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星期四

戴耀廷: 公民經濟政治三權=整全基本人權




在討論2017年特首由普選產生的問題上,可能還有不少港人對普選特首這個權利有多重要仍然存有疑問——普選特首 所涉及的,就是每五年才選一次,即使他們有權投票選出特首,也只是每五年才可行使一次這個權利;而且本身一票,也只是幾百萬分之一,影響力有限,有與無,其實不太重要。
有些港人最重視的,更是他們享有的各樣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人身自由等,只要日常生活各樣的自由不受干擾,又自覺是守法公民,不會主動招惹麻煩,那麼這些他們已習慣享有的自由就不會有問題,所以為何還要關心普選特首?

另 一些港人所重視的更為實際,就是生活水平是否可以改善、能否擁有自己的物業(至少有一個穩定的居所)、是否能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或收入、有病能否得到好的醫 療照顧、孩子是否有機會入讀名校和有好的前途等等。只要以上條件得到保證,自己是否有權選特首並不重要,甚至由誰當特首也不重要,只要他能確保這些民生需 要就可以了。

三種權力互相緊扣

有關各樣自由保障是關乎公民權利,確保各樣民生需要是關乎經濟權利,而普選特首 則關乎政治權利。有些人認為公民權利最重要,有沒有政治權利都不太重要;過去多年,港人能享有的自由就已證明享有公民權利的同時,未必一定需要享有政治權 利。另有一些人卻認為最重要的是經濟權利,而港人的問題是應該優先處理民生問題,故不要浪費時間在政治權利的爭拗之上。

不過,實際上是公民權利、經濟權利和政治權利是三環相扣,三方面的權利構成了整全的基本人權理念,缺了一環,會令其他權利難以全面體現。對公民權利和經濟權利來說,如果沒有政治權利,保障這些權利也將變得困難。

公民權利所包括的各種公民自由能否受到充分保障,在於公民行使各樣自由時,是否可免受到任何人的侵擾和威脅。對公民自由威脅最大的源頭,就是負責管治他們的政府;因此要保障公民權利,核心就是必須制約政府的公權力。

制約機制正在弱化

有了良好的制約機制,將有更大機會促使政府在行使公權力的時候,對公民權利提供更積極的保障,例如設置令人免受歧視和公平審訊的制度。而政治權利,即公民透過普及和平等的選舉制度,選出政府的最高級行政官員和立法議會代表,就是制約政府公權力的一個重要機制。

沒有政治權利,公民權利的保障就只能依靠其他的限權制約機制,包括法治和司法獨立、公民社會和新聞媒體在體制外的監察、政府官員的自我制約。不過,沒有政治權利,這些其他的制約機制所能發揮的作用也可能受到影響。

近 期發生廉政公署和警方濫權的爭議,均顯示這些其他制約機制,在香港都有弱化的趨勢。各種制約機制是相輔相成、互為依靠的。因此,要盡快推動全面落實港人的政治權利,對港人的公民權利是極之重要;不要以為即使沒有政治權利,港人便可以安枕無憂地繼續享有他們珍視的公民權利。

相對於公民權利,要保障經濟權利,在更多情況下,須要政府採取積極的行動,使公民的各樣民生需要得到照顧或達到一定水平。要保障經濟權利,不單是關乎令社會整體經濟資源增加,也在於如何分配這些經濟資源。對香港這麼富裕的社會,保障港人經濟權利的問題在於後者更甚於前者。

不 過,經濟資源的分配是否公平或符合經濟權利的最基本水平,在於行使公權力的政府決定按什麼原則和透過什麼機制分配和再分配經濟資源。若政府的公權力由某一 些利益集團掌控,那麼經濟資源分配和再分配的原則和機制,便很容易只會保護這些利益集團,而不是為了所有人的民生需要而服務。

防止傾斜利益集團

要防止政治制度受到利用或扭曲,而只為某些利益集團服務,那就需要政治權利了。最近碼頭工人罷工及有關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的爭議,正好反映也沒有政治權利,港人的經濟權利只會在政治權力繼續由既得利益掌控下,而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令社會不公義延續。

政治權利雖不能保證選出來的政府必定完全公平地、合乎基本水平地分配和再分配經濟資源,但因為所有人都有手上的選票,至少可以更有力地防止自己的經濟權利繼續受到剝奪。長遠來說,政治權利應可促使經濟權利的保障有所改善。

由於三種權利是相互關連,能讓三種權利同時得到保障,而不只是強調某一權利,三個方面的權利總體能得到的保障,也應會有所提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