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50年代新中國 法制發展及夭折
(一)
自1912年推翻滿清政權、於1925年成立以來,國民政府的法統建基於一部名為「六法全書」的法律匯編。「六法全書」內容性質源於歐洲大陸法系,包括有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以及行政與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等。及至1949年,中共廢止原國民政府的法律,所有原來的法學家亦不被錄用;剛成型的中國法律就此被新政權無情腰斬。
新中國的「速食」法律
1949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簡稱「共同綱領」)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治組織法」(簡稱「組織法」)。此外,按照毛澤東所主張 「一面倒」學習蘇聯,由上世紀五十年代起,蘇聯法學專家前來中國負責法學教育培訓。當時北京的中國人民大學,是首家開設蘇聯法律教育的高等學院,培養新中國的法律人材。但其實更迫切的,是培養教授法律的老師;於是,造成了這麼的情景:蘇聯專家透過翻譯員在「教研室」向有志成為法律老師的學員授課,這批學員一完全課堂,便馬上轉到別的院校課堂去向更大批的學員講授剛學到的蘇聯法律。可以說,當時的法學教育實際上是一種「速食」學習法。
新中國政權成立之初,除了上述法律教育及人員培訓之外,當然也進行起草國家法律的工作,包括憲法、土地法、婚姻法,以及對維護社會秩序和人民權益至為重要的刑法,而且更數度將刑法草案呈交政府審閱;直至六十年代,刑法草案已進至第33稿。然而不幸地,就在這部重要的法律即將誕生之際,卻終於因為文化大革命爆發而胎死腹中。
在建國初期法律仍然遠未完備的五十年代,政府便只有以政策或發出「指示」以代替法律。在沒有刑法之下,1950年3月中共中央按照「共同綱領」第7條發出《關於嚴厲鎮壓反革命份子活動的指示》,要求各級政府和解放軍部隊對各類反革命份子進行清查鎮壓,又指令在何種情況下該處以極刑,或監禁等刑罸等。按照「共同綱領」第7條所指,「反革命活動」實指一切刑事犯罪活動。此外,中共中央及毛澤東分別指示如何具體執行,包括「貫徹『穩、準、狠』從嚴制裁反革命犯罪,採取『從重、從快』政策,並以發動群眾的方式大規模地『殺、關、管』一批罪大惡極的反革命罪犯。」
事實上,新中國建國初期的鎮壓反革命刑事政策,也是在學習和移植蘇聯的「鎮反」刑事政策上開始的。
文: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副主席,張耀良
50年代新中國 法制發展及夭折 (二)
新中國法制的特式:一是黨政機關慣用行政指令代替法律、由上而下號令全國,二是 (尤指早年) 以發動政治運動、通過群眾運動方式去實現政治或法律目的。例如被公認是國家不治之症的貪污腐敗,在中共歷史上其來已久,從中共早期江西蘇區根據地至延安時 代,至1949年開國,中共黨政軍權力層,早已貪腐成風。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為了抗美援朝,國內實行增產節約,於是,以毛澤東為首的黨中央提出除 「三害」(貪污、浪費、官僚主義),即「三反」運動。當時據報揭露出各地大量幹部,普遍存在由小如請客送禮、收取佣金,至嚴重貪污等行為。著名的有「劉青 山、張子善」貪污案,涉及盜竊公款、騙取銀行貸款達171億舊人民幣 (舊人民幣1億約為現時採用的新人民幣1萬) 。從1951年直至1952年末,「三反」運動便作為一場全國「階級鬥爭、反腐鬥爭」政治運動來進行。
除「三害」運動方興未艾之際,又提出「五毒」(行賄、偷稅漏稅、盜騙國家財產、偷工減料、盜竊國家經濟情報),即國家機關中貪污活動。1952年1月,中 共中央發出「五反」鬥爭指示,對資產階級的上述「五毒」進行整肅。「五反」借肅清經濟行賄犯罪之名,大範圍地動員群眾,沒有任何法律程序依據之下,通過極 殘酷的政治運動,採取毆打凌辱、暴力批鬥等方式,去整肅包括企業和資本家等階層,及沒收私人財產。
1952年末「三反、五反」運動宣佈結束;這種既沒有法律可依,也不講司法程序的政治運動,任從政府按照一項政策、一道命令,便無限授權群眾去侵犯另一階
層的公民,包括他們的人身安全、尊嚴,自由與財產;除了對社會造成有形傷害及破壞外,更對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造成深遠的影響:就是社會價值觀與是非黑白的 混亂顛倒,對國民法治觀念與公義觀念所起的反示範作用。
名存實亡的憲法
1954年,中國頒布第一部憲法。這首部中國憲法
(簡稱「五四憲法」),仿照蘇聯1936年憲法的結構,內容包括總綱、國家結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甚至連行文措辭也幾乎和1936年蘇聯憲法沒大產 異。 雖然五四憲法在序言和總綱中闡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制度就是新民主主義制度》,然而內容之中有關民主制度方面,卻沒有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設置,也不見 政協的地位與作用有任何明確規定,換言之,五四憲法除了表述性的「新民主主義」 (1) (具體內容究竟為何也許仍有待進一步考究)外,在政治制度架構方面的具體闡述卻極為不足。一是並沒有地方人民代表設立的規定,二是政協的地位作用也不見有
憲法解釋。按照這部憲法,人民既沒有可遁的制度途徑參與國家事務,政治協商的角色也沒有憲法地位。因此,在這新憲政模式下,便徒有「主義」空論,「民主」 之實則欠奉。
然而就算是一部空論「主義」而無「民主」之實的憲法,也難逃被打入冷宮的命運。1954年新憲法剛頒佈之際,新中國便開展了長達二十年更大規模的政治運 動。剛開始的憲政新局面,便在此後沒休止的政治運動中名存實亡。首先是文化領域的「胡風反革命集團」事件。胡風是著名詩人、作家,民國時代流亡日本,加入
左翼組織,1933年被日本政府遞解回國。新中國成立前積極參加革命文藝活動,新中國成立後任全國文聯委員會,及中國作家協會理事。由於文藝思想與毛澤東
的文藝路線衝突,從1954開始受到政治批判,胡風於是發表了三十多萬字上書中央的《關於幾年來的文藝實踐情況的報告》,反駁針對他的批判,同時表達對毛
澤東的《延安文藝座談會講話》反對。結果由毛澤東主導一場全國性運動,將表面上是文藝領域的爭論,上綱為對胡風的政治討伐,最後演變成為誅連幾千位文化人 的「肅清胡風反革命集團」運動。1955年5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下令將胡風逮捕,關押二十多年後,直至1979年,胡風才獲得釋放,時年77歲,已 是個垂垂老者了。胡風於1985年逝世;三年後,即而1988年,他才得到徹底平反;是為新中國憲政下首宗極其慘酷的文字獄。
值得注意的是,1954年9月15日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除了通過憲法,也通過了國家體制及領導人的任命,包括番任毛澤東和朱德任為國家正副
主席,劉少奇任人大委員長,還有最高人民法院及院長董必武,最高人民檢察院及院長張鼎丞。但是,既然國家已經剛有了憲法及成立了人民法院,在胡風及事件中 所有被誅連失去自由的人,卻沒有經過任何法院程序處理。我們不禁要問:發生這種大事,國家憲法和法院到哪去了?
更令人感嘆的是,緊接胡風事件後,連誕生不久的人民法院,也開始無限期停頓關閉。
文: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副主席 張耀良
註: 新民主主義,是中共領導人毛澤東提出的關於無產階級領導民主革命的理論。毛澤東當時認為在實行共產主義之前,必須先經過新民主主義這一過渡性的階段,這一 理論在毛澤東1940年發表的《新民主主義論》一文中有充分論述。然而1953年毛澤東掌政後卻猛烈批判「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秩序」明確放棄新民主主義。
50年代新中國 法制發展及夭折 (三)
諷刺的是,新中國建國早年,曾經強調過法治的重要性;我們且看半個多世紀前的1956年中共八大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董必武的發言:
「當前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環節,就是要依法辦事。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方面,要趕快把國家尚不完備的重要法制規定出來,另一方面,凡屬已有法律規定的,必須遵照執行。對於那些故意違反法制的人,不管他現在地位多高,過去功勞多大,必須一律責任。此外,還要適當加強司法機關和檢察機關的組織,加速進行律師制度和公正制度,逐步建立公斷制度。」(1)
歷史的諷刺是:董必武的「法治論」話音剛落,毛澤東領導下的「人治」便如火如荼地進行。
1953年三月,史太林逝世。蘇共黨內清肅史太林勢力運動悄然展開。1956年二月赫魯曉夫在蘇共二十大批判史太林。同年,蘇聯法學界開始對維辛斯基的法律理論進行批判。換言之,踏入五十年代中,蘇聯國內已經開始反思及逐漸走出舊日的法制觀及模式。然而在中國,法律仍然維持着一套史太林時期的框架:法律是無產階級專政工具,是對資產階級進行鬥爭、及鎮壓一切反革命力量的工具。
1957年中共展開「大鳴大放」(2) 及隨後的反右運動,全國文化界包括法學教育,遭受到廣泛而前所未有的摧殘。本來,直到五十年代中期,國家正在逐步成立人民法院。國家制定法律的工作,亦是一直沒有停止下來的。法律教學也在進行着,除了北京的幾所高校提供法學教育之外,中國不斷派遣學生前往蘇聯學習法律。但是當鳴放、反右運動開始之後,無數法學家被劃為右派,受到殘酷逼害。當時的著名法學家謝懷軾先生,因為主張「一切都要有法律,一切都必須依照法律」,而被劃為極右分子。
政治運動下,一切制定法律的活動都停頓下來,學院裡的法律學習變質為政治學習。漸漸地法律讓路予政治運動。在法學院裡,談政治政策無妨,強調法律的作用則會受到批判。且看當時法律系所編的教學資料《政法工作》: 第一章是「黨的領導」,二「群眾路線」,三「調查研究」,四「正確處理人民矛盾」五「對敵鬥爭的方針‧政策和策略」。明顯可見,在當時的局面下,法律教育中「政」與「法」是不分的,而且「政治」更是先於「法律」:學法律,得先講政治。法律學只空有其名,已經沒有實質意義。
反右運動席捲全國,繼之是1958年「大躍進」(3) ,作為新中國法學先驅的人民大學法律系終於被解散,法學人員者被發配各地單位,幹着與法學不相干的工作。北京各高校被解散,部分人員學生被送到南方去辦「五七幹校」(4)
,或下放各不同單位等。與此同時,成立不久的法院也被廢止、解散,法官被遣散,國家法律實際上名存實亡。自此開始,中國開展了為期二十多年,沒有法院及法院制度的法制真空期。
註:
1)詳見《中共八大文獻》。
2)大鳴大放於1957年發生,當時中共政府號召黨外人士「鳴放」,鼓勵群眾對共產黨和政府提出自己的想法意見,幫助共產黨整風,打造開明的形象;於是各界人士,主要是知識分子們,開始向黨和政府表達不滿或建議改進。但及後這些向政府進言的知識份子卻被政府秋後算賬,被打成「右派份子」,成為了「一小撮敵人」和「不齒於人類的狗屎堆」而受到中國政府「反右運動」的打壓。
3)大躍進是在1958至1960年上半年,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生的試圖利用本土充裕勞動力和蓬勃的群眾熱情在工業和農業上「躍進」的社會主義建設運動。但因而造成糧食及資源大量浪費,以及高指標引發的「浮誇風」與貪污腐化,為補足巨大的數據缺口,出現了抄家、強行搜糧的情況,農民口糧也被徵收,無權勢的農民百姓大量被活活餓死,全國出現大饑荒;不同的學者估計中國在大躍進期間非自然死亡達一千八百萬到至少四千五百萬人。。歷史學家馮客斷言「強迫,恐怖,和系統的暴力是大躍進的根本」,「人類歷史上有動機最致命的大規模屠殺之一」。
4)五七幹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大革命」時期根據毛澤東《五七指示》,要求學生除了學文也要學農,而且「教育要革命,資產階級知識分子統治我們學校的現象,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之下,興辦的農場;五七幹校自1968年成立,營辦至1979年停止運作;是集中容納中國黨政機關幹部、科研文教部門的知識分子,對他們進行勞動改造、思想教育的地方;他們被規定過軍事化的生活,要「早請示、晚彙報」,例行性地一日數次集體齊聲「敬祝毛主席萬壽無疆,祝林副主席身體健康」。他們的學習內容是體力勞動:種田、挑糞、養豬、做飯、挑水、打井、蓋房等,要求自食其力。有的因不堪重負,被勞累折磨誘發的疾病致死。在各單位群眾中派性鬥爭嚴重的情況下,五七幹校更被當作迫害異己、懲治走資派和知識分子的場所。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中國法律簡史 — 前蘇聯法的陰影(一)
回顧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歷史,無論外因或內因,皆注定法治建設之路,必然是荊棘滿途。本文首先探討前蘇聯法理與法制對新中國的影響;直接地說,前蘇聯法律對中國的貽害,所產生根深蒂固的惡劣影響,至今天仍是阻礙着中國法治建設的其一重要因素。
人棄我取的法理觀
諷刺的是,自從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當前蘇聯國內已經開始揚棄三十至五十年代、史太林時期的法學理論之際,中國卻仍牢牢堅守前蘇聯的一套法理觀。這種 狀況,並未因中蘇在六十年代政治關係的公開決裂,而有所改變。當然另一方面,這也反映了一個事實:便是史太林時代的前蘇聯法理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壤 中,找到茁壯成長,繼而發揚光大的生態環境。
中共學習馬克思主義,師承蘇聯老大哥。故此,我們所見到中共的政治理論,實際上沒有多少馬克思主義,反而是一套列寧主義。法律方面,1954年中華人民共 和國頒佈第一部憲法,內容基本上是將1936年蘇聯憲法搬字過紙:當中由文本體裁到國家權力機關、架構、誰對誰負責、提交工作報告、類似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的全國人大常委,及設立法院、檢察院等,皆與之非常相似;中共政權及法律機構模式,是不折不扣地按照蘇聯模式建立。
該時期憲法所強調的,名義上是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為指導的革命;按照該理論,法律是資本主義的東西,是過渡時期的產物:當革命最終推翻資本主義,完成消滅剝削制度的歷史任務,實現共產主義社會之後,那時候便是一個再不需要法律的社會。
獨裁法學者維辛斯基
三十年代蘇聯法理學的重要代表人物維辛斯基 (Andrei Vyshinsky),提出社會主義法的理論,認為由國家政權制定的法律,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且由統治集團以強制手段予以實施、並執行的社會規則。法
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秩序和社會關係;隨着社會主義的建立,有必要建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中共建政後的階級鬥爭法學 理論,主要便是來源自維辛斯基的這套階級鬥爭理論。
維辛斯基最惡名遠播的角色,是担任史太林的檢察官。除了上述階級鬥爭法學理論,還有影響極大的刑法理論,包括強調被告「招認控罪」這一證據的重要性;不
過,這理論實際上卻鼓勵了嚴刑逼供: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為了達致令被告人「招認控罪」,執法及檢控方可以不擇手段濫施酷刑以取得這項重要「證據」。而事實 發展顯示,嚴刑取證被廣泛使用;這除了對前蘇聯的司法造成極壞影響,史學界均認為這措施對三十年代前蘇聯那場血腥肅反運動(1) 起了支持作用。
維氏執掌檢察大權期間,以手段狠毒陰冷及言辭鄙惡而揚名國際。且看他作為檢察官,在辛諾韋夫 - 卡曼年科案 (Zinoviev-Kamenev trial)審訊(2) 中的部分發言:
「槍斃這群瘋狗吧。這群在人民面前掩蓋着兇牙猛爪的歹徒,去死吧!打倒禿鷹托洛斯基(3) !這滿滿滴淌着鮮血毒液、卻正以咀咒圖謀朽壞偉大的馬克思主義的嘴巴!
打倒這群卑劣的畜生!讓我們斬草除根地撲殺這群豬狗雜種,這些發臭屍骸!讓我們消滅這些妄圖撕碎我們盛開着的蘇維埃之花的資產階級瘋犬!他們對我們領導人獸性般的憎恨,就讓他們自己咽下去吧!」
這便是一位對新中國法理觀有過深遠影響的前蘇聯法學家的自我歷史見證。
中共建政初期,一方面摧毀民國時代的法統(4) ;另一方面,因為要對西方資本主義作出批判及敵對,西方的法律觀念一概不予採納;因此,造成當時中共的法學理論和法制一片空白。於是,在法學理論和法制方
面,除了承襲蘇聯 (即史太林時代) 模式,也實在是沒有選擇了。從此,一套暴力為本質的蘇聯法律、強調法律即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專政工具的法學理論,以及視刑訊為理所當然執行手段的理念,便
移植到中國來。
文: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副主席,張耀良
註:
1)蘇聯肅反運動,又名蘇聯大清洗,是指在1930年代,蘇聯爆發的一場政治鎮壓和迫害運動。背景是斯大林和政治局希望消滅任何反對政府的專制統治的源泉、鞏固斯大林的權威;並藉此消滅消滅「危害社會的分子」、富農、過去的反對黨成員以及過去的沙皇軍官。
這場運動包括對蘇聯共產黨內部的清洗以及對無辜人員的迫害,典型的現象包括無處不在的政治審查、到處都存在的懷疑「間諜破壞」、做秀公審、關押和死刑。上 百萬人死於大清洗,逾十萬被槍斃,上百萬人被迫遷居。許多人被關押、拷打或被送入勞改營。由於飢餓、疾病、惡劣的環境條件和沉重的勞動,許多人死在勞改營
中。
2)辛諾韋夫 - 卡曼年科案
(Zinoviev-Kamenev trial)審訊是1930年代蘇聯大清一系列莫斯科公審的頭炮;莫斯科公審是斯大林主導的「攞樣子公審」(show
trial) ,判決皆為提前確定,並通過拷打、威脅被告人家屬等方式強迫被告人認罪以便正當化。而一糸列莫斯科公審,包括辛諾韋夫
- 卡曼年科案,其目的皆為消滅對斯大林統治構成威脅的任何潛在的政治對手。
3)托洛斯基 (Leon Trotsky),前蘇聯革命家、作家、思想家;是1917年十月革命,的重要人物;他協助推翻沙皇統治,建立首個實現了「無產階級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 – 前蘇聯;但及至1927年10月,因極力反對斯大林的獨裁政策,主張世界革命而被開除出蘇聯共產黨,後輾轉流亡至墨西哥,並於1938年創立世界社會主義 革命黨 (第四國際),與斯大林繼續對抗。1940年遭前蘇聯特務暗殺。
4)法統,在辭典裡有兩條釋義:(1) 憲法和法律的傳統;(2) 統治權力的法律根據。二者並不衝突,後者在憲政國家即以前者為基礎。但是,法統作為權力的合法性來源,並非統治者的自我標榜即可奏效,而是必須合乎社會普遍接受的義理。此之謂法統大義。
原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簡史 - 前蘇聯法的陰影(一)〉,現題為編輯所擬。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簡史 - 前蘇聯法的陰影(二)
讓我們從幾方面看前蘇聯法學思想對中國的負面影響。特別著名的是列寧的一句名言:「無產階級政權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深刻地影響着中共領導層對法律的理解。今天看來,當年列寧的話,豈不是早已解決了其後多年的「黨大還是法大」的爭論?
前蘇聯著名法學家帕舒卡尼斯 (Evgeny
Pashukanis) 認為,「法」是商品交換的體現;只有在資本主義社會,才會創造出令法律賴以高度發展所需要的社會關係條件;因此,當資本主義被消滅後,原來「法」(資本主 義) 的社會關係將不再存在,即是說「法」將失去它所需的存在社會條件,而剩下來的將只有技術規則而已。換言之,當社會主義取代資本主義之時,亦是「法」的消亡 之時。
帕氏的理論被大陸史學界稱為引導出社會主義時期法律虛無主義 的理論;實際上,他的理論等於宣告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不再需要有現代意義的法律。這套理論,曾經受到五十年代初蘇聯法學界的推崇,同時也對中國法學思想產 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難道我們會忘記,在五十年代聲稱社會主義改造已完成後,中共領導人得意洋洋自命「無法無天」的名句嗎?事實很明顯,按照帕氏的理論,
新中國政府既然認為中國已經進入社會主義,則「法」已經沒有存在價值了。這即是日後被稱為的法律虛無主義(1)狀態。
再加上影響極大的維辛斯基的階級鬥爭法學理論,主張法律階級性的觀念,五十年代新政權下的中國法學,在廢除原國民政府建基於「六法全書」的法統之後,國家
法律幾近於真空,結果只能以俄為師,法律內容、形式連同法學教育,便全然是一套簡單搬字過紙的蘇聯模式。今天我們回頭看,但見一代的中國法學人,把當時的 蘇聯法作為不可置疑的教條全盤接收;是以,早期中國的法學觀,內容充斥着空泛僵化的意識型態語言;而結果,一套蘇共政治意識型態,夾雜着簡單空洞的法律術 語,成了中國法理的基礎。
而新中國,則承襲了這套前蘇聯的法理觀:確立了國家在法律中,佔有絕對首要地位的原則 (編按:即國家權力凌駕人民與法治),視國家機關 (編按:即中央政府) 為法律的創立者,法律是統治階級 (以共產黨為代表) 意志的呈現,是國家權力的簡單工具,是對階級敵人進行鎮、肅、反的合理性的依據。按照這理論延伸,公民的權利通過法律形式由國家賦予,並且要求人民相信這
些權利是國家賜予人民的「禮物」。這種法理觀,初看起來雖然既粗糙又幼稚,但在思想和意識型態上,也在實踐上,卻加強了人民對立法者 (即國家專政機器) 的依賴性。然而更甚者,既然這套法理原則容許政府有權通過法律「賜予」各種權利予人民,則同樣也容許政府「不賜予」,甚至擅自通過法律限制或取消任何本應
屬於人民的各種權利。
且看2007年,人大(即我國的立法機關) 委員長吳邦國惡狠狠地告訴香港: 「中央給予特區多少權利, 特區便有多少權利。不存在剩餘權力」。當時個別法律界愛國人仕附和說:「特區的權利既源於基本法, 當然便是中央政府賦予」。當然, 特區個別愛國人仕是不會問: 「然則中央政府的權力是誰賦予?」在國家專政機器壟斷下, 習慣依賴國家機器的人民, 相信了公民權是國家的賜予, 是不會爭取也不懂得何謂法律保障公民權的道理。
從這個角度來看, 如果吳邦國的立場是準確反映中國立法機關的法理觀的話, 則基本法下的香港, 不也是隱隱然活在前蘇聯法理的陰影之下?
文: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副主席 張耀良
註 1):根據1979出版的蘇聯大百科全書,法律虛無主義的 定義為:一套否定法律的社會地位的社會政治思想趨勢,並認為法律是最不能有效調節社會關係的方法。曾任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的郝鐵川則於2007年11月於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持的一次講座中,將法律虛無主義以四句話概括定義為「第一:無法可依,第二:惡法治人,第三:有法不依,第四:有法亂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