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香港提「法治」好像十分混亂。究竟市民犯法是不是衝擊了法治?沒有民主是否可以有法治?法治社會下為什麼可以容許人長期犯法?有一種各打五十大板的
做法,說兩邊都有點道理,我們折衝一下就好。但不是的,在法治的問題上,有某些理解和想法明顯是錯,而這些錯誤也是香港政制停滯不前,衝突無法理順的原 因。簡單來說,許多人誤解了法治,不知道什麼是法治社會。
法治社會一詞,本身就有誤導成份。因為望文生義,許多人以為法治社會就是一個市民很守法的社會。法治也自然是一種社會文化特質,就是人民都很守法。不是
嗎?sorry,大錯特錯。法治是一個普世概念,有明確定義。你可以說不接受,但不可以扭曲。以下是聯合國對法治的定義,看不明白沒關係,我們慢慢來了解。
法治「指的是這樣一個治理原則:所有人、機構和實體,無論屬於公營部門還是私營部門,包括國家本身,都對公開發布、平等實施和獨立裁斷,並與國際人權規範
和標准保持一致的法律負責。這個概念還要求採取措施來保證遵守以下原則: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法律負責、公正適用法律、三權分立、參與性決 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
」(引自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衝突中和衝突後社會的法治和過渡司法秘書長的報告〉)
法治是政治概念
首先,法治是一個治理原則(a principle of governance),是有關政府如何管治的問題。今日好多人見到法治,以為是一個法律概念,所以要找律師來請教;然後又有一些保守的律師團體出來叫人
不要犯法,說律師的專業令他們要來捍衛法治。但都攪錯了!法治是一個管治問題,所以更加是一個政治概念。
這個政治概念不是用來規範人民,而是用來規範實行管治的政府。簡單而言,政府用法律規範人民,而法治則用來規範政府。所以法治社會,說的不是人民守不守
法,而是政府有沒有服從法治的原則。明乎此,就知道人民只能違反法律,但違反不了法治,因為法治屬於管治的領域。人民不是管治者,又如何破壞法治?
有法律不等如法治
好了,既然法治是管治原則,那有什麼內容?這還不簡單?就是用法律去管治啦!慢著,有法律卻不一定是法治,可以變成法制(rule by law)。中國自秦代起已有法律,亦用法律去管治,卻不等如有法治。留意一下法治的現代定義,表明所有人、機構包括政府都要負法律責任。以往在王權時代,
國王說的就是法律(king is law)。政府作為王權管治的機器,根本不用守法。因為國王可以隨意改變法律,政府就跟著執行。有什麼事要政府負責嗎?國王說一句,改一下就沒事了。反而
是人民的生活日日受國王的法令限制,隨時受欺壓,根本沒有保障。但這情況怎樣可以改過來?如果都是國王說了算,哪有辦法叫國王受法律限制?所以關鍵是不可 以說了算,而是法律要凌駕在王權和政府之上。因此才有「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講法。
「法律至高無上」又是易生誤解的概念,以為法律地位崇高不可侵犯,所以犯法者當然就不對,犯法就是違反法治。不過又錯了!法律至高無上其實是對秦始皇這種
帝王講的。就是說皇帝或政府不可以把法律當成管治的工具。當法律成為管治的工具,即是有操縱個工具的人。這個操縱者,就是凌駕了法律。所以法律至高無上, 不是在討論犯法守法的問題,是法律有沒有變成工具。「法律至高無上」是令沒有人可以操縱法。所以有能力違反「法律至高無上」者不是犯法者,而是把法律當成
工具的當權者。法治自始就是反王權而生。十八世紀的美國人就已懂得法律就是國王(law
is king),今日香港人仍然要慢慢學習。
主權在民與現代民主制度
以下就來到重點了。如果沒有國王或政府可以操縱法,那誰去管治?這就是「法治」的由來,由法律本身去管治。法律既管人民亦管政府。但這下奇怪了,沒有國王誰定法律?法律本身有意志嗎?這下就逼出現代民主政治的精神及整個架構:「主權在民」、「三權分立」。
民主運動常常喊「爭取民主與法治」。事實上兩者在現代民主制度中的確是並肩而行,互為關係。常說民主是人民當家作主,但人民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大群人,怎
樣作主?所以正式點講其實是「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許多人以為民主就是少數服從多數,選舉一個領袖,但近日香港政府的倒行逆施,實在是個大好機會,讓我們更了解現代民主制的精
義。民意若水,怎樣去確定,進而成為主權?不可以單選一個領袖取代以往的國王,叫他隨意定立法令去作主。那不是人民自主。現代的方法就是代議政制、三權分 立。其實就是一個體現民主的方法,就是說我們用這套制度去立法,執行法,維持法。這整個制度就是由法去管治,而不是由一個人的意志利用法去管治。
限制政府,保護人民的法治
由此可知法治的概念比法律闊許多。它是有關怎樣可以使法律不淪為任何人的工具而維持管治。其中一個要點是人權。在社會運動中總是法治人權並舉,而人權也是
法治重要的一部份。為什麼?因為回到主權在民的講法,其實不是鼓勵國家有了人民授權就為所欲為,而是要限制國家的權力,令人民過自己的生活。人民當家作 主,不是大家都要統一意志去做什麼,而是免除大家受國家的壓迫。今日香港亂起基建,犧牲小市民利益傾斜大財團,就是用國家機器來壓迫人民。只有強調人權,
才可以嚴正限制國家政府的權力。不受國家機器的干預,我們就在各自的領域當家作主。
在香港論法治,一向只停留在架構的層面講依法守法,也沒有到民主的程度。事實上當今國際上法治的討論是要開拓法治實質的內容,也是對國家功能的反省。其中
必備的功能就是保障人權,當然不可以帶頭去侵害。例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人身安全等等都是人權的核心,卻每在香港被忽視。如今對法治真正有爭論的,是怎 樣擴充法治的範圍。有許多左翼自由主義者認為社會保障是確保所有人自由平等必要一環,所以亦屬於法治的要求。
法治、主權與無政府
最後不得不提一下,在無政府共產主義的立場上,法治其實尚有許多可疑之處。但絕對不是認為人民應該服從最高權威,放棄法治。而是說法治因為預設了主權的至
高無上,所以終究在現實上迴避不了國家機器對人的壓迫。大家不要以為無政府很虛無縹緲。之前廣場上的守望相助,有秩序的共同生活,正正就是一種沒有主權的 空間。不過這話題很遠,要留待有機會再談了。
黎駿浩: 公民不能破壞法治?
李達寧先生《法治是政治》一文寫得真好,深入淺出,指出法治乃一管治原則,並闡述了法治與「主權在民」、「三權分立」等憲政觀念的關係,只有一處論述,我不敢苟同。
李先生說:「這個政治概念不是用來規範人民,而是用來規範實行管治的政府。簡單而言,政府用法律規範人民,而法治則用來規範政府。所以法治社會,說的不是
人民守不守法,而是政府有沒有服從法治的原則。明乎此,就知道人民只能違反法律,但違反不了法治,因為法治屬於管治的領域。人民不是管治者,又如何破壞法治?」
法治的原則,不是用來規範公民,但法治的標準,也包括一時一地的法律是否有效執行。這一點,法理學家富勒(Lon Fuller)和拉茲(Joseph Raz)都各有論述;查「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網站,「法律有效執行」亦是衡量法治的指標之一。由此推論,假如公民的行為,導致法律不得有效執行,則公民的行為,就是破壞法治的近因。
舉例說,公民集體抗稅,致令法庭在內的政府機關無法運作。在這樣的情況下,說抗稅之舉,破壞法治,不難理解。所以,公民可以違反法律,也能破壞法治,正因
如此,區慶祥法官早前就強調:「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must include
and embrace the notion that every resident and the government alike should obey
and comply with the law.」
這不是說,法律不論對錯,公民都有義務遵守,也不是說,公民抗命,必會摧毀法治。法律有良劣之分,窮兇極惡之法,公民固無遵守之理,而公民抗命,對法治的
損害,亦有輕重之別,被捕不反抗,對法治的損害尤低。可是,以上種種,似乎都和「人民不是管治者,所以不能破壞法治」的命題有一段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