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

程翔: 一黨專政下的香港特首普選




拜讀了李飛先生關於特首選舉的近萬字鴻文,驚歎被中共稱為“神聖”的《基本法》,原來可以被領導人當作小孩玩耍用的“泥膠”而任意捏圓按扁。

中共每想更改《基本法》的某些規定時,就經常會強調所謂的“立法原意”這些普通法很陌生的東西。於是明明是法律條文沒有的東西,在中共根據“立法原意”的演繹下就可以變為有。但是,對一些它認為不利於它的“立法原意”,它就從來不提。《基本法》裏關於特首選舉的45條及附件一,就是一個例子。

我們就不妨看看在《基本法》制定過程中,關於特首普選的“立法原意”。

當年的“立法原意”,是在2007年前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產生。當年絕大多數的方案,包括中方認可的雙查方案,都要求在2007年可以實現普選行政長官。當年由梁振英出任秘書長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也承認,“支持2003年以直選產生行政長官的方案可能較多,懷疑港人是否真正願意等到2003年才能直接選舉行政長官[1]”。就連左派[2]的很多團體都要求從第三屆特首開始(2007)就一人一票選特首。香港市民這些壓力,迫使中央允諾在2007年後考慮特首普選。這便是目前《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的由來:

七﹑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顯然,在2007年普選特首,是當時制定《基本法》時的“立法原意”。香港人有沒有誤解呢?沒有!因為中央官員確是這樣說的:

佐證之一:當時的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項淳一在文匯報出版的《基本法的誕生》一書中說,《基本法》政制「只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頭十年的發展,將來就是香港人自己的事情……由香港人自己去完善。」

佐證之二:當時的港澳辦主任魯平在1993318日的《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長文,闡述香港政制發展時,指出2008年之後,“香港如何發展民主完全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魯平主任的話,中國外交部在1994228日又重複了一遍,刊登在《人民日報》及英文的《中國日報》上。

很明顯,當年的“立法原意”,確是在回歸十年之後就給香港普選,容許香港自我發展的權利,所以這並不是我們香港人一廂情願的“誤解”。

可是,回歸後,《基本法》45條這個“立法原意”,不但不見京官重提,而且還想方設法予以扭曲更改。使這個當年凝聚了中央和特區雙方共識的“立法原意”在不到十年內就被中共完全單方面取消了。

第一次是在2004年通過“人大釋法”來否定《基本法》45條及附件一的“立法原意”。當年的“人大釋法”做了兩件事:

一是推遲了普選時間表。它決定了2007年沒有普選,這完全背叛了當年制定《附件一》時中央和特區之間達成的理解。當年的這個共識,是雙方因應“六四”事件後香港人心惶惶,彼此經過商討、妥協後達成的,是當年的“立法原意”。可是,中共只經過一紙“人大釋法”,就單方面地撕毀了這種共識。

二是把變更特首選舉辦法的權力從特區手上奪走。這個釋法,在原附件一第七條關於變更特首的產生辦法中,把原來的“三部曲”改為“五部曲”。所謂“三部曲”是: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2004年的“人大釋法”,則在三步曲之前再加兩步,即(1)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及(2)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確定。這就變成“五部曲”。任何修改,都要完成了額外新增的兩步曲後,才回到原先的“三部曲”。其要害就是實際上把修改特首選舉辦法的主動權從原來香港特區立法會手上轉移到人大常委會手上。這是很實質性的“修法”,而不僅僅是“釋法”。當然,整個改變“立法原意”的過程,香港人也是全部無權參與。

第二次摧毀45條及其附件一的“立法原意”是2007年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該決定有三個重點:
繼續否定了2007年後香港人自行決定政制發展的“立法原意”;規定2012年的特首選舉“不實行普選”;明確到2017年的特首選舉才“可以”實行普選;這更是遠遠偏離基本法制定時的“立法原意”。
新增加了一個2004年“釋法”中所沒有的規定:“(決定特首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當年這一條的要害還沒有明顯化,直到喬曉陽—李飛講話才知道厲害(詳下文)。

第三次撕毀45條及其附件一的“立法原意”的,是今年初喬曉陽的講話及最近李飛的長篇論述。兩人講話的要害是把普選的性質、內容都改變了,大大扭曲了港人(乃至國際社會)對“普選”的認識(由於李飛的論述只不過是把喬曉陽的講話用法律語言包裝起來而已,兩者基本上相同,所以下文簡稱“喬-李”講話)。

“喬-李”講話的核心內容有二。

一,把“愛國愛港”作為特首先決條件這個明明是後加上去的政治關卡硬說是《基本法》的要求。中聯辦的郝鐵川更荒謬地演繹說《基本法》的“字裏行間”有這個要求。請問該法那一條有提出過這個特首的前提條件?或隱藏了這個政治條件?請讀者注意:這是香港和大陸兩制之間的最嚴重分歧。在我們的這一制來看,白紙黑字沒有的東西就是沒有,但對方那一制就可以把白紙黑字沒有的東西硬演繹成有。這是不是很恐怖?此例一開,他日對方要來整肅你,隨隨便便就可以任意演繹任何法律來整肅你。因為在對方那一制裏,黨大於法,黨壟斷了對法的闡釋權。法律沒有的東西它都可以解釋為有。

二,把“提名委員會”隨心所欲地等同了“選舉委員會”。李飛很努力地試圖說服我們從“立法原意”看,將來普選時用的“提名委員會”,等同過去非普選時用的“選舉委員會”。中共這樣做,無非是要繼續沿用四個界別來組成新的“提名委員會”以方便它可以繼續通過小圈子來操控特首選舉。李飛用了大量的篇幅及法律辭彙,力證了兩者性質相同,既然兩者性質完全相同,那麼為什麼“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們可以個人身份提名特首候選人[3],但“提名委員會”卻必須是“機構提名”,並且必須體現“集體意志”呢?這不是雙重標準嗎?當然,邏輯上他犯了雙重標準的錯誤,政治上他要的是雙重的保險:從方便操控的角度看,要繼續實行小圈子的組成方式;從確保萬無一失的角度看,則必須實行“機構提名”、“集體意志”等原則來排斥它不認可的人。但問題是,遍尋《基本法》也找不到機構提名一體現集體意志這樣的規定,當局卻可以以這種擅自添加的東西,實質上否定了45條及附件一的“立法原意”。

-李兩人對45條和附件一作這種隨心所欲的解釋,完全同制定《基本法》時大家的理解很不同。堂堂中央,可以作出如此失信於民的決定,確是令人大開眼界。

中共對45條既附件一作這種隨心所欲的解釋,使我想起中國大陸的老百姓有一句順口溜:“法大不如政策大,政策大不如領導人一句話大”。這句順口溜,反映了內地法治的真相,也說明為什麼中國這麼多年來,年年喊法治,年年不見有法治。這種“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我們有幸因為“一國兩制”而暫時免受其害。可是想不到因為《基本法》這條連接兩地的紐帶,也令我們無可避免地開始嘗試“一黨專政”下的法治特色。

套用這句順口溜,《基本法》第45條及其附件一是“法”。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釋法”,以及2007年的規定,是“政策”。今年以來喬曉陽 ---- 李飛的演繹是“領導人一句話”(他們本身不算領導人,但反映了領導人的意見)。

“法”,香港人有份參與制定,所以總體上說,大家對《基本法》第45條還是認可的。“政策”,香港人沒權參與制定,香港人只有“被決定”的命運。到了“領導人一句話”,香港人更無從置喙了,更有“被蹂躪”感了。我們目睹的事實是:從“法”到“政策”,再到“領導人一句話”,香港普選的時間推遲了;香港的普選空間縮窄了。

李飛承認:“香港基本法第45條和附件一的規定,是妥協的結果”[4]。 既然是雙方妥協的結果,那麼中共就沒有道理對這兩份檔的內容單方面作出實質性的修改。即使要修改,也應該在港人有參與的情況下修改。

可是在“一黨專政”下,“法”不如“政策”大,更不如“領導人一句話”大。看來我們很快要和內地“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接軌了。

[1] 1989922日《第二次諮詢期政制專責小組第6次會議回憶紀要》。請注意,更多港人是願意在2003年就有普選的。
[2] 例如19891027日《香港工會聯合會暨81間屬會就基本法政制部分之意見》
[3] 見《附件一》第三條:選舉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4]見李飛:“全面準確地理解基本法 為如期實現普選而努力”,2013-11-23 大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