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立法會雷曼調查報告前想先說一點歷史。
二○○八年九月雷曼爆煲前的一個周末,美國財政部官員、華爾街大行高層、聯儲局官員等日以繼夜開會,為拯救雷曼作最後努力。當時枱面上仍有兩個買家準備以低價購入雷曼,希望在剝除有毒資產及賠本的投資後可以有大斬獲。這兩個買家其一是英國的巴克萊銀行( Barclays),其二是美國銀行集團(
Bank of America)。沒多久,當時的美國財長保爾森( Hank Paulson)接到一通來自英國財相 Alistair Darling的電話,表明對巴克萊收購雷曼有保留,認為風險太高,隨時把自己拖垮,進而危及英國銀行體系。沒多久,巴克萊退出磋商,美銀也不願做白武士,雷曼在周轉不靈,資不抵債及聯邦政府不肯包底拯救下宣佈破產,從而引發金融海嘯,到現在還未完全平息。
假如當時英國政府放手讓巴克萊救雷曼,又或保爾森肯為雷曼的損失包底,讓它有秩序解體及結業,一場金融大波動也許可以避免,全球經濟也許不致於幾年來仍奄奄一息。可惜,世事沒有如果,沒有假如,雷曼在走投無路下倒閉了,連帶它發行的大堆金融產品及衍生工具也變成廢紙,令大小投資者損失慘重。
花了這許多篇幅說雷曼倒閉的一點往事是為了說明事件絕不是任何政府、官員可以預計預防的,它的嚴重後遺症也不是任何政策或監管措施可以制止的。不管由誰來調查雷曼事件都應充份考慮這樣的背景及因素,都應充份了解政府官員不是先知仙人,不可能像《回到未來》的主人翁那樣穿梭時空,改變歷史事實。
可惜,立法會雷曼事件小組花了三年多做的調查報告卻偏偏犯下了這個根本的錯誤,把政府官員、監管機構視為無所不能的神仙,可以在雷曼未出事前就發出預警,讓大小投資者見雷曼產品即避開,又或是在爆煲前及時沽出,避免損失。然而,這樣的期望或假設只能是空想,不可能實現。應該看到,創新創意是金融市場爭勝的必要條件,越是成功的銀行、投資銀行開發的新產品越多,越積極進取,所引發的風險因而也越高,因為當中涉及的金額極為龐大,動輒上萬億元。監管機構或官員要做到零風險、零出錯,唯一的辦法是禁絕所有金融創新,逼金融機構回歸老本行,回到最傳統的銀行存貸業務,其他投資產品一概不准沾手,甚至國債也不准賣(希臘、西班牙國債就隨時有賴賬風險)。可是,這樣的做法等同抽乾經濟體系的資金,切斷企業的資金流,經濟肯定大受打擊,甚至大幅倒退。
另一方面,投資風險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再完善、完美的監管都不可能做到萬無一失。大小投資者都應明白這個道理,明白本身要為投資決定負責任。因為只有當投資者明白本身責任,他們才會盡力了解金融產品的詳情,才不會貿然把資金投入高風險的產品中。現在立法會雷曼小組報告把出事責任全部放在官員及監管機構身上,無形中在製造一種錯誤印象,以為投資失誤、失利都是監管者的責任、政府的責任。這很容易令投資者低估投資風險,甚至動輒要求政府為投資失利包底賠償。
當然,一些銀行在促銷雷曼產品時的手法確有問題,也有職員向不適宜投資高風險產品的客戶推銷,令他們蒙受損失。對這些不當行為,銀行、監管機構無疑難辭其咎,理應受到批評。問題是,不當銷售手法不是雷曼事件的根由,不是導致大量投資者投資失利的主要原因,小組把這個局部問題放大,再把責任放在個別官員頭上實在是以偏概全,令人難以信服。
明報社評: 任志剛韋奕禮難辭其咎 亡羊補牢保障小投資者
雷曼迷債事件暴露了金管局對銀行的監管,除了覑眼銀行體系的健全穩定,對透過銀行從事投資的小投資者,金管局並未保障他們的利益。立法會研究雷曼迷債小組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提出約50項改善建議,基本上環繞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保障小投資者出發,切合迷債事件所暴露監管機構的疏漏之處,值得政府參考採納。我們認為,政府的一應跟進政策措施,應以保障投資者為核心,否則,所謂監管就會與雷曼迷債一樣,形同虛設,毫無意義。
制度須保障投資者 監管才有實質意義
委員會在調查報告中,向金管局前任總裁任志剛問責,表示在雷曼迷債爆煲之前,金管局未能及早察覺有關問題並糾正,委員會認為任志剛應為此負上最終責任,並應予譴責,措辭嚴厲,任志剛對此憤憤不平,就委員會對他所作出結論,表示「不能認同」。
雷曼迷債涉及超過200億元,約4萬港人中招,他們大多缺乏投資經驗,被銀行職員游說購買迷債,而銀行職員一些銷售手法,已經證實有不同程度違規情,負責全權監管銀行的金管局未及時發現問題,使數以萬計市民蒙受損失,難辭其咎。
歷來金管局監管銀行,首要目標維持銀行體系健全穩定,金管局的職權範圍,並無責任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銀行乃百業之母,政府從政策上到金管局實際執行層面,都覑眼於銀行業健全穩定,完全應該、也有必要,回顧15年前亞洲金融風暴之後,本港樓市泡沫爆破,樓價從高峰跌約七成,在按揭是大多數銀行主要業務的情下,樓價災難性地下滑,而本港並無一家銀行出事,與金融海嘯後,美國許多地方銀行被樓價大跌拖累而倒閉相比,本港銀行的穩健,可見一斑。
本港銀行過去集中存貸、按揭、外匯等業務,自從利率協議取消之後,銀行業競爭日劇,爭相拓展證券業務,不少人本來存錢在銀行,都因為銀行業務轉變,成為投資者。雷曼迷債許多事主,原本是存戶,不少人從無投資經驗,都在銀行職員游說下,買入高風險金融結構產品而不自知。政府在2003年修訂相關條例,規管銀行證券業務時,金管局爭取全部銀行事務都由它監管,得到政府接納,於是出現證券事務本屬證監會工作範疇,涉及銀行部分卻由金管局監管的「一業兩管」現象。
銀行業務轉變,金管局也爭得權力,卻未善盡監管銀行售賣迷債的責任,確實有失職之處。任志剛主政金管局16年,對銀行的監管未能與時俱進,未制止銀行損害投資者利益,是雷曼迷債事件主要原因之一,他的責任很清楚。
委員會對證監會前任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極度失望,主要認為他未能及時把結構產品的規管,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要為此負上責任。雷曼迷債起源美國,但是當地散戶不能購買,迷債產品只能售予專業或機構投資者,另外,本港也有銀行負責人公開說過,他們因為看不懂雷曼迷債的底蘊,所以未推售迷債。可見,早有人發覺雷曼迷債有問題,證監會卻放之任之,雖說雷曼迷債鑽了《公司條例》招股章程制度的空子,但是韋奕禮未果敢地建議為銷售雷曼迷債設限,委員會對他的「極度失望」問責,是否足以顯示他在事件中角色的嚴重性,值得斟酌。
「一業兩管」證明不奏效 「公平待客」有助保障投資者
雷曼迷債事件,暴露證監會和金管局在規管銀行證券業務不協調,證明證監會的「披露制度」、金管局的「操守監管」雙劍合璧,未能保障投資者。所以,委員會認為必須對金融管理專員委以保障投資者的法定責任,以堵塞金管局忽略投資者利益之弊;另外,委員會建議政府研究把銀行經營的證券業務,納入證監會的監管範圍,以改善政出多門之弊。
另外,委員會建議參考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宣布推行的「公平待客」計劃,加強披露制度。這個計劃規定商號須適當顧及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內,公平對待客戶,例如須及時把產品最新情通知客戶等。在雷曼爆煲前數月,評級機構已經接連降低其信貸評級,但是買了迷債的人都不知道大禍臨頭,若本港也實施「公平待客」制度,日後投資者就可以掌握最新情,自行決定是否改變投資決定。這個制度,可以稍為彌補投資者、特別是小投資者在資訊和知識方面的不足,處於較公平景。
委員會約50項建議,主要圍繞保障投資者出發,此乃反映雷曼迷債暴露投資者、特別是小投資者遭受不公平對待的一面,值得政府詳細研究,從保障投資者角度,構築更完善的監管制度,讓證監會和金管局各司其職之餘,可以起到相互協調、強化監管,而非相互扞格、抵消監管效果的作用。
調查報告不足之處,是讓售賣雷曼迷債的銀行毋須負上責任。銀行售賣連自己也不知道是什麼東西的金融產品,已經不負責任,另外,委員會雖然認為無證據證明銀行迫使職員推銷迷債,但是銀行職員違規賣迷債,若無銀行管理層直接、間接指令,他們會落力推銷這種害人產品?委員會以只傳召了6家銀行作證為由,認為若針對它們並不公道。其實調查報告可以概括地對全部出售雷曼迷債的銀行都予譴責,就無所謂不公道的問題。委員會放過在雷曼事件中犯錯的銀行,使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