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10月2日星期三

李怡:國殤日兼港殤日兼愚人節的10.1




昨天是中共國慶,曾是許多中國人認同的新中國誕生的日子。1949年人民共和國剛成立時,我們看到進入廣州城毫不擾民的解放軍,以及建政初期的新氣象,曾認為這是告別貪污腐敗的國民黨政府的新國家的起始。年輕時讀過為中國革命而犧牲的烈士夏明翰的就義詩:「砍頭不要緊,只要主義真,殺了夏明翰,還有後來人。」64年過去,夏明翰以頭顱換來的中共政權,比之國民黨時代,更要腐敗千倍。昨天是瀋陽小販夏俊峰被執行死刑的「頭七」,大陸網民號召民眾發聲,「道路以目,連石頭都要發聲了。頭七的日子,讓我們為他擊鼓鳴冤!所有在中國遭受過冤屈的人們,舉起家裏的鍋碗瓢盆,敲起來吧!哀悼被中共殺害的小販夏俊峰。」夏明翰的就義詩被改換成:「殺了夏俊峰,還有後來人。」在網絡瘋傳。


去年,艾未未在英國雜誌《新政治家》(New Statesman)的中文版中國特刊上問他的十七萬推特粉絲:中國的未來如何?排在第一的回答推文說:「在中共國還在的時候,中國的未來就像且戰且跌的股市K線圖。她每一次救市回升,都將消耗巨大的社會資源,但管理者的獲利從未停止。最終資源耗盡,所有的價值觀崩塌,連美好的詞彙都將消耗殆盡。」這是一個宏觀的概括。以「中共國」來描述現狀,告訴我們10.1不是國慶,而只是一次改朝換代。另一段回答推文說:「中國社會將不再會單純停留在改革層面,單純的改革或漸進的改革已經不能從僵化腐朽的體制中誕生。相信在廣大民眾的推動下,未來政治革命將會是必然的。」期待的是另一次改朝換代。


國慶日在大陸已被民間稱為「國殤日」,前夕的930日,廣州街頭有人拉起橫幅:「廢除一黨專政,建立民主中國」。


海難是冥冥中的安排嗎?去年在疑似中共黨員騙取特首之位後的「國殤日」終於成為真正的「港殤日」。回歸後每年的國慶煙花匯演,於去年舉行前大半小時發生了南丫島海難。特首在已知海難發生的情況下,煙花匯演卻如期舉行。海難與煙花匯演是有關連的,如果沒有煙花,就不會實行海面管制,造成擁擠;如果沒有煙花,海難船就不須趕回去。如果不是適逢10.1,今年的海難日特區政府就不會刻意淡化事件。梁振英果如海難家屬所言:「只顧出席國慶活動,不悼念死者,是對死者一種侮辱!」實際上,這不僅是對39名死者及其家屬的侮辱,而且是對香港所有市民的侮辱,對他作為香港特首這身份的侮辱。今年4月民政事務局還就今年國慶煙花匯演徵求贊助,被網民狠批罔顧死難家屬感受,在facebook開設「101日,香港不再需要放煙花!」群組,促請政府取消國慶煙花,並以悼念儀式代替。結果是煙花停放一年,但幻彩詠香江如常公演,特首高官忙於參加各種國慶活動,而對港殤日的任何官方悼念活動則欠奉。中共國的國慶凌駕了港殤。我們試想,若美國有人在911紀念日這一天大搞甚麼慶祝活動,他們一定被視為美國的敵人。港殤日的特府也可作如是觀。


回歸後的10.1,對香港人來說,雖沒有慶祝的心情,但至少有一天假期可以逛逛街。但大陸黃金周開始,大批自由行旅客湧港消費,名店林立的地區擁擠不堪,離島和郊區也有內地客身影和高分貝的普通話聲。昨天是港人假日被困家中的日子。何處有港人港地?


昨晨《明報》網在報道升旗禮時寫道:「特區政府稍後還將在會展舉行國慶酒會,特首稍後將辭職。」其後更正為「特首稍後將致辭」。打錯字不奇怪,但網民留言卻反映了民心:有人說本擬開香檳慶祝,有人說空歡喜一場,有人說心情被送上雲霄又跌回谷底。其中一留言說:「10.1成為香港另一個愚人節」,則最為貼切,不過那不只是愚弄香港,而且是愚弄中國和愚弄世界的節日。


《三國演義》「諸葛罵死王朗」中說:「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這是今日中國?今日香港?


在回答艾未未關於中國未來的推文中,有大陸人說:「中國的未來跟我沒半毛錢關係!」「我幹嘛非要一輩子和中國耗在一起?中國,離我遠點。」


在國殤日兼港殤日兼愚人節的10.1,香港人要自救,要能夠自主地為海難者哀悼,共同努力的目標,就是使中國,不,是中共國,離我們遠點。

金針集 : 民政總署重蹈覆轍 抬學民再違兩大法




歷史在不斷重演,而人類亦總是重複犯錯。可惜,這些犯錯的「人類」偏偏不是誰人,而是口口聲聲說「尊重法治」及「依法辦事」的特區政府,而這些錯,更是重蹈覆轍的錯、變本加厲的錯。

366天前的101日,穿上「我愛香港」黑衣的學民思潮義工馮同學在金紫荊廣場公眾區觀看升旗禮,被民政事務總署人員強行帶走。366天後的這一天,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及黎汶洛同樣到金紫荊廣場公眾區觀看升旗禮。他們沒有叫口號,沒有示威標語,亦沒有黑衣。但是,他們同樣被民政事務總署的保安人員強行用武力抬離現場。據學民思潮的說法,當時灣仔區總督察對事件無動於中,「冷眼旁觀」。

366天前的那一天,民政事務總署以違反《觀禮守則》抬走學民思潮成員,行政會議成員張志剛其後更以外國將球迷列入「黑名單」形容學民思潮,阻止他們入場生事。366天後的這一天,保安人員並沒有交代學民思潮成員干犯任何守則或條例,在毫無理由的支持下抬走他們。而根據一年前民政事務總署的《觀禮守則》:「任何人士出席慶祝活動及儀式時,請保持莊重,在國旗和區旗升起時肅立致敬。任何人士如干擾程序或擾亂儀式的進行,會被要求離場」,黃之鋒及黎汶洛,連升旗儀式都等不到,遑論干擾程序或擾亂儀式的進行,但最後仍然被抬走。

366天前的那一天,雖然人權監察成員沒有目擊事發經過,但他們在事後向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發公開信,要求她「能及時跟進」,又批評《觀禮守則》只是一紙無法律效力的部門守則,不能作為限制憲制自由的基礎,不能成為任意侵犯人權的工具,但最後事件不了了之。366天後的這一天,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特地到現場視察,以免有關人員重蹈覆轍而又欠缺監察。

羅沃啟以目擊者的身份告知筆者,他當時見到的暴力絕對是不必要的,不能接受的,「當時我還看到一名短髮的人嘗試用腳襲擊一名學生,我當場喝止了他們」。他又指,當時的保安並沒有表明自己身份,而警察公共關係科亦回覆筆者指,沒有帶走或抬走該團體的相關人士,變相否認在場人士為警察。如是者,如果是一個普通保安,他們並沒有有關的執法權,為何武力還可以多過警察? 而當時在數米外的警方又為何袖手旁觀,任由這些人使用暴力對待學生?

必須指出,365天前,本版同文紀曉風曾撰文指出,青年在公眾地方被不合理限制,是阻礙了他們言論、表達及集會自由,屬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筆者不厭其煩再重複一次,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根據《人權法》第五條:「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而明顯地,無論是366天前的事件,還是昨天的事件,民政總署人員的行為都涉嫌觸犯了有關條例。

再加上,當時紀曉風已問過大律師陸偉雄,他指出除法例訂明的執法人員外,其他市民只可在明顯發生罪案時,行使「見義勇為」式拘捕權,稱為「101 拘捕令」,但他認為如果無合理懷疑,又無明顯犯罪行為,民政總署人員無法可執,更表示「唔係話你係民政總署就大晒」;而事實又再一次證明,民政總署人員根本無法可執。

366天前的那一天,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公開表示升旗儀式是開放予公眾參與的活動,現場亦非私人場地,質疑所謂《觀禮守則》的法律效力,並會在立法會跟進事件,但最後因學民有關同學沒有作正式投訴,立法會亦開過數次會後又不了了之,亦無人需要為此負責。366天後的這一天,何秀蘭再次向筆者表示有關當局沒有清晰的規定及權限而抬走學生,「他們所犯的錯誤與一年前非常相似」,而這天的何秀蘭,再次希望有關同學能考慮向警方作出正式投訴,她亦表明樂意幫助。筆者問過黃之鋒,他表示學民思潮仍然在討論會否作正式投訴,到截稿時仍未有決定。



金針集 : 名為保安實為城管 五星旗下真正回歸

歷史在不斷重演,錯誤亦同樣會重複再犯。不過,有意識乃至有意圖的犯錯,就顯然不會止於重複再犯,而是會變本加厲。筆者昨天已在本欄概述民政事務總署在「10.1」升旗禮中押走學民思潮成員是如何干犯《基本法》和《人權法》。今天不如分享一下,警務人員無理施暴,以及政府將責任外判的後果。

據學民思潮成員所述,以及片段和照片所顯示,學民思潮成員遠在菲林明道、會議道和博覽道東交界,亦即升旗禮會場金紫荊廣場約350米範圍外,已被警務人員欄截,將鐵馬範圍不斷收窄(亦即kettling),有成員暈倒,亦有成員分別被抓傷手臂和頸項。當時警方並無任何口頭警告或展示任何警告字句。

其後,學民思潮兩名成員黃之鋒和黎汶洛成功抵達公眾觀禮區,並沒呼叫任何口號,亦沒有帶同標語和穿上任何有政治字句的T恤,卻在升旗禮一小時之前,正在接受電視台訪問期間被保安員重重包圍,動用武力押走。過程中,並無任何警務人員介入(而且有圖為證,大概兩條行車線外就正有一名警員)。

據學民成員表示,當時他們通過安全檢查進入公眾觀禮區僅5分鐘時間,而在安全檢查的過程中保安員亦表示黃、黎二人獲特別安排。保安員稱是收到民政事務總署的指示而採取行動,將二人押走。此外,學民成員曾遭到「愛國陣營」人士人身攻擊,包括出言恐嚇要求黃之鋒和黎汶洛去「跳樓」。

被押走期間,他們曾高呼要求警方介入逾20次,但在整個過程中,在場的警方高層並無理會。

首先,警隊是負持香港治安的執法機關,而執法機關當中亦只得警隊肩負維持香港日常治安的法定責任。至於民政事務總署,則在執法當中沒有任何角色。無論是民政事務總署的官員,還是該署的任何外判人員,都完全沒有法律權限去執法。即使他們一如去年祭出所謂的「觀禮守則」,守則本身亦非法律。

第二,警方在截擊的過程中,並無任何口頭或書面警告。須知道,他們作為受過專業訓練,並獲法律授權去執法的武裝人員,為履行職務而施行的武力都必須與有關行動相稱,而且屬最低度的武力。在沒作任何警告,甚至並無任何危險的情況下施暴,在法律上而言屬越權行為,更可能屬違法。

事實上,不同的政府場地以至各大小公眾場所,都會展示相關的法例,例如公園會展示《遊樂場地規例》,地鐵站會展示《香港鐵路附例》,甚至連地鐵站裏頭的公共圖書館還書箱上,都有列出《圖書館規例》。這就是香港法治之體現的一部分。但偏偏,警務人員卻在行動時口中無法(乃至心中無法)。

第三,保安員方面,雖然民政事務總署和警務處至今都沒有證實過他們的身份,例如交代他們是否外判保安公司的職員。惟由於他們並無展示任何執法人員的委任證,他們當時的身份與一般市民無異。作為一般市民,他們完全無任何法律權限去使用武力,甚至無權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觸碰在場市民。

筆者昨天在此欄提到「101 拘捕令」(即《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並引述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如果無合理懷疑,又無明顯犯罪行為,民政總署人員無法可執。而目前進一步被公開的真相卻顯示,該引用「101拘捕令」的公民拘捕權被拘捕的,其實是攔途截擊的警務人員和民政署的外判保安。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而所謂「可逮捕的罪行」,則按《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是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

涉及事件的警務人員和外判保安員所做出的襲擊、禁錮等行為,都足以令人合理地懷疑他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此外,「愛國陣營」人士的恐嚇言詞,亦屬可逮捕之列)。當然,即使有市民出手「逮捕」他們,亦無法得知警方會否受理,而且更加無法預計他們會否遭到起訴。

警務人員無理施暴當然令人對警隊失信心,警民關係更無從再談。而當局將責任「外判」予保安員,更只是為其執法的方便。結果,就是讓市民藉着「國慶日」的五星紅旗飄揚之下,更清楚地知道在人造的「歌舞昇平」中特區已一如特區行政長官「稱兄道弟」的各省市般湧現「城管」。

相信,在五星紅旗飄揚下的第1710.1「國慶日」,市民都更清楚地感受到此城已真正地「回歸」。

練乙錚: 論基督信徒政治上保持緘默的依據




新約《聖經》中的耶穌有二重性,是神也是完整意義上的人。由於耶穌的形象裏有這個人之性,祂給人的感覺並非高不可攀而是非常親和,後世的基督信徒因此更能接受祂的言傳身教,擔當好「地上的鹽、世上之光」的角色,以至從其信仰核心發揮出來的仁愛和公義,兩千年來不斷克服其信眾集體所面對的嚴重的內外邪惡,成為當世的一支健康力量,產生淨正能。

也由於耶穌有這個人之性,註定了祂的信徒和教會,除了首要注重傳道與靈修之外,都不可能完全出世而必須或淺或深介入世俗事務,與社會所有群體和階層全接觸,及於上上的權貴,更至於下下的無產者。如此介入社會,信徒與政權之間,必會生出一種張力;政權若無法容忍這種介入,後果是殘酷的,這在新約《聖經》出現的年代已經廣為見證。同樣的歷史背景,也出現在中國的儒學傳播早期;我們可以參考儒家面對政權時的策略,更加瞭解基督及其信徒處於羅馬殖民政府之時的處境和對應辦法。

孔子知道政治危險

子曰:「邦有道,危言,危行;邦無道,危行,言孫。」(《論語 》憲問。「危」就是「正襟危坐」的「危」,直的意思;「孫」即「遜」,退避、謹慎的意思。後半句指時勢不妙,做事要正直,說話要避忌。)

子曰:「君子哉蘧伯玉!邦有道,則仕;邦無道,則可卷而懷之。」(《論語》衛靈公。蘧伯玉,衛國人,是孔子很敬重的一個朋友;「卷而懷之」就是港俗「執包袱鬆人」的意思。)

子曰:「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天下有道則現,無道則隱。」(《論語》泰伯。)

孔子的思想是入世的,讀書就是為了能做官,然後得君行道,施展抱負;他自己如此,教學生也如此。但是孔子知道亂世的政治危險。他自己曾受暴君迫害,險遭不測;他的學生子路更慘死於宮廷中的仇殺,死後更被施以醢刑(「醢」音海,指剁成肉醬)。所以,孔子提倡「明哲保身」;他固然歌頌為理想犧牲的仁人志士如比干、箕子等,但他更強調為了保存善的香火,儒士要為自己留活路,不作無謂犧牲。上面的三段《論語》引文,都說明這點。

策略性「明哲保身」

耶穌自己的政治觀點是怎樣的,後人無從得知,但如果相信祂既是神、也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人的話,大家就有理由作推測。筆者認為,一些少數派宗教史學者的看法,不無道理:耶穌對羅馬統治有一定反感,只是祂不明言;後者可能是一種權宜,一種當時當地最為適宜的為了宣道的策略性「明哲保身」【註2】。作此推測的《聖經》依據起碼有三條:

一、耶穌從來沒有像保羅一樣,苦口婆心勸導信徒要忠於任何世俗政權;祂的名句「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並不是祂主動說的,而是在一個法利賽人巧設的危險圈套擺在祂面前之時說的,而且說得模棱兩可,可以讓祂順利脫身(《馬太福音》22:15-21;分析見上周四拙文)。

二、耶穌對羅馬的殖民地稅收不以為然,完全不當是一種公民責任,反而清楚表示納那些稅僅僅是為了避免觸怒替羅馬服務的稅吏;而且,祂在着門徒交稅之前,還不忘刻意提醒他們,收稅的那些人的兒子(「官二代」)都是不交稅的。最後,祂還利用神之力,從魚口裏變出錢幣做為稅款(《馬太福音》17:24-27)。

三、耶穌在被捕當晚,曾阻止門徒動刀保護祂;有些人認為這是耶穌教導人們要尊重地方政法權力、不能用暴力自保的證據。「耶穌說:朋友,你來要做的事,就做吧。於是那些人上前,下手拿住耶穌。有跟隨耶穌的一個人伸手拔出刀來,將大祭司的僕人砍了一刀,削掉了他一個耳朵。耶穌對他說:收刀入鞘吧!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馬太福音》26:50-52)。但是,我們不能忘記,刀是幾天之前耶穌親口叫門徒買的。「耶穌又對他們說:我差你們出去的時候,沒有錢囊,沒有口袋,沒有鞋,你們缺少什麼沒有?他們說:沒有。耶穌說:但如今有錢囊的可以帶着,有口袋的也可以帶着,沒有刀的要賣衣服買刀。」(《路加福音》22:35-36)所以,那句「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的正確理解應該是,耶穌眼見「那十二個門徒裏的猶大來了,並有許多人帶着刀棒,從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那裏與他同來」(《馬太福音》26:47),知道忠於自己的門徒動刀無用,反而會被人多勢眾的對方殺戮,因此勸喻他們放下武器,免得無謂犧牲。

由這些《聖經》事例可見,耶穌這個「是真天主亦真人」者,並非一個不食人間煙火的世外人,而是一個有血有肉更有一些正當的政治計算的人。如果祂面對的政權同樣不公義,但公開批判那些不公義不會招致殺身之禍,祂會怎樣做呢?

如果「明哲保身」沒有明顯的必要,基督徒面對不公義的政權,如何從《聖經》裏找到必須沉默的依據呢?

作者為《信報》特約評論員

【註1】筆者上周的文章裏搞錯了這點,有讀者來郵更正,僅此致謝。

【註2】請參看英文維基的Pauline Christianity條。

林行止: 作繭自縛治權弱 人大操盤主權威




一、不是沒有本事的香港人,一旦被北京「相中」當上行政長官,便都「荒腔走板」,難言勝任。從董建華、曾蔭權和梁振英的施政,雖然他們出身不同且各在「本業」都有一定成就,但被捧上此高位便施展不出「當家」本領,所以如此,除了忠誠「異」向衍生的矛盾、半部長制腐蝕了行政主導的公務員實力,更重要的可能是一項作繭自縛的負面影響,此為遇上疑難便尋求「人大」釋法而不得其正!

非常明顯,釋法有無上權威,但若非絕對必要,最好備而勿用,因為高度自治的地方,民意先行,即使民意各走極端、官民各執一詞,還有獨立的法律裁決;法律亦解決不了的話,要求「人大」釋法,亦應由終審法院提請,那要比政府直接行事的傷害性小。打「人大」的主意,反映特區政府、民意機構與獨立司法都管不了事。事實上,「人大」的相關委員會,對提請事宜的認識既不比港人深刻,能力亦可能不比港人強。換句話說,「人大」一錘定音,釐清香港難題的「高見」,是憑着有權作出無人能夠挑戰、凌駕整個香港體制而不是什麼「英明辦法」。用上釋法權威的正面效果是「一言而為香港法」,把所有的噪音都壓下去;而不良的副作用是予人以「大石砸死蟹」的壓力感!所以說,若非有真正解決不了的問題,最好不要輕易釋法,在無法可想、無路可通的情形下釋法,要由終審法院提請且愈少愈好。

港人內地子女的居港權問題,發生於董建華任內的一九九九年,由當年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擔綱演出」的第一部「高成本」大製作(以時序和影響深廣計,第二部超級巨製自然是試圖闖關不成的二十三條立法!)。葉太當時以未來十年有一百六十多萬內地人士因「限制鬆動」潮湧而來,令本港不勝負荷為理由,與時任律政司司長的梁愛詩赴京尋求釋法。「人大」的釋法,港人不會、不能亦不敢不從,可是,在普通法之下,解釋法律原是香港法庭獨有的權力,政府不加尊重,捧出「人大」釋法的權力以壓抑香港司法,那絕對是政府處理不當的過失!港人記憶猶新,很多大律師曾為此佩戴黑紗,從終審法院遊行到政府總部,以如喪考妣的心情作出沉痛無聲的抗議。

二、梁振英上台後,二○一二年曾就外傭及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居港權問題,透過律政司要求終審法院向「人大」提請釋法,爭議再起;這回稍好一點是沒有繞過法制體系;不過,香港司法權限是否應該到此「止步」?其實,愈多引入「人大」釋法權力,「高度自治」名實不符的印象便愈明顯;如果「高度自治」被扭曲或顯得柔弱無力,接着的疑問便是「港人治港」是否中聽不中用?

就社會問題釋法等於公開宣示香港「港人治港」力有未逮或有所不及之處;就政改釋法,則使本土意識比較強烈的「愛港港人」(有別於愛國意識蓋過愛港的「愛國愛港」群)感到難以忍受的壓抑,香港三大政黨,民建聯(一九九二年成立)、自由黨(一九九三年成立,前身為啟聯資源中心)與民主黨(由港同盟及滙點於一九九四年合併而成),全部都成立於回歸前,當年三大黨均以二○○七年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二○○八年全數立法會議席由普選產生為政制發展的里程與目標。二○○四年,董建華連任以後,輿論要求二○○七/○八年雙普選的聲音極為清晰,《基本法》第四十五及第六十八條並無明文規定沒有這種可能性,可是,曾在二十三條立法問題上與民意相違的港共勢力,以其不符合《基本法》條文中的「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原則而全力反對,「人大」隨後於當年四月釋法時,正式排除香港於○七/○八年進行雙普選的可能性,又把原來修訂議案的程序,由「三部曲」變為「五部曲」,行事關卡多了兩重,雙普選之期再被押後。

「人大」正式否決○七/○八年雙普選前兩個多星期,民建聯把其政綱中「爭取○七/○八年雙普選」改為「爭取二○一二年雙普選」;不足一年後的二○○五年四月,民建聯與港進聯合併,仍稱民建聯(變相吞併了港進聯),政綱聲明重視市民訴求,「致力創造條件,爭取二○一二年落實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議席由普選產生」。二○一二年雙普選,成為各政黨的共識,且為立法會多數議員認同、擁護的取向;可是,有關建議最終並沒有獲得中央政府接納,而民建聯再次「變調」(「轉軚」),於二○○七年改為支持二○一七年選舉香港行政長官及二○二○年立法會議席由普選產生。

三、不厭其煩縷述舊事,旨在說明靠攏北京的「愛國政黨」不易為,民建聯曾經長期高呼「與時並進」的口號;然而,面對《基本法》的「實際情況」與「循序漸進」,跟京樂起舞的結果是與時並「退」,「見步行步」,窘迫狼狽,民建聯決策層飲水自知而港人亦心中有數。香港民主步伐躊躇步履蹣跚,人們從過去的每一轉折可以看到,港共不是沒有拖後腿(二○○四年)的痕跡,但是二○一二年雙普選建議未能成事,顯然不是港共與民建聯的責任,北京幕後操盤、着力支使,不用呼之—已出!中國全國人大法委會前主任喬曉陽三番四次向傳媒發表法律觀點,其實是有傾向性的言論,那對釋法的中肯打了折扣,對釋法的嚴肅性與權威性不無損害;於「一國兩制」而言,中央舉箸代籌甚至越俎代庖的態度用不着再矯飾了!《基本法》裏「按部就班」與「實際情況」的「留白」,經歷幾番政改風雨,終於讓人領會「循序漸進」是跟京腔打拍子,「實際情況」所指的並不是香港的情況(北京並無步向民主的蛛絲馬跡,香港怎能啟動民主進程)。港人的民主訴求不獲考慮,好歹港共也是香港人,連他們的普選提議亦被推翻,港人當什麼家作什麼主!?

治絲愈棼的香港政治.四之三




林行止:  一方述評未解困 共事詮釋好商量

一、香港人爭取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壓根兒不是為了獨立管治,而是希望能夠建構一個認受性較大、比較公平、願意面對香港全民福祉的運作體制。經過百餘年的殖民統治,香港人早已絕了要求(遑論爭取)獨立的意志,視此為非分之想的人,接近百分之百。香港是蕞爾小島、彈丸之地,別說要與宗主國分割、鬧獨立,就是作對着幹的抗衡,亦無力無條件。非常明顯,要是沒有《基本法》承諾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和普選產生的立法會,過慣「政治與我何干」閒散生活的香港人,爭取早日落實普選的立場,不會那麼一致。

十.一前夕,收到中央駐港聯絡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的新書《香港基本法爭議問題述評》(下稱《爭議述評》;中華書局),未及細看內容,先看到封底的摘引:「香港社會最根本的共識就是《基本法》,如果沒有這一共識,就沒有香港的順利回歸,就沒有香港社會總體上濤聲依舊的繁榮穩定,就沒有回歸以來國際社會對香港落實『一國兩制』的普遍好評;如果這一共識不牢固,香港社會就會充滿不穩定性或不確定性,就會使綜合競爭力慢慢削弱,如果這一共識被打破,香港將會發生巨大的震盪。」

筆者同意郝氏對《基本法》重要性的看法;不過,《基本法》理應不單是「香港社會的根本共識」,亦是國家對待香港的方針和政策之所本。換句話說,代表國家的人民政府,何嘗不是一樣有責任按條文、守權責,在香港的有關政策上都得體現《基本法》精神?如果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香港特區齊有共識,《基本法》便沒有存在價值!

憲法的作用在規範政府的權力,即使香港《基本法》之於國家《憲法》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並不是很多港人同意的觀點),等於說《基本法》雖然受制於中國《憲法》,卻依然有制約中央政府維持對港方針不變的用意。

《爭議述評》開篇便清晰說出中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的統屬關係,而從當初「小憲法」或「子法」之類的議論鋪陳,到最後一章關於《基本法》爭議的不同成因,本書確有客觀事實詳盡、筆墨明快簡潔之勝(對此命題有興趣者應讀此書)。郝氏在法理觀念上,指出不少港人或有疏忽之處,此為中央對港擁有的種種實權和責任,那是有助認識香港建政基礎的通識素材。老實說,郝氏下筆並無存心偏頗,可是由於觀點仍是從中央駐港官員的立場出發,香港讀者一看之下,很易看到好些盲點;從這些盲點,又不難明白為何大家誠心誠意捧着《基本法》但彼此的意見落差竟然那麼大。

二、郝書論及香港主權治權不可分割的時候,先引述鄧小平於一九八七年對《基本法》草委所說的一番話:「中央政府確實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事務,也不需要干預。」以後還有鄧小平在對香港有利無害的考慮下,保留中央對香港某些權力的論述。輾轉發揮的論點,進而闡述中央對香港的「限制性管治權」並不止於國防和外交;郝氏引述香港大學學者的著作,列出十項中央對香港的實權,包括「違憲審查權」和「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等等。總而言之,中央對香港的權力非常大,那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亦是主權(宗主)國應有的權利。不過,中央若非能夠做到有權不盡用—一如英廷之於舊香港—香港落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設想,便會分崩離析甚且化為烏有!

一個共產黨專政的大國(郝書委婉地稱為「單一制國家」),與一個資本主義的多元小地方,當年為求統一,挖空心思,建構「一國兩制」,最後成功寫進《基本法》,那是多麼艱巨的功業。要知道,當年國際間長達半個世紀(一九四五年至一九九○年)的「冷戰」,以美國為首的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與以蘇聯為首的華沙公約,在政治、外交以至經濟上長期對峙對抗,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就是共產主義的「單一制國家」與資本主義的多元國家互不相容、分庭抗禮、仇視敵視。雖說香港前途談判開始時,中國已經實施經濟開放,畢竟仍在摸索的起步階段,但在香港問題,已有如此胸懷氣度,讓香港平穩過渡、順利回歸,港人實應額手稱慶。

然而,理想再高遠、構思再偉大,還要成功貫徹並順利運作才竟全功。無論共產主義抹上多少中國特色,「中國特色」再稠濃的黨人亦難掩其共產黨本色;他們對香港被英國人熏染的盎格魯撒克遜資本主義(Anglo-Saxon Capitalism)早存惡意、從無好感。一九九一年「冷戰」告終,「蘇東波」(蘇聯及其東歐衛星國以至華沙公約〔總部設於波蘭〕)風流雲散,中國成為非常少數可說是碩果僅存的共產黨專政大國,當年北京高度戒備外國勢力滲透、敗壞專政綱紀,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取態。

香港是國際都會,華洋雜處是最大亦是必然的特色;這裏因為訊息迅速流通,出入境自由加上國際語言英語普及,過去一直是西方國家其中一個刺探東亞各國政情的諜報中心。回歸以後,香港是中國境內唯一的一塊不是完全受制於共產黨專政的「自耕地」,在北京心目中,也許是外力滲透內地的一個缺口,明裏抗拒、暗裏提防,是應有之義;不過,從「前朝」生活過來、素與外國人有點交往的港人,他們或與故舊聯繫,或與新交接觸,又或於演說及私語內容觸及關乎中港政治體制自由民主的話題,又哪用大驚小怪?因此公然宣示不滿,把這類人標籤為漢奸、走狗,除了顯得毛躁幼稚,哪有警戒作用!單一制國家與多元化開放社會,有無可抹煞的分歧,那是否當年溫家寶總理心目中香港管治的「深層次矛盾」?筆者未敢妄斷,說那是香港「高度自治」的「潘朵拉盒子」,筆者絕不置疑。

三、《爭議述評》多次引用港大法律學者、「佔中三子」之一戴耀廷的言論,其中(頁一五九)一段是:「對『一國兩制』的不同理解,造成『一國者』和『兩制者』之間很深的不信任。這種不信任將會破壞『一國兩制』的基礎。若繼續惡化下去,可能不是『一國兩制』,而是『兩國兩制』或『一國一制』。出現『一國一制』的可能性會更高,因為香港根本沒有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他(應指戴教授)呼籲現在必須衝破這種不信任的惡性循環,重新建立『一國者』和『兩制者』之間的信任,通過相互更深的認識和對對方不同看法有更大的接納,開展一個新的階段。」

如何開展那樣的新階段?回看董建華作為「開區之首」,很多政策不是功敗垂成,便是徒勞無功;而最為實在的,很多人只能想起《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那是通過減少市場壁壘及政府法例,以加強香港和中國的經濟貿易聯繫,其用意與效果均不錯!假如能就《基本法》化解分歧、凝聚「更緊密共識」,組成近似當年《基本法》起草諮詢委員會、沒有法定權力的諮詢組織,應有別於只邀請「自己人」參與的「基本法委員會」,又或將此委員會的人選「多元化」,包攬「異見」專才,由國內與香港專家組成以詮釋《基本法》的落實工作與取向,把充分辯論的見解提供人大常委會在作出任何有關香港《基本法》的解釋甚至修訂決定的參考。此意未知是否可行?

《基本法》裏沒有「愛國愛港」的明文規定,可是鄧小平生前確曾三番四次提到要由「愛國愛港」人士「治港」;不過,當掌權者以順我者「愛國」、支持我者「愛港」為藉口扭曲面對全民的管治,只在意於某個階層的利益,漠視全港市民的福祉,令民怨沸騰,如此敗壞的管治,港人該怎麼辦?

《基本法》「留白」的空間甚多,中央一旦改為對港行使屬於主權的所有各項實權,港人再無立足於「治港」的餘地。河水泛濫,井水便「被消失」;《基本法》原是擋隔河水的堤壩,有人發現堤壩「漏水」,有些勇於承擔的港人如「佔中三子十死士」,效法傳說中的那位荷蘭小孩,試圖以手指堵塞漏洞,能否遏制決堤,有待事實證明。那個故事純屬虛構,香港卻是危機!

治絲愈棼的香港政治.四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