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2年1月6日星期五

成名、阮穎嫻:打擊種票及澄清合資格投票人定義




區選種票疑雲沒完沒了,譚志源局長提出措施改善現行選民登記制度,要求新登記選民或改地址的已登記選民以水電煤或銀行帳單作為住址證明。用一個虛假住址開銀行戶口的成本非常低,種票其實不難,要有效打擊種票,以上措施未夠徹底。

打擊種票新措施仍有漏洞

較有效方法是仿效其他國家,利用政府多部門資料庫,如稅務局、房屋署、差餉物業估價署、警務處、運輸署及社會福利署電腦資料庫等去交叉核實選民登記住址。一般人不會希望一些重要部門信件,例如稅單或福利通知書被寄到一個虛假或不常用的住址,導致遲收或收不到信件進而招致損失,所以將選民登記冊聯繫至多個政府部門資料庫有助提升住址真確度。根據ACE選舉知識網絡的資料,全球最少有30個國家的選民登記冊連結國家人口紀錄,包括比利時、丹麥、芬蘭,另有15個國家,如捷克、瑞士等,連結警方住址紀錄,連結政府服務申請紀錄的國家也有12個,包括澳州、日本和美國等。另方面,這做法有助處理市民通常在搬家後忘記更新選民登記住址,一舉兩得。

方便公眾查閱選民登記冊

上述措施,若種票者擁有龐大資源和涉及大規模種票,它仍可以把同姓人種在信任的單位,逃避政府對一屋多姓的抽查,亦可讓其中一人代為收信,確保其他人藉覑虛假地址拿取銀行住址證明或各政府部門信件,以作選民登記和種票之用。既然今次疑似種票事件已令部分公眾對政府和選舉公正失去信心,為挽回信心,政府須認真考慮以下措施讓市民更方便查閱選民登記冊。

首先,政府應容許公眾以互聯網查閱本身住址有否被種票。其次,市民對鄰居的居住人數通常有一定掌握,為減少種票風險,政府應認真考慮仿效英美,將選民登記冊放在多個選區,在一定監督下供公眾查閱,例如放於本港18區的指定政府部門,並延長查閱時間,由現時的兩周增至兩個月,打擊可能存在或大或小集團操控的種票。此外,現時登記冊是按姓名排列,若選民想知道自己及鄰居的地址有沒有被盜用十分困難。未來的登記冊應按分區地址排列,以方便公眾及傳媒監察。

針對登記冊上的資料可能會被濫用,香港可參考外國做法,公眾必須在工作人員監督下查冊,並禁止以任何方法記下資料。在罰則方面,現時香港選管會對濫用登記冊資料最高罰則僅為5000元和監禁6個月,明顯較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的15萬港元和監禁兩年,以及美國華盛頓州的4萬港元和監禁5年為低,故香港亦可提高濫用登記冊資料的罰則,以確保濫用減至最低。

蓄意提供假地址刑罰過輕

此外,蓄意提供假地址作選舉登記,在現行法例下刑罰過輕。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541A章)第22條,選民在選民登記過程中,「作出他知道在要項上是虛假的任何陳述」,最高會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反之同等罪行在美國華盛頓州可監禁5年、弗吉尼亞州10年、田納西州更可長達12年。而在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的最高監禁期為兩年(見表)。在罰款上限方面,以上國家明顯較香港為高(見表)。為提高阻嚇,本港有關罰則應大幅提高,以確保選舉公正。

澄清合資格投票人的定義

最後,按傳媒報道,有疑似定居內地而同時擁有香港身分證的人被動員專程來港投票。這現象涉及一項重要法律爭論。一方面有學者指出,按《基本法》規定,只要是香港永久居民都享有投票權,亦有論者認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28條,選民須「通常在香港居住」及其「登記住址是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根據入境事務處的資料,「在決定你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時,須視乎你的個人情及你不在香港的情」,例如你不在香港的原因、其間及次數;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主要家庭成員的所在等。譚志源局長回答記者提問有關「通常居住」的定義時,亦表示需徵詢法律意見。「通常居住」的定義,似乎有灰色地帶。

有些「港人」長時間不在港,若果他們每年留港時間極短,或只是舉行4年一次的投票時才來港,議會通過的決議差不多與他們自身無關。可是,他們的投票權與長居本港市民一樣,這樣會否對真正長居香港的市民不公?「通常居住」的定義似乎有灰色地帶,各界需認真討論,澄清定義,以確保真正「通常居住」香港的港人,亦即選舉中的最主要持份者的權利。

成名是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副教授,阮穎嫻是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