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5年8月5日星期三

【最後防線 ‧ 前言】司法獨立 防守在赤化之前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

去年年末,中大香港亞太研究所發表一份民調報告,顯示最多受訪者認同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 (92.7%),而且最為重要 (22.9%)。法治的基礎是司法獨立。《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聯合國訂明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包括司法機構判決不受任何外力左右;法官產生須專業、公平、公正;法官須有充份經濟保障等。沒有司法獨立便沒有法治,沒有法治,便沒有香港。法治是香港的最後防線。一如本專題的受訪者之一,退休法官王式英所言:
「這是整個世界對香港的最後信心。無論你是外國投資者,還是本土市民,你之所以相信香港,是因為你還感到自己受獨立法制保護。這是香港的命脈。」
這 一番話,香港人確實是最清楚不過的。王式英憶述一件往事:2002 年,香港經濟低迷。為紓緩財赤,政府提出公務員減薪方案。本來方案對象包括法官在內,但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強烈反對,認為法官薪酬不應與外在條件 掛勾,以確保其獨立性。王式英指,儘管李國能所言看似讓法官擁有「特別優待」,但主流民意仍未對這「不公平」方案有太大反響,而意見終於亦獲政府接納。他 認為,事件正好反映,香港公眾亦認同司法獨立,較之於公平減薪更為重要。

但我們一直賴以安身香港,引以為傲的司法獨立,現在正處於怎樣的處境呢?

中共所謂「依法治國」

一個月前的這一天,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正在北京出席一個名為「中華司法研究高峰論壇」的活動。
「國 家現在全面大力推動依法治國。」袁國強起首時道。其後他說,「國家現在是世界經濟發展的火車頭。」為了「讓中華地區的經濟和競爭力維持良好發展,法律和司 法的配套工作非常重要」。及至演說尾聲,他又道:「國家現在在國際舞台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兩岸四地聯手增強中華法律和司法系統在世界舞台(特別是國 際法律、司法舞台)的話語權和影響力,應是發展方向之一。」

姑勿論司法的意義是否為經濟發展和國家話語權服務,袁國強口中提到中國那「依法治國」的願望,邏輯上不可能實現。

人民網形容「依法治國」內涵包括以下幾點:
(1)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2)國家事務受法律規範;
(3)任何人與機構均按憲法和法律辦事
然 而事實上誰都知道(我想連袁國強也知道),那露骨地在「依法治國」四個字上面操縱司法權的,叫「共產黨」。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126 條訂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另一方面中共又有個叫「政法委員會」的機構,專門「指導」 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運作,這就讓事情變得十分矛盾。「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甚至還有一篇文章,直言中國不能搞司法獨立,稱「如果實行西方國家那樣的司法體制 (司法獨立),就必然...否定共產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執政黨一方面提倡依法治國,另一方面發表文章反對憲法,實屬世間奇聞。

白皮書敲響赤化警號

當然你會說,根本無人相信中國講法治、司法獨立,看劉曉波、李旺陽、艾未未等案例便了然,誰會傻到用法理論證箇中矛盾所在。然後你可能還會補上一句:幸好香港還有法治,司法尚未赤化。

那麼我想提提你,不過是一年前的事,國務院新聞辦公布「一國兩制」白皮書,指香港司法人員也是「治港者」,故必須愛國。如果你還當律政司司長是司法 界一員的話,那他無疑就是司法界率先跪低的一個。當時袁國強為白皮書護航,聲稱它不會動搖香港司法獨立,又指法官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已等於愛國愛港。

事實證明不少法律界人士對其意見無法苟同。白皮書發表後,超過 1,500 名律師穿上黑衣,從金鐘高等法院遊行至中環終審法院,直指「要求司法人員愛國愛港會影響香港司法獨立」。王式英亦發聲明支持遊行,直言要愛國就無人肯做法 官。大律師公會則發出聲明,引述公會前主席 — 正是袁國強本人 — 說法,認為不應將法官視為「治港者」,否則會令人誤解香港法院是政府機關一部分。

倒是時任律師會會長林新強站在中共一方。他以律師會代表身份,聲稱「要求法官需要愛國」沒有問題,又稱頌共產黨「好偉大」,結果引起律師會發起倒林運動,最終締造「大奇蹟日」,通過不信任動議,令林新強成為 108 年來首位被通過此項動議的律師會主席。

香港人的最後防線

一 場勝仗,成功擊退了一襲司法赤化巨浪。但你以為中共會就這樣放棄嗎?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否從此就得到永久保障?若不,它可能出現的危機在哪裡?港人又該如 何保護它?在《立場新聞》新專題【最後防線】裡,我們走訪司法界各領域人士,包括法官、大律師、律師等,請他們談述司法獨立現況,與及其堅守獨立原則的經 驗,以期讓讀者理解,香港正面臨怎樣的考驗。
所有法律界人士,包括司法機構都需要意識到整個系統的脆弱。──王式英
我們認為這個題目至為關鍵,並不只因為捍衛核心價值是最核心的核心價值,更是因為,假若香港司法不再獨立,從法官到律師,整個司法界都要愛國愛黨,那集會自由也好,言論自由也罷,都不再具備意義。當明日我們隨時在監倉見,今日還能捍衛些甚麼?

那確實是香港的最後防線。守護者們請為此努力。

文/楊天帥

【最後防線 1】專訪退休法官王式英 (上):北京影響日增 司法獨立隨時崩壞


今年 3 月 1 日,文員吳麗英參與元朗反水貨客示威,與警察發生衝突,血流披面。其後被控以胸部撞向警員,襲警罪成,判囚 3 個月 15 天。

判決一出,「胸部襲警」一說,隨即紅遍全球。《TIME》以 《A Hong Kong Woman Got Sentenced For 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With Her Breast》為題,報道此事。英國《鏡報》、美國網媒《哈芬登郵報》(The Huffington Post) 、日本《共同社》以至泰國《Bangkok Post》均有跟進報道。香港方面,多名意見領袖發聲,藝人葉蘊儀發起一人一相行動,以作抗議。周日更有超過二十個團體在灣仔警察總部「胸群出動」示威,長毛、韓連山等男子漢,在衣服外戴上胸罩,以之作為「武器」,批評判決荒謬。

不僅是胸襲警察一案,自去年雨傘運動之後的多宗案件,均令人愈發質疑,香港是否還受法治保障。朱經緯揮棍打途人,黑警於暗角對示威者拳打腳踢,俱有片為證,然未被檢控。有市民因義憤填膺多次致電朱經緯構成騷擾,卻已被提堂判刑。人稱之為香港核心價值的法治,還存在嗎?

香港還有法治嗎?

「我不認為,法官的工作不會受港府及中國影響。」

說這句話的不是別人,而是退休法官王式英。以敢言著稱的他,雖已退休 7 年,名字仍在司法界無人不曉。他早於 1970 年已在英國取得大律師資格,回港後從事法律工作,1994 年轉任高等法院法官,一做十四年,至 2008 年自高等法院法官一職退休。2000 年趙世曾舊愛 Terri Holladay 索 6 億生活費,趙世曾在庭上指不明白「playboy」何義,被王式英反譏﹕「相信庭上除了你之外,其他人都知道什麼是 playboy!」2003 年他審理龔如心與王廷歆爭產上訴案,笑指龔如心與王德輝「經常手挽手,很浪漫」,成為一時佳話。2006 年,一名印度裔商人票控匯豐銀行逼他出售商廈,王式英狠批匯豐狡詐、無道德、埋沒良心,是資本主義的醜陋面孔,判匯豐賠十億。最終雖被上訴庭以措詞誇張為 由駁回,其言論也為不少弱勢吐一口怨氣。

退休後的王官,依然關心社會。《立場新聞》邀約他接受訪問,結果他除了同意撥冗以外,還寫來一篇專文。由此也可反映他對司法獨立問題的關心。

「你看港大的事就知道了。如果學術自由都能以這樣的方式被威脅,為甚麼司法還能獨立?」

他直言,在他以至許多法官眼中,香港社會的上位者,無論是負責遴選法官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 JORC) 、政府、法律界、獨立機構,以至部份傳媒,都太接近北京政權。
而敢於發聲的一群,則往往被標籤和攻擊。

「我會說,現在還相信司法獨立不會被侵蝕,是很天真的想法。」

在這個層面上,或許大多數香港人仍然天真。根據港大民研調 查,香港法治指標評分最新數字為 6.67,表示市民對香港法治狀況傾向正面。儘管有時谷住度氣,還是會以寵物形容法官,可是在主流民意裡面,法官好歹還是保留了「大公無私」的形象。一個 無形的光環 (aura) 依然籠罩著紅袍與假髮。這一點,比如說跟市民對警察或者政府高官的印象相比,是相當迥殊的。

至於,事實又是怎麼一回事,讓我們從袁國強說起。

律政司司長 — 司法獨立的暗病

如果你問,七警與朱經緯為甚麼可以逃離法網,不被起訴,那你就等於在問,為甚麼律政司司長不作起訴。
律政司司長的關鍵職權之一,正是提出刑事起訴,正如律政司自己的網頁所言:
香港的檢控工作是由律政司司長全權負責。應否對某宗案件或某類案件提出檢控,是由律政司司長及代其提出檢控者決定。
此 職位 2002 年前本為公務員。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當年推行高官問責制,把律政司司長改為政治任命。產生辦法為經特首提名,由北京任命。在理想的問責制下,律政司司長向 特首負責,特首向選民即港人負責,是以港人應可監察律政司司長如何行使刑事起訴權責。然而眾所周知的是,實際上特首並非民選,而是由北京操控小圈子選舉決 定。因此律政司司長的老闆也就變成北京政權。

事實上,早在 2002 年,已有擔憂律政司會不會看北京臉色決定檢控與否,令法律淪為政治工具。其時大律師公會曾建議,把刑事檢控工作從律政司司長職能中剔除,交到另一獨立官員手上。然而政府並未接納,此項工作仍由律政司司長全權負責。

縱觀七警、朱經緯逍遙法外,大量無辜市民卻被告上法庭,甚至須自行搜證以保清白,到底現時律政司司長是為港人還是為北京檢控?就由市民雪亮的雙眼自行判斷。

王 式英坦言,他認為袁國強有親北京取態。去年一國兩制白皮書出爐後,袁國強曾為其護航,指白皮書「絕無意圖或企圖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王式英當時已發聲明表 明反對,直言不同意白皮書要求法官愛國。而在今年,袁國強又成為「政改三人組」之一,積極推動政改方案,與大律師公會及許多司法界人士意見各走極端,王式 英直言,「他的公信力已成疑問」。

「然而他卻無論在 JORC、行政會議、立法會、司法機構均佔有重要位置,更是傳統上的司法獨立守護者。」他說。「在不久將來,律政司將會被視為司法獨立的暗病,社會需要重新審視他的角色。」

常任法官 — 誰能左右遴選過程?

除了提出刑事檢控外,律政司司長也在遴選法官的工作上,佔有席位。

當然誰出任法官,並不是他一個人話事。否則司法獨立不是危險,而是早已死去。現時香港的法官委任程序,由 JORC 主理。JORC 由九人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長、兩名法官、一名大律師、一名律師,與及三名與法律界無關的人士。

現時 JORC 名單如下:
馬道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當然主席)

袁國強
律政司司長(當然委員)

鄧楨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張舉能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石永泰
資深大律師

熊運信
香港律師會主席

沈祖堯
香港中文大學校長

林李靜文
商界人士,2013 年退休,現為怡和管理有限公司顧問

鄭維志
永泰地產有限公司主席
王式英解釋,遴選過程以保密形式進行,但一般認為行之有效。取得遴選結果後,JORC 向行政長官提名,由行政長官正式委任。理論上特首雖有最終決定權,但自機制成立以來,他一直照單全收。

然而還有一個疑問:除了馬道立和袁國強是當然成員外,其他委員會成員,又是如何產生的呢?

根 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 ,全部均由特首任命。雖然特首須在委任大律師及律師兩個位置時,諮詢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然而該法例列明,「行政長官可委任並無獲如此推薦的其他人」。正 如王式英評論遴選系統時指出,「政府有獨一無二的權力,在系統中委任關鍵人選。」當政府,特別是特首的公信力插水,整個 JORC 是否還可信任,便成疑問。

暫委法官 — 破壞所有司法獨立保障

當連法官來源也來值得商榷,也就別說,更危險的暫委法官。

不少人在討論「胸部襲警」一案時,便察覺到其中一個問題,正是負責案件的陳碧橋身份為「暫委」裁判官。

但,甚麼是「暫委」裁判官?「暫委」二字,到底有何問題?

一 般正規法官又稱常任法官。為確保香港司法界可以聘請到優秀的人才,與及保證人員不會受物質利益引誘而貪污,政府給予法官的待遇一般不會太差。現時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薪酬為 274,600 港元,屬司法人員最高;最低為特委裁判官,起薪點亦有 67,580 元。除此以外,另有度假旅費、居所資助及退休金等福利。

不過,王式英直言,上述待遇仍與私人執業的優秀律師相去甚遠。因此,司法機構仍難吸引資深律師「減人工」出任高級法官職務。面對這個問題,司法機構最常用的招數之一,就是聘用暫委法官。

暫 委法官,即類似於法官的 part-time。成為暫委法官與暫委裁判官的條件,不算嚴格。概略而言,只要是香港或普通法地區的律師或大律師,並有五年經驗,即可成為暫委裁判官; 而有十年經驗,則可成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跟據王式英觀察,由於人手不足,過去十年大量暫委人員長期出任法官或裁判官職務。例如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主持 聆訊的常任法官往往與暫委法官數目一樣多。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去年在《明報》亦有發表文章提到同樣情況,指除原訟法庭外,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均出現暫委法官比例過多的問題。其中沙田裁判法院更出現常任裁判官與暫委裁判官比例為 1:3 的情況。

王 式英對大量聘用暫委裁判官的做法大力批評,稱之「嚴重損害司法獨立的原則」。他指,事實上在許多司法制度中,暫委法官並不能夠進行判決,這是因為他們並非 如常任法官經由獨立產生、亦非終身聘用。也就是說,一切用以確保司法獨立的制度,都不適用在他們身上。此外,較之於以比較嚴謹的機制任命的常任法官,暫委 法官僅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正如王式英所言,暫委法官「是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律政司服務」。假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明或暗抱有政治立場,一切暫委法 官的判決取態,便盡可成疑。

「幾乎可以說,持續大量使用暫委法官的做法,破壞了所有為司法獨立而設的保障。」

王式英強調:「解決這個長期問題,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JORC 與及立法會的責任。否則當我們的政治氣氛轉壞,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受損,所有暫委法官的判決,特別在具爭議性的問題上,便會因缺乏司法權威,被批評、異議,或挑戰。」

上述一席話,正好預言了「胸襲警察」事件的狀況。

公眾 — 信心流失,獨立成疑

隨 著中共對香港的干預日益明目張膽,港人愈來愈擔心「中國式法治」會蔓延到港。警察打人竟可逃離法網,以胸襲警卻成國際笑話。香港司法荒謬事件接二連三,令 民眾憤怒極至變成麻目。儘管對於法官,港人還是尊敬有加,但多年來引以為傲的「司法獨立」金漆招牌,已經出現搖搖欲墜之勢。就連王式英亦說,社會仍然相信 法官擁有大公無私的「光環」,並不妥當。

「因為那許多是無質素的法官。你還好像宗教那樣信任他們,是很危險的事。」

但另一方面,司法界又必須正視信心流失的問題。因為公眾對司法獨立的觀感,實際上就是司法獨立的基礎。「司法工作的基礎是公信力,而公信力是可以流失的。」

王式英引述前澳洲首席大法官布仁立 (Sir Gerard Brennan) 的話,指:
司法獨立的本質與其形象同等重要。…公信力為司法機構充份提供它的權力需要,亦是其必要的權力來源。只要我們(法官)的判決得到人民的信任,便不再需要任何財力或武力去發揮法律的功能。
「不僅要維持司法獨立,也要讓公眾看見我們獨立。」他說。
那麼問題就是,到底如何讓公眾看見司法獨立?除了上述制度問題外,影響法官判決的還有較少人知的一面:個人獨立,這,怎麼一回事?

「法官的生命是很孤獨的。」

下一集,王式英將會繼續告訴我們,他眼中的香港司法世界。

文/楊天帥

【最後防線 2】專訪退休法官王式英 (下):選法官要堅強、敢言、思想開通


無司法獨立萬萬不能,但不是有司法獨立就行。當公眾談法治時,往往只關注司法獨立本身,卻忘了在司法獨立之前,首先必須確保司法機構本身是完善而有效。換句話說,給你一個無能的司法機構,哪怕它有多麼獨立,人民也無法獲得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

那麼,當我們談「完善而有效的司法機構」時,我們談些甚麼呢?

首先是優良法官。

司法獨立的基礎 — 法官獨立

司法的獨立,仰仗法官本人的獨立。2004 年,在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引領下,香港司法機構發表《法官行為指引》,釐訂法官操守及工作準則。指引第 13 條正好列明司法獨立與法官之關係。
司法獨立…是委予法官的重任,是法官賴以履行其憲法職能的關鍵因素,使他們得以本著公平公正、無懼無私的態度審理糾紛。
王式英引述前澳洲聯邦首席大法官 Sir Gerard Brennan 的話,亦指:
「人民對法治的渴求,仰賴法官無私行使法律的能力。為使這項責任得以實踐,法官必須獨立,並表現得獨立。」
儘 管這道理彰彰明甚,卻往往被公眾忽視。原因之一是輿論多評述制度問題而少談法官好壞。礙於法官的傳統光環及其工作受法律保障,公眾一般不敢對法官妄下批 評。好像 689、豺狼、禮義廉、垃圾筒、沙皇、膠樽X、低智Y等銜頭,很少用在法官身上。網民縱然有不滿,要謾罵要改圖也會留一手。

王式英為《立場新聞》撰寫的專文,以詳盡篇幅談述法官「個人獨立」的問題。他引述前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長 Justice Barak 定義如下:
「個人獨立」即獨立於親人與朋友,獨立於訴訟雙方,獨立於其他法官及司法系統之主理法官(包括法院最高主事人),獨立於政府各部門。法官之主為法律。法官沒有他主。一個人從獲委任為法官開始,其行動就不可對任何人有任何依賴。
法官獨立質素之一:思想開通

但「個人獨立」並不等於固執己見。擁有 14 年判案經驗的王式英強調,優良法官應具備的條件之一,恰恰就是思想開通。法官應隨時準備接納新觀點,並開放自己讓控辯任何一方說服。

「這對公正判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條件,然而卻往往付之闕如。」

作為過來人,王式英承認「信自己」是人類天性,因此對一宗案件有前設見 解,是正常不過。關鍵是如何令自己不囿於前設觀點,敢於改變。可惜不少法官傾向墨守成規。根據王式英觀察,許多法官非常害怕被更高級的法院推翻。他們為了 安全穩陣,僅讓自己專注於案件細節,而不敢探索法律上的新領域。

「許多法官不具備思想開通的質素。」

王官透露,一些法官甚至會在案件開始審理前,已先寫好判辭,實行「未審先判」。亦有些法官,懶得審訊,一宗明明需要審理三天的案件,他十分鐘便判完。這顯示法官根本無意改變他的前設意見。

「此舉顯然無法讓法庭產生公眾期望的公正印象。長遠來說,它損害公眾對法庭的信心,與及司法制度的公正。」
確保法官思想開通,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 JORC) 的責任(關於法官遴選過程,詳看前篇)。王式英認為,JORC 在遴選時不僅應考慮候選人的專業能力,更應考慮其思想的開放性。

法官獨立質素之二:個性堅強

而與思想開通與否互為表裡的,就是法官個性。王官認為,能夠廣納建言,一改己見,是個性堅強非懦弱的表現。
「有自信的人往往更容易認錯,因為他不怕自己犯錯。」

個性堅強的人,亦較有能耐抵受誘惑與壓力。香港媒體發達,報章、雜誌、網絡,對敏感裁決,難免意見紛錯。正如《法官行為指引》第 16 條所示:
公眾會對某些案件議論紛紛,傳媒亦會廣泛報道。有時輿論會明傾向支持某個結果。不過,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職能時,必須不受該等輿論影響。司法獨立包括獨立於所有外界的影響。法官行事須無畏無懼,對輿論的毀譽置之道外。
以「胸襲警察」案為例,姑勿論陳碧橋的裁決是 否合理,他強調自己「不會因感憤怒而加刑或因害怕而減刑」,實是法官應有的工作態度。王式英引述澳洲高等法院大法官 Sir Harry Gibbs 的話,指法官須做到沒有任何「渴求或恐懼」。儘管他坦言,「渴求或恐懼」是人之常情,「就算是法官,又有幾人可以說他們既不渴望升職與認同,又不懼怕批評 與否定。」然而一個堅強的法官,應可戰勝這些「渴求或恐懼」,「對輿論的毀譽置之道外」。

個性堅強的人,還可以抵受寂寞。

「法官的人生是很孤獨的。」王式英說。正如《法官行為指引》第 21 條指:
…法官在庭外與何人交往及參與哪些活動等,都可能影響外界對法官的觀感。
因此,法官在社交上,難免受各種限制。王式英憶述,他退休前往來的對象,僅限於其家人、非常親密的朋友,與及極少數的律師。

「間 中妻子和我會一同出席社交宴會。這時候,經常會有獲邀律師在最後一刻表示無法參與。這是因為他正在處理的案件,與我的法庭有關。那名律師明白,如果他出 現,那我就要被逼離開。」他說。「這在香港是很常見的做法,目的在避免法官受到任何不能接受的影響。與之相比,中國司法界並不覺得律師與法官私人交談有甚 麼問題,有時候他們談的還是案件本身。」

法官獨立質素之三:敢提異見

也只有個性堅強的人,才可以力排眾議,保持思想獨立,作出「不一致裁決 (dissenting judgment)」。

在上訴法院,當一宗案件由多於一位法官審理,而這些法官又對審判結果意見不一,案件最後便會依多數意見裁決。這時候持少數意見者撰寫的判決書,就是「不一致裁決」。

「作出『不一致裁決』需要勇氣、個性及能力,特別是在其意見有別於多數之時。」王式英說。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國際間許多司法案例都證明,今日的「不一致裁決」及其理據,有可能在不久將來成為法例。王式英指,「不一致裁決」鼓勵批判思考,並要求法庭上每一個人就案件反覆考慮。

「從這個角度講,『不一致裁決』是司法獨立的最佳體現。」

知名退休法官包致金 (Kemal Bokhary) 正是以撰寫多份「不一致裁決 」,而廣為公眾所識。他在 2012 年接受《南華早報》訪問時,發表的觀點亦與王式英不謀而合:「不一致意見為法律建構發展道路。一些法律上的重大發展,正是來自不一致意見。」

2003 年龔如心與王廷歆的爭產上訴案,是王式英曾審理的大案之一。當時案件由三名法官審理。除他以外,其餘兩位法官,連同許多王式英身邊的朋友、伙伴,都認為應 判龔如心敗訴。然而王式英卻力排眾議,裁定龔如心上訴得直。儘管他的意見不能改變上訴結果,但最後龔如心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五名法官亦一致裁定,龔 如心勝訴。

「保持不一致意見,正是法官在公正判決中維持開放思維的重要操守。」

司法獨立障礙:法官工作量過重

公眾一般不諳司法工作,常以為法官工作輕鬆,但事實上,法官須要 OT,甚至請假撰寫他們未能趕及完成的判詞,已成常態。

原因之一,是如前篇所述,香港常任法官短缺。王式英透露,在任法官不得不面對工作量過多、分配不均、法庭管理不善等問題。

法官過勞,最終受害的,還是社會大眾。

兩年前,任職大律師的公民黨成員郭榮鏗曾在《南華早報》撰文,指法官過量工作,無可避免導致判決粗疏,損害整個司法系統。文中郭榮鏗提到,司法機構政務長 (Judiciary Administrator) 應該更積極回應司法資源不足的問題。
司法機構政務長,是主理司法機構政務處的公務員,負責協助各級法院內部行政及管理事宜,現由劉嫣華擔任此職。王式英評論她在處事上往往向政府而非法官傾斜。

「就我所見法官們不大信任這個職位,或擔任這個職位的人,覺得她總是在迴避麻煩,少做少錯。」
面對資源不足的困境,司法機構政務長本應肩負與立法會溝通的責任,確保司法系統有效運作。然而王式英指,基於其公務員身份,她在傳達法官意見時會有所篩選。加上立法會近年內部混亂,令它無從發揮監察司法系統有效運作的職能。故司法機構的管理一直未臻完善。

法官應走向社會

王式英建議,立法會應直接與法官溝通,聆聽他們的意見。

王官的建議是敏感的。傳統概念會認為,立法會與法官交流,會帶來干預司法獨立的嫌疑。但王式英並不認同這一點。他以英國為例,指從 2003 年至 2013 年的十年間,一共 72 個法官就在英國國會委員會出現了 148 次。他引述專著 The Politics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the UK’s Changing Constitution 指,英國司法與國會的關係已經出現結構性轉變。若能在法官遴選的程序上好好把關,立法部門與法官的交流,將有助司法系統更好運作。

除與立法會溝通外,王式英認為,法官亦應更多與學術界以至公眾交流,讓司法獨立議題不局限於司法領域,而走入公眾層面。一如前文所述,公眾對司法獨立的觀感,是司法獨立的關鍵。在以法治完善聞名的澳洲,為確保公眾能切身感受司法獨立,從八十年代初開始已頻繁舉辦相關講座及論壇。

今日,法治已成為澳洲最深入討論的公共議題之一。

王式英以羅馬教廷作比喻,指出香港司法機構若要讓大眾覺得開明,也應參考現任教宗方濟各的做法,走向大眾。
正如《法官行為指引》第 3 條所示:
法 官當然也是他們所服務的社會大眾的一份子。他們的行為必須經常保持至高的標準,但這並不代表他們應該與社會脫節,過著「僧侶」式的超脫生活。在現代社會, 法官如讓人感到遙不可及和跟社會大眾失去聯繫,這樣不單不會提高,反而可能削弱,公眾對司法機構及法官執行司法工作的信心。
王式英建議,香港應向澳洲借鏡,在大學設立獨立司法研究機關,定期舉辦司法獨立研討會。而這研討會的參與者,不應只限於司法人員,而要應延伸到大學學者、外國法官、專家,以至廣大公眾。

「只有讓大眾認識我們,才能取得他們對司法的信心。」

他呼籲司法界有責任常存警惕,堅守司法獨立,一如前澳洲高等法院法官 Sir Ninian Stephen 1981 年的名言:
「司法獨立,儘管是個體自由的堅實保障,卻同時也是一個脆弱的堡壘。」
「不僅要讓公眾看見香港司法獨立,更重要的是,讓北京看到香港司法獨立。」王式英說。

文/楊天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