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3月24日星期日

時 令 讀 物 ﹕ 80 年 代 寫 下 今 日 政 局



文 楊 宇 軒

【 明 報 專 訊 】 何 以 香 港 行 政 長 官 由 普 選 產 生 是 既 定 目 標 , 不 在 回 歸 後 立 即 執 行 ? 為 何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中 央 , 而 不 在 香 港 法 院 ? 為 什 麼 當 日 給 香 港 人 許 下 了 的 承 諾 , 今 日 有 人 要 以 發 起 「 佔 領 中 環 」 公 民 抗 命 的 方 式 抗 爭 , 去 要 求 中 方 實 踐 承 諾 ? 一 切 都 得 追 溯 到 制 訂 《 基 本 法 》 的 關 鍵 時 期 — — 80 年 代 , 「 80 年 代 正 正 是 香 港 政 治 化 一 個 好 重 要 的 年 代 , 今 時 今 日 的 政 制 包 括 《 基 本 法 》 , 其 實 某 程 度 上 在 那 個 年 代 已 決 定 了 」 , 但 年 輕 人 甚 至 社 運 分 子 了 解 很 少 , 馬 嶽 說 。 為 此 , 他 寫 了 一 本 書 。

今 天 , 人 大 釋 法 、 有 預 選 是 否 無 普 選 等 社 會 熱 話 , 讓 不 少 熱 中 政 治 的 年 輕 人 高 聲 疾 呼 己 見 , 不 過 , 對 政 制 發 展 歷 史 的 認 識 則 顯 蒼 白 , 中 大 政 治 與 行 政 學 系 副 教 授 馬 嶽 坦 言 ﹕ 「 我 主 修 政 治 的 學 生 , 甚 至 有 些 畢 業 後 現 在 從 事 社 會 運 動 、 當 議 員 助 理 的 , 發 覺 原 來 都 完 全 不 了 解 八 十 年 代 發 生 什 麼 事 。 包 括 『 李 植 悅 』 三 個 字 可 以 只 寫 對 個 『 李 』 字 」 。 李 植 悅 乃 第 一 個 在 市 政 局 爭 取 到 議 員 辦 事 處 津 貼 的 區 議 員 , 他 可 是 當 年 的 政 治 明 星 , 可 惜 後 來 淡 出 政 壇 。 眼 見 當 年 民 運 歷 史 一 直 沒 有 妥 善 及 完 整 的 紀 錄 , 馬 嶽 便 在 朋 友 推 動 下 , 訪 問 了 十 個 80 年 代 民 主 運 動 的 推 手 , 編 著 《 香 港 80 年 代 民 主 運 動 口 述 歷 史 》 填 補 歷 史 的 缺 口 , 受 訪 者 包 括 司 徒 華 、 李 柱 銘 、 馮 檢 基 等 。 其 中 特 別 是 司 徒 華 及 李 柱 銘 的 訪 問 , 透 露 了 草 擬 《 基 本 法 》 期 間 中 英 角 力 及 態 度 , 而 當 時 對 普 選 及 釋 法 問 題 處 理 的 一 念 之 差 , 對 今 天 香 港 政 局 舉 足 輕 重 。 書 中 李 柱 銘 憶 述 當 年 他 在 《 基 本 法 》 起 草 委 員 會 內 , 曾 爭 取 因 應 香 港 實 行 普 通 法 , 只 有 法 庭 才 可 釋 法 , 人 大 常 委 不 應 具 有 行 使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 李 憶 述 當 時 中 方 草 委 吳 建 璠 回 應 ﹕ 「 李 委 員 你 不 可 以 堅 持 這 看 法 , 因 為 這 是 違 背 我 們 憲 法 的 」 , 說 吳 便 拿 中 國 憲 法 給 李 看 , 說 ﹕ 「 你 大 可 以 爭 取 第 二 輪 , 即 是 人 大 常 委 有 釋 法 權 , 你 接 爭 取 由 人 大 常 委 將 權 力 交 回 香 港 法 庭 。 」 最 後 , 《 基 本 法 》 第 158 條 第 二 段 如 是 寫 ,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對 本 法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條 款 自 行 解 釋 。 」 人 大 對 《 基 本 法 》 有 最 終 解 釋 權 。

當 年 印 象 中 方 真 心 給 民 主

有 關 普 選 特 首 , 李 柱 銘 當 年 的 印 象 是 中 方 真 心 要 給 香 港 有 民 主 。 話 說 89 1 月 所 有 內 地 草 委 到 香 港 考 察 , 見 了 很 多 諮 委 及 團 體 , 最 後 一 天 一 些 草 委 對 李 說 ﹕ 「 李 委 員 , 你 說 香 港 市 民 怎 樣 支 持 民 主 , 我 們 見 到 是 真 的 , 所 以 我 們 覺 得 香 港 市 民 應 該 有 民 主 的 」 , 遂 寫 下 特 首 最 終 目 標 由 普 選 產 生 。 李 憶 述 他 當 時 很 高 興 , 因 為 中 方 草 委 起 碼 接 受 了 民 主 是 香 港 市 民 的 共 同 目 標 才 把 普 選 寫 進 《 基 本 法 》 。

司 徒 華 在 書 中 訪 問 裏 , 則 表 達 了 在 建 制 內 寸 土 必 爭 並 不 足 夠 的 想 法 , 認 為 必 須 「 內 外 呼 應 」 ﹕ 「 國 內 的 委 員 比 香 港 委 員 多 ( 中 方 草 委 有 36 票 , 港 方 草 委 則 有 23 票 ) , 你 表 決 一 定 不 夠 他 們 『 表 』 的 ! 他 找 你 進 去 做 一 下 花 瓶 , 點 綴 一 下 , 是 一 件 很 普 通 的 事 。 但 我 們 進 去 , 我 認 為 也 能 起 一 定 作 用 。 問 題 不 是 在 會 議 內 可 以 爭 取 通 過 什 麼 … … 在 其 內 , 你 要 跟 外 面 互 相 呼 應 , 內 外 互 相 推 動 ! 立 法 會 內 也 是 這 樣 。 所 以 每 一 次 開 完 會 出 來 , 我 們 都 要 發 出 促 進 香 港 民 主 制 度 的 呼 聲 , 亦 同 時 帶 動 香 港 本 地 的 民 主 運 動 」 。

內 外 呼 應 開 完 會 帶 起 運 動

馬 嶽 指 出 , 八 十 年 代 寫 下 的 《 基 本 法 》 , 只 在 形 式 上 承 諾 普 選 、 沒 有 真 正 具 體 時 間 表 , 當 年 沒 有 爭 取 到 更 多 , 與 其 時 參 與 社 運 的 人 士 不 多 、 民 間 群 眾 動 員 力 量 不 足 有 關 。 回 看 當 年 爭 取 「 八 八 直 選 」 的 集 會 , 有 數 千 人 參 加 遊 行 已 十 分 厲 害 , 與 今 天 「 政 府 講 錯 兩 句 也 會 有 數 萬 人 遊 行 」 相 差 很 遠 。 這 也 與 書 中 朱 耀 明 牧 師 描 述 的 經 歷 呼 應 。 現 時 宗 教 團 體 不 時 參 與 政 制 討 論 , 但 朱 回 憶 80 年 代 教 會 內 , 對 「 傳 福 音 重 要 , 還 是 關 懷 社 會 重 要 」 一 直 舉 棋 不 定 , 而 參 與 民 主 運 動 的 人 士 屈 指 可 數 ﹕ 「 所 以 當 時 教 會 好 像 很 多 說 話 要 說 , 很 多 人 參 與 , 但 其 實 『 一 架 的 士 坐 晒 』 。 所 以 我 們 曾 經 說 過 , 這 些 人 不 要 坐 同 一 輛 的 士 , 因 為 萬 一 失 事 便 『 無 晒 』 了 」 。 馬 嶽 回 看 當 年 , 當 時 草 委 可 能 在 80 年 代 考 慮 香 港 回 歸 後 , 即 約 廿 年 以 後 普 選 特 首 程 序 時 , 並 沒 想 得 太 長 遠 ﹕ 「 當 時 的 執 政 者 可 能 覺 得 不 用 想 到 這 樣 長 遠 , 想 到 這 樣 具 體 。 但 當 然 《 基 本 法 》 本 身 的 寫 法 其 實 是 有 一 定 空 間 令 中 央 仍 然 可 以 掌 控 情 … … 包 括 ( 《 基 本 法 》 第 45 條 ) 寫 提 名 的 程 序 。 」

書 中 並 記 述 了 很 多 開 會 時 中 英 雙 方 交 流 的 情 。 司 徒 華 回 憶 說 , 英 國 人 在 每 次 開 會 前 也 派 人 來 提 出 意 見 , 如 時 任 副 常 務 司 的 曾 蔭 權 會 發 給 每 人 一 張 紙 , 希 望 草 委 在 開 會 時 提 出 , 而 當 中 只 有 譚 惠 珠 會 講 及 紙 上 的 內 容 , 恍 如 英 國 人 的 代 表 , 「 她 一 直 都 是 , 她 這 個 人 是 牆 頭 草 來 的 。 」 ; 有 次 司 徒 華 在 廣 州 開 會 , 一 名 姓 芮 的 委 員 向 他 說 ﹕ 「 在 香 港 不 能 實 行 民 主 的 , 普 選 一 定 會 讓 黑 社 會 完 全 控 制 」 , 反 映 部 分 草 委 對 香 港 認 知 極 少 , 「 他 懂 什 麼 呢 … … 國 內 任 何 人 都 是 聽 黨 指 揮 」 ; 對 於 在 立 法 會 內 出 名 「 三 點 不 露 」 的 李 國 寶 , 則 惜 言 如 金 , 「 我 開 草 委 會 這 麼 長 時 間 , 大 會 細 會 他 都 未 有 說 過 一 句 話 」 。

及 至 發 生 六 四 事 件 , 司 徒 華 及 李 柱 銘 退 出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 而 在 1990 年 第 七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上 , 通 過 了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