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4年8月27日星期三
蕭少滔: 法治法治…何時才肯光顧中國?
錢可以買很多東西。於是乎各國名牌包包、洋酒、手錶、珠寶等等,都絡繹不絕的搶着到中國去開分店。外國名牌都很愛中國人民….口袋裡的人民幣。有些大款更加意氣風發,說「人」也可以買….
不過講到用錢買不到的東西,有一樣叫「法治」。這才又真教人頭痕。因為假如中國大款的邏輯沒有錯:既然人也可以用錢買,而「法治」這個東西,只是一個存在於人的腦袋之中的概念,又為什麼不可以連人一併買過來呢?
不過既然明白這是一個「概念」,不是物質層面的東西,那其實就有點「不證自明」了吧?因為不是物質層面,所以「不懂就是沒有」。
「法治可以用錢買」這個歪念,還是算了罷,想多了只會像范進一樣,害得自己一個失心瘋。這個吊詭在於:當一個人可以被錢收買的時候,心中根本就不會有法治;而一個心中有法治的人,根本就不可以用錢去收買。因此當有人真的拿錢去「買人」的時候,極其量只能買一大堆「鳩烏」…..也可以算是人吧,但法治 的腦袋嘛,不包的噢。這個道理,兩年前就講過,今次算是溫故知新。
近期有件很簡單的事可以增補說明一下。
例如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有本事替中南海出掌香港的政治事務,照道理不會看不懂香港這本書吧? 但他在得知香港律師會會長林新強「竟然」被會員追究「擅自表態」,結果被迫辭職。他就居然「覺得非常奇怪」。並口出怨言「這個人犯了甚麼罪?出了甚麼問題?要受到社會如此對待?」
之所以話「不懂就是沒 有」。因為張曉明作為一個忠心的中共黨員,心中的天條是「愛國無罪」嘛,況且「法官也應該愛國」就更加是天經地義的事;再者,但凡黨中央出了指示,基於 「愛國」的原則,人民全力擁護才對。而林新強對於以上的「愛國」行為,包括支持【白皮書】的言論等等,對張曉明來說是完全符合了 「愛國」的要求,又可以有什麼「錯」的可能?
之不過講到「法治」,難道香港的律師和法官又會以中國式思維來看這件事嗎?即使是「深受信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大人,也是同樣講出張曉明「無法曉明」的說話,更公開表示和李國能講的想法一模一樣,就是「法官沒有主人,只會忠於法律」。
這種說話,要是在中國大陸 裡面講,早就拉去打靶,簡直就是現成反革命嘛。但這些香港的法律專家,正正就是本着他們所認知的「法治」原則來履行他們的職責。而這個原則,是沿襲自英國 的傳統、上千年的進化凝聚而成。因此中國假如要「法治」的話,香港的板模其實最現成,而且貨真價實,舉世公認。那又何用中 國自己再花一千年來「重新發明」?
明乎這個「不懂就是沒有」的道理,再轉轉鏡頭,看看中國大陸在搞什麼吧。例如習近平上台第一件大事就是宣佈「法治是治國理政基本方式」。更加表示,要研究包括「黨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執政」。
不過共產黨其中一個「安身立命」的原則就是要思想純正,不會問得出「黨大還是法大」這般低水平的問題出來。居然習近平有此一問,除非他不是共產黨,否則就是「廢話」。因為若果不是「黨大於法」,那麼請問「政法委」管的是什麼? 如果事實上是「黨指揮一切….包括法庭在內」,那麼又如何可以反過來研究「黨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執政」?而中國的憲法,也清楚寫明憲法基礎是:共產黨領導的民主集中制。黨大還是法大,一目了然。
於是乎先前「依法治國」的說法,被一些頭腦發熱的媒體和維權人士理解為「憲政夢」。但習近平很快就依照黨的思維來處理善後工作:拉人落閘,一律將「憲政」刪除,所有可以發的夢,都只能是「按照黨中央指示」的「中國夢」。其實這個夢有沒有內容? 真的有點像「高鐵體」,裝什麼東西進去都可以,但總之就不可以是「憲政」。
而按習近平的說法,推行「法治」的方式,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是「黨中央有了政治決策之後,要先立法、後推行」。這只是說明,立法只是一個「確認黨中央決策」的手續而已,算是那門子的法治? 而所謂「立法」,都還是一個橡皮圖章。所謂「必須立法」,只算是「走過場」的功夫。反正人大代表必須先由黨來篩選確定…..而人大的「立法」工作又是要先 由黨中央擬好動議,那就很明顯是左手同意右手而已。所謂要依法,講了還不又是等於沒有講。
以上的盲點,都是基於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就是「蘇維埃」政體就是「集權」、就是沒有三權分立、就是沒有制衡、就是沒有憲法監督、就是沒有民主選舉……。有的只是「一黨專政」。
因此撇除種種無謂爭拗之後,還原基本步看看「法治」這個概念是什麼,其實國際標準的萬千演繹都只是建基於三個「天條」1,包括: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仲裁只能由法庭按法律進行,不受隨意的政府或其他權力所影響
2. 政府和官員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同樣受到法庭和法律所管轄
3. 人權受到自然法原則的保障,不受任何憲法或者政治主張的限制
以上的三個天條,正正就是當年共產革命所誓要掃除的「資產階級假民主」。因此要在一個蘇維埃政體之內實行「法治」,除了只能是失心瘋之外,基本上是一個講 不通的邏輯。共產黨的蘇維埃政體,只有一個功能,就是「不斷革命」、而不是「依法治國」;在「一黨專政」這事上更加和「法治」的憲制原則背道而馳。 要搞法治?又可以從何說起。
而林新強錯的地方,正正就 是違反了法治的原則,無視香港的司法獨立概念,認同【白皮書】的中國式邏輯、將法官歸入和行政體系相同的「治港者」範疇裡面去;並且接受法律之上、另外可 以有凌駕法官履行司法責任、但不能明確界定的政治立場。相對於馬道立和李國能的表述「法官沒有主人」,林新強的演繹實在是 背道而馳。還可以怎樣代表香港的法律專業發言?
而同樣的對於「依法辦事」這種低水平要求,林新強在程序上也並未取得律師會的同意和授權,又可以用甚麼身份代表律師會去「同意」【白皮書】呢?假如連這個簡單手續也想省掉,光是這個「不依程序」的問題,也夠他落台有餘了。
而對於有論者認為「英國的民主也走了好幾百年,香港的循序漸進算是很快的了」。
有趣,正如說「猴子進化成人類,也足足用了幾百萬年」一樣,想要挺直腰板做人?多等幾百年吧。
對於同一天空下而有人拒絕進化,可以有什麼評論?我倒無言以對。可能這個也是人權的一種表現吧…. 之不過,全世界早就通過經驗論證、並且認同的基本「法治」槪念,就憑一個普通人的常識,也可以一看就明,也不需要「重新發現」吧?而即使自己想返祖回復菸毛飲血,那是個人的事,幹啥又要留難早已不再是猴子的其他人呢?
查這個「法治」的槪念當中,有一樣是中國無法消除的根本性矛盾:就是「人權法」的凌駕性本質。這個不獨是香港的事,更加是全世界的事,尤其是中國亟欲加入聯合國以取代台灣,因而也在1972年「入聯」的時候,同時承諾了會履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最終於2001年全國人大通過,並指當年國民政府1968年的簽署為冒認及無效…)
而很奇怪地,人家用了幾百年而推論出來的東西,並且經已成為聯合國「會籍」的必要條件,也還是已經由中國政府在2001年承認和接受了, 幹嗎反而到了2014年,才叫香港這邊「多等幾百年」呢?而香港這邊,也早在1991年立法確認條約的實施,還要等什麼?
也許,真正要等的東西有兩件:
1.今次香港政改要採取「篩選」的真正目標是:不能選出一個違反中國憲法的特首。違反《憲法》的那一條呢? 就是「共產黨領導」那一條。因此主張「結束一黨專政」的人不能參選
2.共產黨同意修憲結束一黨專政,於是香港這邊就算有人堅持結束一黨專政,也不違憲。
至於以上那一個會有可能出現? 那麼大家又可以比較清楚知道問題卡在那裡了吧?
好了,講到這裡,真正的爭拗點才出現,就是
1.主張「結束一黨專政」,在香港是否違憲或者違法?假如「是」,拫據【基本法】又可以如何界定?
2.假如這種政治主張,在香港既不違憲、亦不違法,那麼又是根據【基本法】,又如何可以界定為「不能參選特首」的呢?
我在歐洲看過十幾個不同憲制國家也可以共同組織一個歐盟出來,我倒不担心沒有辦法。
不過看來能用錢買過來的人,基本上都只能拉雜成軍,到維園簽個名而已,解答不了以上的難題。即使再加碼到一百萬人上街,都不會有解決問題的方法。
這種出洋相的尷尬也許另外一個更要命的理由:要買,但出手太低,只能買一堆「鳩烏」,稍有頭腦的都不願出謀獻策。所以張曉明到現在還是「唔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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