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5月23日星期四

方志恒﹕讓拉布及剪布在合理機制上進行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剪布」後,「拉布戰」隨即告一段落,預算案迅速獲得通過。

近年,議會「拉布戰」日漸普遍——高鐵撥款、版權修訂條例、立法會議席出缺機制、政府架構重組、長者生活津貼以至今年的預算案,「拉布」已成為民主派的重要議會抗爭策略。

政府及建制派往往將「拉布」描述為阻礙施政、濫用程序以至浪費公帑,這種說法是否合理?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一再自行「剪布」,又是否恰當做法?

議會抗爭的正常手段

1787年,美國舉行制憲大會,通過了人類史上首部成文憲法。制憲大會舉行時正出使法國的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回國後拜訪總統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問他為何同意在眾議院之外,再設立參議院作為國會第二議院。

華盛頓反問傑弗遜:「喝咖啡時,為什麼你要先把咖啡倒在茶碟裏?」

「是為了把咖啡涼下來。」傑弗遜回應說。

「正是如此,我們把法案倒入參議院的茶碟裏,讓它可以涼下來。」華盛頓答道。

民主之真諦,並非只是「少數服從多數」,更加不會一面倒講求施政速度;充分尊重及吸納少數聲音,其實同樣重要。美國參議院之設立,正是為了確保在立法過程中,能夠得到充分討論空間,故此參議院設計上相對眾議院人數較少、議員任期較長、發言限制較少,甚至逐步發展出「拉布」(Filibuster)的議會程序。

「拉布」泛指「議會少數派」(Legislative minority)透過各種拖延戰術(例如冗長發言、提出大量修訂、製造流會),阻礙法案進行表決,從以迫使「議會多數派」(Legislative majority)作出讓步。

「拉布」的意義,在於確保政府不會自恃掌握議會多數,就無視少數派的聲音及訴求。因此,「拉布」絕非洪水猛獸十惡不赦,美國參議院的「拉布戰」固然舉世聞名,不少民主國家例如英國、加拿大、澳洲等等,亦普遍容許少數派議員進行「拉布」。當然,「拉布」不可能永無止境毫無限制,因此在容許「議會少數派」藉「拉布」爭取訴求之餘,西方議會一般亦設有「剪布機制」,務求在保障少數派發聲權利及維持議會正常運作之間取得平衡。

主席自行剪布激化矛盾

回到香港,民主派作為「議會少數派」,透過「拉布」制衡佔有多數議席的建制派,原則上並無不妥(何民主派其實擁有較高的民意授權)。部分政府官員把「拉布」描繪成十惡不赦、要求立法會配合政府行事,不過反映他們欠缺基本的民主素養,思維上仍然停留在上世紀殖民地「行政霸權」年代。

當前的困局,在於「拉布」及「剪布」都是新生事物,現行的立法會《議事規則》並未有清晰界定如何處理,因而欠缺一套合理機制平衡「拉布」及議會正常運作。由於欠缺明確規範,因此不論是去年的立法會議席出缺機制、抑或是今年的預算案,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在無可選擇下,唯有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及《基本法》72條(1)進行「剪布」,自行指令法案在限時內完成審議。

但問題在於不論是《議事規則》第92條、還是《基本法》72條(1),其實都只是賦予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一般性權力」,當中並無明文界定如何處理「拉布」及「剪布」,曾鈺成一再根據這些空泛條文自行裁決,即使法律上能夠站得住腳,政治上亦只會引發連串黨派衝突,形成「眾人皆輸」之困局:民主派堅拒任何「剪布機制」,客觀上只會讓「主席自行剪布」的權力逐漸「制度化」,最終令「拉布」這種議會抗爭工具被閹割掉,嚴重削弱民主派制衡政府的力量(例如日後要發動「拉布」阻撓23條立法,作用必然大為減低);而政府靠「主席自行剪布」這種充滿爭議的方法通過法案,既削弱整個政策以至議會制度的認受性,更會引來激進民主派更頻密地發動「拉布戰」,甚至激化議會外的街頭抗爭,政府官員及建制派議員必將疲於奔命。

修改《議事規則》刻不容緩

解困之道始終在於修改《議事規則》,以確立一套合理機制規範「拉布」及「剪布」。當然,修改《議事規則》必須得到功能組別和直選議員分組點票支持,在民主派及建制派各不相讓互相否決的情下,難度之高實在不言而喻。但一日無法確立一套各方認可合情合理的機制,上述「眾人皆輸」之局必然無法扭轉。要突破困局,始終需要各黨派議員共同協商,讓「拉布」及「剪布」都能夠在合理機制上進行。

西方議會早已發展出各種機制處理「拉布」及「剪布」,但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政治環境,港式的「剪布機制」應符合兩個原則:

一是確立較高的「終止辯論門檻」(Cloture threshold)。

現時,「剪布」的權力集中在立法會主席身上,由曾鈺成一人獨斷缺乏制衡機制,自必然引起民主派議員的激烈反彈,紛紛指摘曾鈺成越權行事,因而令有關爭議變得無日無之。西方議會的普遍做法,是由大多數議員表決終止辯論,具體做法包括通過「終止議案」(Cloture motion)即時將法案交付表決,或在政府提交法案時通過「時間編配議案」(Allocation of time motion)預先規定法案的審議時間表。這些表決機制可確保「剪布」決定,能夠建基於一定的政治共識及恰當程序。

但要害在是如何設定「終止辯論門檻」。大多數國家包括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等等,只需「簡單多數決」即可通過「終止議案」或「時間編配議案」,唯有美國參議院將「終止辯論門檻」定於五分之三「絕對多數」。由於香港立法會並非全面普選產生,理應仿效美國參議院採納較高的「終止辯論門檻」(例如需要獲得五分之三議員、甚至三分之二議員同意通過),以免出現具廣泛民意授權的直選議員的聲音,反而受到選民基礎狹窄的功能組別議員的壓制。

二是規定由政府提出終止辯論。

現時,「剪布」由立法會主席自行提出,容易產生立法會主席配合政府的不良印象,損害立法會的獨立性及「三權分立」原則。在西方議會,「時間編配議案」一般由政府部長提出(包括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終止議案」則同時有由議員提出(英國、澳洲、新西蘭及美國)及政府部長提出(加拿大)的情。

由政府提出終止辯論的好處,是可規定政府官員需向議員陳述理據,解釋法案有何迫切性必須限時完成審議,然後才交由全體議員表決通過,可體現「政府向議會問責」的精神。按香港的情,應由相關政策局長以「政府議案」(Government motion)的形式,提出「終止議案」或「時間編配議案」,再交由全體立法會議員討論並表決通過;如此安排既能保障立法會主席的中立性,亦可確立行政立法分權制衡的憲制原則。

必須強調,《基本法》附件二明確界定了三類表決方式,包括「政府法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票通過)、「議員議案、私人條例草案、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按分組點票機制通過)及「政改方案」(需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但「政府議案」的表決方式,《基本法》則未有明確規定,是否存在空間按此引入「剪布機制」,各黨派理應再作進一步研究。

無論如何,讓拉布及剪布在合理機制上進行,應該盡快提上立法會的議事日程。

˙延伸閱讀

作者:Richard A. Arenberg and Robert B. Dove

書名:《Defending the Filibuster: The Soul of the Senate

˙網址:http://www.facebook.com/synergynet.hk

作者是新力量網絡副主席、香港城巿大學專上學院社會科學部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