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

程翔﹕憶魯平,看香港「怎麽辦」? (下)



三,香港只能是經濟城市,不能成為政治城市

(續昨)魯平在起草《基本法》的過程中,一個反覆强調的觀點是:香港只能是經濟城市,不能成為政治城市。

以有一次我又對他說:我認為制度是一個整體。每一個制度都具有你認為好的一面,同時也具有你認為不好的一面。好與壞,是同一個制度的一體兩面。既然中央希 望保持香港資本主義制度,你就得準備包容它那些你認為不太好、甚至是壞的一面。如果排除了你認為不好的一面,就等於割裂了它的整體性,那麽它好的一面也就 會慢慢式微了,我舉的例子就是思想言論自由(中共所不喜歡的)對維持金融中心(中共所喜歡的)地位的重要性。

魯平駁斥我說,一旦香港變成政治城市,對內而言就會紛爭不息,對外而言就會為外國勢力提供可乘之機。魯平這個觀點幾乎是所有共產黨人都共有的。

從魯平「只要資本主義的經濟,不要資本主義的政治」這種觀點,我當時就預感到,對中共來說,「一國兩制」中的「兩制」,只適用於經濟領域,不適用於政治領域。在政治領域,中共的政策會慢慢令香港走向「一國」,當年的這種觀察,今天看來可謂不幸而言中。

四,民主回歸是假,民主拒共是真

《基本法》草擬工作開展以後,多個民間團體在1986112日,在紅磡高山劇場召開「高山大會」,要求在1988年就實行直選(所謂「八八直選」), 當日大會,象徵1980年代港人民主意識的高峰。會後各參與團體組成「民主政制促進聯委會」,以便落實「民主回歸」的理想。他們希望通過有組織的行動,爭 取當時正在草擬的《基本法》給與香港更多民主空間。

我當時身在北京,沒有參加「高山大會」,但仍感覺到香港人對「民主回歸」的熱切期待,所以就把香港人在「高山大會」上所表現出來的對民主回歸的支持情况告訴魯平。想不到他冷冷的彈出一句話:「民主回歸是假,民主拒共是真」!我無言以對!

從魯平這一句話,我體會到中共不可能真的相信香港人,或者更準確一點,不可能真的相信香港的民主派。事實證明這個觀察完全正確。

五,香港不能成為顛覆基地

《基 本法》的起草工作從一開始就碰到一個尖銳的問題,魯平警告香港不能成為顛覆中央的基地。所以從第一稿開始就寫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導致國 家分裂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活動」(見第一稿、第二章第12條,1987413日,到第七稿時才演變成為現在的第23條)。我覺得,這反映了從一開 始,中央對香港的不信任。這種不信任對「一國兩制」的落實是有很大障礙的。

我於是找機會對魯平說:你這樣寫,你就在默認現在的中央政府是走 向人民的對立面。他問我何解?我說,從歷史看,香港從來就是一個顛覆中央政府的基地,例如孫中山先生以香港為基地顛覆了滿清,國民黨同樣以香港為基地顛覆 了北洋政府(我是指20年代的北伐),共產黨也是以香港為基地顛覆了國民黨。從歷史上看,每當中央政府走向人民的對立面時,自然就會有人從香港發出反對這 個政府的聲音。所以如果你認為香港在顛覆中央政府,那麽就說明這個中央政府已經走向人民的對立面,它才會懼怕香港。他聽後默不作聲,只是笑我少不更事,看 問題太簡單化。但無論如何,我看到這個顛覆罪持續保留到第六稿後,終於在第七稿被删掉。

可是好景不常,「六四」之後,這個反顛覆條款又捲土重來。

最後一次見魯平是在19895月下旬,當時正值天安門學運高潮。中共已經舉行了「519動員大會」,宣布首都戒嚴,但還未動手鎮壓。香港發生了百萬人 上街遊行反對鎮壓的壯舉。整個《基本法》草擬工作被迫停頓下來,作為港澳辦的領導之一,魯平對香港局勢憂心忡忡。他對我說:「你們香港啊!不能成為顛覆中 央的基地啊!」。可見,對共產黨人來說,香港成為顛覆基地的可能性是他們念茲在茲的魔影。他接着搖搖頭,無奈地嘆息:「看來《基本法》要訂得嚴一點了」。

相信,這個「嚴一點」,就體現在《基本法》23條在「六四」前後兩個版本的不同。「六四」前的23條版本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 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針對的只有四種行為。「六四」後的版本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增加了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共七宗罪。
值得指出的是,「六四」後在1990年通過的《基本法》第23條,嚴格來說比中共1993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即舊國安法)還來得嚴格,換言之,對香港人的設防比對大陸人的設防還要嚴厲。因為舊國安法只禁止5種行為,即: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但香港的23條則多了兩罪(涉及與外國的政治聯繫)。魯平口中的「要嚴一點」,就體現在比內地的國安法還要嚴。

通過同魯平這些坦率的交流,我在1980年代已經對「一國兩制」不敢樂觀。《基本法》頒布25年來,看看官方不斷地對它進行隨心所欲的解讀,以及官方對港人的不斷設防,這一切,可以說,從魯平的思維已經看出其端倪了。

借用魯平的名句:「怎麽辦?怎麽辦?怎麽辦?」,我也想問,從魯平身上看到中共的思維,而面對這種與香港格格不入的思維,香港今後「怎麽辦」?

(二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