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4年11月7日星期五

梁啟智﹕在人大框架之下邁向真普選?



佔領運動有曠日持久之勢,政府多次強調在人大框架 之下無法滿足學生要求,建制提出的改革暫時仍屬小修小補,改變不了提名委員會等於預先篩選的大局。到底在不推翻人大框架的前提之下,2017年特首選舉有 沒有邁向真普選的可能?筆者作了一個大膽的想像實驗,認為空間絕對存在。政府所謂的做不到,非不能也,實不為也是。

在人大框架的眾多要求當 中,最難處理的一項是「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2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現在香港政界的普 遍理解是提名委員要就每一位參選人投一次票,或每位提名委員有3票可投給各參選人,而參選人的得票要排在頭3名並且多於600票的,才能成為正式候選人。

別要說泛民不能同意,這種安排對政府管治威信來說也極為不利。因為它沒有客觀標準,變相鼓勵參選人在這個階段便嘗試把其他的參選人踢出局,互相抹黑和收買提委將會變得極為嚴重,最終使得新任特首在當選之前便已毫無威信可言,進而迫使中央政府要力挺一個永遠民意負數的特首。

然而,上述的理解是建基於假設人大框架中的那兩句話是指同一個程序。但是我們要注意這兩句話之間的標點符號是一個句號而不是一個逗號,如果我們把「半數以上的支持」和「產生2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分拆開來理解,變成兩個完全分割開的程序,則有破局的可能。


破局的可能

先,我們可嘗試用更廣闊的方式來理解和體現「半數以上的支持」這項要求:提名委員會以過半數的方式通過一個處理參選人資格的方法,凡是通過這個方法的參選 人均被認定為已獲得「半數以上的支持」。例如提名委員會可先按《基本法》第73條第9款訂立對特首參選人資格的具體標準,即當認為該參選人已有「嚴重違法 或瀆職行為」時,可取消其參選資格。如遇若干比例的提名委員按上述具體標準作書面聯署指控,則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如該 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則交回提名委員會以過半數方式決定是否褫奪其參選資格,其餘的參選人則一律視為通過。

上述的操作方法符合人大框 架,提名委員會的否決權仍然完整。方法只是針對行使這個權力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確保不被濫用為參選人互相攻擊抹黑的工具,保障選舉莊嚴。如果有實證指明 某參選人勾結外部勢力,則已經明顯地「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其參選資格可按程序被褫奪,充分保障國家安全。

凡通過上述程序者的參選人都 可視為「準候選人」。由於已經滿足了「半數以上的支持」的要求,產生正式候選人的程序則可視為第二步,和第一步完全無關,重新開始。我們可安排提名委員會 成員每人投一票,票數最多的3位「準候選人」便成為正式候選人,從而滿足「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2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要求。

由於現時選 舉委員會的產生方法促使當中有接近八分之七的委員都由建制派所壟斷,如果我們規定提名委員會最多可提名3名候選人,同時透過改革提名委員會的產生方法使得 非建制派的委員可佔最少三分之一的位置,即可基本保證不同政治取向者也能成為正式候選人,「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2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要求也沒有被偏 離。


中央確信要在普選「有角色」

上述對「半數以上的支持」和「產生2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細化解讀是一整套的建議,缺一 不可,只有同時實施才可能說服市民。當然,從真普選的立場來說上述方案距離理想還有很遠。但在不推翻人大決定的前提下,上述方案應可最大程度上讓不同政治 取向者獲得候選資格,成為一個中途方案。

回到現實,筆者不太相信上述這個卑微得不得了的方案會被中央考慮。佔領運動發展至今,並不可能只是 因為中央基於人大框架不能推翻的面子問題而不肯妥協,而是中央確實相信要在普選當中「有角色」。這個角色,說穿了,就是中央要有能力在選舉前排除任何參選 人,而且不用提供具體理由。這個完全脫離香港政治現實的要求,恐怕才是佔領運動仍然持續的最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