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丁望: 官民各說各話 雨傘不會退場

學聯與特區政府的首次對話,已於21日舉行;有禮、平和、各說各話,是電視直播中的場景。

對話有無第二次?難以樂觀。選舉的話題,歧見太大;政局左轉後的北京政治生態,不存在縮小分歧、在妥協中建立共識的空間。在這種環境之下,學聯與政府還有關於選舉的實質談判嗎?除非學聯放棄包含自主選擇權的普選理想,選舉話題似談不下去。

2017
年的特首選舉,關乎人大的「八三一決定」和中共中央對香港政制的主導權。對話的雙方只能各自表述,不可能有觀點的交滙。這是可預料的結果。

學聯的主要訴求是:特首選舉有公民提名(2017)、廢除立法會功能組別(2016)、政府提出解決政制紛爭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前兩項,是重申學聯和學民致習近平「一一一公開信」提出的要求;官方表示拒絕,再次強調必須按照「八三一決定」行事學聯和「雨傘請願」參加者,不滿官方未提出解決紛爭的方案,表示繼續留守佔領區。21日晚上的金鐘,請願者撐起雨傘,傳遞抗議的符號。


學聯三訴求  有公民提名

在「一二一對話」之前,學聯已向官方釋出善意,不再提撤回「八三一決定」和罷免行政長官(公民抗命兩大目標),這是能有首次對話的一個因素。

官方卻仍較僵硬。港官公開說,有外部勢力參與「佔中」;還對《紐約時報》說,沒有提名委員會的選舉,可能導致貧窮者主導(影響?)政治、有福利主義的危險Hong Kong Leader Reaffirms Unbending Stance on Elections - NY Times.com, 21 Oct 2014)。此說引起社會爭議,被指排斥窮人(月入14000港元以下)參與提名委員會。

對話中,官方沒有讓步(本不可能有讓步),只提出一個行政措施:就「八三一決定」後香港發生的事情,向國務院港澳辦公室提交一份報告。這份報告是否如實滙報港情、民意,許多港人存疑。它也無法改變北京當局對「雨傘請願」的定性,更不可能修改「八三一決定」。

學聯在對話中表示,期望特區官員拿出政治的承擔,以政治魄力、用政治辦法解決紛爭,不要以「八三一決定」去扼殺香港的民主、年輕人的未來。

學聯和請願者提到港人三十年來的夢想:「落實真普選,建構恪守平等權益的制度」(一一一公開信)。這確是卑微的請求,但要港官跳出「八三一決定」、為港人爭取實質的普選,是與北京的政治生態脫節。

學聯關於公民提名、廢除立法會功能組別和「政治解決」之說,都是重申舊話。第一次提出的,是修改《基本法》:為何一切權力歸於提名委員會?為何市民無權?《基本法》的規定如果不妥,為何不修改(大意)?

政務司司長的回答,是公民提名不可行、《基本法》不能隨便改。律政司司長說:《基本法》的修改門檻,比第45條對候選人的門檻更高。

《基本法》第159條規定的修改門檻確實高。修改議案,須經港區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同意。但這並不意味不能修改。

本欄94日文《阿爺拍板定案推銷山寨民主》(http://forum.hkej.com/node/116291http://www.celebritiespress.com.hk/01140904.htm),論及在提名委會中納入「公民提名」類別並非不可能:「修改《基本法》第45條和附件一,就有可能創造公民提名類別的空間。」

修改第45條並不是隨便提出的,這是解決紛爭的可行之路。

修改《基本法》有先例可援,八二憲法的憲制地位高於《基本法》,已修改多次,中共中央曾為初級階段論、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等主導修黨章或修憲。在家長意志之下,修改成本並不高。

《基本法》於1990年公布、199771日實施,生效後從未修改。十七年後對它通盤修改(除選舉外涉及雙非嬰兒身份等),讓它「與時俱進」,更符合平等選舉權等規範,既關乎港人特別是年輕一代的福祉,也有利於北京的國際形象。

更值得關注的是,在中共中央主導制訂的「國家法律」中,並非沒有類似公民提名的選舉辦法。


應還權於民  創政治文明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797月公布,2011年第五次修改)第29條,候選人的產生,除了「選舉單位」的提名之外,還可以推薦候選人,政黨、團體和「選民或者(人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編》,2008版,頁23)《信報》練乙錚109日大文《「公民提名」大陸也有「經濟崩潰」不值一哂》對此有詳析,很值得讀者參閱。

選舉法在198011日實施時,選民推薦候選人的門檻更低。第26條(後來多次修改變為第29條)規定:「任何選民或者代表,有3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滙編﹝1979-1984》,頁76

在「一黨領導」體制之下,有選民推薦提名,在「一國兩制」的香港竟不能公民提名,還有人把它稱為「奪取香港管治權」,這豈非荒謬?

《呂氏春秋.察今》謂:「世易時移,變法宜矣。譬之若良醫,病萬變,藥亦萬變。……凡舉事必循法以動,變法者因時而化。」修改《基本法》,在提名委員會中吸納公民提名(佔部分名額),非不能做,而是不願做。修法雖「工程艱巨」,但可讓市民有參與提名的小空間,往選舉民主走出一步。還權於民創政治文明,並不會「天塌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