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5年1月6日星期二

王永平: 全民決定是否「袋住先」



人大常委會去年831日就2017年香港普選特首的決定,觸發一場歷史性的佔領行動。清場結果顯示人大 8.31決定不可撼動。政府隨即展開第二輪政改諮詢,以短短兩個月期限,問問市民大眾對一些無重大意義的細節有什麼意見。例如,候選人應該是兩個或三個, 入閘門檻是否維持八分之一提委會成員等(出閘須過半數的規定當然無須問)。

從政府角度看,這次諮詢的最大作用是希望令更多市民接受「袋住先」。泛民議員一早表明會杯葛諮詢,但為了穩着反對聲音,他們會繼續質疑人大決定不能接受之處。

一如既往,無論中央如何三重落閘,總會有有心人嘗試在重重設限內尋求一些能令中央放心而港人較為受落的改善建議,藉此美化原來鐵板一塊的安排。我指的是陳弘毅教授建議的白票守尾門方案。

陳 弘毅方案其實是分為兩部分。首先,他建議成功入閘的參選人必須組成兩至三人的名單,然後由提委會按過半數規定通過名單內的人士成為特首候選人。這個名單制 令泛民參選人有藉口與建制派商量,接納他(或她)在名單內。建制派也可以藉此要求泛民提名一個中央接受的愛國愛港人選。

可惜這個良好意願其實沒有任何保證可以落實。手操生殺之權的建制派可以主動或被指示組成自己友參選名單,而泛民或其他非建制派組成的參選名單根本沒有機會獲得過半數提委會成員的支持。

陳弘毅方案的關鍵是在第二部分,即在一人一票選特首時,只要有過半數選民投白票,選舉便失效,需要重選。他提出兩個重選方法。一是提委會選出下屆特首(即原地踏步),或是提委會選出一個任期短(例如兩年)的「臨時行政長官」。

這個白票守尾門的建議,容許港人透過選票(白票)表達他們不接受人大8.31決定的普選框架,或不接受提委會提名的侯選人的立場,而假如這是多數人的意見,中央和政府便應該尊重港人意願,收回成命。陳弘毅認為這個額外守尾門機制很合理,亦合乎邏輯。

陳 弘毅提到邏輯,令我想起,我曾撰文指出人大8.31決定的基礎,是它認為只包括約24萬選民(不足香港登記選民十分一),而其選舉方式是小圈子為主的提委 會符合《基本法》第45條指的「廣泛代表性」。這個中國邏輯思維很難被只懂普通邏輯的港人所認同。(見〈中式普選要或不要 應讓港人投票決定〉3.9.2014)。文章建議政府舉行全民投票,讓港人決定是否接受這個中式普選框架。假如政府不做,泛民便應該讓他們其中一名超級區 議會議員辭職,製造一個接近全民投票的補選。我這個主張一直沒有改變(見〈「佔領」撤難清亦難 辭職「公投」莫遲疑〉5.11.2014

陳弘毅提出的白票守尾門方案,與我建議的全民投票決定是否接受人大8.31決定其實是基於同一邏輯。兩者的差異是我認為港人應該預早投票決定,而陳弘毅則希望港人到最後關頭才有機會否決。此外,陳方案對支持人大決定的政府和建制派其實非常有利,理由如下。

第一, 香港選舉制度一向沒有區分白票和廢票。因此,無須強制投票的香港選民一向都沒有投白票的習慣或文化。他們是以不去投票來表達對候選人或選舉安排的不滿。(在上次「五區公投」時,建制派是杯葛選舉,而不是呼籲支持者在一個其實是百分百合法的補選中投白票。)

第 二, 香港現時已登記的選民有3百多萬。假如2017年第一次特首普選時有2百萬人投票,陳方案需要超過1百萬人投白票才可以令選舉無效。這樣高的門檻根本很難 達到。真要公平地顯示民意,不如把現時自願投票制度改成強制投票(像新加坡一樣)。但中央或政府會因為讓市民有機會否決人大決定而改變整個選舉制度嗎?不 可能吧!

雖然按以上分析,白票守尾門能夠守得到的機會極微。但這建議依然不符合中央堅持要零風險的立場。(在提委會按選委會組成情況下,中央不接受的人選根本不可能得到3成的委員支持,但人大卻決定須過半數通過候選人)。

人 大決定框架下最大的民主參與成份只是容許獲得八分一提委會成員支持的人入閘表演。在這方面,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便經常指出,一名有能力的參選人(即使是來自 泛民)入閘後,他(或她)便可透過與其他參選人公開辯論贏得高民望。到時,提委會便很難逆民意不讓他出閘。這同樣是個無保證的良好願望。政治現實是:絕大 多數提委會成員不是由市民一人一票選出的,他們的權力來源是小圈子或中央。他們心裡清楚,向誰問責才是最正確。

另一個良好願望是希望中央會挑選兩至三名港人看得順眼及揀得落手的特首候選人。但想深一層,假如絕大多數人信任中央會挑選出一個才德兼備的下屆特首,我們何況放棄普選,索性讓提委會代表中央去做這件事。不過,以往經驗好像沒有給港人多大信心。

我個人不認同人大決定,但維持開放立場:讓港人用最公平、最民主的方法,投票決定是否接受人大框架的普選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