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4年11月22日星期六

雞 蛋 列 傳 ﹕ 致 審 判 席 — — 讀 張 思 之 《 行 者 思 之 》

文 / 謝 孟 謙 

 

什 麼 是 「 依 法 治 國 」 ? 革 命 時 期 在 香 港 , 我 們 再 思 法 治 何 義 , 始 知 道 守 法 有 時 , 抗 命 有 時 , 終 求 「 以 法 達 義 」 , 也 不 離 法 治 框 架 。 但 在 中 國 , 這 四 字 口 號 經 上 月 底 四 中 全 會 定 調 , 竟 有 附 帶 條 件 嚴 令 法 治 須 「 堅 持 黨 的 領 導 」 。 百 姓 心 領 神 會 , 自 然 知 道 所 依 之 法 , 不 過 是 服 膺 習 近 平 指 揮 , 十 年 內 繼 續 領 教 維 穩 好 了 。 所 以 , 在 黨 政 軍 凌 駕 一 切 的 舞 台 上 , 司 法 機 關 不 過 是 布 景 , 供 法 官 與 檢 察 員 匆 匆 過 場 演 戲 , 而 被 告 人 結 局 往 往 早 被 幕 後 定 奪 , 只 待 帷 幔 落 下 , 命 斷 冤 獄 。 不 過 , 仍 然 有 人 努 力 掙 脫 劇 本 擺 弄 , 奮 力 喚 醒 台 下 觀 眾 , 毅 然 控 訴 「 審 判 席 」 。 

六 四 清 場 之 後 , 有 宗 王 軍 濤 案 舉 國 矚 目 。 王 當 年 參 與 天 安 門 學 生 集 會 , 被 檢 察 院 控 以 「 陰 謀 顛 覆 政 府 , 反 革 命 宣 傳 煽 動 」 罪 名 , 而 為 之 辯 護 的 兩 名 律 師 , 其 中 一 人 叫 張 思 之 。 張 老 口 述 《 行 者 思 之 》 , 回 憶 當 年 事 , 庭 上 為 王 軍 濤 辯 護 , 未 稱 聽 者 為 「 審 判 長 」 或 「 閣 下 」 , 而 曖 昧 用 上 「 審 判 席 」 三 字 , 其 實 別 有 所 指 。 「 席 」 是 何 人 ? 道 明 現 實 , 應 知 維 權 辯 辭 面 對 的 是 中 共 , 而 非 台 前 傀 儡 , 所 以 直 呼 在 「 席 」 者 , 正 是 針 對 權 力 載 體 , 亦 即 黨 政 機 構 。 致 審 判 席 , 大 人 雖 然 不 在 庭 上 , 但 我 們 都 知 道 誰 在 後 台 扯 線 。 

鮑 彤 的 荒 誕 遭 遇 

王 軍 濤 沒 有 逃 過 顛 覆 罪 名 。 張 思 之 查 閱 案 情 , 認 為 王 骨 子 裏 是 個 「 保 皇 黨 」 , 曾 接 收 黨 指 示 勸 退 學 生 撤 離 廣 場 , 始 終 維 護 政 權 , 然 而 最 後 被 判 刑 十 五 年 , 實 在 有 冤 。 還 好 , 王 軍 濤 服 刑 數 年 後 成 功 以 「 保 外 就 醫 」 為 名 , 飛 往 美 國 自 由 樂 土 。 可 是 , 同 為 六 四 人 物 的 鮑 彤 , 下 場 淒 涼 。 張 思 之 受 其 委 託 , 為 這 位 趙 紫 陽 秘 書 辯 護 , 見 盡 司 法 程 序 荒 誕 莫 名 。 

清 場 前 夕 , 政 治 局 常 委 宋 平 致 電 鮑 彤 , 要 求 見 面 , 其 間 問 鮑 彤 人 身 安 全 有 否 受 威 脅 , 提 議 為 鮑 換 個 地 方 居 住 , 他 拒 絕 。 然 後 , 一 出 門 , 鮑 彤 不 見 自 己 座 駕 , 夜 間 另 一 車 輛 駛 至 , 車 上 有 警 衛 叫 他 上 車 , 遇 執 法 者 令 , 只 好 就 範 。 那 車 , 是 開 往 秦 城 監 獄 的 。 就 是 這 樣 , 未 經 審 判 , 不 發 拘 捕 文 書 , 一 聲 請 上 車 , 便 可 將 犯 人 收 監 , 鮑 彤 住 所 亦 因 此 「 換 個 地 方 」 。 不 明 不 白 身 陷 囹 圄 , 足 隔 四 載 , 到 1992 年 始 作 開 審 , 被 判 七 年 有 期 徒 刑 。 

鮑 彤 前 後 坐 足 七 年 , 1996 年 刑 滿 出 獄 , 理 應 重 獲 人 身 自 由 。 可 惜 , 原 來 「 刑 滿 獲 釋 」 定 義 , 不 等 於 享 有 回 家 自 由 。 鮑 彤 踏 出 秦 城 監 獄 , 旋 即 被 送 往 西 山 一 僻 靜 小 屋 。 何 解 ? 原 來 有 官 員 看 上 鮑 彤 在 木 樨 地 國 管 局 的 部 長 級 居 所 , 故 此 惡 令 鮑 彤 吩 咐 妻 子 搬 離 住 處 , 以 換 取 人 身 自 由 。 鮑 彤 委 託 張 思 之 辦 理 荒 誕 莫 名 的 「 依 法 回 家 」 事 務 , 僵 持 近 一 年 , 才 以 搬 家 協 議 告 終 。 其 間 收 到 當 局 部 門 「 緊 急 通 知 」 : 「 在 今 年 2 月 7 日 ( 大 年 初 一 ) 前 務 必 無 條 件 遷 出 , 否 則 … … 」 看 看 行 文 , 這 「 否 則 … … 」 配 上 省 略 號 , 餘 音 裊 裊 , 狀 似 恐 嚇 , 卻 又 鬼 祟 不 敢 言 明 。 否 則 … … 動 武 拘 捕 加 監 重 罰 ? 官 方 文 件 玩 弄 標 點 符 號 , 隱 隱 惡 法 , 試 問 法 治 何 存 ? 事 後 方 知 , 原 來 袁 木 急 於 新 年 前 住 進 鮑 彤 家 , 當 局 便 發 出 此 「 緊 急 」 文 件 了 。 

動 亂 中 找 鬼 

假 司 法 之 名 , 行 政 治 迫 害 為 實 , 似 乎 僅 限 於 政 治 人 物 遭 遇 , 離 我 們 很 遠 , 與 庶 民 無 關 。 這 樣 想 , 很 錯 。 在 中 國 做 個 順 民 , 偶 爾 路 過 事 發 地 點 , 也 有 機 會 枉 受 牽 連 , 是 會 死 人 的 。 張 思 之 接 觸 過 一 宗 河 南 種 族 衝 突 案 件 , 為 被 告 李 清 章 奔 走 。 話 說 河 南 原 陽 縣 在 1994 年 發 生 回 漢 兩 族 武 鬥 , 部 分 漢 人 持 槍 , 而 回 民 用 斧 頭 鐮 刀 棍 棒 回 敬 , 結 果 搞 出 數 條 人 命 。 上 級 咬 定 當 中 必 有 主 事 者 挑 起 衝 突 , 下 令 追 查 罪 魁 禍 首 , 但 調 查 不 果 , 便 急 於 「 找 鬼 」 正 法 。 湊 巧 , 有 個 五 十 來 歲 回 民 李 清 章 , 居 於 事 發 村 落 , 刑 警 隊 便 順 手 扣 上 「 流 氓 罪 」 之 名 , 指 李 買 來 豬 肉 掛 上 清 真 寺 , 肆 意 挑 起 爭 端 。 

還 是 要 講 證 據 的 。 豬 肉 哪 裏 來 ? 須 知 道 回 族 村 落 難 尋 豚 肉 店 販 , 警 察 認 定 李 清 章 是 從 120 里 村 外 之 縣 即 日 買 來 豬 肉 , 路 遙 遙 , 肯 定 是 騎 單 車 去 的 。 於 是 查 出 三 個 證 人 , 可 惜 份 份 證 皆 指 疑 犯 當 天 安 留 在 村 , 悠 閒 抽 煙 兩 手 空 空 , 不 見 手 上 豬 肉 。 再 查 李 清 章 那 自 行 車 , 早 已 破 舊 不 堪 , 難 行 百 里 。 犯 罪 證 據 告 吹 , 怎 麼 辦 ? 首 先 嚴 刑 逼 供 要 犯 人 招 認 , 然 後 押 犯 人 往 現 場 「 案 件 重 演 」 , 上 演 市 場 買 肉 , 製 成 錄 影 片 段 , 當 作 證 據 呈 堂 了 。 

又 , 當 局 為 證 明 疑 犯 認 罪 招 供 不 假 , 公 安 按 慣 常 做 法 , 向 法 院 發 出 聲 明 ﹕ 「 在 整 個 刑 偵 和 預 審 部 門 的 工 作 過 程 中 … … 依 法 辦 案 , 文 明 辦 案 , 從 未 對 人 犯 採 取 過 刑 訊 逼 供 的 現 象 … … 」 人 家 未 曾 投 訴 你 違 法 逼 供 , 執 法 者 卻 煞 有 介 事 , 預 先 說 沒 有 , 此 地 無 銀 三 百 兩 。 

鬼 是 這 樣 找 來 的 。 法 官 奉 行 上 意 , 判 處 李 清 章 死 刑 。 張 思 之 見 狀 情 急 , 回 北 京 最 高 法 院 求 見 副 院 長 , 敦 促 撤 回 河 南 當 局 判 決 , 以 免 殺 錯 良 民 。 最 高 法 院 果 真 召 來 河 南 審 理 此 案 的 法 官 , 面 聽 張 老 勸 言 。 言 者 諄 諄 , 張 老 勸 說 最 高 法 院 撤 銷 河 南 判 決 , 力 主 最 高 法 院 出 馬 重 審 。 法 官 回 應 說 : 「 你 放 心 … … 這 個 案 子 必 須 慎 重 處 理 」 , 承 諾 要 求 河 南 再 研 究 案 情 。 會 面 氣 氛 良 好 , 真 不 錯 。 然 後 , 過 了 一 周 , 李 清 章 便 被 槍 斃 了 。 

槍 桿 子 出 法 律 

為 何 中 國 司 法 如 此 粗 暴 , 為 何 草 菅 人 命 ? 黨 政 軍 獨 大 , 自 然 是 槍 桿 子 出 法 律 , 而 我 所 說 的 是 真 槍 實 彈 。 1998 年 , 遼 寧 省 義 縣 有 批 軍 人 準 備 退 役 「 復 員 」 , 二 十 幾 個 兵 士 到 一 家 酒 館 聚 眾 消 遣 , 其 間 撞 壞 店 家 燈 箱 , 東 主 商 談 賠 償 不 果 , 怕 軍 人 借 酒 鬧 事 , 遂 報 警 求 助 。 派 出 所 所 長 郭 凱 到 場 調 停 , 其 間 槍 聲 傳 出 , 郭 凱 趕 至 , 見 民 警 王 英 凡 持 槍 , 有 人 中 彈 倒 地 , 便 抱 住 持 槍 者 , 卸 下 槍 再 盡 數 退 出 子 彈 , 又 指 派 警 察 送 傷 者 往 醫 院 。 結 果 兩 人 死 亡 , 兩 人 受 傷 , 王 英 凡 在 逃 , 軍 方 發 怒 , 包 圍 派 出 所 。 

因 為 王 英 凡 久 未 落 網 , 軍 方 圖 以 郭 凱 為 代 罪 羔 羊 。 檢 察 機 關 屈 服 部 隊 施 壓 , 以 「 玩 忽 職 守 罪 」 起 訴 郭 凱 。 張 思 之 為 郭 辯 護 , 力 指 被 告 不 僅 無 罪 , 更 是 解 難 有 功 , 及 時 繳 械 制 止 人 再 開 槍 , 又 指 揮 救 援 , 豈 可 言 罪 ? 難 得 , 一 審 法 官 宣 告 郭 凱 無 罪 , 只 是 , 死 者 有 家 屬 位 高 權 重 , 指 使 檢 察 院 必 須 告 入 郭 凱 。 所 以 檢 察 機 關 抗 訴 , 案 件 進 入 二 審 階 段 , 而 上 庭 那 日 , 百 名 軍 人 全 副 武 裝 , 槍 上 刺 刀 , 操 入 法 庭 , 聽 長 官 口 令 「 坐 下 ! 」 , 整 齊 壯 觀 應 聲 列 席 。 

握 槍 列 陣 入 法 庭 , 豈 非 「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 ? 法 院 稱 此 為 「 旁 聽 」 。 張 老 深 感 威 武 不 能 屈 , 繼 續 據 理 力 爭 , 只 恨 軍 方 明 目 張 膽 逞 兇 , 法 庭 卻 噤 聲 不 理 , 結 果 推 翻 一 審 無 罪 之 判 , 改 判 郭 凱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 在 槍 桿 子 出 政 權 的 國 家 , 黨 指 揮 槍 , 槍 也 就 指 揮 法 律 。 「 依 法 治 國 」 可 期 ? 遠 。 

演 戲 不 過 場 有 聲 勝 無 聲 

這 些 審 判 都 像 過 場 演 戲 , 結 局 早 定 , 戲 碼 不 斷 重 演 , 只 是 年 代 不 同 而 已 。 追 溯 文 革 結 束 時 , 張 思 之 參 與 過 「 林 彪 江 青 兩 案 」 , 出 任 辯 護 小 組 組 長 。 這 是 黨 委 派 的 工 作 , 算 是 燙 手 山 芋 , 人 人 都 怕 為 反 革 命 分 子 辯 護 , 負 上 政 治 不 正 確 罪 名 , 隨 時 遺 臭 萬 年 。 雖 千 萬 人 , 張 思 之 慮 及 那 次 是 中 國 律 師 首 次 在 全 世 界 面 前 公 開 亮 相 , 開 司 法 之 先 , 便 滿 有 使 命 感 地 接 下 任 務 。 事 隔 三 十 年 , 張 老 猶 記 得 當 時 組 織 指 令 律 師 「 罪 名 不 能 動 」 , 不 可 為 被 告 開 脫 罪 狀 。 還 有 , 法 庭 事 先 做 深 夜 採 排 , 找 人 扮 江 青 預 演 對 抗 , 務 使 審 判 緊 隨 劇 本 所 擬 。 

雖 然 司 法 演 戲 , 但 張 老 認 為 律 師 組 並 非 過 場 敷 衍 , 實 有 克 盡 己 責 。 他 為 林 彪 叛 逃 案 的 「 同 謀 」 李 作 鵬 抗 辯 , 打 甩 兩 罪 , 一 條 是 謀 殺 毛 主 席 , 一 條 是 另 立 中 央 。 不 易 , 還 撼 動 了 上 級 「 罪 名 不 能 動 」 的 指 示 。 但 , 張 思 之 為 一 事 後 悔 。 李 作 鵬 身 處 醫 院 , 日 常 起 居 嚴 受 監 控 , 上 級 得 悉 李 在 書 寫 「 最 後 陳 述 書 」 , 叫 張 前 去 刺 探 內 容 。 見 面 , 特 意 提 起 被 告 享 有 最 後 陳 述 權 利 , 套 口 風 , 誰 知 李 早 有 準 備 , 靈 機 一 語 , 說 寫 了 份 自 我 辯 護 提 綱 : 「 縫 到 棉 襖 裏 了 … … 誰 也 拿 不 走 ! 」 這 番 有 的 放 矢 , 張 老 想 來 慚 愧 , 竟 也 曾 生 過 不 軌 意 圖 , 褫 奪 陳 述 權 利 , 有 違 律 師 操 守 。 

也 許 自 這 次 覺 醒 , 張 老 便 走 上 漫 漫 維 權 路 , 屢 敗 屢 戰 , 在 法 官 檢 察 員 前 雄 辯 , 對 抗 不 在 法 庭 的 「 審 判 席 」 。 致 審 判 席 , 依 法 治 國 是 真 是 假 ? 天 問 , 沒 有 答 案 , 但 終 須 有 人 走 下 去 。 為 何 ? 李 作 鵬 在 結 案 後 , 寫 詩 一 首 , 二 十 年 後 贈 張 思 之 : 「 尊 敬 公 正 人 , 天 知 無 偏 心 。 官 方 辯 護 詞 , 和 尚 照 念 經 。 遵 命 防 風 險 , 明 哲 可 保 身 。 邊 鼓 敲 兩 下 , 有 聲 勝 無 聲 。 」 審 判 席 , 詩 中 末 句 , 正 是 答 案 , 也 是 絕 唱 。 

【 四 之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