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4年11月4日星期二

戴耀廷﹕《基本法》第50條的實際意義



之前我提出若立法會不通過特區政府提出有關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法案,因未能 得到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支持,行政長官可行使《基本法》第50條的權力解散立法會重選,由全港選民決定是否支持行政長官的原法案。若重選的立法會仍未能 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支持,行政長官就要按基本法第523)條辭職。

林鄭月娥司長批評我的建議是不切實際。在回應此點前,讓我先回應一個法律問題。在2010年,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曾表示,基本法第50條並無授 權行政長官因政制方案不獲通過而解散立法會。他的解釋是第50條中「重要法案」的概念,只適用於本地法例。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性質上是修改基本法附件 一的規定,屬憲制安排,並非修改本地法例。

在基本法起草時是否有考慮過第 50條的安排可用於政改是難以肯定的,因附件一的條文,沒有明確說明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建議是由誰及以什麼形式交到立法會議決。但在2004年人大常 委會的解釋中,是明確規定是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人大常委會是小心選擇了相關字眼及概念,清楚說明是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 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建議,而這是以法案的形式提出的。

人大常委會選 用法案一詞,沒可能不知道第50條的規定,沒可能不知道行政長官是可以基於重要法案不獲立法會通過而解散立法會的。因此即使在起草基本法時第50條是否包 括政改的建議未能肯定,但在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後,人大常委會已明確把政改建議也納入了第50條的範圍,起碼從文字的字義去看。

其實我看由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啟動重選,再由全港選民去決定是否支持特區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應更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不斷宣傳港人要「袋住 先」,接受政府提出按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而制定的政改方案,但泛民議員已清楚表明會否決政府的方案。其實現在特區政府無論做什麼,方案都不會過得了立 法會。即使大部分選民是支持政府方案想「袋住先」,但泛民議員基於他們本身的政治訴求及得到他們支持者的認同,也改變不了他們的取態的。

若特區政府真的想其方案過得了立法會,並相信大部分選民是支持政府方案的,在現在香港的實際情況下,由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再重選,可以說是特區政府現餘下 的唯一可行及實際有效的方法。在重選中,若支持政府方案的選民都投票給認同政府方案的候選人,並最終支持政府方案的候選人當選率達通過政改方案之數,那麼 政府的政改方案就有望通過得到了。

重選立會 政府有贏無輸

即使在重選中,反對政府方案的候選人的當選率仍足以讓方案被否決,那特區政府實際也沒有損失,因政改方案橫豎都過不了立法會。行政長官只要不把原先的政改 建議再交立法會議決或在交立法會重議時僅作有限的字眼修改,他也可以迴避得到辭職的法定要求。其實用第50條的程序,對特區政府來說其實是有贏無輸的安 排。

這安排也無損人大常委會最後批准方案的最終權力。若重選後,方案通過得到立法會,行政長官自然會同意,人大常委會也自然會批准。若方案仍過不了立法會,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也無從行使。反是有重選,在現在的實際情況下,人大常委會才有機會行使其最終批准權。

林鄭月娥司長說解散立法會然後重選是不切實際,或許她是認為行政長官因害怕要被迫辭職故不可能會運用第50條的憲制權力去解散立法會。也或許她根本沒有信 心大多數港人是支持政府方案的,故重選去爭取大多數港人支持是不切實際的。但若林鄭月娥司長仍堅持這建議是不切實際,那就請她或行政長官提出一個切合實際 的方法去化解現在的危機。怎樣才是切合實際呢?就是提出實質的建議能說服得到所有佔領人士願意回家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