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7 ‧ 1 大 遊 行 , 人 數 遠 遠 超 出 預 期 , 警 隊 冷 靜 維 持 秩 序 的 表 現 令 人 敬 重 , 我
們 翌 日 馬 上 寫 信 向 警 務 處 長 致 謝 。 今 年 7 ‧ 1 , 此 情 不 再 , 警 民 關 係 緊 張 , 一 方 演
習 如 何 大 舉 拘 捕 示 威 人 士 , 另 一 方 則 演 習 如 何 在 警 方 武 力 清 場 時 繼 續 和 平 抗 爭 。 若
不 出 事 就 是 繳 天 之 幸 了 。
警 方 維 持 社 會 安 寧 , 一 向 有 賴 市 民 的 信 心 和 合 作 , 而 市 民 的 信 心 合 作 , 基 於 警 方 表
現 專 業 中 立 , 不 偏 幫 任 何 一 方 。 一 旦 淪 為 政 治 工 具 , 失 去 專 業 獨 立 形 象 , 警 民 衝 突
就 會 不 斷 出 現 , 公 眾 也 很 快 分 成 擁 護 及 反 對 警 方 行 動 兩 派 , 增 加 不 穩 定 因 素 。 形 成
今 日 形 勢 的 , 特 區 政 府 官 員 和 部 分 市 民 都 有 責 任 , 但 問 題 不 在 「 誰 之 過 ? 」 而 是 如
何 扭 轉 形 勢 , 至 少 防 止 形 勢 再 惡 化 。 問 責 官 民 和 特 首 若 能 退 後 一 步 , 不 要 處 處 突 顯
警 方 唯 特 首 之 命 是 從 , 起 碼 可 以 為 形 勢 減 壓 。
其 實 , 中 共 與 現 代 世 界 治 理 國 家 模 式 的 最 大 分 別 , 就 是 現 代 世 界 注 重 社 會 及 政 治 各
個 元 素 的 互 相 制 衡 , 使 大 家 都 不 會 去 到 太 盡 , 但 中 共 仍 相 信 單 一 極 權 控 制 整 個 政 治
架 構 和 社 會 , 不 容 許 任 何 不 臣 服 的 心 態 和 表 現 , 所 以 按 專 業 目 標 判 斷 的 獨 立 機 關 ,
便 不 容 存 在 , 非 要 表 態 歸 邊 不 可 。 不 能 忍 受 司 法 獨 立 , 其 實 也 是 這 種 治 國 模 式 的 一
部 分 , 不 過 司 法 角 色 重 要 , 較 為 矚 目 便 是 。
然 而 , 要 解 決 現 代 社 會 自 然 而 然 存 在 的 各 種 利 益 矛 盾 衝 突 , 各 個 團 體 或 個 人 之 間 的
糾 紛 , 要 有 令 雙 方 都 接 受 的 結 果 — — 起 碼 接 受 事 情 已 經 完 結 — — 就 必 須 有 公 認 公 正
中 立 的 機 制 處 理 。 所 以 法 官 要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 要 格 外 慎 重 名 聲 , 不 惜 限 制 自 己 的 個
人 自 由 , 維 持 有 目 共 睹 的 司 法 公 正 獨 立 , 就 是 因 為 履 行 公 職 有 此 必 要 。 要 法 官 「 愛
國 」 、 要 警 方 聽 特 首 指 使 , 同 樣 最 終 破 壞 良 好 管 治 。 公 正 中 正 的 人 去 盡 , 解 決 矛 盾
, 便 只 剩 暴 力 一 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