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7月6日星期六

紀曉風: 陳玉峰守行為非關政治 律政司發澄清此地無銀





香港警察「低調通緝」事件終告一段落!老紀所說的,是警方花了近兩年時間,「低調通緝」佔領中環秘書處義工陳玉峰(Melody),檢控 她參與2011年七一遊行後,協助組織及參與非法集會事件,案件昨日「審結」,陳同意案情但否認控罪,控方提出不提證供起訴,陳玉峰最後准以2000元自 簽擔保及守行為一年,並承諾期間保持社會安寧。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在庭上表示,有人指今次案件是政治檢控,是錯誤想法。而陳玉峰事後在法庭外再次強調,從來沒有迴避過警方,認為 警方說法並不成立,但最離奇的是,律政司事後竟高調發出新聞稿作「澄清」,文中直指「如被告違反承諾,便要面對進一步制裁,最高可判六個月的刑期」,叫人 不禁聯想到,當陳玉峰要守行為一年,期間將「跨越」明年7月1日「佔中日」,陳玉峰若然參與,恐怕必落得被收監的下場。

老紀問過大律師意見,指就算陳玉峰真的違反守行為條件,充其量只須繳交2000元「罰款」(擔保金),完全談不上會被監禁,批評律政司的說法不明所以。

和平佔中秘書處義工、見習律師陳玉峰,被指在2011年參與七一遊行期間,違反「公安條例」,被控一項「協助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的 非法集結」罪名,結果「審訊」時間快過拘捕時間,案件昨日再提訊時,陳玉峰表示同意案情但否認控罪,控方最後提出簽保行為,不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最後准 許陳玉峰以2000元自簽擔保及守行為12個月,期間若再干犯同類罪行,會沒收擔保金。

對於警方「低調通緝」她近兩年,然後解釋是因她迴避警方,陳玉峰在離開法院時,簡短回應事件,強調從沒有迴避警方,又指警方有急切性找她,沒有可能聯絡不到她,認為法並不成立,又指警方做事應按法律及履行自己的責任和職責,並重申市民有權不接聽或回覆警方電話。

究竟是警方真有如此巨大的困難,以至連一個不時在公眾場合現身的「疑犯」也未能接觸?還是另有情?須知公公有理,恐怕難有對真相,但大家按常理推測,相信答案已寫在牆上吧!

然而,最為離奇的卻是,一向不會評論個別個案的律政司,竟在昨日傍晚發出新聞稿,以陳玉峰在事後發表的某些言論與事實不符為由,律政司基於公眾利益認為有需要作出澄清,但綜觀整篇新聞稿,卻有最少三大謬誤,令人不禁聯想暗藏政治目的。

該篇新聞稿題為「重申檢控陳玉峰並非政治決定」,當中節錄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在法庭上的講話、部分案情摘要及律政司的回應等。然而,陳玉峰昨天向傳媒發表 的講話,實從沒有提及檢控是政治決定,而自她被拘捕以來,亦從來沒有表示過檢控是政治決定,故律政司所謂的「澄清」,實有無中生有之嫌。

長毛批政治檢控卻未獲「澄清」

至於律政司認為陳發表的某些言論與事實不符,所謂「不符」的部分,其實是指案情摘要中有如此一段:

「自20121月,警方盡力尋找被告(陳玉峰)和拘捕她以作出檢控。警方曾經嘗試以電話聯絡她20多次。其中兩次警方成功在電話接觸到被告,通知她即將 被檢控,並邀請她到警署進行檢控的程序。警方亦曾10多次到訪與被告有關連的地址,試圖尋找被告。警方亦告知被告的家人,指警方正尋找她,並提供警方的聯 絡資料。然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方。」

律政司認為,陳玉峰向傳媒強調從來沒有迴避警方,與有關案情並不相符,又指她及其代表律師,在庭上沒有反對薛偉成曾指,是次檢控所需時間是由於她迴避警方所致的陳詞。
不過,被告在審訊後於法庭外否認案情的情況,陳玉峰又豈是第一人?翻資料,陳玉峰在20114月曾在獨立媒體撰文,談簽保守行為的抉擇時,就引述一宗 個案,案中被告在事發時根本不在現場,卻要在庭上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情,然則卻不見聲稱「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律政司也作出澄清?更何況,「沒有迴避警 方」跟「拒主動接觸警方」也是兩碼子之事吧!而且,既然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已在庭上明及回應了案件「並非政治檢控」,現時針對陳否認迴避這法而發新 聞稿,實是多此一舉。又,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是近年被檢控常客,不時在庭外質疑警方對他進行政治檢控,卻從未見律政司就此澄清呢!
不過,更甚的是,律政司在新聞稿中有誤導公眾之嫌。在該新聞稿中的第三段是這樣寫的:「薛偉成指出簽保守行為並不是讓被告『逍遙法外』,因為被告須承諾在 十二個月保持行為良好,如被告違反承諾,便要面對進一步制裁,最高可判六個月的刑期。」問題是,如果違犯「簽保守行為」,真的有如此後果嗎?

在此,必須要先解釋「自簽擔保守行為」(Binding over)是什麼?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在法庭程序上,「簽保」效果如同撤銷控告,被告表示不認罪,但同意控方案情,控方會撤銷被告的罪名,但辯方就以「簽 保守行為」作「交換條例」,答應在未來一段時間不再犯法或擾亂治安,而被告也不會留有案底。

問題是,被告如違反守行為的承諾,是否真的會「面對進一步制裁」,甚至因而有機會「最高可判六個月的刑期」?答案卻是「不」。

陸偉雄指,由於雙方在庭上已有協定,就算在守行為期間犯事,亦只是到時才繳交簽保金,「一單還一單,今次呢單已經完結了,就算未來再犯事,都不會對已經完 結的案件有影響,所以根本唔存在『進一步制裁』之,雙方在庭上傾好條件,就係最多罰2000蚊,咁到時真係犯事,咪罰番2000蚊囉,點會忽然要去坐 監?」

他續解釋,就算守行為人士真的再被拘捕,也不代表是已違反條件,「程序上,到時咪就新的個案上庭,如果最後判決係罪成,都係到時先要畀呢2000蚊」。

至於新聞稿引述薛偉成指,簽保守行為並不是讓被告「逍遙法外」,但最基本不過的邏輯問題是,既然控方是在明知被告不認罪的情況下同意撤銷控罪,而「逍遙法外」是指「犯法的人沒有受到法律制裁,仍然自由自在」,那如此之形容,在代表法治精神的希臘正義女神前,又站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