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4年5月28日星期三

梁振英再論佔中違法 不可能不亂噏



 古語有云,佔中不可能不犯法(政治一天都嫌長,更何況是行政長官梁振英去年6月初說過的話?),但如今倒應該說,特首不可能不亂噏。

為何說特首不可能不亂噏?

姑且先讓大家回顧一下,梁振英昨天在立法會的答問會上,究竟噏過些什麼。

何不現即拘控戴耀廷?
 
梁振英就佔中提出的論點,主要有三:一、佔領中環非法、犯法、違法,二、不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三、金融、工商、專業服務機構正準備循民事索償。

、《852郵報》過往的報道和評析已多次指出,和平佔中 是否非法,並非行政長官可以判定或定性,而是須經由執法機關的行動、檢控部門決定是否檢控,最後由司法機構作出裁決。因此,行政長官作為政治人物,在事發 前已將一件事件定性,是政治凌駕法律,而且更是肆意侵犯司法獨立。

再說,如果和平佔中真的違法,那麼現在參與者正在做的,就是籌備違法活動。試問,如果有任何犯罪組織正在準備違法行動(例如準備充足數量的摺櫈),警方又知情,而且一旦成事不可能不破壞公衆秩序、安寧及/或安全,警方豈會視若無睹?警方根本就不可能不採取拘捕行動。

實情是,佔中至今都沒有任何成員因為籌備佔中的行為本身而被拘捕。

干預公務員政治中立

、根據《公安條例》,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是警務處處長的責 任。嚴格來說,管制公衆遊行和公衆集會全屬警務處處長的法定權力,而警務處處長雖按《基本法》屬「主要官員」,但與2002年後司局長有別,警務處處長屬 公務員職位,有關的法定權力必須按照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去行使。

打個譬如,保護兒童、管理綜援資源、擔任被申請領養兒童的訴訟監護人等等,都是社署署長的法定權力;掛風球或發出暴雨警告則屬於天文台台長的法定權 力。行政長官雖為社署署長、天文台台長的上司的上司的上司……,但他(或她)卻沒有權力指示、干預或左右他們行使法定權力時所作出的決定。

同理,一旦行政長官干預警務處處長的決定,本身已經有作出不合法行為(unlawful act)之嫌。即使現在藉答問會聲言會這樣做,亦已反映他既不懂法,亦不懂公共行政的正當程序。
事實上,任何公務員行使法定權力,都必須政治中立。例如警務處處長在決定是否反對遊行或集會時,絕不可以因為某遊行或集會團體的政見而左右到其決定,亦絕不可以因為政治任命官員(司局長)或行政長官的政治指令,而影響到其決定。

不發不反對通知書等於不反對
 
而另一方面,反對遊行或集會雖屬警務處處長的法定權力,但如果警務處處長不反對,則根據《公安條例》第14(4)條,他須盡快以書面方式通知(亦即所謂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為《公安條例》規定處長須履行之責任。

14(4)條更訂明如果處長沒在《公安條例》所指明的時限內,按第14(2)條發出、張貼或發布反對遊行通知,「即當作警務處處長已發出不反對公 眾遊行通知」。換句話說,梁振英稱「不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按其語言偽術的邏輯去推論,並不等於警務處處長須反對佔領中環的集會。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條例》並無要求參加人數不超過30人的遊行、不超過50人的集會,須事先通知警方。要是2017年真的有真普選,和平佔中有否市民參加都成疑問,遑論有否30人或50人,連「犯法」的門檻都不可能達到。

人人都可要求賠償?

、梁振英稱,佔中會導致中環癱瘓,大家不能上班,去不到 銀行提款,辦不到手續,簽不到契約,看不到醫生。他更聲稱,有不少在中環的金融、工商、專業服務機構正準備做民事訴訟的工作,一旦中環癱瘓,便會用民事程 序要求有關人士停止佔領和癱瘓中環,要求法庭頒令賠償經濟損失。
 
但中環人或稍對中環有點認識的人都知道,絕大多數進出中環的人都是搭地鐵(或行走外圍道路如干諾道中的巴士),在中環之內來往亦依靠行人天橋,很多 人甚至整日毋須踏足地面。大家上班、到銀行、辦手續、簽契約、看醫生的中環早已不在地面。集會在地面舉行,癱瘓到的,就只得私家車、公共汽車和貨車交通。
 
至於民事追討,實情是中環每天都有違例泊車以至各種大大小小的交通意外,難道任何人因為交通受阻而遲到,都可以追討賠償?又例如,地鐵不時都有故障、跳軌、乘客阻礙車門等情況,大家若被困於中環站、金鐘站月台,難道亦可以入稟要求法庭頒令港鐵公司或造成阻塞的乘客賠償?
 
不可能不亂噏的洋蔥圈
 
和平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首篇提出佔中概念的文章〈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見於2013116日的《信報》。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的信念書,則是327日在佐敦道九龍佑寧堂發表。距離今天,分別約為1年零4個月,及1年零2個月。

梁振英卻在答問題上,著大家翻一翻佔中發起人「年幾兩年前」發起這個運動初期的文章和講話(任何常人按常理去理解,廣東話「年幾兩年前」所指的範圍,都應為1824個月之間)。

顯然,梁振英連和平佔中何時發起這個最基本事實之一都搞錯。

試問,梁振英怎可能不亂噏?

由去年6月梁振英啟程訪美前發表「不可能不犯法」論至今,由梁振英他本人到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再到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一貫的邏輯就是質疑和平佔中 違法、非法、犯法,因此不應參與、應予譴責,卻從沒具體說明佔中如何違法、非法、犯法。所有的立論,都是建基於這個無內容的基礎之上。

套用他們的邏輯,既然他們連和平佔中的一個最基本事實都可以搞錯,其後就佔中的任何意見、講話,都肯肯定不可能不亂噏。

說到底,僭建又何嘗不是不可能不犯法?

(記者:李文傑|編輯:游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