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2年12月23日星期日

何雪瑩:每年案件幾萬釋法影響有限——訪陳弘毅




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的新書題為《法治、人權與民主憲政的理想》。

多麼沉重。

民主憲政,擺明冇。據說2017開始雙普選,但我想沒太多人真心相信將會是沒有門檻的選舉。新加坡都有普選啦,普選過程只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

人權,好似仲有。但每次遊行示威就覺得愈來愈少,特別是內地「領導人」來港時。

法治?應該有。毋庸置疑,香港是華人地區法治最完善之地。電視劇都成日講﹕「香港係法治地方!」連TVB都相信有並經常掛在口邊,足證香港一直以法治為傲。

所以,一提釋法,夜睡不寧神經緊張。陳教授說,法律問題應由法庭處理,社會難以判斷。我知法律複雜,所以我們才重視包致金,良心法律學者才那麼重要。

律政司已向終審法院提交書面陳述,請求法院在外傭居港權案,考慮依據《基本法》,向人大常委就1999年居留權案的法律效力尋求澄清,希望同時解決外傭及雙非嬰兒的居留權問題。新聞一出,全城嘩然。又釋法?

雖然新書內容涵蓋人權、民主、啟蒙運動、儒家精神等形而上的討論,但記者們一坐低圍着陳弘毅個多小時,話題從沒有離開釋法。我們說,大家都擔心。陳弘毅說,由政府請求終審法院考慮提請人大釋法並非首次。

「基本法沒有澄清釋法程序」

99年吳嘉玲案政府已請求終審法院提請釋法,法庭認為沒有需要;01年莊豐源雙非案,政府在訴訟過程中請求法院提請人大釋法,解釋內地人在港所生子女居港權,法庭亦認為沒有需要。第三次是去年剛果金案,訴訟時在終審法院提請釋法,法庭認為符合要求,於是提請人大釋法。今次已經是第四次,並非全新做法。由訴訟雙方在法院陳述論點,每次都由法院判決每件案件是否符合基本法158條釋法的明文規定。」陳弘毅說。

菲傭居港權似乎不牽涉中央特區關係,只是香港內部事務,為何提請人大釋法?

陳弘毅說﹕「目前政府尚未公布提請人大釋法理據,所以評論釋法是否合理實在言之過早,難以判斷。基本法24條居港權條文明顯屬於香港自治範圍,我估計政府未必會提請解釋24條,用其他理據,例如99年吳嘉玲案釋法衍生的問題。」如陳弘毅所言,99年吳嘉玲案後人大已就第24條釋法,今次律政司要求人大解釋其釋法,算不算「釋上加釋」?陳弘毅亦說,其實基本法沒有澄清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解釋的程序。

釋法三種

陳弘毅解釋過去釋法可分為三種﹕

●「99年吳嘉玲案釋法效果類似修改基本法,因為當事人吳嘉玲已勝訴,他的權利沒有因此被剝奪,釋法只影響後來申請居港權者。當時是終審法院判政府敗訴後,政府自己提請人大釋法,社會和法律界比較難接受,從此政府沒有再用過。」

●「04年人大常委會主動解釋基本法的2007年後的政改條款,而非香港法院或政府要求,這次是補充和細化法律條文,效果亦如同修法。」

●「基本法第158條列出一些條件,如法院需要判決有關法例,明文要求終審法院,這些都需要認真執行。」

「中央及特區政府理解第一及第二種釋法令香港社會及法律界難以接受,除非迫不得已,否則會盡量避免採用。終審法院非常嚴謹,要求雙方在訴訟前提出書面陳述理據,法院先參詳書面陳述,上庭再聽雙方口頭陳述。今次是政府在書面陳述提到請求人大釋法,此消息未開審已被傳媒報道。」

上周《明報》刊出的訪問中,包致金指出釋法的危險性﹕「在英國制度之下,國會至高無上,推至極端,可說通過任何法律也具約束力,但假如真的通過荒謬的法律,這個制度就宣告完蛋,因為現實是人民不會接受。全國人大也是一樣。假如將『黑』釋為『白』,『一國兩制』實際上就宣告完蛋。『沒有主權(sovereign)需要採取這種手法。』」訪問者吳靄儀下了這樣的註腳﹕「從另一個角度看,也是為何即使是由終院轉介的釋法(而並非由政府提出),香港市民有這麼大的戒心﹕因為我們害怕北京是在不停地試水溫、找空隙,香港民意反彈稍為鬆懈,更辣的釋法就會接踵而至了。」對,我們就是怕釋法會衝擊法治。陳弘毅解釋,不是所有釋法都會有此效果。

「有更好方案政府不會提釋法」

「基本法第158條說明幾時一定要釋法,如果要認真執行基本法,不能否定符合基本法158條的釋法,問題是158條定下的釋法條款是否被滿足。但這點不需靠社會討論,因為正如其他法律問題一樣,任何案件去到法院,訴訟當事人提出論據,是否接納論據全由法庭決定,這是法律問題,純粹涉及如何理解第158條,社會甚至法律界人士都不能取代法庭作絕對判斷。法院會聽取雙方論據,代表政府的大律師會解釋為何案件符合第158條,代表菲傭的大律師亦會解釋為何不符,正反雙方會提出對己方有利的論據,法庭聽過後作公正判決。」

既然第一次釋法正是因為政府在終審法院敗訴後,「輸打贏要」自己提請人大釋法,有得一次,今次會否是第二次?

「這問題跟菲傭案反而沒有直接關係,因為今次考慮到雙非問題。我不太清楚政府考慮,提請人大釋法是處理雙非問題的其中一個途徑,是否應該由政府提請人大釋法言之尚早,要顧及民意走勢,如大部分市民都不想以政府提請釋法來處理,又有人提出更好方案,政府應該不會;但如大部分市民都認為雙非問題需要立刻解決,甚至以釋法解決,政府不會排除這個做法。」

我想,這種不會排除,「強政勵治」,以人大釋法達到行政目的,就是大家最擔心之處。

「三權合作因中央不了解港政治制度」

我想起「三權合作論」。自從2008年掌管香港事務的習近平訪港,會見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大法官等人時,公開要求香港管治班子「團隊要精誠合作,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構,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京官要求香港三權合作之聲不絕於耳。

「中央對香港政制有睇法,如行政主導,三權之間既合作又制衡。姬鵬飛1990年說明香港行政立法既要配合又要制衡,以保持香港穩定,這些都是基本法起草時的考慮。而基本法亦肯定司法獨立,內地學者亦相當肯定這點。所以三權合作只是期望,希望香港政府運作更順利,但不是否定司法權和行政立法互相制衡的原則。」

「三權合作因中央不了解香港政治制度,是善意提醒,想香港政府管治順利,他們沒有能力迫使立法機關同行政合作。甚至建制派也不一定支持政府,立法會有權否定政府提出的任何立法及財政議案,這是事實,沒人能夠改變。」對,這是事實,理論上。另一項事實是當阿爺吹雞時,建制派會轉ɜ。加上分組點票、功能組別等先天不公,雖然立法機關理論上可以不合作,建制派也不一定次次跟隊,但你估,在這個先天畸形的議會,合作定不合作容易?

有人擔心,由政府邀請法院提出釋法會讓司法機關受壓。

「這只是單方面看法。香港不是發展中國家,司法獨立已是傳統,法官亦不需要擔心如判決對政府不利會否遭報復,如被罷免,減人工,影響升遷。」

最近好紅的包致金不被續約呢?

「香港法官有退休年齡,基本法規定,退休年齡前除非一些原因,否則不能罷免法官,這是保障司法獨立。」本來法官按傳統可以續任,而且包官講到明想做下去?「我相信香港社會接受法官退休制度,退休制度不是司法獨立障礙,回歸前已經有。」但包官跟繼任者同齡?「包致金由1997年做到2012年,今年達退休年齡,如果法官到退休年齡退休,不可理解成不尊重司法獨立。而且繼任者未做過終審法院,如果法律界認為他對法律界有貢獻,讓他做一陣也是合理安排。」

外行人角度看,我覺得在香港做法律界其實幾幸福,因為公眾實在非常珍惜法治,每次法治一受威脅,大家神經緊張。

「法治有好多環節」

「法治有好多環節,公眾討論集中在釋法和司法獨立很合理,但不能將兩者總結為法治。香港每年有幾萬宗案件,人大釋法對絕大部分案件沒有任何影響,如果睇返97年到現在,人大釋法處理過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之後04年處理政改,也不影響一般市民權益。從更闊的視野來看,人大釋法對香港影響非常有限。」

同時身為中國法專家的陳弘毅,神經絕對沒有我們這些行外人那麼緊張。為何他會如此樂觀?

說起內地法治,陳弘毅如數家珍,娓娓道來中國憲法條文轉變﹕60年代如何將法治和人權視為資產階級概念,社會主義國家不應採用,直到99年和04年修憲寫入法治和人權,認同是普世價值,陳弘毅書中提到,由改革開放開始是中國法治的黃金三十年。他亦說,雖然中國理論上接受人權,實踐上並未滿足人權要求。陳弘毅訪問中不斷提到,基本法第幾條保障獨立,第幾條保障什麼,但正是內地司法這種條文理論和實踐的落差令我們對法治如此擔憂。言論和出版自由也有寫入中國憲法,可是出版一樣被審查,劉曉波一樣坐監,不關事的劉霞亦形同坐監。陳冠中亦說過,就算不提政治改革,如果中國真正做到依法治國,已經謝天謝地。

我們不是生活在法律條文中。對法治的憂慮難以因為條文保障了什麼、「中央其實沒有惡意」的說法而釋懷。陳弘毅說香港司法成熟,中國在法律上而言則是發展中國家,如此比較更易明白為何港人抗拒釋法,這等於是幼稚園生向大學生解釋法律一樣。而且我們對中央的看法不是只從司法一事得來,還包括國民教育、領導人訪港等香港事務,內地的維權事件亦深深影響我們對中央的觀感,港人對中央干預法治的憂慮不能獨立於其他面向。當港人面對價值觀截然不同的中央,面對非我等凡夫俗子可理解的法律,只好成為驚弓之鳥。只因我們害怕,最後一道防線終有一日失守。


劉雲書評:陳弘毅新書《法治、人權與民主憲政的理想》

2012-12-21

香港由踏入2012年至今,社會上發生眾多變化,社會中經常出現喊著人權、法治等訴求,更高呼要捍衛香港人的核心價值云云。但是,這些詞彙令人聽後有似懂非懂的感受,究竟人權與法治等理念是什麼?今集跟各位聽眾介紹的一本好書就是與此有關,它的名字叫“法治、人權與民主憲政的理想”。

書的作者是香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弘毅,出版商是商務印書館。陳弘毅以深入淺出的手法及顯淺的文字把人權、法治以致民主憲政的理論逐一陳述,若沒有相關認識的讀者看後,肯定可以理解明白有關的概念及關係。

書中他對歧視也撰文討論,他認為每一個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標準強加於別人,只有在一個民主、開放、理性及寬容的社會裏,個人的尊嚴及價值才能保障及發揮,小數的人才不會因思想或行為上的別異而被傷害,歧視或排斥。他更指,歷史已證明,迫害異己只會帶來苦難。

不過,陳弘毅談法,最為人留意的是他對中國法制的陳述及分析。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陳弘毅,縱被傳媒形容為是中央政府諮詢香港法律學者的頭號人物,他對中國法律發展的歷程,箇中出現的波折以致今天展現的理念及問題,十分掌握,且可在書中搜尋得到。

他在書中確認中國過去30年間在法治發展方向上的努力。可是,書中這樣寫:

“中國大陸官方以致學界未能全面接受西方的法治理念,不是由於他們有中國文化本位的思想,而是由於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主導地位,因此當今中國大陸官方提倡不是法治國家,而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是一般的法治理念,而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共接受的法治是社會主義的法治,不容法治削弱或拋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中國大陸的社會主義法治的特色最明顯是在運作中表現。陳弘毅書中說,“法治跟中國共產黨存在張力及矛盾……中國共產黨的組織享有特權。在實踐過程中,中國領導人可根據情況來決定。……中共在維持黨的權力統治是非常小心謹慎,不會容許黨以外的其他機構有太多的權力如法院。人民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來對國家的行政決定提出訴訟,但是,對於黨組織及黨的領導人作出的行為及決定,或其制定的範圍及政策,人民無從訴訟,法院沒有權轄權,免得存在任何法律規範共產黨的運作及權力的行使。”

如何能夠令中國的法治理念跳出故有的意識形態?陳弘毅道出一個實質可行的做法,就是進一步落實國際公約。

“中國若果可以進一步進行法制改革,它的法律可以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便可正式批此公約,這亦可正式接受國際社會包括人權委員會對中國人權狀況的監察。這該是可見將來較好出現的發展。”

陳弘毅指,中國近年間積極參與國際間人權保障的活動,且已批准推行早年已簽署的“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他認為,另一個與公民的自由或政治權利有關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已於1998年簽署,只不過迄今仍未批准生效。

對於,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較早時的言論,隨後,將出任中聯辦主任的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的文章,到現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建議終審法院提呈人大釋法之事,陳弘毅都不認為有損香港的司法獨立,相反,是有些人的反應過敏了。

“他們的言論及行為,引起了坊間一些過敏的反應,我認為要將他們的言論整篇查看及理解,方可明白他們的意思,我相信有人對他們有誤解,我更不覺他們的言論會對現時的法官或政府官員有任何負面的影響。”

哪他是否認同終審法院自動提呈人大釋法?陳弘毅以現時仍未知道律政司的理據,故婉拒評論。不過,這本結集了他過去撰寫的文章而出現的新書,原來有部份文章曾在中國境內出版,究竟有多少名管轄相關問題的共產黨官員們承認及接受,中國的法治仍遠遠落後於西方的民主法治理念?他們繼而能真真正正做到黨與人民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共同接受法律的規範,而不是黨可凌駕於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