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低廈,人潮起伏,
名爭利逐,千萬家悲歡離合。

閑雲偶過,新月初現,
燈耀海城,天地間留我孤獨。

舊史再提,故書重讀,
冷眼閑眺,關山未變寂寞!

念人老江湖,心碎家國,
百年瞬息,得失滄海一粟!

徐訏《新年偶感》

2013年5月18日星期六

周蜜蜜: 德天行



想來也有些奇怪,每來德天,總會遇到風雨。十二年前,我還是電視台的節目編導,曾經帶隊來德天拍片子。那是個多 事之秋,彼岸發生了舉世震驚的九一一劫難,我在惶恐之中受命,踏上征途。在前往德天的路上,突然狂風大作,暴雨連場。妹妹從美國打來長途電話,告訴我剛看 到電視新聞,德天一帶山洪爆發,沖毀了一間酒店,住客被活埋!這消息很嚇人,妹妹打電話來問候之餘,勸我趕快回香港。


後來,可幸在德天的拍攝工作還算順利,但是我卻無心細賞瀑布上下的自然美景,匆匆而過。


今日重遊,心境不同,有如經過風雨洗滌,煥然一新。眼前是出塵的山川田園景色,人間能得幾回見?不再多想,我即刻走出旅舍,步向瀑布的發源處。同行的友人,也紛紛而至。


一路都是風光。一夜豪雨,洗得瀑布上下周圍山更青,水更秀,活脫脫就是3D畫卷,看得人滿眼春光。一簾瀑布分兩邊,一邊屬於中國,一邊屬於越南,成為亞洲 第一大的跨國瀑布。從這邊看過去,隔着歸春河,對岸就是越南的領土了。似乎是一樣山水,一樣的田園,一樣的瀑布,可是,遠遠近近的歲月,曾經有多少的風風 雨雨?


還依稀記得那一首老歌:


越南中國山連山水連水共臨東海我們友誼象朝陽朝相見晚相望清晨共聽雄雞高唱……


但隨着歷史的演變,這種山水相依式的「同志加兄弟」情誼,早已不復在。一位熟知的朋友,很可能是唯一被迫在中國當兵,又被迫去越南打仗的香港人,曾非常痛 苦地向我回憶那一段死裏逃生的經歷,他說:「我原來並不怕死,但打過那一場仗,看到身邊許許多多的人無辜犧牲,自己雖然能活着回來,卻很怕死,特別怕 死。」


我理解他的話,不值得的戰爭,帶來不值得的死亡,是最讓人害怕的。


走過德天瀑布的源頭不遠,可見到界碑。怎麼想到有一番繁盛熱鬧的景象。一個個擺賣旅遊紀念品、日用品、土產品的攤舖佈滿路旁,做這營生的,既有中國人,也有越南人。而貨色價格,明顯的是越南方面的比較廉宜,反映了對方的經濟發展還是落後了一些。


細挑了一把紫檀木梳,幾雙銀筷,銀匙,我和友人心滿意足,登車返回。當車到一間毫不起眼的路旁小屋,忽然停止前進。一個年輕的中國軍人,上來查問一番。導 遊先生後來道出因由:近年有不少越南人從這裏進入城中,為的是打工賺錢。他們覺得中國的薪金比較高,而中國的老闆卻把他們視作廉價勞工,相得益彰。如是 者,非法入境的越南人日多,政府不能不嚴加檢查執法。


在歷史的進程中,越南人和中國人之間的關係,總是像纏繞山間的迷霧,看不透,分不清。猶記得在認識的人之中,有一位身世十分傳奇:她的母親是中國人,父親 是越南人。當年,她的父親因為嚮往中國革命,到延安抗日大學學習,遇上她的母親,戀愛結婚,誕下了她這個愛情結晶。然而,兩個國家、兩種民族文化的差異, 令這段婚姻很快結束,她父親離開中國回越南,協助胡志明搞越南革命,成為越共最高領導人之一,又與越南女子結了婚。後來,她的母親也再嫁,當了中學校長。 轟轟烈烈的文革爆發,她的母親被紅衛兵批鬥,她也沒有好日子過。實在熬不下去了,她寫信給總理周恩來求救,結果獲得特別批准,到越南探望父親,再輾轉到香 港,終於脫離了苦難。她曾以有點神秘的表情告訴我,胡志明終身不婚,其實最愛的是他的中國情人!這個傳聞,我後來從雜誌上看到了:


一九三○年中國正處在白色恐怖之中,胡志明來到廣州。為了掩護胡志明在廣東、香港開展工作,廣東省委安排中共女黨員林依蘭假扮胡志明的妻子。林依蘭無微不 至地照料胡志明的生活起居,令其感激不盡,但他始終不敢表達愛意。不久,胡志明由於叛徒出賣而被捕。臨別時,他取出珍藏的日記本交給林依蘭說:「我把心留 下來陪你,收下吧!」三天後,胡志明被營救出來。他給林依蘭送去蘭花,兩人的戀愛終於開始。


中國解放後,胡志明回國繼續他未竟的革命事業。離開林依蘭之後,胡志明的思念與日俱增。他應邀訪問中國時,請求安排他和廣東老友聚舊。就在胡志明即將登機回國時,他看見了林依蘭向他走來。兩個人久久凝視對方,都流下了眼淚。


一九五八年,胡志明鄭重地表達了想把林依蘭接到河內秘密舉行婚禮的夙願。


然而,北越中央政治局會議室裏,一位越共領導人心平氣和地對胡志明說:「你曾說過越南不解放就終身不娶,這句話影響很大,一旦你違背諾言,就意味着我們放 棄了解放南方的神聖事業,這不僅有損你的國父形象,連越南共產黨也將從此名聲掃地。所以,我寧可被你指摘、憎恨,也不能讓越南老百姓唾罵我們是千古罪 人!」


胡志明聞聽心灰意冷,他苦苦一笑,離座而去。身處廣州的林依蘭望眼欲穿,盼到的卻是這樣的結果,這對她的精神打擊很大。一九六八年,林依蘭告別了人世。臨終時,她沒有忘記把胡志明贈給她的那本「愛情日記」託人交還給他,並囑咐他節哀順變。


驚聞戀人去世,胡志明痛不欲生,淚如雨下。時隔一年,胡志明也溘然去世。彌留之際,他還念叨着林依蘭的名字。


這是個撲朔迷離的中越戀愛故事,但對比前一段中越姻緣,除盡革命的激情浪漫,也就現實得教人不堪回首了。

2013年5月17日星期五

陶傑: 女人的醉酒





保安局長呼籲女人少喝夜酒,以避強姦,引起國際關注。

時代不同了。喝夜酒的女人,不一定都有強姦的風險。女人喝醉了,可以主動性騷擾男人。喝醉之後不一定步行回家,在街燈下孤獨嘔吐,然後跌宕經過幽暗的窄巷才回家。

喝醉了的女人可以乘的士,今天香港的士司機強姦女乘客的風險極罕有。男人喝醉了也有可能遭到雞姦,總之在網絡二十一世紀,專門評述一個類別的人士,像女人、回教徒、同性戀者,一定會翻天。

但問題是說話的人是保安局長。當然局長絕無侮辱婦女的動機,他沒有這個必要。但問題是前殖民地的保安司,是很有威儀的人物,與倫敦的情報部門有直接溝通。這樣的人物必然是「為政不在多言」之表表者。強姦罪案是警方的事,女人喝夜酒,更是她們的家教和修養,連倫敦的警方也不會教女人喝幾多酒,因為西方政府沒有做「父母官」的道德責任。

香港特區十六年,官員婆婆媽媽的言論太多:勸告市民要洗手洗手啦,好不好吃雞啦,會考不及格的小朋友不要氣餒啦。英國人管理香港,管的是大事情,婆媳舅侄、上洗手間要沖廁這類的事,警務處長、保安司、布政司這級人物何嘗講過半句話,這樣就有威嚴了。


連中國官員也不屑地說,香港的特區班子不懂得做Boss。做老闆要有老闆的氣派,女人喝不喝酒,少給點意見,香港的女性會尊重你這個班子多一些。

但是特區班子似乎不太明白。還是大事無從把握方向,只有在婆婆媽媽的小事搶Sound-bite。這樣一來,香港沒有地位。香港人卻還記得,港督彭定康訪問美國,在白宮跟克林頓會談,完全是高峯會的氣場,香港和華盛頓一度是平起平坐的城市。好日子過去了,因為保安司那時叫區士培,他從來沒有叫女人喝不喝醉酒。香港一九九七年就酒醒了,而且一直在嘔吐。

古德明: Such that 和 literally




問:Such that二字,是用來帶出結果的嗎?以下一句是甚麼意思?── The sums of money were such that sort of intervention was not required

答:單看這一句,無法斷言說的是什麼,只能照字面翻譯如下:「論所涉金額,那樣的干預並不必要。」

Such that 常用在be(即iswas 等)之後,意思是「如此……以致」,和讀者「用來帶出結果」的猜想差不多,例如:(1Their greed for money and power is such that you cannot expect them to listen to reason(他們那樣貪錢貪權,你不可能期望他們聽取道理)。(2The heat was such that I was soon sweating like a pig(我不久就熱得汗出如漿)。讀者示下那一句,略去了一個that字,句子全寫是The sums of money were such that that sort of intervention was not required

問:小說、劇集中的對話,常常有 literally一字,字典的解釋則似和對話內容不合。這個字究竟是怎樣用的?

答:我不知道讀者說的literally用於什麼場合,確實是什麼意思。但literalliterally是指「嚴格按照字面意思」,所以「直譯」叫literal translation。英文常用literally一字,表示「所言並無誇大」,例如:(1There were literally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protesters(抗議者以十萬計,絕無誇張)。(2I am literally penniless(我的的確確一文不名)。

陳智傑﹕程序理性泯滅人性?




台灣對菲律賓硬起來,以一輪又一輪的反制措施報復漁民被擊斃。說實在,馬英九政府的反應於寶島內並非一致好評:有人嫌他仍未夠果斷、有人拋出提防大陸藉機「抽水」的陰謀論;他於台灣的支持度,最近跌至不足兩成,較我們的梁特首還要慘情。馬英九能否化危為機,仍是未知之數;不過,台灣政府的表現,已讓彼岸的香港人刮目相看——尤其當我們想起馬尼拉人質事件。在台灣嫌菲國的歉意沒誠意之際,香港死難者家屬和倖存者則要為追討菲國政府一句道歉而奔波至今。在極盡榮哀、淚流滿面的儀式後,中央和特區領導人「代為出頭」的承諾,便化為烏有。

當然,香港並非主權國,於外交事務上更受制於中央政府,反制菲國的力量也許不及台灣。不過,香港官府以至社會的程序理性,有時真的讓人感慨萬千。要向菲律賓政府追討道歉和賠償,則先要由香港死因庭,在菲方多名重要證人拒絕合作下,確認菲方有責任。接下來,便要奔走港菲兩地,面對成本難以「封頂」的訟費,以及於香港申請法律援助被拒的失望之情。

「制度高牆」與「核心價值」

事情惹人煩惱之處,在於家屬和倖存者面對的「制度高牆」,往往可能就是我們口中那些「核心價值」、「香港優勢」的化身。若法律援助制度為個別人物破例,那它將如何能「公平」地對待其他申請人?要受難者家屬無止境地等候發落,是殘忍的折騰,但卻可能是法律訴訟中追求「程序公義」的必然代價。假設特區政府當年硬起來,反制菲國,其措施卻可能處處受制於香港本身的法律要求,例如終止輸入菲傭會否導致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興訟(姑勿論香港僱主是否願意「犧牲」)?

提出上文的觀察,並非無視中央和港府於馬尼拉人質事件上面對菲國的怯懦面孔;而是我覺得,下一批要受程序理性折騰的人,將會是南丫海難的死者家屬和倖存者。海事處長被指面對公眾時支吾以對,拒不認錯;但作為部門首長,在政府內部調查和聆訊有結果前,便替部門和一眾同事承認錯失,同樣可以被指「不符規矩」。要把責任由海事處整個部門推論到個別公務員,則要經過超級漫長的公務員內部聆訊程序:翻查可能已經違失的紀錄、對照個別公務員當時職位的「職位描述」(Job Description)、還要給予公務員足夠的抗辯機會(例如是否容許公務員於內部聆訊時聘用律師?這又是一冗長的爭議),接才考慮是否把個案轉交律政司。只怕等南丫海難一眾苦主的,又是漫長的等待和折騰。

程序理性,一方面確保社會做事有序、凡事可以預測、避免因人而異的處事方式;但另一方面則會衍生一些於人情物理上十分荒謬的事情。惱人的地方在於,這些於常識中荒謬不堪的事(要受難者親人面對無止境的等待、忍受涉事官員死不認錯的嘴臉),如果換上另一角度,則竟可以有它的程序理性(不能於內部調查有正式結果前下結論、要給予公務員以至是部門足夠的機會去改過和抗辯)。這大概就是社會學家韋伯 (Max Weber)對現代文明所感到的困擾。

張圭陽:較 勁




「 較 勁 」 是 北 京 人 常 用 的 一 句 口 頭 語 , 《 新 華 字 典 》 解 說 是 兩 人 暗 中 較 上 了 勁 兒 , 互 不 相 讓 , 對 幹 。 實 質 的 含 意 , 是 一 種 意 氣 之 爭 , 你 愈 要 , 我 愈 不 給 你 , 並 不 是 客 觀 上 不 能 夠 給 你 , 廣 府 話 所 說 的 : 「 條 氣 唔 順 」 , 所 以 要 對 幹 , 寸 步 不 讓 。

近 日 葵 涌 貨 櫃 碼 頭 工 潮 表 面 上 得 到 解 決 , 特 首 馬 上 出 來 說 , 市 民 要 把 功 勞 歸 於 勞 福 局 長 及 勞 工 處 長 , 差 一 點 沒 說 也 要 為 自 己 記 一 功 。 貨 櫃 碼 頭 工 潮 哪 裡 有 圓 滿 解 決 ? 在 整 個 談 判 過 程 中 , 勞 資 雙 方 是 較 上 了 勁 , 工 人 說 要 雙 位 數 字 的 加 幅 , 談 了 個 多 月 , 資 方 說 只 能 給 你 9.8% , 相 差 0.2 個 百 分 點 也 不 願 意 加 給 工 人 , 不 想 工 人 說 爭 取 了 雙 位 數 字 的 加 幅 而 宣 布 勝 利 結 束 工 潮 , 這 正 是 「 較 勁 」 一 詞 的 寫 照 。

在 較 勁 的 過 程 中 , 我 們 看 見 了 資 方 涼 薄 的 一 面 , 也 看 見 了 工 會 的 分 化 、 工 人 的 劣 勢 處 境 、 官 員 的 無 能 、 傳 媒 的 偏 頗 … …

「 較 勁 」 不 只 是 在 碼 頭 區 上 出 現 , 尊 貴 的 立 法 會 議 事 廳 內 , 也 有 連 番 的 較 勁 場 合 。 四 位 立 法 會 議 員 拉 了 多 天 「 布 」 , 也 想 體 面 的 下 台 , 事 件 本 來 是 會 有 轉 機 的 , 可 是 特 首 卻 與 四 位 議 員 較 上 了 勁 , 在 財 政 司 長 與 四 位 議 員 見 面 前 夕 發 炮 , 說 明 政 府 對 四 位 議 員 的 象 徵 性 要 求 也 是 寸 步 不 讓 , 財 政 司 長 見 四 位 議 員 , 自 然 也 不 可 能 有 什 麼 結 果 了 。

政 治 本 來 就 是 一 種 妥 協 的 藝 術 , 在 民 主 政 治 體 系 內 , 搞 政 治 不 必 是 你 死 我 活 的 遊 戲 , 更 多 的 時 間 , 是 尋 找 最 大 共 識 ; 可 是 從 社 會 上 的 勞 資 關 係 以 至 議 會 文 化 , 處 處 是 不 理 性 的 、 缺 乏 人 文 關 懷 的 「 較 勁 」 , 香 港 是 一 個 很 文 明 的 城 市 , 讓 我 們 一 起 鄙 視 那 些 「 較 勁 」 的 人 。

盧斯達: 「平反」是自作多情


 
又到春夏之交,已瞥見街道欄杆掛上了宣傳維園六四紀念集會的橫額。大大的字,是「拒絕遺忘」、「愛國由真相開 始」、「永不放棄」、「要求平反」之類的訴求。其實「平反」這兩個字這二十多年都是喊錯。加上這兩年的政治氣候已然丕變。聽着人們仍聲嘶力竭地喊着「平 反」,覺得政壇的人面全非,但平反的桃花依舊。

「要求平反」本身就是帶着主從關係的前設。因為我們承認中共的最終權威、一國的至上神聖,所以中共才會有這個權去為自己做過的錯事「平反」。事實上,「平 反」這個字要追到那篇惡名昭著的「426社論」,題為〈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動亂〉,定性學生運動為「反黨動亂」。要中共「平反」,就是要它推翻自己錯誤的 政治定性而已。

「平反」是一個帝制時代的詞字,一種君父政治的氣味撲面而來。通常是皇 帝做錯了事,興了冤獄,他駕崩之後,可能就會有人要求平反。平反與否,就會成為下任皇帝的政治難題。嘉靖皇帝錯貶了官員,隆慶皇帝繼任以後為了達成君臣諒 解、暢順施政,作出「平反」。得到「平反」的人,只能三呼萬歲,哪能追究先帝失政?皇帝犯錯,沒人可以追究;就是要翻案,權都在皇帝手上。香港和台灣不 同,香港人在中共面前是個苦情家嫂,到底還是承認「既定事實」、尊重中共的「執政地位」。「平反」喊了二十年,因為我們不敢了解中共是一個非法政權,所以 才會認為中共要「平反」。

抽調「不明真相」的外區野戰軍進京殺戮人民,根本是納粹級的反人類罪。即使始作俑者已經八九作古,然繼承其權力者,其滔天罪責仍在。港人喊平反,是不敢是 是非非。因為中共太龐大,令人不敢直視這個至為龐大的政權其實從未行憲的土匪集團。我們根本不應對此劫持中國的殺人政權寄予平反期望。中共平反六四是虛 偽,民間要求平反是自作多情。

中共建政之後,活活餓死、鬥死了幾千萬人,這些血債如何平反?只要你心底承認中共始終有其合法性,你就會跌入它開出的條件,始終會拋棄底線,跟它妥協。戒掉「國家偶像」的毒癮,從戒掉「要求平反」開始,港人才能逃出思想牢獄,重回現實。

56月是北京的春季之交,但香港卻已經是暑夏時節。中港兩地氣候就是如此不同。對待六四慘案,香港要有香港本位的現實評價和思考。

余杰: 習近平的EQ




據中國國家統計局未對外公佈的統計資料,全國長期失業的大學畢業生年均數字從2010年初以來,一直高居在1,200萬的水準,預計2013年底將達到1,500萬的新峯值,是香港人口的兩倍還不止。一個讓年輕人喪失未來和希望的社會,不可能是一個穩定的社會。所以,習近平跑到天津市人力資源發展促進中心,瞭解就業和培訓情況,以顯示對此問題的關切。

習近平與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等座談時,問村官楊代顯「情商(EQ)重要還是智商(IQ)重要?」楊回答「都重要」。習說,做實際工作情商很重要,萬貫家財不如薄技在身,情商要與專業知識和技能結合。習口一開,必定是金玉良言。於是,中共官媒大肆宣揚習近平如何體察民意、愛民如子。

然而,一個公然偽造博士學歷的人,情商不可能太高。習近平13歲即在「文革」中失學,後來通過走後門成為清華大學「工農兵學員」,那時他的教育水準應當是「小學程度」。而當時的大學,根本沒有專業知識的傳授,學到的無非是「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萬歲」之類的口號和整人、鬥人的秘訣。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隨着在仕途上的步步升遷,習近平覺得「工農兵大學生」的履歷難以啟齒,學歷應當與官位同步攀升。於是,他在擔任福建省副書記及省長期間,進入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攻讀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政治思想教育專業,並取得法學博士學位。

然而,欲蓋彌彰,弄巧成拙,這個「名不正、言不順」的博士學位引來更多非議。學者金觀濤質疑說:第一,習近平並未讀過碩士課程,直接取得博士學位有違教育部的規定;第二,習近平本科是學化工的,從未涉足法學領域,其博士論文的品質令人懷疑;第三,習近平一邊擔任省長的要職,一邊兼顧一千多公里外清華大學的博士課程,即便不吃不喝、不休不眠也難以兩全,除非他會分身之術。

只要稍稍具備一定的情商者,都不會如此愚蠢地以假學歷欺世盜名。或者因為習近平情商太低,慾望太強,以為天下之人都是儍子,才會出此下策;或者因為習近平剛愎自用,完全不把民意當作一回事,「我就是做了,你們又能怎樣?」當然,沒有任何人敢去嚴查習近平學歷的真偽;但是,作為中國的國家元首和中共的黨魁,帶頭弄虛作假,必然沉重打擊當局的信任度,讓造假文憑之風越發氾濫成災。

提倡「情商」不是解決年輕大學生就業的法寶,習近平開出的是一副錯誤的藥方。增加中國的就業,必須改變國企對經濟命脈部門的壟斷,讓民企享有平等的待遇。如此,中國的經濟才會有持久的活力,大學畢業生也就能獲得更多的就業機會。

李怡: 今年本土派會出席六四集會嗎?




今年有多少人出席六四集會,是民主派中的本土派和大中華派分庭抗禮的指標。

去年六四燭光集會參加人數創歷史新高。今年人數或會減少。以錄取媒體名言製圖的博客朗思連續製作五幅圖呼籲支持民主的本土派不要參加支聯會主辦的六四燭光 集會,提出「支聯會諸君,別了,我們在這裏分手」,網上有不少連年參加六四集會的網友響應。作家陶傑在周一的商台節目中說,今年中共最頭痛的,是「有一班 意識港獨的香港人根本唔認自己做中國人,……佢哋認為八九六四係中國人自己的事。……如果唔覺得係『同胞』,大家冇血緣之近,就會選擇唔去六四晚會囉。由 中共眼中來看,如果今年六四燭光會由去年15萬人(應為18萬),變成15千人,你都咪話唔驚?咁可以證明香港獨立意識極之濃厚。兩害相權,如果我係中 共,我會想多啲人去六四紀念會。」

支聯會今年以「愛國愛民,香港精神;平反六四,永不放棄」作為紀念活動的主題。強調「『愛國』的定義不是由當權者判斷。人民願意推動民主,維護自由人權,是『愛國愛民』的最佳體現。」

對於六四,海內外都已經有明確的評價,在大陸民間其實也已從網絡中有基本認識,不存在平反問題。講平反六四,主要是要求中共官方對六四重新評價,因此是對中共提出的要求。有人認為,提出平反六四本身,就意味承認貪腐殘民的中共政權。

實際上,近年中共官方對民間議論六四的關防也鬆了。今年117日趙紫陽逝世8周年,有逾百民眾前往趙紫陽故居拜祭,記者和民眾在現場基本未受阻攔,顯示 官方對這議題較以往寬鬆。八九民運因胡耀邦去世而起,今年415日是胡耀邦去世24周年,中共官方《解放日報》和《人民日報》下屬的《環球時報》等媒體 紛紛發表了紀念和頌揚胡耀邦的文章。而往年中共對這一天比較忌諱。這一不尋常舉動,引發外界對習李新班子釋放「平反六四」的揣度。

六四屠殺的主導者大都已去世,在世者也因老去而不再有左右政權的能量,在此情況下,當前中共領導人,並不介意民間或半官方議論六四,只是名義上還不好公開平反而已。

但是,若說平反六四會帶來中共政改,則恐怕這個因果關係已經幻滅。因為中國由「紅二代」接班,現更由鄧小平的孫子鄧卓棣任廣西平果副縣長,顯示「紅三代」 也會接班了,中國似已形成「有中國特色的世襲體制」,和北韓的金三代其實無大差別。BBC拍攝北韓紀錄片,稱北韓是「一個由死人統治的國家」。中國政治上 其實也差不多。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就是變相世襲、權貴、貪腐三位一體的統治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平不平反六四,都不會帶來政改,更不要說會帶來民主了。

對香港來說,二十多年來六四集會期盼的改變是:平反六四──中國政改──中國民主──香港民主,這個希望的軌迹已不能成立。

至於支聯會提出的「愛國愛民」,想重奪「愛國」話語權,用意良好,可惜脫離了香港現實。「國」實際上已經被「黨」綁架了,在香港講愛國均藏有愛黨的含意。 至於「民」,則香港人接觸到的自由行之民,不是炫富就是刁鑽,也絕不可愛。正因為香港人特別年輕一代,已不可能「愛國愛民」,於是才有本土民主派的興起。

作為對二十多年前一樁暴行的譴責,參加六四紀念活動還是有意義的。以「永不放棄」來表示香港人的持續關注,也是應有之義。但提出以平反六四來「建設民主中 國」,並要以此來爭取香港民主,則並不實際。與香港人目前關注的中港矛盾、蝗災也基本無關。六四集會,不會有龍獅旗,而這旗幟所代表的年輕人大概也要「在 這裏分手」了。過去講薪火相傳是平反六四、爭取中國民主。今天香港需要薪火相傳的,是聚焦於持續不屈不撓地爭取香港民主。未必是獨立意識,而是體現民主不 能靠賜予。本土派即使六四不參與,7.1仍要上街,未來的佔中也一定不缺席。

金針集 : 曾鈺成吻蔣麗芸 解畫書遺七大恨



 圖片:李慧琼Facebook


「戰爭即和平;自由即勞役;無知即力量」,《1984》的場面,終於在香港出現。原來「一、兩天」的意思可以是三整天;原來「剪布」亦可以包括把跟拉布沒關係的修正案的辯論都一併中止;原來「職權」更可用以來「履行」。

這些真到你會驚的「真理」,原來都是出自今天六十有六的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的「魔鬼之手」。

曾 鈺成星期一上午與眾議員閉門會議,討論他認為拉布可如何「解決」。但到立法會會議恢復,建議卻變成裁決。曾鈺成當時稱,一、兩天內便會向議員提供其裁決的 書面解說,籲議員不要查詢、評論、質疑以至挑戰其裁決。但這一、兩天,卻換來議員三整天的等待(曾鈺成是數學高材生,他這次的算式恐怕是 「1+2=3」)。

去年今日,曾鈺成在凌晨時分宣布即將中止就「遞補機制惡法」(《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 案》)的辯論。今年同一天前夕,曾鈺成則完成另一「創舉」,就是將五名議員對財政預算案的逾700項修正議案逐一完成表決(因黃毓民未有返回會議廳,部分 議案未能動議,因此須表決議案少於此數)。

任何主席裁決都終須書面解釋。曾鈺成昨天終於向議員提供「剪布」的書面理據。但筆者翻來覆去,卻至少找到7處明顯問題,尚需主席閣下進一步向公眾解釋說明:

一) 既然曾鈺成亦認為按《議事規則》第58條第(2)款將「互有關連的修正案」合併辯論,修正案如何壓縮都須分為148組去辯論,哪為何本星期一決定「剪布」 後,卻可將餘下過百組修正案全面合併為一組辯論?是否《議事規則》第92條的「無字天書」寬闊到可以容許主席單方面暫停執行第58條第(2)款?

二)曾鈺成將每完成一組辯論,便就該組辯論的修正案表決的一貫做法,改為完成全部辯論後始將修正案逐一表決,理據何在?

三)為何「剪布」須同時考慮議員拉布的目的,為何須考慮拉布議員與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會面的結果,而非僅考慮修正案本身是否得到充分的辯論?

四)沒參與拉布的新同盟范國威所提的修正案,為何會因拉布而受到波及,遭一併合併辯論?如此處理如何確保不涉拉布的修正案得到充分和妥當的辯論?

五)曾鈺成引述梁國雄去年就「剪布」的司法覆核,僅屬高等法院上訴庭的裁決,而非終審法院之裁決。一旦終院在處理同一案的上訴時、或審理其他案件之時,推翻上訴庭之判決,其「剪布」的正當性和合憲性疑問,該如何補救?

六) 曾鈺成指拉布影響到口頭質詢、政府議案、議員議案和附屬法例,其中附屬法例更須延遲提交。為何政府當局不考慮參照時任政務司司長林瑞麟去年審議五司十四局 方案的決議案時的做法,動議調動議程各項目的次序?拉布是否真的影響到「立法機關的正當運作」,而沒任何不比「剪布」差的解決辦法?

七) 曾鈺成稱拉布「致使立法會不能妥為行使及履行《基本法》所訂的職權」、須確保「立法會不會受阻而不能妥為行使及履行《基本法》所訂的職權」(「行使及履 行」於裁決英文版中為「exercising and discharging」)。試問「職權」並非「職責」、「責任」或「職務」,如何「履行」?

昨 天為曾鈺成的民建聯黨友蔣麗芸的生日,議員為二人獻上蛋糕,在會議中與「蔣小姐」時有齟齬的曾鈺成更公開在鏡頭前向蔣麗芸的面頰獻吻,場面「溫馨」、和 諧。但在這「溫馨」、和諧背後所暗藏的,恐怕是獲小圈子而非直選民意代表支持而當上議長的曾鈺成,作出的裁決所代表的制度暴力。


戴耀廷:基 本 法 是 具 有 靈 活 性 的 文 件




終 院 日 前 裁 定 《 婚 姻 訴 訟 條 例 》 及 《 婚 姻 條 例 》 的 有 關 條 文 將 確 定 某 人 的 性 別 的 準 則 僅 限 於 生 理 因 素 上 , 是 違 反 了 《 基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及 《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 第 19(2) 條 保 護 結 婚 的 權 利 。 《 基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 「 香 港 居 民 的 婚 姻 自 由 和 自 願 生 育 的 權 利 受 法 律 保 護 。 」

終 院 作 出 此 裁 決 , 是 建 基 在 解 讀 《 基 本 法 》 及 《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 這 類 憲 制 性 法 律 的 條 文 時 , 重 點 不 是 看 那 些 條 文 在 制 定 時 的 理 解 , 而 是 在 此 時 此 刻 的 理 解 , 因 「 憲 法 是 一 份 具 有 靈 活 性 的 文 件 , 旨 在 配 合 時 代 轉 變 和 適 應 環 境 的 需 要 」 。

終 院 指 出 在 二 ○ 一 三 年 已 融 合 多 種 文 化 的 香 港 , 婚 姻 作 為 一 種 社 會 制 度 的 性 質 已 經 歷 意 義 深 遠 的 變 化 , 而 繁 殖 作 為 婚 姻 的 基 要 成 分 的 重 要 性 亦 大 為 減 低 。 因 此 在 確 定 憲 法 上 婚 姻 的 權 利 , 已 不 能 只 把 焦 點 集 中 於 出 生 時 已 固 定 而 無 法 改 變 的 生 理 特 徵 上 , 而 應 考 慮 與 評 定 有 關 其 性 別 身 分 的 所 有 情 , 包 括 生 理 、 心 理 及 社 會 元 素 和 有 否 進 行 「 變 性 手 術 」 。

這 裁 決 的 重 要 性 不 單 是 確 立 了 變 性 人 的 婚 姻 權 利 , 更 加 清 楚 地 展 示 了 在 解 釋 《 基 本 法 》 時 , 它 是 一 份 具 有 靈 活 性 的 文 件 ( a living instrument ) 的 特 質 , 解 釋 《 基 本 法 》 時 必 須 配 合 時 代 轉 變 和 適 應 環 境 的 需 要 。 這 原 則 其 實 終 院 在 九 九 年 關 於 內 地 子 女 居 留 權 的 裁 決 中 早 已 確 立 , 但 今 次 是 最 清 楚 的 實 例 , 讓 人 看 到 須 配 合 時 代 轉 變 和 適 應 環 境 需 要 是 如 何 實 質 地 影 響 了 《 基 本 法 》 條 文 的 具 體 解 讀 。

按 同 一 原 則 , 《 基 本 法 》 其 他 條 文 的 解 釋 , 也 必 須 配 合 時 代 轉 變 和 適 應 環 境 的 需 要 , 因 它 們 同 屬 一 份 具 有 靈 活 性 的 文 件 之 內 。 那 麼 在 解 釋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條 關 於 甚 麼 是 「 普 選 」 、 「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 和 「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 , 就 不 能 只 看 這 些 條 文 在 《 基 本 法 》 制 定 時 的 理 解 , 更 要 考 慮 在 過 去 二 十 多 年 , 香 港 、 中 國 及 世 界 所 經 歷 的 時 代 及 環 境 轉 變 已 帶 來 對 《 基 本 法 》 及 這 些 條 文 的 改 變 , 而 給 予 一 個 更 能 配 合 當 前 香 港 的 解 釋 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