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1月22日星期二

戴耀廷: 如何提高司法覆核成功率




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的睿智計劃與法律學院的法治教育計劃合辦一個關於司法覆核與公民社會的研討會,研討會討論公民社會以司法覆核這法律途徑挑戰行政決定或政府政策的問題。研討會邀請曾經參與「領匯案」的陶君行和「皇后碼頭案」的朱凱迪,分享他們對案件的經驗和感受。

「領匯案」、「皇后碼頭案」、「保護維港案」、「公屋減租案」與較近期的「港珠澳大橋案」都是公民社會以司法覆核挑戰行政決定或政府政策的重要案例;而「領滙案」更可說是這類型案件在香港的法律發展立下一個里程碑。

我稱這類由公民社會為公益而非個人利益而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為「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典型的情況是,公民社會的組織認為政府按一些政策或法律所作的決定,不符合他們所理解的公益或社會公義,便以一名或多名符合資格申請法援的受影響者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以挑戰相關決定、政策或法律的合法性或合憲性。

申請司法覆核是為了維護他們信納的公益或公義信念而採取的一系列社會行動之一,總體目的是要促使政府改變現行做法、政策或法律,並提升公眾對相關公益或公義理念的認知和認同。

近十年出現過的「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案件,有成功,也有失敗。要判定「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的成敗,不能單從申請的最終結果是否成功去看,因案件即使敗訴,若政府最終改變相關決定、政策或法律,或公眾某程度上因案件而改變對相關的公益或公義理念的看法,那麼提出「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這行動也可算在一定程度上取得成功。總結近十年多宗「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的經驗,若要提高成功率,有幾點還是要注意的。

一、須有好計劃

「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推動政策改變或提升市民意識,須有很好的計劃,否則行動未能成功,申請者還可能付出很大的代價。由於法院對這類訴訟不大同情,故在訟費方面,若申請失敗,即使申請者並非基於個人利益,法院仍很大可能按照常規,要求申請者負擔政府訟費;政府訟費有多大,事前也沒有可能知道,完全視乎 政府聘用的律師的收費而定。

即使公民社會以一些合乎申請法援的人為申請者,但法援只保障已取得法援後所產生的法律費用,之前的就不受保障。就以「皇后碼頭案」為例,朱凱迪符合資格,也取得法援,但因當時提出申請時間緊迫,在取得法援前,法律程序已告展開,政府那方已須付出法律費用應付,當申請敗訴,政府便要求朱凱迪個人承擔訟費。結果朱凱迪須承擔近三十萬元訟費。故此,好的計劃至少可以減低敗訴的代價。

二、須有適當議題

必須有適當的議題,才應採用「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在一些案件,公民社會為了挑戰某一決定、政策或法律,但基於法律原因,他們未必可以在訴訟中直接質疑這項決定、政策或法律的具體內容的合法性或合憲性,而要用一些技術性的法律觀點作出挑戰。這類型的司法覆核能否成功,很視乎公眾會否因申請透過媒體的報道 和討論而改變他們的看法。假如申請本身的法律觀點並非公民社會直接的具體公益或公義訴求,那對公眾來說,訊息是混亂不清的,那令公眾會因訴訟而改變看法的機會減低。

三、須有一定勝算

即使「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不一定要勝訴才算成功,但若最終敗訴,也可能減低公 眾對公民社會提出的具體公益或公義訴求的認受,因他們可能覺得既然連法院都判定申請敗訴,那麼公民社會的理據必定是不足的了。這有可能產生反效果,因此要以「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挑戰一項政府決定、政策或法律,有一定勝算後才值得採用。

總的來說,「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應是以社會行動去挑戰政府決定、政策或法律的最後武器,如非必要,也不要用上;也不是所有公益或公義的議題均適合採用「社會行動型的司法覆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