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左派人士不斷放風,強調特首選舉設篩選符合《基本法》,我反而會問,普選特首有違《基本法》嗎?為何要攔阻香港人依法落實真普選?
繼喬曉陽的愛國愛港論後,譚惠珠、梁愛詩、吳康民和譚耀宗等人相繼表態,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製造輿論壓力,鼓吹在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設立篩選機制,透過限制市民的提名權和參選權,排斥中央不接受的人士,叫真普選落空。
雖然左派努力製造反普選輿論,但從法理上看,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落實真普選絕對符合《基本法》,不應被排斥。
真普選能否落實的焦點之一,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能。按照《基本法》第45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雖然條文列明需得到提名委員會提名才能正式參選行政長官,但《基本法》並無訂明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時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只要將現有小圈子提名委員會改良至合乎民意基礎,例如由全港的民選區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再經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便既能符合《基本法》的要求,亦能令特首選舉的提名和參選符合普及而平等的原則,再透過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達至真普選。
更重要的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的決議,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5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給予香港人一個雙普選承諾,豈能說普選違反《基本法》?假如將一個假普選定義應用在特首選舉,是否意味在立法會選舉可以照辦煮碗,藉此保留功能組別,扼殺立法會普選?香港人會接受嗎?
要理性和依法討論政改方案,便不應排除真普選的可能,因為真普選符合《基本法》,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也符合香港的實際需要及市民的期望,一切只在北京如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