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4年11月9日星期日

維基百科: 公民抗命





公民抗命(也稱政治不服從;英語:Civil disobedience),為在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

公民的「反對權」就是指「公民抗命」,雖有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但卻是出於「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之關注而不得已所選擇的一種手段,是少數人基於對法律忠誠的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

基於公民的道德、良知所從事的「公民抗命」,這是不同於一般的「『暴民』反抗」。「公民抗命」參與者的訴求,是否符合「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是須要訴諸社會多數人的認同所進行的一種抗爭行為。

起源
美國哲學家亨利·戴維·梭羅於1849年在短文《論公民的不服從》中敘述1846年,他為了抗議美墨戰爭、奴隸制度拒絕付人頭稅,而被逮捕入獄 (因其親戚幫他付了稅款只關了一晚),他於文中提到:
 
難道公民必得將良心交給立法者,自己一分也不留?若此,則人有良心何為?我認為我們首先必須是人,然後再談是不是被統治者。培養對法律的尊敬,像培 養對權利的尊敬一樣,是不當的。我唯一有權利要盡的義務,是任何時候都做我認為對的事。……法律從不能使人的正直增加絲毫;而由於人對法律的尊敬,即使天 性善良的人也日日做了不正義的代理人。宣稱「在墨西哥的戰爭是錯的」、宣稱「強制執行奴隸制度是錯的」的那些人將是自我矛盾的,如果他們藉由繳稅而資助了 政府這些行動的話。在一個像我們擁有的共和國之中,人們經常認為,對不正義之法律之最適當的回應,就是嘗試使用政治的過程來改變法律,然而在此法律改變之 前,遵守此法律。但是如果這法律本身很清楚地是不正義的,且法律制定過程並不是設計來快速消滅不正義之法律的,則此法律不值得尊重——去違反這樣的法律 吧。……反奴隸制度者應該完全撤回對政府的支持、並且停止繳稅,即使這表示可能招致牢獄之災。如果一千個人今年拒絕繳稅,跟同意繳稅相比,前者不算是暴力 與血腥的手段,因為繳稅將可能使國家使用暴力、且使無辜者流血。事實上,這就是和平革命(peaceable revolution)。

甘地、跟馬丁·路德·金都讀過梭羅此文章,受到梭羅影響,甘地且曾將此文翻譯為印度文。

當代特徵
羅爾斯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1969)與《正義論》(1971)的表述,公民抗命之主要涵義為:

  1. 它是一種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它不僅包括直接的「公民抗命」——直接違反要抗議的法律,例如,在馬丁路德·金恩發動的黑人民權運動中,黑人故意進入被惡法禁止他們進入美國某些地方以顯示法例的不公義;也包括間接的「公民抗命」,例如,現代的社運或民運通過違反交通法規來引起社會注意某種政府政策或法律的不公義。
  2. 它是違法的行為:它以違法方式來抗爭。故此,它是比一般示威行為激進的抗爭方法,因為後者是合法的,而它卻是非法的。
  3. 它是一種政治行為:它是向擁有政治權力者提出來的,是基於政治、社會原則而非個人的原則,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4. 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它不僅訴諸公開原則,也是公開地作預先通知而進行,而不是秘密的。故此,它有如公開演說,可說具有教育的意義。
  5. 它是一種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試過其它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是因為它是在忠誠 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它着重道德的說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 的、非暴力的。
羅爾斯認為,公民抗命如果引起社會動盪,其責任不在「不服從」的公民,而在那些濫用權力和權威的人。

「公民抗命」運動的特徵
甘地認為「公民抗命」應符合以下九大特徵:
  1. 公民抗議者(或真理堅固)不懷有憤怒情緒;
  2. 忍受對方的惱怒;
  3. 忍受對方的攻擊,不進行報復,即使遭到處罰也不屈從;
  4. 面對當局人員實施逮捕,公民抗議者將配合拘捕,即使當局試圖沒收其財產,也不進行反抗;
  5. 若抗議公民的財產是受託性質,他將可以拒絕服從,即使喪失生命也要加以捍衞,但不能進行報復;
  6. 報復行為包括咒罵;
  7. 抗議公民絕不侮辱對方,也不會採取新式的喊叫,因為這有違不害;
  8. 抗議公民不向英國國旗敬禮,對於官員,無論英國還是印度的,也不能進行侮辱;
  9. 在鬥爭期間,如果有人侮辱官員,或對其實施攻擊,抗議公民將保護該官員,即使有生命危險,也要使其免受攻擊

歷史實例
公民抗命,是人們反抗法律不公的方法之一,在許多非暴力抗議運動中都有使用,包括在英國等地發生之爭取婦女投票權運動、在印度(甘地的不合作運動以及從大英帝國獨立的運動)、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蒙哥馬利巴士杯葛事件及在南非的種族隔離鬥爭,經常被列為是歷史上「公民抗命」運動的著名例子。近代的就包括,2014年香港示威及佔領中環等等。

世界範圍內的各種和平運動。其中最早獲得巨大成功的是埃及人反對英國佔領的1919年埃及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