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王永平: 曾鈺成「剪布」錯在哪裏?



 
先說清楚我對所謂「剪布」的立場。在立法機構內的少數議員透過 提出無數大同小異的議案和不斷接力的辯論,拖延甚至企圖癱瘓議會的正常運作,並藉此引起社會關注其訴求,迫使政府讓步的「拉布」行為,絕對不是新生事物,而是歷史悠久的民主遊戲。政府會否與拉布議員妥協,是個政治決定,並不涉及大是大非的道德價值的問題。因為立法機構須處理其他影響社會利益的事項,幾乎所有民主議會都制定一套終止發言或辯論的規則,容許在大多數議員同意下,進行「剪布」。

香港立法會源自殖民時代由政府委任議員的制度。雖然議事規則參考英國國會的做法,但香港的版本沒有制定處理拉布行為的機制,完全可以理解。既然無規可依,立法會主席面對拉布無休止時,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處理事件,雖然並不理想,但可以接受。

當拉布到了嚴重影立法會的職責或社會利益的時候,剪布便成為合理的做法。這是因為立法會有憲制責任去決定政府提出的法案或建議應否通過,而由市民選出來的議員(無論是透過直選或功能組別)都要照顧社會整體利益。

不過,雖然我認同立法會有權(雖然並不明確)在合理的情況和適當的程序下剪布,但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今次剪布的決定和做法卻是嚴重犯錯。讓我根據他的公開解釋,在下面仔細分析事件。

曾鈺成決定剪布後,向傳媒解釋,這樣做是要解決拉布持續的三輸局面:一是拉布議員輸,因為政府已經明確拒絕讓步;二是政府輸,因為要做額外工作維持公共服務運作如常;三是立法會輸得更重,因為什麼工作也不能做。(見《信報》報道14.5.13

上述解釋出賣了曾鈺成連日來苦心經營「剪布不得不做」的部署。讓我以「兩錯一不足」回應他的「三輸」論。

首先,拉布無休止可能會製造輸家,但發起拉布的議員肯定不在其中。他們根本不會幻想政府會作出任何讓步,而稍有政治常識的港人會明白最快令梁振英失去中央信任而下台的事就是特區政府向拉布議員屈服。上次拉布令人民力量增加議席,今次拉布同樣會增加激進議員的支持度。對拉布四子,這是場有贏無輸的政治遊戲。 曾鈺成說他曾經認真考慮過參與拉布議員與政府的談判。因為此舉完全不是立法會主席的職責範圍,他曾有這個想法的理由一是太過入戲或是權力上腦。前者有失身份而後者更令人擔憂。拉布能否令政府讓步或拉布議員會否變成輸家跟立法會要考慮剪布根本不應扯上任何關係!這是曾鈺成第一錯。

曾鈺成第二錯是政府要多做額外工作不應該是立法會主席考慮剪布的理由。立法會的憲制責任是向市民負責、不是向政府負責。哪條基本法或哪條議事規則要求立法會主席行使權責時須考慮政府可能變成輸家的情況?曾鈺成面對傳媒、侃侃而談其顧全大局之心,予人行政立法兩權須合作的印象,嚴重損害立法會的獨立性。

曾鈺成需要考慮剪布的唯一個可接受的理由是拉布嚴重影響立法會的正常運作。他事後的書面解釋提及議員未能提出口頭質詢和兩項附屬法例的審議被拖延等例子。但這個情況是否構成嚴重影響,值得商榷。他沒有解釋為何他全盤接受政府認為財政預算案必須在6月中通過的死線。田北俊一言道破政府可以申請額外撥款,更顯得曾鈺成作出在622日的立法會會議前必須完成剪布的決定欠缺理據。

曾鈺成今次剪布的做法也有很大問題。議事規則第92條的有關條文是:「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法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

這不表示主席有絕對權力決定何時及如何剪布。曾鈺成的書面解釋提到有建議由議員動議一項議案以終止修正辯論,而他否決建議的理由是因為議事規則沒有這規定。這是典型的「公我贏、字你輸」! 因為剪布沒有規定,所以主席可以決定新的方法及程序。但當有建議提出由大多數議員透過議案通過剪布決定時,曾鈺成卻說沒有這項規定,所以他不同意這樣做。為什麼由立法會整體決定會比由立法會主席一人決定更符合立法會本位的原則?即使議案因為在分組點票下泛民反對而未能通過,正反意見會成紀錄在案,而立法會 主席按大多數議員的意見決定剪布,便來得合情合理。除了要盡快完成剪布或趁機擴張主席的權力外,我想不到曾鈺成有其他理由要大權獨攬。

另一個損害立法會程序的人例子是曾鈺成把在百多項合併修正議案下議員可以就每項發言的權利取消,更改為未有先例、限時完成的混合辯論。除了要在「死線」前完成剪布外,我想不到有什麼理由主席一方面同意每項修正逐一表決,另一方面卻不容許他自己決定合併的每項修正議案有起碼(例如10分鐘)的議員發言時間。

讓我重申結論:在有充足理據和符合程序公義的情況下,立法會(不是主席一人)剪布可以接受。但今次曾鈺成的剪布行動不符合上述兩項標準。

基於司法機關不會輕易過問立法機關的內部運作的原則,司法覆核曾鈺成做法的成功機會微乎其微。但有心維護立法會的尊嚴和其獨立於政府外的憲法地位的議員應該在議會上跟進這件錯事,無論結果如何,起碼留下記錄,讓歷史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