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明報社評﹕引入《國安法》治港 認真應講清失言請撤回



香港區人大代表吳秋北建議把《國家安全法》以附件方式納入《基本法》,然後引入香港。這個建議引起廣泛關注,包括建制重量級人士(如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 詩)、泛民、學者等,各方人士評論此議大都認為不可。在本港,政治議題一貫說法紛紜,類如這個議題迅速形成廣泛主流意見,並不多見。其實,只要稍為對照 《基本法》,吳秋北的建議不符合規定顯而易見,他犯此「簡單錯誤」,是無心之失抑或反映更深層狀况,值得思考。
 
《國安法》在港實施   不符《基本法》規定

按《基本法》第18條規定,列入 《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而所需程序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的意見,然後對列 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吳秋北的建議是《國安法》3月份在北京召開全國人大會議通過後就適用於香港,即是中央替香港立法,顯然牴觸了香港的立法權,有違 《基本法》相關規定。尤其甚者,第18條規定寫明「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而 《國安法》若用於香港內部治安,那就是香港自治範圍,與國防外交無關,強要這麼做也不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

據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教 育學院教授陳弘毅介紹,回歸以來,只有兩次啟動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的程序:一次是關於海洋法的專屬經濟區法律,另一次涉及外國中央銀行在香港享有司法豁 免權。港人對這兩次引入全國性法律並無異議,因為涉及國防外交,與《國安法》處理香港內部治安事宜,性質不一樣。

《基本法》第18條規定, 中央政府在兩個前提下,有權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另一是香港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 安全的動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若發生這兩種極端情况,涉及國家主權、統一和安全等根本狀况,香港需與全國同一步調或需由中央協助 平息動亂,則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並非選擇題,而是應有之義和必然安排。證諸目前國家整體與本港現况,並未處於這兩種極端情况,也沒有迹象顯示國家進入戰爭 狀態,或香港發生失控動亂,因而不具備中央行使權力的客觀條件。

因此,綜合而言,吳秋北的建議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甚至有意見指為違憲。 不過,或許有人認為,只要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就變得合憲有據;若當局選擇這樣做,性質等同撕毀《基本法》、毀 棄一國兩制,勢必引起激烈反彈,屆時香港繁榮穩定首當其衝,對國家只有負面影響,看不到絲毫好處。

其實,就技術層面,《國安法》條文是否適 用於香港也成疑問。《國安法》尚待人大通過,具體內容未知,其草案內容涵蓋國防、反恐、金融、網絡、食物,甚至文化層面等領域,範圍廣泛。至於《基本法》 第23條,本港要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另外是禁止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從事 政治活動,和禁止本港的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可見,《國安法》的覆蓋面遠超《基本法》第23條的範圍。其次,國家法律較着重原 則性,本港法律強調清晰的條文和涉及範圍,並且按普通法體系需嚴謹處理每項罪行的界定及細節;《國安法》的性質不同,其具體條文該如何符合香港的要求?

港人需休養生息  應避免強化對立

《基 本法》第18條、第23條的文字並不艱澀,語意清晰易懂易明。顯然的,吳秋北的建議不符合《基本法》規定,可行性成疑,因此引起各界批評。面對不同意見, 吳秋北只回以「構思有待細化,對主張暫不作補充」。吳秋北作為香港區人大代表,不應該迴避交代構思,除非他撤回提案之說,否則3月全國人大會議舉行之時, 提案便有可能成為事實,甚至獲得大會通過。鑑於引入《國安法》在港實施,兹事體大,港人有權利知道提案的邏輯和具體細節,並參與討論。

回顧 政改爭議歷程,建制與泛民的鷹派在各自陣營主導整件事,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和觸發的佔領行動,被認為是鷹派對撼的結果。「後佔領」時期,香港情勢 是弛是緊,各方都在觀察,相信大多數港人都期望休養生息,少些政治鬥爭,讓社會逐漸癒合撕裂,回歸良性互動。此際提出引入《國安法》,無助於紓緩繃緊,只 會持續強化對立,情况若涉及一些政治力量操作,則究竟這些力量要把香港推向怎樣的景况,值得關注和思考。其實,若擔心香港內部治安狀况影響國家安全,按 《基本法》規定推動23條立法,若法案未能在立法會通過,屆時又有國家安全需要,再想辦法應對,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