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

陳景祥: 行政會議何物 司法覆核無用




免費電視發牌,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管轄的政策,但自風波發生開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按一籃子原因拒絕發給王維基的香港電視免費電視牌照,就成為了風波中的風眼,商經局局長蘇錦樑除了在公布消息當天及其後哽咽不能言語的場面之後,行政長官梁振英即成為與王維基「對決」的主角。

電視發牌,有清楚的政策指引,應由政策局主導,到最後階段的決定和相關立法,依程序當然要上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批,但除非局長的建議荒腔走板,否則遭否決的機會極低。為何這次免費電視發牌引起爭議不是由蘇錦樑作主力向公眾解釋,反而由行政長官赤膊上陣?是否蘇錦樑的發牌建議不獲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接納?

這場發牌風波掀起的是滔天巨浪,引起了不少具爭議的議題,其中之一,是行政會議的角色,這方面的議論卻出奇地少,僅陳方安生昨天在公共場合說「行政會議給人的感覺是用人唯親,運作『七國咁亂』,在免費電視發牌事件,公眾對行會失去信心。」

「用人唯親」的說法比較奇怪,因為行會成員都由行政長官委任,自然都是「他的人」,這是政務運作上的必然,各國皆如是。「唯親」不是問題,「親」之外有沒有能力和民望,才是關鍵所在。

行政會議之為物,在董建華第二屆任內推行問責制之後,已經成為一頭怪物;它既沒有選票支持,缺乏群眾基礎,又沒有中央任命的「權威」,僅由行政長官委任,令行會成員既無民意又無「權威」,而他們又不負責一些特定政策,卻又可以在重要決定上一錘定音!如此荒謬而不合理的制度,在免費電視發牌風波中暴露無遺。

港英年代的行政局,是為了補充香港沒有政治任命的內閣之不足,當年的司級高官(Secretary)都是職業公務員,他們雖然負責制定政策,但卻要上呈港督會同行政局審批,發揮制衡和複議的作用,保證政策基本符合整體社會利益(行政局議員來自各利益集團,八十年代初加上草根階層和專業精英)。

劉兆佳在他一篇文章中分析董建華首屆任期內的管治策略(Tung Chee - hwas Governing Strategy, The Shortfall in PoliticsThe First Tung Chee hwa Administration, CUHK 2002),指董當時委任大商家進行會,予市民政府向利益集團傾斜的印象,且行會成員各有利益各有懷抱,與行政長官「磨合」不成一個管治集體,令董治首五年頻生狀況;不言而喻,這也是董先生在他第二屆任內推行問責制的主因。

推行問責制之後,董建華也同時改組了行政會議,把所有問責官員委入行會,令行會成為名實一體的「內閣」,既掌實權,又是行政長官的主要顧問,解決了港英年代和特區首五年一直懸而「不解」的難題。

董建華的「問責內閣」模式,到曾蔭權接任之後又走回頭路;曾蔭權委任了一批「非官守」成員入行會,問責官員雖是行會成員,但不是「常任」,只在有需要時出席(像英治時代)。為何會有此一改?我沒有答案,可推想的是曾蔭權中途接任(2005年董先生「腳痛」提早退任),問責班子不是他選的,有些更是「阿爺」屬意的人物,於是他另設一個可以完全由自己委任的行會;到梁振英當選,仍然沿用這個模式。

問責官員負責制定政策,像這次免費電視發牌觸發大風暴,如要問責,局長也許要下台謝罪;負責二十三條立法的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她說提早離任只為赴外國進修),以及因沙士失言的前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都屬於這種例子,現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到底誰應為政策失誤負責?是整個行政會議?還是行政長官?

引起民情沸騰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若無其事,再一次證明行政會議不察民情、不負(政治)責任;梁振英公開表示行政長官從來沒有推翻過行會的意見,言下之意,是行會內主流意見是贊成踢走香港電視的,那即是說,行會在免費電視發牌問題上沒有把握好民意脈搏,給不出好的意見,事後又沒有人站出來為發牌決定背書辯護。涉及香港利益的大政,交給這班沒有代表性又沒有中央任命權威的「輔政」機構,對香港有何好處?

行會內曾有若干成員就發牌風波「若隱若現」地表達了不同意見,到梁振英公開發話後即偃旗息鼓,是顧全大局?還是無原則地保持沉默?立法會內不滿政府發牌決定的議員漸多,社會的反對聲音強烈,行政會議內有良知的成員,又可以保持沉默多久?

事態最新發展,是王維基以政府願公開真相的話,就不再進行司法覆核,此明智之舉也,正如吾友余錦賢早就指出(〈電視發牌司法覆核反救CY一命〉,1021日),司法覆核只會成為梁振英推搪迴避的理由(事件進入司法程序)對事件毫無幫助。近年政壇和社會人士太迷信法庭能夠為他們「解決問題」,尋求司法覆核是其中慣用的一招,以發牌為例,即使法庭裁定政府程序有問題,推翻了發牌決定,政府要做的是重啟發牌程序,法庭無權「要求」政府發牌給王維基。

如果要借司法覆核逼政府公開決定及相關文件,立法會動用特權法反而威力更猛,香港電視的支持者應集中火力遊說議員投贊成票(動用特權法)。116日立法會的表決,將會是發牌風波政治角力的決戰,王維基的電視台假如把自己的經歷拍成劇集,應有足夠賣點和叫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