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兩會」落幕在即,雖然15天在歷史長河上只是一瞬間,但始終「兩會」談的皆眾人之事,且政治一天都嫌長,更何況兩會至今天(3月16日)已歷14天,香港已由寓「缺」於「禁」,走到「篩選」是否「預選」?「預選」是否「初選」?「初選」又是否「篩選」?以至要從頭再領
會何謂「自由」?何謂「中立」?
由1997年7月至今,香港已以特區身份走過15年又8個半月。但這特區路愈走,什麼是「特區」,以至「香港」是什麼,卻愈覺模糊、愈見虛無,模糊、虛無到連最「基本」的《「基本」法》遭五度解釋後,卻原來連什麼是「解釋」,大家都未能「被」參透,仍要「被」
尋求更高的「智慧」去解釋。
既然連什麼是「解釋」都還須藉所謂「釋法」的機制去解釋再解釋,實也難怪原來《基本法》第115條明文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亦可因嬰兒配方奶粉「疑似」短缺,而施以禁令,禁止帶多於1800公克的奶粉離境。
明明每年嬰兒配方奶粉進口量是實際需要的好幾倍,奶粉難求只局限於個別品牌,「短缺」又明明在「禁奶令」施行前已告紓緩,特區政府還認為此一配合「短」期措施的禁令須無限期待命,惟在「禁」之際卻又要留一扇門,「滿足內地正常旅客的合理需求」。說到這裏,何謂「缺」、「禁」,都愈說愈糊塗。
「禁奶令」使得海關關員要在沒有篩子這件工具的情況下,去「篩選」出嬰兒配方奶粉和「類似奶的物質」,筆者乍聽也甚覺艱難,但總不及用1200人組成的人肉篩子去「篩選」出「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為中央接受」的特首候選人那般艱難。
《基本法》第45條列明的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惟實情是,何謂「實際情況」?何謂「循序漸進」?一直都說得不清不楚。
那 麼,什麼是「民主程序」?什麼是「廣泛代表性」?乃至「民主程序」指的是民主程序僅限於提名委員會內部?還是提名委員會須考慮提名是在符合民主原則的程序下進行?「篩選」是否「預選」是否「初選」是否「篩選」?以至1200人如何既「有廣泛代表性」,而又「循序漸進」?自然都須「上頭」「解釋」。
而倘若「禁奶令」之下仍有貿易「自由」,那麼《基本法》第27條的「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當中的「自由」,在香港電台「鄧忍光事件」爆發之時,或又再有新「解釋」,那就是要在「誤會」之間作「思想交代」,在「表達」之中不容「尷尬」。
再說,《基本法》第103條規定「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予以保留」。但原有並予以保留的制度是否包括公務員 的中立性?執行政治任命是否就不「中立」?篡改會議記錄又是否符合原有紀律制度?看來都好像愈看愈不清,愈不清愈要「解釋」。
14天的時 間,原來已經足以打開數個潘朵拉的盒子,為700萬自以為識法、守法、奉法治為核心價值的香港人,帶來漫天由問號和疑惑交織成的雲霧。既然所有看似清晰易明的「法」都愈「釋」愈「空」,愈「空」愈「釋」,再愈「釋」愈「空」,雲霧變狂風雷暴,一切令香港之所以是香港的價值,都變虛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