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星期四

金針集 : 薛偉成臨別「敢言」 律政司更須「分權」




離任,對官場中人而言,或者是再無後顧之憂、把官場老問題苦口婆心地道出的上佳時機。離任在即的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正正就在這時提出應如何捍衞檢控工作的中立和公正。在其最後一份《刑事檢控科工作回顧》的序言中,他便以證監會和廉政公署為例,指出檢控機關對執法機關作出制衡何其重要。


證監會兼具規管和調查,以及檢控的雙重職能,在一眾執法機關中少見;廉署則僅為執法機關,全無任何檢控職能。若將兩者相比,顯然前者缺乏作為獨立檢控部門的刑事檢控科制衡,若有任何過程出現違規行為,被控者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這亦是薛偉成認為應將檢控決定交由獨立檢控部門負責的原因。
 
薛偉成服務律政署(1997年後改稱律政司)達21年,既服務過商業罪案組,又曾專責處理人權案件,並曾在香港大學修讀人權法的法律碩士課程,對如何平衡市民的權利,以及制衡執法機關的權力,自有相當體會。

在序言中,他着迹地多番將刑事檢控科說成是獨立檢控部門,甚至近乎畫出腸地指出「要維護公正的法治精神,獨立的檢控機關至為重要,這涉及公正地執行公正的法律;為確保達致這目標,我們作為檢控機關,是獨立於其他政府部門和執法機構」,更隱然道出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處境。
 
律政司司長(Secretary for Justice1997年前稱「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是律政司的部門首長,一方面是檢控工作的最高主管,卻自2002年以後又是政治任命官員,檢控中立實有賴份屬公務員的刑事檢控專員去把守。偏偏政府卻借《基本法》第63條為擋箭牌,堅拒將檢控權力轉交刑事檢控專員。

眾所周知,近年涉及向行政長官或司局官員示威或抗議的案件愈來愈多,而行政長官和司局官員被舉報的事件亦同樣愈來愈多。因此,刑事檢控的中立和公正備受關注。更甚的是,薛偉成的繼任人是被指與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關係密切的楊家雄,且其名字在律政司登報公開招聘前已有報章事先張揚。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曾在報章撰文,引述多個司法區的例子,指出香港亦應將刑事檢控權力轉交刑事檢控專員。而上一屆立法會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則曾在20116月的會議上討論過應否這樣做。

當時律政司提交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的答覆是「根據《基本法》,律政司司長身為律政司的主管,不得以向刑事檢控專員轉交全部檢控職責或其他方式,摒棄他的憲制責任」。

但其實,《基本法》第63條的原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原文並無指明刑事檢察屬司長的權力,又或指出這個職能不得交予屬於律政司一部分的刑事檢控專員和由其主管的刑事檢控科。

今次薛偉成在其最後一份《工作回顧》提到證監會這個例子,卻引伸到一個邏輯問題:何以將檢控權授予不屬律政司一部分的證監會沒有違反《基本法》,將檢控權授予屬律政司一分子的刑事檢控專員卻違反《基本法》?究竟政府這一邊有多少個可以任意搬的龍門?

之不過,現在再談這個邏輯問題,很可能已經沒有太多的實質意義:楊家雄99日就會到任接掌刑事檢控科。
 
薛偉成在《工作回顧》的序言中提到,「刑事司法的公正是關乎社會公義。正如我一再指出,公職檢控人員並非代表政府或執法機構,而是代表社會。作為檢控人員,我們每天的職務和責任,是為社會服務」。這番話,未知經驗側重商業罪行和證券法的候任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會否看得上眼、聽得入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