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國的《查理周刊》到香港的《學苑》,近期最熱門的話題是言論自由。有趣的是,正當很多人行使他們的言論自由來討論言論自由,關於言論自由的各式各樣、根深柢固的誤解亦浮現出來,值得我們細心審視和詳加討論。
在這些討論之中,幾乎沒有人持反對言論自由的立場;也沒有人願意扮演「魔鬼的辯護士」(devil's
advocate),故意唱反調來質疑言論自由或計算社會要為言論自由付出的代價。這不僅是政治正確性的問題,還反映了在今日的國際社會和文明世界,言論 自由作為一種不可剝奪的權利(inalienable
right) 已經取得近乎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canonical status)。
這當然是因為言論自由除了是基本的人權之外,還與人民應該享有的其他權利有千絲萬縷、唇亡齒寒的關係。試想像一下,在沒有言論自由的社會,新聞自由還有可能嗎?學術自由又可以如何實踐?市民議政和討論公共事務不能暢所欲言,政治還會是眾人的事嗎?
言論自由重要,但這種權利既非凌駕一切,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和約束。這不是箝制言論自由的藉口,而是社會早已達至的共識。一般而言,倘若有人在行使言論自由
的時候傷害或冒犯其他人,他便有可能要承擔法律後果。這些按照所謂「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和「冒犯原則」(offense
principle)制定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包括誹謗、淫褻、煽動叛亂、散播仇恨、泄露機密、違反保密協議、侵犯版權、侵犯私隱和危害公眾或國家安全等等。
如何合理約束港人少談論
在 香港,有關言論自由的討論鮮有提及言論自由應該受到的合理約束;即使有,也往往是負面的論述。這其實不難理解:言論自由被普遍視為民主制度的基石,正因為
香港沒有民主,近乎不受約束、不顧後果的言論自由,就變成最佳的代替品(the next best thing to democracy),像「聖牛」一樣不容置疑和不得批評。
本來言論自由有助社會穩中求變。研究言論自由的權威學者、生前任教耶魯大學法律 系的愛默生(Thomas
I. Emerson)認為,言論自由是疏導社會不滿情緒的安全閥(safety valve)。人民隨時隨地可以盡情罵政府,便少了一個上街抗爭的理由。當然,倘若言論自由保護的盡是危害社會穩定和破壞有效管治的言論,得另當別論。
今 時今日在香港,談言論自由的人多,談如何善用言論自由的人少。其實言論自由是雙刃劍(double-edged
sword),可以用來行善,也可以用來作惡。我們有需要把暢所欲言的權利(the right to free expression)與這種權利的使用是否明智(the
wise use of it)兩者區分起來。
以《查理周刊》的慘劇為例,恐怖 分子在雜誌編輯部的大屠殺當然罪無可恕,但《查理周刊》又是否善用了它的言論自由?再辛辣,再尖銳,再荒唐的諷刺都不成問題,但諷刺要做到發人深省甚至當
頭棒喝,創作人與讀者須有共同或至少相近的道德觀和價值取向。英國作家斯威夫特(Jonathan Swift) 的《一個小小的建議》(A
Modest Proposal)公認是文學史上諷刺作品(satire)的經典,它以烹食愛爾蘭美味嬰兒這荒謬至極的建議,激起英國同胞的義憤,目的是要他們正視英國 政府不仁不義的愛爾蘭政策。《查理周刊》對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極盡嘲諷醜化之能事,不管動機何在,只會被大多數的回教徒理解為西方強勢文化對他們所屬的弱
勢文化的侮辱。這樣連最起碼的溝通也達不到,更遑論發人深省和當頭棒喝。
社會要培養分優辨劣能力
一個享有高度言論自由的地 方,必然是一個好主意和壞主意並存的「意見自由市場」(free market of
ideas)。這個地方能否長治久安,視乎它有沒有足夠的辨識能力,將好主意與壞主意清楚區分;並且毫不含糊地告訴公眾什麼是壞主意、什麼是好主意。我們 在強調和捍衛提出某個主意的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強調和捍衛駁斥這個主意的言論自由。唯有如此,社會才可以慢慢培養出分優辨劣的能力
(discerning po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