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0日星期六

假 如 鐵 娘 子 沒 有 仆 倒 歷 史 會 否 改 寫 ?



:  袁 瑋 熙  丁 宏 量


 往 倫 敦 National Archives 的 路 上 , 一 直 在 想 , 歷 史 究 竟 有 沒 有 如 果 。 如 果 鐵 娘 子 當 年 把 香 港 利 益 置 於 中 英 關 係 之 上 , 在 前 途 問 題 上 會 否 節 節 退 讓 ? 港 人 是 否 至 少 有 機 會 參 與 ? 如 果 鐵 娘 子 先 知 先 覺 , 調 整 談 判 策 略 , 以 民 意 而 非 條 約 作 為 籌 碼 , 中 方 會 否 接 受 「 主 權 換 治 權 」 ? 如 果 「 主 權 換 治 權 」 一 旦 落 實 , 與 當 下 「 一 國 兩 制 」 的 香 港 又 有 多 大 差 距 ?

無 奈 地 , 英 國 解 密 檔 案 告 訴 我 們 , 這 些 如 果 , 也 許 只 是 徒 然 。

七 十 年 代 末 , 英 方 眼 見 九 七 大 限 將 至 , 新 界 租 借 權 屆 滿 引 伸 的 批 地 問 題 可 能 導 致 投 資 者 撤 資 , 因 此 提 出 1985 年 前 , 必 須 解 決 香 港 前 途 問 題 ( 據 英 方 文 件 透 露 , 當 時 的 平 均 按 揭 年 期 為 12 年 ) 。 1979 年 前 港 督 麥 理 浩 訪 華 , 鄧 小 平 說 , 1997 年 很 可 能 會 收 回 香 港 , 但 承 諾 尊 重 香 港 的 特 有 制 度 。 八 十 年 代 初 , 中 英 多 次 交 手 , 英 方 大 概 摸 清 對 方 底 細 , 多 份 文 件 已 清 楚 勾 畫 中 方 立 場 — — 保 持 主 權 、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 維 持 法 治 和 資 本 主 義 。 戴 卓 爾 夫 人 赴 華 前 夕 , 麥 理 浩 再 三 強 調 對 手 不 可 能 在 主 權 問 題 上 退 讓 , 但 談 判 策 略 上 , 英 方 亦 不 宜 過 早 在 主 權 問 題 上 作 出 妥 協 。 在 一 連 串 備 忘 錄 中 , 外 交 部 的 建 議 是 先 解 決 治 權 , 後 討 論 主 權 , 如 中 方 接 受 , 英 方 可 在 主 權 上 讓 步 。 這 就 是 「 主 權 換 治 權 」 的 初 稿 。

「 主 權 換 治 權 」 是 什 麼 ?

一 直 以 來 , 坊 間 對 此 方 案 知 道 不 多 , 其 細 節 一 直 耐 人 尋 味 。 這 些 鮮 為 人 知 的 實 際 操 作 , 在 一 份 外 交 部 為 鐵 娘 子 1982 年 訪 華 前 準 備 的 簡 報 中 , 有 詳 細 敘 述 。
「 主 權 換 治 權 」 , 具 體 是 中 英 雙 方 以 一 份 新 的 「 管 理 契 約 」 ( management contract ) 取 代 南 京 條 約 、 北 京 條 約 和 拓 展 香 港 界 址 專 條 , 以 此 切 合 中 方 設 立 「 特 別 行 政 區 」 的 想 法 。 「 管 理 契 約 」 訂 明 , 英 方 將 會 放 棄 港 島 及 九 龍 的 主 權 , 改 以 管 理 人 ( caretaker ) 身 分 全 權 主 理 香 港 內 政 和 對 外 事 務 。 最 理 想 的 「 管 理 契 約 」 應 為 永 久 性 , 但 可 以 考 慮 加 入 條 文 , 訂 明 契 約 至 少 維 持 三 十 五 年 , 但 雙 方 可 給 予 十 五 年 通 知 期 重 啟 磋 商 。

「 主 權 換 治 權 」 在 形 式 上 , 其 實 並 非 英 方 首 創 。 文 件 提 到 , 英 屬 馬 來 亞 、 波 斯 灣 諸 國 ( 今 阿 聯 酋 前 身 ) 、 以 及 一 戰 後 英 國 為 國 際 聯 盟 託 管 的 屬 地 , 均 是 英 方 只 有 治 權 、 沒 有 主 權 的 案 例 。 這 些 託 管 地 成 為 了 香 港 前 途 的 藍 本 。

英 方 當 然 明 白 , 中 共 無 可 能 完 全 接 受 英 方 的 「 管 理 契 約 」 。 因 此 , 這 份 簡 報 亦 提 出 兩 手 準 備 , 列 出 了 英 方 可 接 受 的 妥 協 。 當 中 首 要 的 , 是 容 許 中 共 在 香 港 設 立 正 式 的 代 表 處 , 亦 即 把 新 華 社 正 名 。 英 方 相 信 , 這 是 可 觀 的 讓 步 , 因 為 中 共 建 國 後 , 一 直 渴 望 在 港 建 立 正 式 的 代 表 處 。 在 訂 明 中 方 不 干 預 香 港 內 外 事 務 的 前 提 下 , 新 華 社 及 中 旅 社 等 非 正 式 機 構 可 改 組 為 官 方 駐 港 代 表 處 , 以 體 現 對 港 主 權 。

另 外 , 在 關 乎 中 方 利 益 的 議 題 上 , 英 方 願 意 在 契 約 中 規 定 , 港 督 先 要 徵 詢 中 方 代 表 的 意 見 , 讓 中 共 享 有 參 政 權 。 經 濟 方 面 , 英 方 亦 預 備 了 多 項 讓 步 , 包 括 在 英 方 全 權 制 定 稅 制 的 前 提 下 , 與 中 方 分 享 一 定 比 率 的 稅 務 收 益 , 容 許 中 方 自 由 使 用 港 口 、 機 場 等 基 建 設 施 , 甚 至 撥 出 香 港 部 分 外 匯 儲 備 投 資 合 作 發 展 項 目 、 存 入 中 資 銀 行 、 作 為 貸 款 等 。
港 督 ( Governor ) 官 銜 亦 可 改 為 較 中 性 的 高 級 專 員 ( High Commissioner ) 。 中 華 民 國 的 青 天 白 日 滿 地 紅 旗 亦 可 立 例 禁 止 。

然 而 , 「 管 理 契 約 」 並 沒 有 訂 明 香 港 在 「 主 權 換 治 權 」 後 的 政 制 發 展 。 雖 然 文 件 表 明 契 約 保 留 將 來 建 立 自 治 制 度 的 可 能 性 , 但 對 發 展 代 議 政 制 、 實 現 普 選 等 , 則 隻 字 未 提 。 相 反 , 在 七 十 年 代 末 的 外 交 部 文 件 中 , 英 國 官 員 更 表 明 為 免 觸 動 中 共 神 經 , 在 解 決 前 途 問 題 前 , 並 不 宜 推 動 民 主 化 。

「 管 理 契 約 」 下 的 香 港

若 鐵 娘 子 成 功 說 服 中 方 接 受 「 主 權 換 治 權 」 方 案 , 香 港 命 運 會 否 從 此 改 寫 ? 以 上 解 密 細 節 , 恐 怕 是 一 盤 冷 水 照 頭 淋 。 不 妨 大 膽 推 斷 , 即 使 中 共 全 盤 接 受 了 「 管 理 契 約 」 , 平 行 時 空 的 英 治 香 港 , 最 終 或 與 今 天 一 國 兩 制 、 高 度 自 治 下 的 香 港 殊 途 同 歸 。

舉 例 說 , 「 管 理 契 約 」 下 中 方 駐 港 代 表 , 很 有 可 能 是 今 天 的 中 聯 辦 。 兩 者 名 義 上 均 為 體 現 中 國 主 權 的 官 方 機 構 , 沒 有 法 律 實 權 , 也 不 能 插 手 香 港 的 內 部 事 務 , 但 法 律 歸 法 律 , 昔 日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到 底 有 沒 有 阻 止 今 日 的 中 聯 辦 以 各 種 形 式 影 響 本 地 政 局 ? 即 使 權 力 最 終 屬 於 英 方 委 任 的 高 級 專 員 , 這 專 員 會 不 會 是 現 今 愛 國 愛 港 的 「 港 英 餘 孽 」 ? 面 對 大 國 崛 起 , 利 益 南 下 , 英 治 政 府 能 否 抵 住 威 逼 利 誘 而 拒 絕 俯 首 稱 臣 ?

問 題 的 癥 結 , 或 許 不 在 英 治 抑 或 回 歸 。 英 治 或 會 是 本 地 民 主 發 展 的 更 佳 保 證 , 但 無 論 最 終 治 港 的 是 英 國 還 是 中 共 , 其 管 治 條 件 似 乎 有 根 本 的 共 通 點 。 那 就 是 中 英 談 判 的 第 一 條 共 識 , 至 今 依 然 困 籠 香 港 的 四 個 字 — — 繁 榮 穩 定 。 為 了 繁 榮 穩 定 , 英 治 政 府 要 不 要 冒 得 罪 中 共 的 風 險 , 推 動 貨 真 價 實 的 民 主 化 ? 為 了 繁 榮 穩 定 , 面 對 來 勢 洶 洶 的 超 級 大 國 , 要 妥 協 多 少 自 治 空 間 ?

歷 史 沒 有 如 果    要 還 遲 早 要 還

繁 榮 穩 定 , 這 如 今 多 麼 令 人 生 畏 的 四 個 字 , 好 像 冥 冥 中 注 定 了 香 港 的 命 運 。 假 如 歷 史 重 來 , 也 許 到 最 後 , 英 國 還 是 要 拱 手 歸 還 香 港 , 什 麼 「 主 權 換 治 權 」 , 什 麼 「 管 理 契 約 」 , 也 只 是 博 一 鋪 。

畢 竟 , 要 還 的 , 注 定 要 還 , 因 為 打 從 第 一 天 , 中 英 雙 方 底 線 相 差 太 遠 。 中 共 底 線 , 是 主 權 完 整 , 寧 可 放 棄 善 治 , 也 要 保 住 主 權 。 英 方 底 線 , 是 保 持 繁 榮 穩 定 、 穩 住 投 資 者 信 心 , 百 年 功 業 不 在 他 們 手 上 於 一 旦 , 更 重 要 的 是 不 損 害 中 英 關 係 以 及 英 商 在 華 利 益 。 鐵 娘 子 曾 說 , 談 判 最 大 的 困 難 , 是 要 中 共 明 白 英 國 管 治 對 香 港 繁 榮 穩 定 的 重 要 性 。 但 這 「 重 要 性 」 , 可 以 傾 , 可 以 退 , 與 中 共 對 於 主 權 鋼 鐵 一 般 的 執 著 相 比 , 是 蚊 同 牛 比 。 撇 開 食 水 供 應 , 撇 開 軍 事 力 量 , 單 併 底 線 , 中 方 這 一 仗 , 已 經 無 得 輸 。

說 到 底 , 對 於 英 國 , 香 港 已 不 是 戰 略 要 塞 , 不 是 生 金 蛋 的 雞 。 反 正 經 濟 利 益 已 經 市 場 化 , 何 須 維 繫 被 人 詬 病 的 殖 民 主 義 ? 只 要 履 行 「 道 義 責 任 」 , 只 要 離 場 時 留 下 一 堆 令 人 津 津 樂 道 的 故 事 , 退 一 步 , 或 許 海 闊 天 空 。

對 於 所 謂 「 道 義 責 任 」 , 我 們 曾 經 癡 心 妄 想 , 以 為 「 道 義 」 是 我 們 講 的 「 義 氣 」 , 是 兩 脅 插 刀 , 義 不 容 辭 。 但 到 頭 來 發 現 , 原 來 「 道 義 」 只 是 個 中 聽 不 中 用 的 泡 影 。 「 道 義 」 是 象 徵 式 地 推 動 民 主 , 是 談 判 前 夕 取 消 居 英 權 , 是 鞏 固 那 個 維 持 經 濟 發 展 、 繁 榮 穩 定 的 政 商 結 構 。 中 英 談 判 期 間 , 解 密 檔 案 中 出 現 不 少 英 政 府 與 商 家 的 通 信 ( 如 瑞 興 百 貨 、 怡 和 洋 行 、 英 資 商 會 等 ) , 也 有 雙 方 的 會 議 紀 錄 。 「 道 義 」 , 簡 而 言 之 , 就 是 要 避 免 他 們 撤 資 。 這 不 是 說 不 應 了 解 商 賈 的 看 法 , 而 是 為 何 沒 有 民 間 的 聲 音 ? 厚 厚 的 殖 民 地 檔 案 裏 , 鮮 有 普 羅 大 眾 的 意 見 , 所 謂 民 意 不 過 是 一 堆 報 章 節 錄 、 沒 有 代 表 性 的 調 查 , 以 及 幾 個 政 界 人 士 片 面 之 語 。 由 始 至 終 , 香 港 是 關 在 房 裏 的 小 孩 。 如 今 小 孩 長 大 了 , 有 了 自 由 嗎 ? 很 不 幸 , 繁 榮 穩 定 四 個 字 , 依 舊 是 那 無 形 的 枷 鎖 , 緊 緊 綁 住 了 七 百 萬 人 。

出 路 還 是 靠 自 己

過 渡 時 期 , 中 方 常 以 「 回 歸 只 是 換 支 旗 」 來 安 撫 民 心 , 這 個 講 法 如 今 看 來 , 分 分 鐘 可 能 是 真 。 倘 若 主 權 換 了 治 權 , 鐵 娘 子 自 信 地 步 出 人 民 大 會 堂 報 佳 音 , 九 七 年 後 的 香 港 是 否 可 在 大 國 崛 起 的 政 經 壓 力 下 獨 善 其 身 ? 我 們 有 什 麼 本 錢 保 證 託 管 政 府 不 受 外 來 壓 力 干 預 ? 今 日 香 港 民 主 發 展 停 滯 不 前 , 民 間 瀰 漫 一 片 被 融 合 、 被 滲 透 、 被 殖 民 的 恐 懼 , 英 治 香 港 是 否 就 可 逃 過 如 此 宿 命 ? 無 論 如 何 , 在 中 國 經 濟 起 飛 、 民 主 倒 退 的 基 本 因 素 下 , 緊 抱 繁 榮 穩 定 , 盤 算 如 何 從 內 地 發 展 勢 頭 分 一 杯 羹 , 就 要 注 定 被 內 地 牽 走 , 回 歸 如 是 , 英 治 亦 如 是 。 要 擺 脫 困 境 , 筆 者 沒 有 好 方 法 , 還 是 那 一 句 , 靠 自 己 。 近 來 熱 論 的 佔 領 中 環 , 有 人 擔 心 , 佔 領 將 會 造 成 龐 大 經 濟 損 失 、 影 響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云 云 。
這 種 調 子 , 耳 熟 能 詳 了 , 還 要 說 多 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