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李寶瑜
「唔係事必要你 講,除非你想講,所講有可能用筆記低及用來做證供。」若有警察問到,無犯事者,沒有律師陪同,到底講定唔講?美林邨老翁放狗被殺案,警方早前錯拉智障男 子,單看筆錄口供,事主對答完整,能講出地點、動機、「推咗伯伯落地」等重要線索,但上周三,事主家屬召開記者會,公開錄影聲帶口供,終於揭示,原來事主 只能重覆警方問話,有時說話細聲得難以聽見,部分回答內容更是前後矛盾。
對於警方所記錄的證供,筆錄口供和錄影口供明顯前後不符,事件相當可疑。即使一個普通市民,對落口供的過程細 節,也尚且不知,何况是有語言障礙的人士?關埋房門錄口供,就是肉隨砧板上,冤案反映警方查案程序上有不少問題。法政匯思成員及大律師石書銘,擅長處理刑 事案件,前線經驗豐富,他認為警方落口供的一些程序,並不能保障疑犯應有的合法權益。聽他解說才知道,有些刁鑽位、暗角位,一般人不可能知道,新手律師也 未必能拆解,必須見招拆招。
「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想講……」
這句話電視和警匪片講得太多,人人聽到麻木,石律師指出,這
是一般人最容易忽略的地方,卻是很重要的地方,「假設一個正常人,在現場被警方截查,警方會先展開一些對答,如案發時身處哪裏,若警方對答案有所懷疑,就 會立刻施行『警誡』。」當事人被警誡之後,所回答的一字一句都會被記錄成為證供,更有可能成為入罪的重要證據。就這次美林邨案為例,警方在5月2日周六截 查事主,筆錄口供提到,當事主提及「推咗伯伯落地」後,警察便有所懷疑,根據調查程序,警誡事主﹕「我有理由相信你2015年4月15日喺邊度犯了謀殺, 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係你所講的事,可能用筆寫低及用來做證供。」筆錄口供顯示,警方在現場總共警誡事主兩次,然後將他拘捕。
石 律師解釋,兩次口供前後記錄不符,警方未必有意「砌生豬肉」,但明顯是處理手法有問題。依他經驗所見,警方在現場截查事主後,可能會在警車上或回警署後補 錄口供,將當時理解到的對話,記錄在他們隨身㩦帶的警察記事冊中。於是便得出上述完整的筆錄口供,雖然不知筆錄實際情况為何,但可以想像,事主當時的表現 應該跟錄影一樣,答案零碎。問題就在於,「當警方開始有對話時,應該意會到這位人士並非正常智力的人,應該要小心處理接下來的調查工序,就算警方目的是想 盡快完成調查,將犯人緝拿歸案,也需要在調查期間,不論受查人士的智力正不正常,都確保他們的權利得到保障。」而最安全的做法,在一開始應事先通知其家 人。石律師也曾處理過,牽涉未成年人士、殘疾人士或長時間濫藥者等vulnerable
suspect(弱勢嫌疑人)的案件,如長時間濫藥者,即使在不濫藥的情况下,精神狀况已受影響,警方如何在調查期間,一方面可進行調查,同時可保障這個 人的權利,做法必須特別注意。而這次案件,警方在周六拘捕事主,周一(5月4日)已控告他謀殺,其間是否有向律政司提交證供請示法律意見,石律師認為在這 麼短時間內幾乎不可能,明顯倉卒定案。
落口供前,請不請律師?
當警察將受查人士帶回警署後,會帶到警署的值日官前,讓值日官
記錄拘捕了何人、發生何事、檢取了什麼證物,然後警察會給受查人士發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石律師指通知書上,會列明受查者的權利,如尋求法律援助、通 知親友、獲供應食物與飲品、獲安排接受診治等,每一間會見室的牆上,亦貼上A3放大的通知書。有些警員會向受查者宣讀一次內容,但更多的只是詢問受查者明 不明白後,便請你簽字,很多時受查者未有細讀條文,而普通市民又和警察接觸有限,未必知道自己的應有權利,也不知如何應對。
在落口供前,受 查者有權要求法律援助,即是見律師,但石律師聽到更多的內部情况是,警察向疑犯所說的言論,存在很多問題。有些警察會說﹕「請律師好貴架喎,又要搞好耐, 你等律師嚟都幾個鐘頭啦,都幫唔到啲咩嘢架喇,想快啲返屋企的話,就依家落口供啦。」又或「很小事啫,最多咪罰錢」,甚至有時會說﹕「唔會有案底嘅,認 咗佢嘅話,我哋會幫你求情。」等等。於是受查者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况下,貿然說出不利自己的供詞。
另一方面,雖然通知書上有寫明﹕「獲提供 一份由香港律師會公布的律師名單。」但名單是受查者要求才能取得,而且一般人不知道聘請律師費是多少,若遇上周末或凌晨時分,根本無法聯絡師律。這些程 序,石律師認為是與《基本法》第35條有所牴觸﹕「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 獲得司法補救。」秘密法律諮詢,即是指單獨約見律師,《基本法》上寫明,任何人有權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現時的羈留人士通知書和法律援 助程序上,卻不能達到這一點。
深入「敵人」陣地
他曾經試過,受事主家人通知,到達警署之後,警員竟然向他說﹕「當事人不見律
師。」或採取拖字訣,但在等待過程中,當事人有機會已經在落口供,律師便完全幫不上忙。經驗淺的律師,便可能真的等上幾小時,但歷練豐富的他,應對方法 是,他要求不相關的警員將當事人帶到他面前,當面說明不需要律師,但也曾試過,當事人出來後說﹕「我要見律師。」也有警員仍然留難,不帶事主出來,石律師 還有方法,就是警署裏的值日官,手上會有一本「流水簿」(occurrence book),記錄警署發生過的事,他便要求見案件主管,讓值日官在簿上記錄律師的到達時間,和要求見當事人,若裏面真在落口供,有需要便可對照供詞上的時 間,用以證明律師到達後卻不獲接見當事人。石師律說起他的師父曾教過﹕「到警署做法律支援,其實很考功夫,因為是深入『敵人』的陣地,有個坑在那裏,如何 確保當事人的權益?所以最重要是要見到個客。」他說很多時律師都能見到當事人,但若遇上問題時,便要懂得處理。更離奇的一次是,他從未到過該警署,素未謀 面的警員在事主面前,突然跟石律師拍膊頭熱情打招呼說「很久不見」,他事後要跟事主解釋,他唯一職責就是維護事主的利益。
去年10月佔領期
間,石師律替被捕者當義務律師,有一次在旺角警署,遇上同樣問題,事後事主出來告訴他,在等落口供的時候,有警察在裏面大鬧被捕者﹕「一個二個搞搞震,又 要律師嚟,阻住晒,叫律師來都無用㗎喇,要告你咪告你囉!」石師律得悉後,便向在場警員索取該名警員的警員編號,怎料在場數位警員又阻擾說﹕「係邊個?唔 知你講緊邊個喎?點叫佢出嚟啊?咩事啊依家?」於是他又向值日官要求記錄,更直接以律師身分投訴,才取得警員編號,讓當事人決定是否向投訴警察課跟進。 「警方的心態,可能是正邪之間的惡鬥,他是正,你是邪,你梗係有啲問題,他要拿到證據」,所以警方難免對人有懷疑,而不是着重維護疑犯權利。所以被捕後有 律師在場,是較好的方法,一來能保障自身權益,二來警員也會稍有顧慮。
我無嘢想講,會不會阻差辦公?
若然當場被警誡,或在警 署要開始落口供,在律師未到或沒有律師時,又聽到「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想講……」那怎麼辦?「任何一個人,其實警察問你問題的話,你可以不答他,除非 是查看你身分證,便一定要畀。但若是協助調查,是不需要回答的。因為如果答了,就可以拿來做證供。」但只是回答「我無嘢想講」,不會被控阻差辦公嗎?「不 會。」石律師說,在警署羈留時,警方如一般在48小時內沒有足夠證據,便會自動放人,若仍需要調查,警方便會有後續的程序。但面對警察查問壓力之下,也曾 有人聽了石律師的解釋後,認為自己沒有犯法,覺得不妨一五一十回答,但原來很多時,你不知道協助調查,是以「證人」還是「疑犯」身分落口供,提供資料之 後,有可能會被懷疑。石律師有需要時,便會要求暫停口供程序,建議再和受查人商量,或再約時間錄口供。之後他讓受查者向他單獨說一遍事發經過,或直接寫出 來,再建議受查人可以如何表達得更好,才將口供交給警方,以保障受查者的權益。
簽保守行為,可以不留案底?
假若一切證據確 鑿,警方正式落案起訴,上至法庭,還有轉圜餘地嗎?石律師解釋,事實上,在比較輕微的案件上,若作為辯方,可以向控方提議進行「不提證供起訴」,若控方答 應放棄將證供呈堂,不再追究,控方或會同意讓犯人「簽保守行為」。而在法庭亦同意之下,便可作出此決定,而被告將不需留案底。「簽保守行為」用以制約犯 人,在擔保期內,犯人承諾遵守法紀,若違反便需繳付判處時定下的擔保金額。如犯人屬初犯,或一時衝動,這是法庭給予的最後機會。石律師說,他在處理佔中示 威案件時,也有遇到類似情况。
警方調查程序應修改 倡當值律師服務
如何避免弱勢人士蒙冤受屈?在家人或院舍方面,石律師提議
可為智障人士準備一張隨身資料卡,寫上家人聯絡方法,即使智障人士被截查,警察仍可與其家人聯絡。若智障人士被拘捕,警方也應馬上聯絡其家人,若有社工到 場更好,因其也有專業訓練,但最好是能尋求律師協助,像這次案件,在落口供時,因着事主的狀態,律師其實可以要求停止提問,由警方以其他方法取證,或能避 免是次冤案發生。
另一方面,石律師認為,警方的「羈留人士通知書」,在受查人尋求法律援助的程序上,對於有特別需要者,如智障人士、未成年 人士等的保障不足。現時在裁判法院和入境處的酷刑保護聲請上,可讓經濟有需要人士,得到「當值律師服務」的援助。而經過此次案件,他建議在警署落口供的程 序上,可將「當值律師服務」伸延至這些有特別需要的人士,讓他們得到初步的法律意見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