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

梁家傑﹕權愈大,破壞法治的能力愈大




雨傘運動,市民違法堵路超過50日,法庭頒下禁制令,政府高層與建制派眾口一詞,指摘不守法便是破壞香港法治。

法治原則,任何人都應該遵守法庭命令;然而,將「守法」與「法治」簡單地畫上等號,是十分膚淺而偏頗的看法。法治精神體現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 權,以法達義」4個層次,一個社會的法治程度,要整體審視。守法,不是法治的全部,只是最起碼的要求,最高境界是以法律行公義,好憐憫,並且要做到有目共 睹。

當法律不行公義,首先要在制度中尋求改善,但如果客觀條件不容許,處處碰壁,大石砸死蟹,便要另謀辦法,當中包括以違法行為進行的公民抗命,會招致破壞法治的抨擊。

但論破壞法治的能力,無人及得上政府,它權力最大,可動用的資源最多。市民不守法,政府會制衡、懲處,但政府明目張膽不尊重法治,往往逍遙法外。

政府破壞法治罄竹難書

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破壞香港法治的所作所為罄竹難書,事例如下:

一、 堵路違法,構成公眾滋擾,現有處理阻街、公眾秩序的法律和法例,政府有法可依,隨時可以執法;即使認為需要一紙禁制令,因為關乎公眾利益,亦應該由律政司 名正言順向法庭申請。但梁振英政府又要清場,又要戴頭盔,不敢或不肯直接依法辦事,承擔政治責任,反為鬼鬼祟祟幕後操作,可能劇本是由民間團體「自發」向 法庭申請民事禁制令,然後,既非原告亦非被告的律政司長袁國強「自發」介入,派大律師上庭,聲明警方隨時幫忙執行禁制令,促使法庭開綠燈。

庭頒禁制令前,原訴的士和小巴團體未能提出具體的執行計劃,亦未有說服法庭他們有能力執行法庭一旦頒下的禁制令;法庭頒下第一個禁制令後,他們亦未有試圖 執行。難怪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列顯倫都公開表達,法庭在這般情况下發出禁制令,他感覺「奇怪」。直至法庭在聆聽與訟一方論據後頒下第二個禁制令,袁國強更 與原訴人代表律師開會,「會面約兩個半小時」,「就警方擔當的角色給予法律意見」。袁國強每月公帑出糧30多萬元,以什麼身分積極為這宗民事訴訟服務?原 訴人是否替納稅人負擔袁國強部分人工?數千警察候命隨時執行這項民事禁制令,原訴人會否支付警力開支?行動中有人受傷,原訴人須負多少責任?他們又擔當得 起嗎?梁振英與袁國強攜手大開司法界先河,我從事大律師近30年,未聞如此荒誕無倫之事。壞先例一開,從此之後的民事訴訟中,是否原訴人都有權要求律政司 和警方介入呢?

律政司本有尊重和保護法庭的義務,但袁國強為梁振英護航,利用民事訴訟處理刑事行為,為的只是不用行政當局背負清場的政治責任;窩囊之餘,更擺法庭上枱,陷法庭於不義,破壞法治之甚,令人齒冷。


二、 警方928日施放87枚催淚彈,驅趕手持「雨傘武器」的群眾,引起公憤,梁振英二話不說把責任推給現場指揮官,保安局長黎棟國則承認與梁振英及警務處長 曾偉雄全程監察。明顯警方是過分武力執法,但無人問責,對市民起碼一句道歉都欠奉。上月中在添馬公園暗角打人的涉事警察無被拘捕起訴,上星期在金鐘佔領區 合力制服3名暴徒的義工反被警方控以公眾地方打架,還有不少人證物證俱在的執法不公個案,都令公眾動搖對警方政治中立的信心。


三、上周六,學聯代表被拒上京,由航空公司職員轉告他們內地當局已注銷其回鄉證,合法證件霎時失效。當權大於法,法不能限權,一介平民無助地連上訴渠道都沒有。執權者這樣胡作妄為,對法治的遺害和破壞,比堵路者更甚。

四、 佔領者瞓街數十日,目的始終如一,爭取無篩選的真普選。根源是目前立法會與特首的選舉制度和法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日決定的政改框架,均未能體現 公平參與的普世價值和標準。而梁振英眼中,月薪14K以下香港人是無資格平等分享選舉權的二等公民。選舉法例長期包庇少數人享有特權,近親繁殖只能向中共 取提名的特首,是法律行不義的例子。
五、UGL事件中,梁振英從私人公司收取400萬英鎊(約半億港元)巨額報酬,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 例》第9條及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規定,但他既無歉意亦不開誠布公,建制派又阻止立法會調查,而國家領導人政協副主席董建華說了解過事情,無發現問題, 就這樣,再次有人治無法治。

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此等行徑,比起市民不守法甚或不遵守法庭命令,誰對法治的傷害較大?前者是大巫,後者是小巫。

部分佔領者公開承諾,將會為本身的不守法行為向警方自首,這樣做,不可以完全逆轉對法治的傷害,而是盡量彌補,但出發點仍然是維護法治精神。但另一方面,執權者變本加厲,禮崩樂壞,對法治造成嚴重傷害,又可會做什麼彌補?
 
司法權大有能力破壞法治

法權大,與行政權不相伯仲,同樣有能力破壞法治。針對佔領區的禁制令申請,始作俑者雖是律政司長,但法庭若然混淆民事與刑事,沒考慮原訴人有無計劃和能力 執行禁制令,及警方在協助執達主任執行民事禁制令時衍生的後果會由法庭負責,就這樣頒下命令,或會令公眾認為法庭不智,致裁決本身不能服眾。因此,法庭亦 有很大責任秉持司法公義,令市民不會減退對法治的信心。

獨裁者只想人民守法,遵守他訂定的法律。雨傘運動的成果之一,是促使香港人思考,法治不是簡單有或無的問題,提防跌入「法治=守法」的洗腦陷阱。而且,民主制度意義不單止是一人一票,還肩負推動法律行公義,達至以法限權、以法達義的境界。

作者是公民黨黨魁、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