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2年4月26日星期四

范克: 「網絡廿三條」連串歪理




眼見香港市民反對「網絡廿三條」群情洶湧,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馬上就《二○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發表新聞稿作出澄清,聲稱《草案》並非為「禁絕一切網上分享活動」成立,「政府支持創作同時亦鼓勵尊重版權」。聲明指出,「分享超連結並不構成向公眾傳播」,又稱「二次創作未經公眾諮詢,不宜加入豁免」。政府以官腔回應網民質疑,但聲明內容通通避重就輕,從未對網民最關注的「版權條例刑事化」和「二次創作須受豁免」作出實質回應,堅持未經公眾諮詢硬推惡法。

政府的歪理,在於將新聞稿當法律用,誰不知道一朝天子一朝臣?曾班子說不會因為「超連結」而通緝網民,但有否保證梁班子不會因為「思想犯罪」而將分享即屬侵權合理化?回顧一下二○○七年五月份的一則新聞,即可得知「分享超連結」不會構成犯罪完全是砌詞狡辯。

○七年時,一名任職物流管理的中年漢由於將載有八張色情照片的超連結分享到一個討論區,結果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刑並罰款五千元。當時已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提供超連結已經屬於違法,因為法例當中的「發佈」並無規限一定是經由刊登或者印刷,而是在於發佈的方式和途徑。

這一宗案件當時極具爭議,法庭是如何解讀「發佈」,並且將超連結解讀成「發佈」的一種,引起大量網民討論應否將伺服器轉移外國以迴避相關的法律問題。於是,我們可以看出,單純的超連結於政府眼中或者並不構成犯罪,但法庭的判決,關鍵仍在於法官如何解讀條文;而在《草案》當中,法庭對於「公眾傳播」的定義才是問題,而政府的新聞稿並無釋除公眾疑慮,「並不構成向公眾傳播」亦不代表政府不會用超連結控告網民。

新聞稿不提刑事化問題

至於「版權條例刑事化」和「二次創作須受豁免」,新聞稿當中更是隻字不提,對於有網民質疑政府在香港市民頸上架刀亦僅僅用一句「政府支持創作」帶過。試問一個支持創作的政府為何在普遍業界都反對將民事提升至刑事時,仍然堅持要從刑事層面處理版權問題?試問當全球各國,那些被特區政府稱為先進國家的民選政府都決定不對二次創作作出規管時,為何仍要一意孤行在未經諮詢的情況下,強推一條將會摧毀整個香港互聯網的不義惡法?

敬告香港政府,香港市民的自由不論網上或現實,都不容剝奪;為捍衞自由,港人從不畏懼。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在強推「綠霸」無果的中國,互聯網亦已逐步對外開放,請問香港政府你又憑甚麼去開倒車,在中國向前邁進的同時將刀架在網民頸上,要港人以身試惡法,嘗嘗這把刀有多鋒利?

范克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