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傅景華
本年3月,申訴專員就香港公開資料制度第二次發表主動調查報告,明確建議香港要引入資訊自由法。申訴專員並指在未立法前,政府應改革現行公開資料制度,並提出9項改革建議。輿論驚覺香港「資訊檔案處理大落後」、檔案管理「無王管」和「漏洞多」(摘自報章社評標題),多份報章社評支持改革制度及立法。但政府的反應冷淡,只說會「考慮法律改革委員會就公開資料法的建議」,但仍強調現制度「行之有效」、「有超過97%索取資料的要求獲批,只有不足3%要求因守則容許的理由而被拒,表現不下於其他地區」。
若政府要等法改會有結果才有動作的話,即是法改會報告如要到2016年才面世,之後再一輪公開諮詢及給予政府時間進行研究,加上政府並不必然跟隨法改會的建議,換言之香港引進資訊自由法將會是遙遙無期。
至於改革現時的行政措施《公開資料守則》,政府並沒有如過往般即時回應接受還是不接受申訴專員的建議,只說會詳細研究及改善制度的運作,但並沒有提出「詳細研究」的改革時間表。
政府所指的「97%索取資料獲批」更是粗糙的「語言偽術」。申訴專員在報告中已經明確指出,政府並沒有清晰定義何謂一個申索資料的個案,「97%獲批」這數字並不包括未有指明按《守則》索取的申請,所以難言此數有何意義。
全世界已有超過100個地區,以立法方式保障公民索取政府資訊的權利。現在香港政府唱慢板拖累資訊自由法的立法遙遙無期,改革現行制度也沒有訂下時間表,卻用含糊的數字以「語言偽術」蠱惑人心,客觀上就是在拉布——拖延改革香港公開資料制度的步伐,拖垮香港作為資訊自由中心的地位。
就算在有資訊自由法的地區,沒有政府會由衷的願意公開資料。在任內引入資訊自由法的英國前首相貝理雅,在回憶錄中直指此項立法乃其任內其中一個最大遺憾,等於變相為敵人提供「武器」。在美國,聲稱要做歷史上最高透明度政府的總統奧巴馬,有傳媒報道指其兩度任期內至今,拒絕公眾索取資料的比率愈來愈高。有法律保障資訊自由的地區尚且如此,掌權者對開放信息都是這樣口是心非,香港只得一紙運作20年原封不動、僅依賴公務員詮釋和操作的公開資料守則,香港的資訊自由難獲保障,達不到國際社會的基本要求,難怪近年常被國際言論及新聞自由機構降級。
應盡快回應申訴專員建議
全世界討論公民的資訊自由,都已經以法律制度為框架,包括與香港「更緊密關係」的中國。本年5月初《經濟學人》有專文報道中國資訊自由法的執行情况,並引述耶魯大學的研究指出,愈來愈多中國公民透過法院以法律挑戰拒絕公開信息的地方政府,在2012年公民勝訴率達到18%。
政府不要再拉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要盡快回應申訴專員的9項建議,包括設立獨立機構協助政府推行公開資料守則(報告中26(7)款),以及公布完整及詳細統計數字及拒絕個案的資料(26(8) 款)。法改會亦應詳細考慮申訴專員的報告內容,加速法律改革步伐。
作者是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