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商會反對佔中所打出的經濟牌及法治牌,理據陳套浮誇,根本沒有說服力。
兩大商會中華總商會及中華廠商會周一齊齊於報章刊登全版廣告,分別打出經濟牌及法治牌,為反佔領中環製造輿論攻勢,不過理據陳套浮誇,訴諸恐懼多過理性,欠缺一份「擺事實講道理」的說服力。
打經濟牌的是廠商會,其廣告強調佔中會如何以香港經濟作賭注,破壞繁榮穩定。當中提到港股可能因佔中而無法正常運作,「每小時的交易額損失可達百億元」,又說若出現激烈抗爭,會波及跨國企業、中小企及小商戶,長遠削弱本港競爭力。
交易所停市 機會甚微
首先,佔中是否一定會令交易所停市,是一個大問號,照計港股的交易活動,已不需倚賴交易大堂,而在九一一事件後,港交所(388)亦必定會有一個恐襲級別的應變方案,可以在交易所無法開門之下照常開市或處理交收。
隨着港交所的將軍澳數據中心投入服務,我想港交所擔心黑客佔領將軍澳多於市民佔領中環。
退一萬步說,就算港交所真的要停市,但停止交投的損失,是否就是現兜兜的損失?如果按照廠商會的邏輯,成交額等於經濟損失,則經紀便不應對於延長交易時間這樣抗拒,每天延長一小時便多了100億元生意呀!商界也應該遊說港交所,不要動輒叫公司停牌,年中白白令交投流失了不知凡幾。
當然,停市最實際的損失,是經紀佣金,但涉及金額立即由百億元急縮至幾百萬元的規模,以及可能要延遲出入市的機會成本。在我而言,這損失不會多於打八號波的損失,打風的影響可能更大,因為連貿易、物流都停頓,更可能會有財物設施損毀,但有多少人會擔心打風太多(心實喜之的打工仔倒有不少)會影響經濟增長、損害繁榮?
確立普選 助保障法治
至於中總則打法治牌,廣告祭出「尊重法律,依法行事」的口號,認為佔中鼓吹以違法手段進行抗爭,「對本港一向貫徹的法治精神造成嚴重衝擊」。
經濟與政治、法律,從來不是獨立運作的板塊,暢銷書《Why
Nations Fail》的作者、經濟學家Daron Acemoglu便在書中,反覆強調政治與經濟制度的互動,一個剝削性的經濟制度,需要一個剝削性的政治制度配合;相反,包容性的經濟制度,也要有包容性的政治制度支持。
經濟同樣不能獨立於一地的法律框架來分析,有經濟學者指出,市場經濟要運作暢順,永遠需要一個法律框架,使參與者的行為受到規範,這是為何經濟學之父亞當史密斯同時是一個倫理學的學者。自利原則要做到裨益整體社會,必須假設這個法律框架是完美的。一旦法律框架有不足,而執法又存在漏洞,自利原則便很容易會肥了一班人,而犧牲了整體利益。此所以種種「賺到盡」的鑽法律空子手段,將自利發揮得淋漓盡致,但不代表個餅大了,符合社會利益。
法治確實重要,但更重要是不斷完善法治的環境,而普選權的確立,正正是要保障法治長遠自我健全的空間。
看看最近港府高官一件接一件的醜聞,能沒有逼切感嗎?
高瞻遠矚的商界,沒有理由看不到這層關係。
王岸然: 「非法集結」風險有限
「非法集結」風險有限「佔領中環」作為一項全民社會行動,要違法作公民抗命「咁大件事」,依賴的是一次非暴力、但違法的大規模集會。對普通人而言,第一個問題是違法的後果,會不會坐監而毀了一生?
筆者告訴大家一個事實,是我花了整個周末時間,想找一個基於「非法集結」而被判坐監的案例,結果一個案例也找不到。參加「佔中」者應要正確認識,若然被控「非法集結」罪成,也不須效法某位政客對着法官長篇大論頌讀《聖經》,還要哭泣流淚裝可憐求情那樣失去威勢。「非法集結」罪成最大的懲罰,就已知的案例,只是守行為一年而已;「非法集結」的風險人人承受得來,偉大極有限,不足以拿來著書立說的。
「非法集結」 刑罰不重
民間人權陣線有一本小冊子,叫《公安惡法大解碼──從97到狼鷹》列出由1997年到今天因《公安條例》第十八條被控「非法集結」罪成的案件,大多是守行為一年,最多加上社會服務令;這個程度的刑事紀錄,筆者上星期在本欄已作介紹。據《罪犯自新條例》,過了三年會「時效消失」,即俗稱的「洗底」,所以和平參與「佔中」,只要跟足法學教授戴耀廷的指示,其風險是人人皆可承受得來的公民抗命,這是十分清楚的。
當然,如果遊行示威集會之時選擇追隨一些自稱勇武熱血的隊伍,按教主式領導人的指示進行抗爭活動的話,風險自然高會一些。筆者並非不鼓勵,所謂「沒有抗爭,哪有改變」,這還是我非常同意的口號,只是「教主」雖然表面情緒高漲,其實心中冷靜,亦難逃偶然的失手;教友受其感召,行為很容易超越法紀,「教主」有錢為小案件打官司到終審庭以逃避刑責,教友則要各自對自己的荷包負責。
玩司法遊戲,缺錢是玩不來的,所以從來不是窮人的遊戲。「非法集結」的最高刑罰是入獄三年,若有足夠理由,今天之後任何一案皆可能被判坐監。只是法治講求一貫性,無故重判,告到上級法院時會予以推翻;任何法官判案皆受制於先例,有錢人犯法,法官就算不喜歡,想令有錢人入獄也是十分困難的,因為超標的判刑,極有可能給上一級法庭撤銷的。
「非法集結」罪源於普通法,最經典的案例不在1997年之後,而是在殖民地時期。1979年1月7日,六十七名要求解決「水上新娘」問題的油麻地避風塘艇民和社工,在大角咀渡輪碼頭外乘坐兩部旅遊巴士出發,當巴士過了海底隧道後給警方截停,警方查問是否有遊行牌照,如果沒有,只准兩人到港督府請願,其他人要解散。
不過,眾人不加理會,結果全部帶到中區警署。六十七人當中,大多數為婦女、小童或目不識丁的漁民,最後五十六人釋放,十一人被告,當中包括當時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現為中大教授的馮可立;而當時相信是義務為漁民辯護的是御用大律師烈顯倫(今為終審庭法官)。
當年的遊行根本還未開始,原計劃是到動植物公園,再遊行到港督府,而集會只在車上舉行。結果十一人罪成,判處守行為十八個月。法官認為無牌遊行已是犯法,只准兩人前往已是足夠,加上遊行示威的目的沒有迫切性。
第二件經典案例而且還作引用的是1992年6月5日零時三十分「衝擊港島皇后大道東新華社」事件,此案被告是陶君行和蔡耀昌,時為學運活躍分子。事件源於當年「六四」晚會後,有二百名學生遊行到新華社外請願,警設一條封鎖線(cordon),學生不能到新華社示威,一些學生散去,一些坐下不走而被警察抬走;陶君行和蔡耀昌則帶領一些學生衝擊封鎖線,結果兩人被控罪成,於1994年上訴到當時的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由三位法官一致裁定駁回上訴,並藉判詞寫下惡法的具體情況。
當年判詞 觀點落伍
三位法官包括麥德高、烈顯倫和包致金,辯方代表為李柱銘。烈顯倫沒有寫下判詞,只同意其他兩位法官。麥官認為警方毋須提供市民作證,以證明受驚害怕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第三十四段)。今天被視為維護人權的包致金,當年還待晉升終院法官,觀點完全支持政府。他認為只要當示威者衝向警方的防線,合理的人會害怕有人受傷或財物損毀,只要有激烈的推拉(violence
crash)就算構成破壞社會安寧(breach of peace),「非法集結」罪就成案(六十二、六十三段)。
上述案例中的法官,包括包致金,觀點是野蠻落伍的,筆者相信法官亦深知理虧,所以容易定罪但不會重判,所以從未有人因而入獄。社運界的人很強調公安惡法,亦很勇敢觸犯此法,並誇大功勞,原因大概是知道判罪不重,風險不高,但過分強調此法的罪惡,會令市民有錯覺而不敢參與「佔中」,所以筆者特寫此文章講解清楚。
社運界被重判的事件,犯事者皆不是精於計算的社運家或政客,所犯的是襲警,或是燒國旗,那是完全不同的行為。梁國雄和黃洋達在前年論壇所觸犯的,是在公眾集會之中擾亂秩序,案件尚有上訴空間,但亦與「非法集結」無關。再說一遍,「佔中集會」應是風險不高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