品供應穩定。否則,何以先後會有多名全國政協委員,直
指措施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世界罕見的,對內地民眾造成很大心理損害,斥責措施考慮不夠周詳,以至質疑違反《基本法》?
內地衞生部部長陳竺則 形容,內地民眾到港搶購奶粉是暫時性,又稱大家都是一家人、家裏的人,有些時候也是不容易,相信問題很快可以解決。陳竺的說法可謂避重就輕,避談有經濟能
力的內地人為何要到港搶購外國奶粉或在內地流通的港版水貨,而不選擇國內產(包括本國及外資品牌)或經正常和合法渠道進口輸入中國的奶粉。
這邊廂連珠炮發,那邊廂連環招架。在本港,日來正署任行政長官的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以至食衞局局長高永文、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前仆後繼地站出來撲火,強調措
施並無針對內地人,只屬短期,而且裁判官都只處以罰款(耐人尋味的是,為官前為民建聯副主席、現負責商品和貿易範疇的商經局局長蘇錦樑,卻一直沒有現身談 及奶粉問題,可謂「人在其位,不謀其政」)。
另一方面,高永文局長亦都沒有向公眾說明,法例提到的「配方粉」,以至「類似奶的物質」這些法律字眼,其實還包括供36個月以下嬰兒食用的配方豆奶粉。而如果攜帶用奶粉罐盛載其他粉狀物品(如長者奶粉)離境,亦有可能被檢控。如此不盡不實,只能令人想到為政者的粗枝大葉。
將 攜帶奶粉出境刑事化的《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已藉「先訂立、後審議」(negative vetting)的方式落實,但就沒有如過往般(如暫時豁免外傭稅的《2008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3)公告》),於此附屬法例中列明措施結束失效 並回復原狀的日期。食衞局局長有否向該局政務官及律政司法律草擬科提出類似要求,實屬一大問號。如此看來,高永文不但大耍「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意
謂統治人民,指使驅趕他們去做事就行了,不要讓他們明白在做什麼)的伎倆,就連負責執行的同僚(即是中國傳統的「吏」)都玩埋一份,可謂「吏可使由之,不 可使知之」矣。
立法會就此條附屬法例成立的小組委員會,星期五(3月8日)舉行首次會議審議。這種保障港人切身利益的措施,自然獲得會內絕大多數議員支持,只得自由黨以有違自由貿易原則為由反對。
不過,議員的一面倒支持並非沒有先決條件,例如民主黨已提出應否加入「落日條款」(sunset clause),列明措施失效日期。
在 附屬法例加入回復原狀的日期,好處是政府必須在條文失效前再向立法會以至公眾交代事態發展,解釋該短期措施須要或毋須「續期」的理據。一旦須要續期,亦必
須向市民問責,在得到議員和社會支持下始能使短期措施繼續生效,確保這些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不會借短期之名,而永久生效。
除了高永文,另外 一個赤膊上陣三點盡露的「弄權者」,就是黎棟國。他向公眾聲稱,被檢控人士都只被處以罰款,毋須監禁。但他沒有說清楚的是,這些人士上庭之前,都會被覊押
一晚以至數晚。被關者固然因而失去自由和謀生時間,但其實納稅人亦要為覊押付鈔,再加上執法人員、檢控人員和裁判署的成本。寥寥數點已可見,禁奶令本身並 非沒有代價。
須知道,連日來被撿控者不少都是用家(本身為家長、祖父母、或饋贈有年幼兒女的朋友),真正的水貨客大多改以其他途徑將奶粉運 入中國。上述提到的那些代價和成本,社會會否願意長期付出,新一屆政府有否考慮過?而若附屬法例一旦不獲通過,港府如何賠償罰款以至「冤獄」,有沒有兩手
準備,又有否考慮過?而更值得深思的問題是,為何連小菜一碟的「禁奶令」,都會在「新愛國論」和「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上演之際,演變成中港矛盾的議 題,甚至引來官方黨報《人民日報》旗下的《環球時報》,以署名文章質疑?
事實上,措施生效翌日已有親北京「指導」報章於社評指出「當局應研 究擴大本港奶粉供應渠道,保障本港居民需求之餘,也能滿足內地正常旅客的合理需求,拓展本港商機」。而今問題是,港人若必須在中港關係、生意和切身權益之
間取捨,會如何抉擇?特區政府又如何取悅其在深圳河對岸的「老闆」同時,又能滿足七百萬港人的期望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