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7日星期四

明報社評: 愛國愛港本已法律化 政治要求須有客觀準則




2017特首普選安排即將提上議事日程之際,「愛國愛港」再被提出來,從中央放風看來,被認為不合乎愛國愛港標準的人士,不能出任特首,甚至不能參加特首普選,已經意在言外。約30年前,在特區政權怎樣體現愛國,已有所討論,並且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今次是第二次舊事重提;若中央要求港人選出愛國愛港的特首才安心,則必須有一套為大多數港人認同的客觀法律準則,檢驗參選特首的人是否符合愛國愛港的政治要求,而非由少數人判定,這樣才會使港人信服,這樣才是香港長治久安的做法。

重提愛國愛港是政治僭建  目的打壓異己排斥民主派

《基本法》起草期間,「愛國愛港」不時被提出,中央取態寬鬆,以法律化形式處理,反映當時中央要落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決心;但是2003750萬人大遊行之後,翌年中央提出愛國愛港論,結果是中央取得香港政改的主導權;9年之後,近日中央再提出這個爭議,也與香港政制發展進程有關。所以,9年來愛國愛港論的兩個歷程,都隱含覑壓制香港民主進程的目的,中央雖然聲稱並無收緊對港政策,但客觀事實並非如此。

「港人治港」以愛國者為主體,是鄧小平在19846月提出來的,他並界定愛國者的標準,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當年10月他也說過,管理1997年以後的香港,參與者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愛國者,也就是愛祖國、愛香港的人,他們不做損害祖國利益的事,也不做損害香港利益的事。

鄧小平提出的愛國愛港要求,確定由什麼人治港,不過,也同時出現什麼人不應或不能治港的對立面。當年中央政策爭取平穩過渡,歷經討論、爭辯,確定以法律形式解決這個問題。基本法規定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須由中國公民擔任;非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在立法會所佔比例不得超過20%;另外,基本法還規定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就職時,都要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可以說,從特首、行政、立法、司法各個領域參與治港的人,資格上都有規定,除了立法會容許小量非中國公民出任議員,整體設計已經確保特區政權由港人佔有絕對主導地位;另外,藉覑莊嚴的宣誓,處理了效忠問題。這兩種情況,是把愛國愛港標準法律化。公職人員若違背誓辭,有可能失去資格職位,甚或涉及刑事罪行等,所以,當年制訂基本法時,已經充分考慮了愛國愛港的標準,並以具體法律條文和程序規定確立下來。就法律而言,港人治港的「愛國愛港」,到此為止。

憑主觀好惡判別  豈能令港人信服

現在為了政治需要提出的愛國愛港,實際上是一種政治要求,箇中涉及政治判斷,並無客觀準則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合乎要求。即使以鄧小平所說的「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為例,每一個人都可以說自己「誠心誠意」,也可以質疑其他人是否「誠心誠意」,而「誠心誠意」看不到可以怎樣法律化。

若奉當權者為馬首是瞻,以其說法為愛國愛港的準則,是錯誤的做法,因為當權者的準則往往是彼一時也,此一時也。四人幫當道之時,神州大地大幕垂天,一切都被扭曲了,不順從四人幫的都遭到打壓迫害,但是1976106日四人幫被捕之後,他們說過的、做過的全部被否定;去年,香港保釣人士駕船突破日本海上保安廳艦艇包圍撞擊,登上釣魚島宣示主權,當時內地與本港的親北京傳媒對他們的行動高度肯定,表揚他們愛國,是中華勇士,不過,曾幾何時,他們有些人被批評為搗亂者,破壞社會秩序及香港和諧等。在缺乏客觀可量度準則情況下,由什麼人判定誰愛國愛港、誰不愛國不愛港?若由提名委員會任「判官」,則以委員會的組成成分,在政治掛帥前提下執行政治篩選任務,結果怎能使人信服?

按已知情況推論,中央再提出愛國愛港,只是借題發揮,目的為排拒一些人參加特首普選。所以,特首普選加上愛國愛港要求,是法律化之外的政治僭建,中央若霸王硬上弓強力推行,必然招致強烈反彈,屆時朝野對抗,佔領中環行動癱瘓了金融區,除了香港經濟蒙受損失,也勢必衝擊香港的國際形象和地位。中央必須三思之。中央若堅持以愛國愛港處理治港港人的資格,就必須制訂一套客觀量度準則,讓人看到公平合理,而非因為政治偏見而排斥一些人。中央若認為基本法關於愛國愛港法律化條文,不足以反映此事的重要和必要性,仍然可以沿用法律化的做法,具體寫清楚中央的要求和準則,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而非暗地裏打擊異己、排斥香港的民主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