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5月27日星期一

金針集 : 六四應否去晚會?香港會否芬蘭化?




1989年至今,可謂二十年過去,彈指一揮間。而過去幾年,6.4燭光會的參加人數持續處於高位,但同一時間,港人對自由行、雙非婦、高樓價等帶來的矛盾,感受亦都愈來愈深,一方面引起「蝗蟲論」,另一方面又不時有中國地人質疑,要是沒有國家支援,香港的零售業不可能如此興旺,甚至認為港人連水都沒得喝……

究竟,在中港兩地矛盾下,六四事件與港人對自身身份的體會應如何扣連?港人要真正的高度自治,又能否在不顧「中國因素」的情況下達致?

二十四年過去,今年悼念活動的主題為「愛國愛民,香港精神;平反六四,永不放棄」。惟在反對洗腦教育之聲剛過,支聯會卻談「愛國」,難免招來話柄,「本土派」更藉此質疑支聯會搞的是「大中華主義」,強調港人應着眼於爭取香港而非中國的民主,並掀起港人應否到維多利亞公園出席燭光集會的爭論。

就此,八九學運領袖王丹在其Facebook專頁正點出問題所在:「今天妨礙香港的自由的,正是中國的不民主。一方面要爭取香港的自由,另一方面又迴避爭取香港自由面臨的最大阻礙,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對於本土派提出不用管中國的民主的事情,王丹坦言,這樣激憤心理可以理解,但他不能同意。

無可否認,爭論的重心,其實就是如何對應這個「中國因素」。而關於應否參加支聯會6.4悼念活動的爭論,則令筆者想起「芬蘭化」此一史名詞。

芬蘭在冷戰期間因接壤強鄰蘇聯,須討好及避免觸怒對方、與對方妥協、保持友好關係,影響更至民間,傳媒自我制約、自我審,避免批評蘇聯,迎合蘇聯倡議的價。芬蘭化(Finlandisation、德文Finnlandisierung)一詞最初由兩名西德學者採用,描述當時憂慮西德以至其他西歐國家或會變得如芬蘭一樣。

人權、自由、民主、法治,都是700萬港人擁抱的普世價。這些價不止須在香港奉行,更要藉人民之間的交往而向其他人推廣。再,在「巨人」的影子跟前,「大衛」無論怎樣,都沒有理由奢望能在不顧「巨人」的情況之下獨善其身。

要爭取香港民主,捍衞港人的價,總不可能忘掉6.4、置「中國因素」於不顧,否則便等同坐視香港芬蘭化,等同對地發生的種種事情袖手旁觀,如同大衛向巨人俯首稱臣。這樣,別要挑戰「歌利亞」,「大衛」連能否獨善其身都成疑問。

一句話:關心香港的人,都無法接受香港芬蘭化吧?



金針集 : 「不反對通知書」並非遊行必需品

學民思潮上周日舉行「六四遊行」,事前已強調為捍衞公民權利,只會知會警方活動細節,但不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學民成員表示,自己甘願「犯法」,就是希望凸顯法例的不公義,引起市民關注。然而,筆者必須指出,「遊行前須先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法並非事實之全部,學 民可能根本從未犯法。

首先,港人常以為遊行前要「申請」,本來就是一個謬誤。筆者翻20001010日的政府新聞稿,政府發言人當時為了澄清「不反對通知書」並非變相的牌照制度,明確地指出「遊行毋須事先向警方申請牌照。主辦者只須於七日前通知警方。」整個公報的容非常清楚,大家可 隨時在網上翻看。

事實上,筆者讀畢整條《公安條例》,根本找不到「申請」二字,反之,市民其實只有知會警方之責任。根據《公安條例》第 13A14條,遊行主辦者須在舉行遊行前一個星期,以書面方式通知警務處處長。假如處長認為該遊行會影響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可以反對遊行。然而,14條(4)項列明,假如處長不反對該遊行,應該盡快以書面方式通知主辦者;而假如警方沒有在時限(正常為遊行前兩天)提出書面反對,「即當作警務處處長已發出不反對公眾遊行通知。」換言之,「不反對通知書」從來也不是示威者必需之物,條文得清楚,只要警方沒有明確地反對,則主辦單位 對有權如期舉辦遊行。

由此可見,有沒有「不反對通知書」並非是次遊行有否犯法的關鍵,真正的焦點,反而是究竟學民有沒有依法通知警方。筆者問過大律師陸偉雄,他指警方對通知的事項有非常嚴謹的規定。根據《公安條例》,通知的容須包括(一)主辦者的名稱、地址及電話;(二)遊行的目的及主 題;(三)日期、路線、開始及結束時間;(四)預計的參加人數等。陸偉雄指出,只要團體沒有嚴格跟從以上規定,則警方仍然可以「大條道理」對遊行作出干預。

然則,究竟學民有沒有做足以上規定?根據其官方面書,可見召集人之鋒早在遊行前七日(519日),已經在面書公布遊行詳情,並在文中標籤(tag)了警方的港島總區公眾聯絡主任馬耀祖。筆者問過學民成員黎汶洛,他指遊行前幾日也有與警方以WhatsApp溝通。根據《公安條例》, 主辦者作出的通知可以是「親自交付或由他人代其交付主管警署的人員」。事實上,中西區副指揮官陳綺麗見記者時也過,警方早就得悉學民會舉行是次遊行。

既 然如此,學民此舉算不算已依法在七天前知會警方?陸偉雄認為此比較勉強:「法例強調通知必須是書面(in writing),即是要正經的白紙黑字,但面書始終有點兒戲,我認為不能符合法例的要求。」不過,筆者必須指出,雖然網絡是一個非實體平台,但人都須為自己的言論負法律責任,例如網民在面書以失實資料抹黑某人,也可能會被告誹謗,一點也不兒戲。何況,現時以電腦打印出來的文件,嚴格來也早已不算in writing」,因此學民在此點上是否毫無理據可言,筆者認為在法庭上有可辯之處。

不過,翻看學民在面書上的資料,似乎未能滿足上述通知警方時的四項必須資料,難以在法律上站得住。筆者曾經聯絡警察公共關係科,希望可以得到他們對以上問題之回應,可惜截稿前未獲回覆。

筆者希望公眾能從今次事件上,對《公安條例》以至自己的權利有更多認識;也希望經常強調依法辦事的香港警察,能灌輸公眾正確的訊息,不要再經常以遊行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為由作出干預,令市民對法律有錯誤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