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4年12月16日星期二

陳沛敏: 法治啲嘢你識條鐵咩



清場之後,一些人自我感覺良好,梁振英、袁國強,還有昨晚的董建華先後開腔,紛紛批評佔領運動破壞法治,教導港人何謂法治。

梁振英教訓港人,要反思追求的「到底是怎樣的民主?」應追求「法治民主」,在法律下行使民主權利,不能妨礙他人權利,社會應該根據法律辦事。對於輿論批評政府今次處理政改引發的佔領運動未有「政治問題、政治解決」,他辯稱政治問題若出現違法行為,就一定要執法部門處理。

董建華昨晚在公開場合見記者,拿出預先準備的稿子照本宣科:「佔領行動對香港造成的傷害很大,全香港都可以清楚看到,我們習以為常的繁榮穩定不是必然的,我們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也會受到如此大的衝擊。」

至於袁國強,是律政司長,職責是香港法治的守護者;他對法治認知的層次,理應比董建華和梁振英高。但他又說,佔領行動對香港法治構成很大衝擊,佔領者自首 不代表對法治無影響。這番話對法治的理解,跟董建華和梁振英的一樣,只停留在「有法必依」、「依法辦事」,就是法律作為管治工具的層次。

對於更高層次的法治「以法限權」、「以法達義」概念,他們刻意置之不理。以法限權就是法律同時制約掌權者,避免他們濫權,例如警方在整個運動的執法,有沒有超出法律許可?當權者不去正視。

法治最高層次的「以法達義」,包括保障基本人權如言論、集會和選舉等政治權利。這也是今次公民抗命的理論基礎。梁振英、袁國強和董建華卻一味用「以法治人」(rule by law)來混淆「法律之治」(rule of law)。

朋友說,今時今日,用道理去跟某些人討論問題是白費唇舌。那我們就暫且用梁、袁、董等人的法治層次來討論問題。我想問,既然社會應該根據法律辦事,那為甚 麼旺角潮聯小巴長期非法泊車霸佔道路,嚴重阻塞交通,運輸署也證實從未批准任何人或公司可佔用兩條行車線停泊小巴,警方卻沒有執法?

我又想問,梁振英說政治問題若出現違法行為,就一定要執法部門處理。那為甚麼新界原居民的僭建問題,明明是違法,卻可以「法律問題政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