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6日星期日

練乙錚: 港警暴力看齊邁阿密 司法遭劫留意後佔中

「政治問題員警解決」,是特府權力核心裏的主事者的底牌。為這張牌打得好看些,權力核心周圍的份量人物紛紛為之鋪陳解說,營造有利場景。一個流行說法就是「民主國家的員警比我們壞得多」。不過,從大量關於「佔領華爾街」的研究資料看,對比「佔中」裏的港警表現,結論剛好相反:港警比美警更暴力。這點事實,當權派繞不過去。不過要小心,員警政治化之後,下一重災區可能是後佔中的特區法庭。「幫港執法」之後會否就是「幫港司法」?


員警暴力的「國際標準」

港陸當權派說民主選舉沒有國際標準、不能以西方作參照,卻常常拿香港員警用的暴力跟外國特別是美國比,言之鑿鑿說「人家壞多了」。那就讓我們拿美國近年發生的「佔華」(佔領華爾街)運動中的實況作一些比較。有關「佔華」的獨立研究資料很詳盡,這包括過程中員警如何使用暴力的問題,本文將作介紹,並與香港過去一月的情況作比較。為使讀者更能透視員警暴力在社會運動中所佔位置,筆者先從其他幾方面對比「佔華」和「佔中」之間的異同。

一、兩個運動都帶有根本性。「佔華」直指資本主義核心處的金融體系;「佔中」則聚焦京港政治專制主義所壟斷的選舉安排。同樣是挑戰政權的要害,兩地統治階級的反撲應該是無分軒輊的;可幸兩地都有法治和輿論監督,員警暴力才不至肆無忌憚。

二、「外國勢力」都有戲份或嫌疑。「佔華」是由總部設在加拿大的國際左翼反消費、激進環保刊物 Adbusters(中譯《廣告剋星》)首先策動、公然號召的。縱使加國不是美國的敵對國,但由於「佔華」瞄準美國經濟核心部位,故美國聯邦政府絕不怠慢,動員了FBI的實力,透過「聯合反恐工作組」全程監控。「佔中」則由北京《人日》、《環時》帶頭反對、特府梁振英等跟尾發出「外國勢力操控論」作攻擊,雖然至今沒拿出有效實證,但指摘之嚴重,與真的一樣。由於提到「有外力」,一旦決定強力鎮壓彈壓,可自圓其說。

三、「佔華」和「佔中」的參與者當中,年輕、高學歷的佔比例都很高。「佔華」未爭取得具體成果,但已把「貧富懸殊」帶進美國公眾視野(「1%」成了污穢辭),加強了年輕一輩的抗爭意識。「佔中」最後有否具體成效言之尚早,但強烈的本土、守土意識通過運動抬頭(「命運自主」這四個字上了《人民日報》罵榜),對年輕一代的精神面貌的影響則無疑更巨大。美國年輕人面對權威時,本來就很叛逆,政治活力也較強,故「佔華」對他們的邊際影響不算大。相反,一般香港學生長期以來不理政事,這次大比例參與「佔中」是一種醒覺。這點特區政府當然明白,所以一開始就採取「消滅之於萌芽階段」、彈壓「雙學」(學聯、學民)的對策。

四、「佔華」和「佔中」都是公民抗命、曠日持久。例如,紐約市的「佔華」,於20119月中發生,至翌年年底結束,歷時一年多,比「佔中」至今長多了。兩者都產生「池魚之殃」(collateral damage),導致局部時空裏的若干生活不便和輕微經濟利益位移;後者成為員警介入並使用不當暴力的藉口。

兩年來,關於「佔華」運動的研究如雨後春筍。若把「佔華研究論文」打進谷歌學者(Google Scholar)一搜,得出232,000個結果,絕大部分都是份量很重的文章,什麼的研究角度都有,資料蒐集、實證分析方面的尤其多。如果在普通的 Google上搜,結果更多至909,000個,但新聞報道佔主要。人家的國家出了事,就會用這種態度這個規模去探索去理解;政府官員不回應麼?過幾年就可能被懂得更多真相的民眾替換掉。相比,八九六四發生二十五年,國人對事件的了解,就停留在「風波」兩個字前面。

筆者花了兩三天時間,集中閱讀多種美國員警如何使用暴力處理「佔華」的研究論文,下面是一扼要介紹。


四種員警行為模式

研究警務工作的學者,觀察了美國員警六十多年來在歷次大型社會運動裏的表現,總結出四種針對社運的員警行為模式哲學(model/doctrine)

甲、升級暴力論(escalated force):此論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在美南興起的民權運動裏首先見用,至六七十年代的反越戰運動裏得到普及。其特徵是以更強大的壓倒性員警暴力對付示威人士表現出的任何輕微暴力傾向或暴力升級(一般人最記得1970年的「肯特州立大學屠殺」,事件導致四死九傷,但嚴格而言不算是員警暴力,因為事件中的施暴者是國民警衞軍,是由州長控制但隸屬美國陸軍編制的業餘民兵)。

乙、商討管理論(negotiated management):越戰完結之後,為彌補警民關係,美國各地員警系統普遍採取所謂「meet and greet」的親民路線,減低暴力。員警方面盡量放軟身段,尊重示威者的言論表達自由,容忍對社會造成的暫時不便,保持禮貌與示威者不斷對話,盡量避免逮捕,並且只在示威者使用暴力之後才以暴力回應。員警所穿的服裝和巡邏示威區的方式也有分別,不少只穿制服T-恤、運動褲、騎自行車。

丙、命令與管制論(command & control):有些地方,例如紐約市,員警部門並沒有採取商討管理的模式,而是發展出另一套員警行為準則,其特徵包括由員警清楚界定合法示威行為的規範、強硬精準執行命令、不與示威者對話,並隨時動用最低必須暴力對付超越規範的示威者。

丁、邁阿密模式(Miami Model;又稱策略性瓦解論﹝strategic incapacitation〕):此是(丙)的加強版。(丙)是被動的、君子的;這個是主動的、小人的,蠱惑出術發茅無所不用其極。手段包括:無理限定示威場區和時間、監控及滲透示威組織、進行事先逮捕、超時拘留、與市府合作發放關於示威團體或示威領導的真假負面消息、更多動用特殊武器包括警棍、水炮、胡椒噴霧、催淚彈、膠質子彈等。1999年世貿組織在西雅圖開會、2003年美洲國家自貿區會議在邁阿密開會,這兩個城市的員警系統都用了這個模式【註 1】。

根據專研美國員警行為的A. S. Vitale教授分析,全美十個主要城市都發生「佔華」運動,不同的城市採取了不同的員警行為模式。其中,紐約市由頭到尾都用比較強硬的(丙);其餘的城市,基本上都採用了強調軟功的(乙);不過,加州的洛杉磯和奧克倫、華盛頓州的西雅圖,快到最後清場之時卻採取了(丁)。沒有一個地方的員警敢採用五六十年代流行的(甲)。這些情況說明,管控社運的員警行為,美國自己也難說有一套統一的標準,而在「佔華」運動裏,其大部分城市的員警都比較文明。


「佔華」員警 v.「佔中」員警

具體說,美國各地「佔華」者和員警做了些什麼?有沒有使用暴力?有的話,是什麼暴力?員警有沒有動用特殊武器?Vitale根據大量現場資料,給出兩個圖表,歸納「佔華」者與員警的行為。為作比較,筆者在兩表的最底列加進香港資料。

【表2】中說的「武器」,在Vitale原文中是「特殊武器」,包括警棍、胡椒噴霧、催淚彈、膠質子彈等,但不包括水炮、實彈。注意:員警用的「暴力」,不一定包括武器暴力。

大家可從【表1】看到,論佔領手段的平和,「佔中」者比美國五個大城市的「佔華」者平和,與其他四個大城市相若,只比不上芝加哥(後者沒有推撞)。可是,【表2】就說明,香港員警在「佔中」裏的行為,卻是與美國「佔華」最暴力的城市奧克倫相若(所有六種「壞事」,港警幹盡了)。所以,特府官員及其支持者不斷說「港警用的暴力最輕度」、「美警用的暴力厲害得多」,不是無知便是欺騙。








港警採取哪種行為模式?

一個有趣的問題是,港警面對社運管理問題,採取的手法,比較符合上述四種的哪一種呢?

「佔中」頭幾天,學生用雨傘遮擋胡椒噴霧,結果,雨傘反而成為「攻擊性武器」(理由是根據黃飛鴻武打片,未免太兒戲;再看一些武俠小說裏的「飛花殺
敵、摘葉傷人」,那豈不是花葉皆成攻擊性武器了?)。此論一出,員警暴力升級,使出更易產生殺傷作用的催淚彈,而且「振振有詞」。這一幕比較符合(甲),即暴力升級論。當權派的「美國員警更暴力」之說,便是當時提出。其實,港警該晚的行為,與美國五十至七十年代對付民權運動及反越戰示威的手法,已無甚分別。

港警按暴力升級論進行彈壓、效果適得其反之後,武器暴力稍微收斂,卻使用其他手段,包括:「軟實力」,如污衊「佔中」受外國官員指使、補給由外國政
府支付、試圖捏造學生領袖的醜聞等;威嚇,如搬運標明內容的武器箱、不斷傳出北京定出的「清場最後日期」、拖警犬等(大家可記得金博士「進軍華盛頓」,隊伍行經阿拉巴馬、喬治亞等州的時候遭遇警犬威脅的鏡頭?)。

還有就是使用積極暴力,如1026日《明報》報道,警員驅趕示威者時揮動警棍打頭,導致不少人頭破血流,其後總警司許鎮德卻說,員警用警棍,是為了「防止」示威者用雨傘等武器襲擊。用警棍「制止」,尚可算消極暴力;用來「防止」,就是積極暴力了【註2】。凡此種種,說明特府9月底停用催淚彈以後,港警卻採取了上述手段(丁),即所謂的「邁阿密模式」,亦即全美「佔華」十大城市中員警所用到的極限模式。

然而,如果仔細比較港警和美警在「佔中」和「佔華」中的暴力招數,港警並不是與美警打平手,而是超過了。一份由哈佛、史丹福、紐約、福特翰四所大學法學院師生合力撰寫的研究報告,羅列了「佔華」運動從20119月至20127月期間所有有確切證據顯示或有確切表面證供讓人質疑警方不當施暴的 130個獨立事例【註3】。這些事例中的員警暴力,有不同的強度和不合理性,其中最嚴重的14宗,《太平洋評論》特別有文章介紹;筆者仔細反覆看過,所有 14事例中涉嫌的員警暴力,無一可及7港警「光明磊落、暗角打鑊」那一幕涉嫌的那麼嚴重犯法【註4】。

八十年代以來,港警表現一直優秀;就是到了今天,在非「佔中」範圍裏的執法,港警還是保持一貫水準,毋庸置疑。壞就壞在特府在「佔中」問題上,利用
員警「解決」政治問題,把港警的優良紀錄打出一個缺口,注入了惡劣元素,最終會腐蝕警隊在其他方面的優良表現。還是那句:任憑是最好的東西,一到共產黨手裏就變壞。


從「幫港執法」到「幫港司法」

那麼,下一個要面臨當權派腐蝕甚至壓垮的香港核心體制是哪一個呢?筆者認為是法庭。後「佔中」的第一件事,就是法庭要開審大批自首的公民抗命者,以及員警提出起訴的違法參與者。這兩批人的數目加起來不會小,審判需時很長。到時,引發又一火頭的,是法庭的態度。

大家先看看有關處理在馬路上舉行和平集會的法律「國際標準」。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SCE,前簡稱「歐安會」)制訂的《和平集會自由指引》(下稱《指引》),規範了歐洲人權法庭的有關官司判決,其中要求各成員國政府注意下列幾點:

一、公民有權在公眾地方進行集會和抗議,包括但不限於公園、廣場、大小街道、行人道。若集會者所要求聚集的地點是一般公眾地方,國家有義務協助集會者在該地點進行集會(《指引》第19條解釋)。
二、在一段合理的時間裏,參與集會、抗議等活動的人士使用上述公眾地方,與其他利用該等地方作通常用途者(如利用馬路作交通用途者)比較,有同等權利。這個原則,已由歐洲人權法庭和美洲國家組織屬下的美洲人權委員會清楚確認(《指引》第20條解釋)。
三、歐洲人權法庭於20072008年審結兩宗訴訟(Balcik v. 土耳其、Ashughyan v. 阿美尼亞),判詞裏都強調一點:「任何在公眾地方舉行的集會或抗議,都不免影響正常生活包括交通,但只要是和平的,公權力就應該對該等活動採取寬容態度,否則人權法庭公約第11條便了無意義(《指引》第20條解釋的參考案例)。

後「佔中」的香港法庭,要決定如何看待上述的「國際標準」。如果特府談員警暴力就找外國例子作標準為自己開脫,談和平集會權利卻否定有國際標準,然
後試圖把自己的看法強加於法庭,那就一再顯示特府的虛偽與機心。如果上述歐洲人權法庭觀點得以在港貫徹,則法庭要決定在馬路等通道上集會的「合理時間」有多長。考慮到本地民主選舉改革被當局一拖再拖已經十年,以及8.31決議之後,參選權機會均等的普選更遙遙無期,則現時在各佔領區通道上的集會合理時間,定作還有半年一年也是合情理的。

不過,無論法庭如何決定,只要不合當權派胃口,當權派的鬥爭矛頭將會指到法庭的大門口,那些「戴假髮披黑袍的港英餘孽」勢將成為箭靶。在當權派的playbook裏,「幫港執法」之後便是「幫港司法」。


《信報》特約評論員
【註1】這四種員警行為哲學的介紹和應用見A. S. Vitale2012年論文Managing Defiance: The Policing of the Occupy WallStreet Movement討論Styles of Policing的一節;Vitale是紐約布克林學院社會學系教授,研究範圍包括犯罪學、員警學、社運學等。上述論文可在谷歌搜索得並直接下載。要注意
的是,這四種員警行為哲學是專門對付社會運動之時用的;執行一般治安工作之時,這些分類方法不適用。
【註2】見http://news.mingpao.com/ins/【短片】警棍扑頭%20sir:別無選擇下防激烈反抗/web_tc/article/20141021/s00001/1413882910807
【註3】四所名牌大學法學院師生的研究結果,理論部分最有看頭,這裏說的130個員警不當暴力資料,只是論文的一個附錄。論文連結是http://cdn.theatlantic.com/stati ... ssing%20Protest.pdf
【註4The Atlantic,全美最具威望雜誌之一,有157年歷史;文章見http://www.theatlantic.com/polit ... wall-street/260295/。雜誌網版全部免費。
【註5OSCE的有關檔原本(2010年第二版)見http://www.osce.org/odihr/73405?download=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