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觀察社會現實,在「黃傘風雨後」,對香港政治現狀忐忑不安的,除了有「本土意識」的香港人(特別是青少年學生)和向來政治免疫的商界,人們亦可以從本地三
名法律界重量級人物在法律年度開幕禮上的發言,看出其受到政治衝擊的壓力,法律界已陷入備受考驗的漩渦。對於首席大法官馬道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和大律師 公會主席石永泰相關演辭的高下,筆者推薦各位閱讀昨天本報「金針集」《石大狀KO袁司長》和「此時此刻」劉健威的《請袁司長回歸法治》兩文。以筆者的理
解,除了袁司長只說政府立場的官樣文章,其他兩位法界翹楚的發言,具體而微地反映了法治傳統不再穩如磐石的破綻;港人對法治的落實已生疑慮。不必諱言,司 法界的不安,完全是因為北京透過特區政府的政治介入,干犯扭曲了法治精神所致。
加深法律界「不安」的,是行政長官針對性地在《施政報告》 中強調他會「依法守法」,惟有如此,他認為才能「把握機遇,敢於扶持,我們就可以推進民主、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梁振英重彈此調,分明是對石永泰認 為「『依法辦事』,說穿了就是『依我們的意旨辦事』(Rule by Man)……,可幸的是,香港奉行的不是這種體制……」。按此邏輯,從梁氏針鋒相對的發言看,「可幸」成為「不幸」!加上馬道立發言的主旨強調「不論任何 人、任何群體或任何組織,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而且「法院只會根據法律及法律精神斷案,並在判案時保持獨立……」。那與國務院較早前發表的《一國 兩制白皮書》認為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是「治港者」並要求他們必須「愛國……效忠於國家」的論調,南轅北轍。石氏和馬氏對法律的詮釋,突顯了本港 和內地「法律觀點」的嚴重背馳。在北京的政治取態已介入香港事務而且不會走回頭路的現在,「有心人」對香港法治傳統的前景怎能不憂心如焚?青年人不願北上 要移民,商家千方百計部署把財富控制權搬至落實真正法治的地方,正是這種憂慮的具體化。
二、法治(Rule of Law)與「依法而治」(Rule by Law),可謂差之毫釐,以石永泰對「依法而治」的解讀,就是「我以『法』來『治』你」。這兩個法統觀念上的混淆,如今正落實到香港的現實生活上,以筆者 作為法律外行人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黨專政的憲法下憑設立特別行政區來「依法」治港,而香港則要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建立有別於中國法制的三權分 立維護法治精神。中國憲法有高舉社會主義理想旗幟的法則,而香港法治是沒有政治傾向。《基本法》亦沒有訂明香港要走向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而是循序漸 「進」而非漸「退」以達致雙普選。中央依法治港,是以中國憲法(根本大法)下的《基本法》(香港小憲法),讓香港隨着時代變遷、社會變化,追求港人普遍認 同的「公道」,循着法例的修修補補完善法統,成全法治的蹊徑自在其中。在這種情形下,香港才有保存「法治」的空間。香港將繼續走那行之有年且成效甚彰的資 本主義道路……。
從法治觀點看,國務院《白皮書》反映了中央收緊《基本法》賦予香港的「高度自治」,加上提出國家安全之類的考慮,香港的司法獨立已向法政一體之途邁進;雖說在五十年不變的原則下,那是不可抹煞的終局,但《白皮書》來得太快太突然,是為香港人心躁動不已的根源。
三、 特區政府在梁振英領導下,全面傾向向中央問責,這種做法當然迎合京意,卻因沒有釐清香港與中央在政法上大有分別,在本地司法界造成很大的混亂。中國定憲以 社會主義理想為前提,「懸法示人曰憲」(從先秦時期的「象魏懸教」演變而來)中國憲法的條文寫得清清楚楚;香港的普通法不但非成文法,而且貼近「平之如法 曰水」的普通法,一般法例的訂立、修訂,都是尋求與時俱進的「公道」。兩者的差異,須經長期磨合才能圓融,像如今北京以權威手段把憲法凌駕普通法,藉人大 釋法把《基本法》搓圓弄扁,香港不亂成一團才怪。
梁振英上任以來,在眾多事務上,明眼人都看出特區政府向北京(一國)問責,忽略了維持兩 制的分際,在這種情形下,香港固然要乖乖任由北京擺布(人大釋法),政府官員,包括律政司司長,以及負上釋法責任的人大香港代表,亦只有唯內地法工委之命 是從,而後者的慣性是「依法」治港,更常用「一錘定音」以彰顯其權威!大局如此,香港奉行普通法的法治如何得保!?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大環境如斯,香港不雞飛狗走才不正常。不過,移民加速也好,商家撤資也罷,對於早成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來說,小菜一碟而已;昨天北京《環球時報》社論評 「李嘉誠撤資」(這與李氏及其代言人的說法相反),那副高人一等的劣根性自然流露,它說李撤資「帶來了某種警惕,但中國經濟的總規模太大了,李嘉誠的投資 顯得有些『微不足道』」,言外之意是,亞洲首富的撤資,對中國經濟來說,何足道哉。循着這種思路,北京對部分擔心普通法有損而人財求去的現象,即使蔚然成 風,又有什麼可怕;中國已有一批超越李嘉誠的企業家……。有這種想法,北京因而不會對香港假以辭色,這正是值得仍圖保持「五十年不變」的香港人無法不憂慮之處!
餘波.三之三
加深法律界「不安」的,是行政長官針對性地在《施政報告》 中強調他會「依法守法」,惟有如此,他認為才能「把握機遇,敢於扶持,我們就可以推進民主、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梁振英重彈此調,分明是對石永泰認 為「『依法辦事』,說穿了就是『依我們的意旨辦事』(Rule by Man)……,可幸的是,香港奉行的不是這種體制……」。按此邏輯,從梁氏針鋒相對的發言看,「可幸」成為「不幸」!加上馬道立發言的主旨強調「不論任何 人、任何群體或任何組織,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而且「法院只會根據法律及法律精神斷案,並在判案時保持獨立……」。那與國務院較早前發表的《一國 兩制白皮書》認為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是「治港者」並要求他們必須「愛國……效忠於國家」的論調,南轅北轍。石氏和馬氏對法律的詮釋,突顯了本港 和內地「法律觀點」的嚴重背馳。在北京的政治取態已介入香港事務而且不會走回頭路的現在,「有心人」對香港法治傳統的前景怎能不憂心如焚?青年人不願北上 要移民,商家千方百計部署把財富控制權搬至落實真正法治的地方,正是這種憂慮的具體化。
二、法治(Rule of Law)與「依法而治」(Rule by Law),可謂差之毫釐,以石永泰對「依法而治」的解讀,就是「我以『法』來『治』你」。這兩個法統觀念上的混淆,如今正落實到香港的現實生活上,以筆者 作為法律外行人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黨專政的憲法下憑設立特別行政區來「依法」治港,而香港則要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建立有別於中國法制的三權分 立維護法治精神。中國憲法有高舉社會主義理想旗幟的法則,而香港法治是沒有政治傾向。《基本法》亦沒有訂明香港要走向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而是循序漸 「進」而非漸「退」以達致雙普選。中央依法治港,是以中國憲法(根本大法)下的《基本法》(香港小憲法),讓香港隨着時代變遷、社會變化,追求港人普遍認 同的「公道」,循着法例的修修補補完善法統,成全法治的蹊徑自在其中。在這種情形下,香港才有保存「法治」的空間。香港將繼續走那行之有年且成效甚彰的資 本主義道路……。
從法治觀點看,國務院《白皮書》反映了中央收緊《基本法》賦予香港的「高度自治」,加上提出國家安全之類的考慮,香港的司法獨立已向法政一體之途邁進;雖說在五十年不變的原則下,那是不可抹煞的終局,但《白皮書》來得太快太突然,是為香港人心躁動不已的根源。
三、 特區政府在梁振英領導下,全面傾向向中央問責,這種做法當然迎合京意,卻因沒有釐清香港與中央在政法上大有分別,在本地司法界造成很大的混亂。中國定憲以 社會主義理想為前提,「懸法示人曰憲」(從先秦時期的「象魏懸教」演變而來)中國憲法的條文寫得清清楚楚;香港的普通法不但非成文法,而且貼近「平之如法 曰水」的普通法,一般法例的訂立、修訂,都是尋求與時俱進的「公道」。兩者的差異,須經長期磨合才能圓融,像如今北京以權威手段把憲法凌駕普通法,藉人大 釋法把《基本法》搓圓弄扁,香港不亂成一團才怪。
梁振英上任以來,在眾多事務上,明眼人都看出特區政府向北京(一國)問責,忽略了維持兩 制的分際,在這種情形下,香港固然要乖乖任由北京擺布(人大釋法),政府官員,包括律政司司長,以及負上釋法責任的人大香港代表,亦只有唯內地法工委之命 是從,而後者的慣性是「依法」治港,更常用「一錘定音」以彰顯其權威!大局如此,香港奉行普通法的法治如何得保!?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大環境如斯,香港不雞飛狗走才不正常。不過,移民加速也好,商家撤資也罷,對於早成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來說,小菜一碟而已;昨天北京《環球時報》社論評 「李嘉誠撤資」(這與李氏及其代言人的說法相反),那副高人一等的劣根性自然流露,它說李撤資「帶來了某種警惕,但中國經濟的總規模太大了,李嘉誠的投資 顯得有些『微不足道』」,言外之意是,亞洲首富的撤資,對中國經濟來說,何足道哉。循着這種思路,北京對部分擔心普通法有損而人財求去的現象,即使蔚然成 風,又有什麼可怕;中國已有一批超越李嘉誠的企業家……。有這種想法,北京因而不會對香港假以辭色,這正是值得仍圖保持「五十年不變」的香港人無法不憂慮之處!
餘波.三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