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2:13-16描述了當年發生在耶路撒冷的一次「佔中」事件,主角就是拿撒勒人耶穌。這個事件,其他三部《福音》也有記載,箇中涵義,也許今天香港的基督徒尤其有興趣思考、討論,因為有利觀照目下「佔中」運動的「義」與「宜」。對非基督徒而言,耶穌的實踐更提出了一個此前鮮有人留意過、質疑過的問題:中環公共空間的物權到底誰屬?
在耶穌生活的年代,耶路撒冷城也有一個「中環」。據說平日那裏人聲鼎沸,商業密集,遊客隨處可見,一年一度的猶太逾越節「黃金周」之際,各地前來的民眾據說多至三四十萬。這個「中環」的心臟,就是那座有名的耶路撒冷聖殿。聖殿非常宏偉,有好幾百年歷史,首次建成之後毀於戰亂,後來由羅馬帝國的幾代帝王負責重新興建,最後在希律王治下完成。殿裏面,還有法院、禮拜堂、文化中心、本地政教權力中心——猶太教大司祭的辦公地方;此外,殿裏還開設繁忙的金融市場,讓外來人以羅馬、希臘貨幣兌換本地猶太貨幣和專門用以繳付聖殿稅的「泰爾」錢。
耶穌損害商界利益?
所有這些商業活動本來都是合適的,集中在聖殿的「外方人院」(Gentiles Court)裏,可謂便民,但久而久之,不僅貨幣市場,連祭祀用的牲口買賣場,也逐步擴張,擠及原本用來造禮拜的空間裏去了。耶路撒冷是耶穌傳道的最後站;耶穌進城之後來到聖殿,看到這種情況,發了「義怒」,於是便有那《聖經》中的「佔中」故事。考慮到非基督徒讀者也許不清楚這關鍵一幕,筆者把《約翰福音》中的有關段落完整引述:
「猶太人的逾越節近了,耶穌就上耶路撒冷去。看見殿裏有賣牛、羊、鴿子的,並有兌換銀錢的人坐在那裏,耶穌就拿繩子做成鞭子,把牛羊都趕出殿去,倒出兌換銀錢之人的銀錢,推翻他們的桌子,又對賣鴿子的說:把這些東西拿去!不要將我父的殿當作買賣的地方。」(取自《聖經》中文和合本)【註1】
由於《聖經》影響巨大,這一幕的情節,有好幾點值得大眾留意、討論:
一、在事件發生過程中,耶穌動用了簡單的自製「攻擊性武器」和「最輕度暴力」,幸好暴力對像是畜牲不是人;若有相關法律的話,耶穌算是犯了輕微「虐畜罪」。當然,那些牛、羊、鴿子等,完全都是無辜的;
二、耶穌在搗毀「金融市場」之時,也很可能犯了輕微的「刑事毀壞罪」,對象也是物件不是人;
三、上述兩點,今天嚴格來說是非法的,耶穌的行為,因此是一種「違法達義」;而且,祂心目中的「義」,不一定為所有人認同;
四、耶穌採取違法手段之前,顯然沒有嘗試過「用盡其他合法途徑」包括各種對話方式去解決問題;
五、耶穌的行為,損害了商界利益,影響了不少人的生計,造成一些遊客、朝聖者、本地消費者的不便(當地社會因之承受的經濟代價每天是多少,對當年的耶路撒冷GDP有多大影響,筆者沒有算出,但由一些專門的經濟史學家用已經是很標準的方法推算,並不太難);
六、商人可在聖殿裏的禮拜堂做買賣,顯然經全權負責管理聖殿的猶太教大司祭和其他政教人員默許,當中可能牽涉錢權交易;然則耶穌之舉,觸及權貴利益,其後遭殺身之禍,最直接近因可能就是這個;
七、耶穌的那次「違法達義」,似乎並沒有帶來一些人想像中必然出現的「連鎖效應」,反而有在祂死後、保羅倡導的對俗世政權的順服(後者於上周四拙文裏討論過);
八、耶穌在該事件中的行為並不尋常,祂的門徒也未必即時理解,後來卻是支持的;這點或可從跟着的《約》2:17 的寫法看出:「他的門徒就想起經上記着說:我為你的殿心裏焦急,如同火燒。」這當然也反映了《約翰福音》作者的觀點。
耶穌不走合法途徑?
由於有以上各點,香港的基督徒面對逼近眉睫的本地「佔中」運動,或多或少都會感到困惑,因為上述《福音》故事描繪的耶穌,其行為起碼有兩個方面竟然比哲學家John
Rawls定義的「公民抗命」範式行為更激進【註2】!
在Rawls的論述裏,違法達義行為必須是和平的,而且只能是在抗爭者用盡其他合法途徑、試圖消除嚴重不義而不果的情況底下才可使用的手段;但是,耶穌在事件中的行為,恰恰沒有滿足這兩個前提。這一點,會特別令信奉基督的人感到為難;為此筆者嘗試進一步分析,希望有助思考。
一、如何看待耶穌在採取激進手段違法達義之前,沒有「用盡其他合法途徑」?
筆者認為,耶穌沒有那樣做,很可能是因為沒有必要:祂已經知道「所有其他合法途徑」都走不通。這不需要假定耶穌是全知的神。我們從《聖經》得知,耶穌早在少年時就跟猶太司祭辯駁交手,其後更在長年的宣道活動中不斷接觸巴勒斯坦各地的政教勢力,料必明白其中既得利益如何盤根錯節不可理喻。如此,又何必花時間精力走完所有「合法途徑」呢?
而且,有些「合法途徑」並不是你想走便走得通的。大家看看香港的情況:社會人士(不僅是泛民)一再要求政府早點開展政改諮詢,以便有更多時間讓公眾討論;結果如何?再者,何謂走完「所有」合法途徑呢?三部曲可以變七部曲,七部曲可以變十三部曲;多幾個人大釋法,便有多幾條乃至幾十條「合法途徑」,如此層出不窮,如何走得完?耶穌的達義辦法很簡單,就是明知走不完的「合法途徑」,一條也不走,不像「佔中三子」那樣磨破嘴皮到處做解釋找支持求諒解卻換來左報罵得狗血淋頭。耶穌乾淨利落,一上場就違法。
基督徒如果明白教義,讀懂《聖經》並接受耶穌言傳身教,大概不會像「忽然法治」的中共官員那樣,批評耶穌沒走完「所有」合法途徑便上演那幕耶路撒冷的「佔中」。
二、如何看待耶穌在採取違法達義手段之時,使用了輕度╱適度暴力?
每當社會運動勃興之際,古今中外的基督徒當中,即不斷有人深思、提問:《聖經》如何看待暴力?耶穌是「和平主義者」嗎?
舊約《聖經》裏的神,直接或間接使用暴力賞善罰惡、保護以色列人,是常有的事;《創世紀》中的「天火焚城」、《出埃及記》中的「降十災」都是最好例子(後者中的第十災尤其厲害,匪夷所思;見《出》12:12)。
耶穌不應發出「義怒」 ?
不過,今天的基督徒都不同程度相信「替換神學」(Supersessionism),認為耶穌之死,即是以「新約」取代「舊約」,對「神」的理解已經不同於舊時希伯來人;認為耶穌的「山中聖訓」才包含終極真理,比摩西從耶和華手中得到的「十誡」更能代表基督徒信仰,而「山中聖訓」的一個重要信條,便是「愛與和平」。因此,今天的基督徒都知道,要愛仇人,甚至不能動怒,「不可含怒到日落」(《以弗所書》
4:26的後半句)。
但耶穌在聖殿裏的身教,卻是教人可以「義怒」,甚至在要「達義」的前提下,不僅可以怒、可以違法,甚至還可以輕度動武。動怒與「義怒」之間,界限如何劃分?具體放在今天的香港,又如何辨別?面對中共政權在港代理人的胡作非為,要強調《保羅致羅馬人書》13:1-7,還是要緊記《約翰福音》2:13-16?即:要相信世上「所有權柄都是出於神」、要堅守「不可含怒到日落」,還是要發「義怒」、要奪回「我父的殿」、要「佔中」?
目下的「佔中」運動強調「愛與和平」、絕不使用暴力,調子比耶穌在聖殿裏的行為更溫和,而本地某教派的教牧卻申明:參與「佔中」運動的教友應逐出教會;「公然煽動」別人參與的牧師,應取消會籍。如此,教友就必然會問:這位教牧怎樣看待《約》2:13-16的那位「佔中」的耶穌?也更會問:如果這位教牧活在當時的耶路撒冷,他會是像耶穌的門徒那樣善意解讀耶穌「義怒」之下的行為,還是會像一些猶太人那樣,於耶穌「佔中」後,站在大司祭一方支持他們暗地裏對祂動殺機?
這些歷史和現實問題,都有難以取捨的答案選項;然而,任何關心香港前途的公民都不能迴避,必須直面、求解。為之內心掙扎,更是每一個基督徒必須自己背負的十字架,毋由旁人越俎代庖。
最後,談到耶穌說過的「我父的殿」。顯然,在耶穌心中,聖典不是大司祭的私產,也不是做買賣的人專有,而是「父的」,因而是神的所有兒女的。放到香港的場景裏,就有一個相同的問題:「佔中」的場地——中環的公共空間,其物權到底誰屬?是權貴的呢,是商賈的呢,還是所有市民的呢?回答這個問題,「佔中」便有多一層意義。篇幅關係,這點留待另文論述。
作者為《信報》特約評論員
【註1】歷代畫家不少以此題材作畫,El Greco的參見http://en.wikipedia.org/wiki/File:El_Greco_016.jpg。
【註2】Rawls的理論,見9月5日拙文〈快樂學習:談談公民抗命的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