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5年1月10日星期六

周保松: 自由與宗教



自由主義深信,人作為獨立自主的個體,有自由意志和理性反思能力,因此在關乎一己生命安頓的宗教問題上,國家必須尊重每個個體的選擇。這是自由主義最基本 的價值堅持。這個堅持,或許會令某些宗教失去支配他人信仰的權力,或許會令某些教派因為得不到足夠支持而沒落,但這絕非自由主義有意針對某個宗教,而是因 為它必須將自由和平等放到最高位置所致。在這點上,自由主義沒得妥協。

自由主義與宗教之間的關係,是現代世界的大事。我們甚至可以說,如何使得不同宗教信仰的人能夠和平並處,是過去幾百年自由主義面對的最大挑戰。在此過程 中,自由主義逐步發展出一套相當獨特的政治道德來應對宗教多元之局,並取得相當大的成就。以下我先將自由主義在這問題上的基本理念勾勒出來,然後再回應一 些對它的挑戰。

1

在宗教問題上,自由主義的核心理念,是每個公民平等地享有由憲法保障的信仰自由的權利。這個權利往往意味著以下的制度安排。第一,在尊重其他人同樣權利的 前提下,公民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信仰和所屬宗教團體,同時有權放棄原來的信仰及離開原來的團體。第二,信仰自由具有優先性,政府和教會不得以集體利益、國 家安全或上帝旨意之名,犧牲公民的自由權利。第三,政府權力的正當性來源,來自定期的民主選舉,而非任何宗教。政府制訂的法律和推行的政策,必須一視同仁 對待所有宗教,不應偏袒任何教派,同時不應訴諸特定宗教信仰來為這些政策作出辯護。第四,為確保機會平等原則,無論是政府或私人企業,在工作招聘時,都不 應將應聘人的宗教信仰作為考慮因素(除非該工作是和信仰直接相關,例如神職人員)。

一個充份尊重上述原則的社會,是一個信仰自由的社會。這樣的社會,將有很大機會是個信仰多元的社會,因為不同教派會在這個自由的信仰市場中,以不同方式爭 取信眾,人們也會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不同的宗教。自由主義維繫多元社會的方式,是既不要求所有人相信同一種宗教,也不要求所有人放棄宗教,而是用政教分離 的方式,將宗教領域和政治領域分開。在政治領域,所有人擁有相同的公民身份,並因此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在宗教領域,每個公民可根據自己的選擇而擁有不同 的宗教身份。而當兩個領域發生衝突時,政治領域具有優先性:任何教派都不可以以教義之名,限制信眾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也就是說,所有教派必須服從自由社會 的基本政治原則。這個優先性,是維繫多元社會統一的基礎。

對自由主義來說,這兩個身份完全可以同時並存。例如服務同一個政府的官員,可以是天主教徒或伊斯蘭教徒,更可以是無神論者,彼此不會因為信仰差異而引起衝 突。為什麼可以這樣?因為在制度和價值觀念上,他們都接受了政治和宗教身份的二分,不會將自己的信仰強加於別人,在進行與工作相關的決策時亦不會以自己信 仰作為判斷準則,而須訴諸法律及所有公民原則上都能夠接受的公共理由。這種制度和價值上的共識,使得自由社會一方面容許和鼓勵宗教多元,另一方面又建立起 和平共處和社會穩定的紐帶。這個紐帶不是靠宗教、血緣和種族,而是靠自由主義的一組道德信念及由此發展出來的制度文化。

2

從人類發展史來看,這是很不容易的成果,中間經過不知多少衝突,才慢慢形成這樣一個多元共存的格局。如此不易,因為許多宗教都有整體性和排他性這兩重特 點。所講整體性,是說宗教往往有一套相當完備的關於世界、道德、政治、經濟、教育和婚姻的看法,這些看法形成一個環環相扣的體系,並指向同一個目的,就是 如何在生活世界的每個環節實現該宗教所界定的終極真實和圓滿境界。也就是說,宗教不只是生活世界的某個環節,而是全部,並為這個世界賦予意義。因為這種整 體性,宗教往往有很強的排他性,不容易接受其他宗教同時存在。因為容忍其他宗教在同一個世界存在並與之競爭,不僅在知識論上不能接受(如果我的神是真的, 他的神就必然是假的),在道德上也不可接受(如果我的神所教導的是對的和神聖的,他的神所教導的就必然是錯的和腐敗的),同時在策略上不智(如果在我力量 佔優時容忍對方,實在難以保證他朝時移世易時對方不會反咬一口)。

正因如此,宗教衝突往往曠日持久且極難化解。我們也因此可以看到自由主義的化解之道,其實是現代世界的範式轉移(paradigm shift):宗教不再是統攝社會不同領域的最高原則,宗教也不再被視為所有人生命中無可質疑的唯一選項,而是眾多選項之一。正如當代哲學家泰勒 (Charles Taylor)所說,這是「俗世時代」最重要的特徵。[1] 就此而言,自由主義沒有消滅宗教,而是轉化了宗教,並換了一組政治原則來規範現代的集體生活。這個從宗教社會轉向自由社會的過程,是現代性規劃的核心議 題,中間歷經無數波折,迄今仍未完成。

我認為,這組原則中最重要的,是自由原則和平等原則。自由原則就是國家必須容許每個公民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信仰,平等原則就是國家必須保證每個公民享有相 同的選擇自由的權利。兩條原則加起來,即意味著國家的首要責任,是尊重和捍衛人民平等的信仰自由的權利,而不是去宣揚或壓制任何宗教。換言之,國家理應在 不同宗教之間保持中立。保持中立,並不是因為所有宗教同樣地好,也不是因為根本沒有任何標準去比較各種宗教的高低,更不是因為信仰本身無足輕重因此無可無 不可,而是因為這不是國家應當擔當的角色。國家要平等地對待所有公民,便應該尊重公民的自由選擇,而不應該在這個關乎個人終極關懷和安身立命的重大問題 上,強加國家意志於個體身上。

自由主義選擇這種立場的原因,不是價值虛無,而是對自由和平等的堅持。這是它的底線,因此自由主義不會容忍那些鼓吹侵犯自由和平等的教派。也就是說,自由 主義所說的中立對待,有個前提,就是不同教派必須接受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劃定了宗教自由的邊界,同時也在相當根本的意義上轉化了宗教的內涵,例 如它們必須容忍和尊重人們的宗教選擇。從宗教社會到自由社會,國家制度不僅要變,不同宗教的教義和實踐也必須作出相應變革。這是相當漫長痛苦甚至充滿政治 衝突的過程。我們因此不要誤會,以為自由主義是沒有原則的放縱各種宗教實踐,又或以為自由主義這麼做是因為價值主觀主義和虛無主義。

在這個制度框架下,自由主義傳統中十分重視的宗教容忍,嚴格來說也不適用於國家,因為國家本身沒有自己的國教,因此也就談不上容忍那些異於國教的教派存 在。國家要做的,是平等尊重──而非容忍──公民的宗教選擇。尊重和容忍,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德性。容忍往往意味著擁有權力的一方對另一方所持的信仰,有一 種負面評價,但卻基於其他理由而選擇了自我克制。尊重卻沒有這種意涵。它要麼意味著一方對另一方信仰本身的尊重,要麼意味著對信仰者人格的尊重,但都沒有 負面評價的意涵。所以,當我們爭取信仰自由時,要求國家容忍一些它不喜歡的宗教,和要求國家尊重公民應有的選擇權利,是兩回事,後者才應是今天自由主義追 求的目標。[2]

3

討論至此,我們應該見到,從自由主義的觀點看,自由平等原則的基礎,不應立足於任何宗教。原因很簡單,如果它這樣做,它便不能公平對待其他宗教。例如如果 國家接受人人平等的理由,是因為我們都是基督教上帝創造的兒女,那麼對非基督教徒來說,這個論證便沒有任何說服力,亦難以得到他們的反思性認可。[3] 因此,自由主義要證成它的基本原則,便必須提供獨立於不同宗教,同時原則上又能夠為不同教派共享的道德理由。

讀者須留意,我這裡強調的是「從自由主義的觀點看」,而不是從某個特定宗教的觀點看。不同宗教的信徒,當然可以從自己的教義出發去理解和接受自由主義。也 就是說,在自由社會,可以存在不同性質的理由去支持自由制度的實踐,但並不是所有理由都適宜作為多元社會中共享的,能夠滿足公共證成的理由。尋找和證成這 些理由,不一定是某種宗教的責任,但卻一定是自由主義的責任,因為自由主義承諾必須要在國家之中給予自由公民平等尊重。
但在今天的中國,我們卻常常聽到這樣一種觀點:自由主義並不足以支撐自身。自由主義要在中國生根,便必須找到它的宗教和文化根源。例如基督教徒會說,自由 主義源起於西方基督教文明。若要中國人真心接受自由主義,首先要令他們廣泛信奉基督教。又或儒家信徒會說,中國二千年來都是儒家文化主導,所有中國人的觀 念和行為都受儒家影響,自由主義要在中國落地,便必須和儒家接軌,並從儒家傳統開出自由和民主。這兩種觀點在立場上雖然針鋒相對,但都有一個共同的認定, 就是自由社會的制度雖然值得推崇,但自由主義本身沒有足夠的道德和文化資源來支持自身。

這裡所說的「支撐」,最少有兩層意思。一是工具性的,即如果我們想在中國推行自由主義制度,便必須得到其他宗教和文化傳統的支持,否認難以成功。二是證成性的,即自由主義的制度安排,需要一個本身不是自由主義的宗教文明來為它提供道德基礎,否則難以成立。
我對這兩種觀點皆有保留。先談前者。今天許多國家都在實行自由民主制,這些國家各有自己的宗教文化傳統。從歷史經驗看,我們沒有證據證明說,自由民主必須 依託於某種特定宗教才能有效發展出來。遠的不說,即以臺灣為例,它的民主轉型時間並不長,但到今天已發展得相當成熟,而在爭取民主化過程中,基督教、佛教 或儒家,並沒起到什麼關鍵作用。又以當下香港的政治發展為例,即使在基督教和天主教內部,對於爭取民主的手段和目標,往往也有極大爭論,有的教派立場甚至 非常保守。而在一波又一波爭取民主的社會運動中,人們訴諸的,絕大部份是自由主義傳統提供的價值和政治想像,例如自由、平等、權利、正義、尊嚴、社會契約 等,而不是基督教。但讀者須留意,我這裡並不是說,不同宗教必然不會支持自由主義。事實上,即使不是基於宗教理由,而是出於現實考慮,許多宗教也願意支持 信仰自由,因為這樣可以避免無休止的宗教衝突,並令不同信仰的人能免於恐懼地生活在一起。我這裡只是強調,某個宗教的態度與自由主義的發展之間,沒有必然關係。

轉到道德證成問題。自由主義真的需要宗教來為自己提供道德基礎嗎?答案是不需要。正如我在前面指出,自由主義既然肯定人是自由平等的個體,同時認為國家有 責任尊重公民的自由選擇,它便不可能在一個宗教多元的社會再訴諸某種宗教教義來為自己的原則辯護。事實上,從洛克、盧梭、康德、穆勒再到當代的伯林和羅爾 斯,自由主義傳統一個相當清楚的思想軌跡,正是逐步擺脫基督教神學來為自己辯護,並已累積下豐厚的道德資源。[4] 另一個有意思的觀察,是1776年發表的《美國獨立宣言》,仍開宗明義地訴諸造物主來證明人人擁有不可讓渡的權利,但到了1948年的《聯合國人權宣 言》,普遍性權利的基礎已改為奠基於人的理性與良知,而非任何宗教。

4

或許有文化保守主義者會說,我們是中國人,所以必須從自己的傳統推出民主憲政,否則就會喪失我們的文化主體性和身份認同。這種說法沒有道理。因為倘若真的 如此,世界上許多從政教合一社會轉型到自由民主的國家,恐怕都已失去主體性,並面臨嚴重的身份危機。實情顯然不是這樣。我們作為有道德意識和理性能力的存 有,如果經過對歷史經驗的認真總結和對政治道德深思熟慮的思考,最後有意識地選擇了民主憲政作為國家未來發展的方向,這些便是我們當下的信念,也是我們當 下的實踐,而非外人強加於我們身上。這些信念和實踐,實實在在構成我們作為中國人的身份認同和政治文化的一部份。用一種靜態的觀點去想像所有中國人共享一 種永恆不變的文化本質,並相信這種本質就是真的和對的,既與歷史事實不符,也忽視了人的自主性與能動性,更誤解了人與文化的關係。

有人或會提出一個更為根本的質疑:自由主義的整個政治規劃,其實本身就是想建立一個俗世多元的國家,而這必然對宗教不利,因為一旦容許宗教自由同時迫使宗 教從政治領域撤退,即意味著宗教在人類生活中的影響力和重要性大大下降。如果我是一個虔誠教徒且深信自己所信就是世上唯一真理,為什麼不可以通過國家權力 來要求別人也相信同樣的真理,反而要尊重別人的信仰自由?自由主義看似中立,實際上對宗教充滿偏見和否定。

這樣的質疑很普遍,而且也正因為有這樣的質疑,今天世界各地仍然有許多宗教衝突。但這樣的質疑合理嗎?我認為不。首先,自由主義可以回應說,如果所有宗教 都持有同樣想法,都要求國家運用權力來壓制其他宗教,那麼結果必然是衝突收場。歐洲十六十七世紀經年累月的宗教戰爭,使當時的教派逐漸意識到,宗教寬容和 政教分離才是和平共處的最好辦法。一開始的時候,不同教派或許會覺得這只是不得已的暫時妥協,但隨著時間過去,自由制度慢慢建立起來後,大家自會見到這種 制度的好處,包括不用時刻提防其他教派攻擊,國家可以公平地處理宗教爭議,公共政策能夠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教派,公民之間不會因為信仰差異而影響彼此合作 等。更重要的是,事實上,信仰自由不僅沒有令宗教消失,反而使得各種教派可以在憲法保障下,自由宣教去爭取更多信眾。[5]

最後同時也最重要的,是自由主義深信,人作為獨立自主的個體,有自由意志和理性反思能力,因此在關乎一己生命安頓的宗教問題上,國家必須尊重每個個體的選 擇。這是自由主義最基本的價值堅持。這個堅持,或許會令某些宗教失去支配他人信仰的權力,或許會令某些教派因為得不到足夠支持而沒落,但這絕非自由主義有 意針對某個宗教,而是因為它必須將自由和平等放到最高位置所致。在這點上,自由主義沒得妥協。


[1]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1-3.

[2] 洛克呼籲宗教容忍的時候,歐洲的國家,包括英國,都是有自己的國教的。

[3] 對於「反思性認可」的討論,請參考本書第三章。

[4] 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在這個問題上有相當精到的闡述。他甚至認為,為了滿足自由主義自己所定下的正當性要求,在現代合理的多元主義社會,自由主義的政 治原則甚至不能訴諸於康德式或穆勒式的整全性自由主義。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expanded version).

[5] 羅爾斯便認為,政教分離的政策,使得天主教在美國的發展較歐洲更為繁榮。John Rawls, “Commonweal Interview with John Rawls” in Collected Papers, ed. Samuel Freema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621.

(原文收於《政治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