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9日星期六

彭礪青:歷史的終極




聽過《歷史的終結與最後之人》的人,大概不會對福山,甚至他的「歷史終結論」感到陌生,這建基於黑格爾「歷史哲學」的斷言,指出當代資本主義民主就是歷史最終形態,聽上去似為美國抹粉,但他基於尼采的「最後之人」(the last man)及黑格爾對「慾望」的闡釋而指陳人慾橫流、道德淪喪的普世現象,及以科耶夫「為承認而鬥爭」理論解釋現代社會,又的確切中要害。如果我們再讀福山其他著作,就會發現福山不是一味談民主化,可他對政府特質作出了不少思考,如「信用」、「責任制」等方面。

走向民主之路

他的近作《政治秩序的起源﹕從前人類時代到法國大革命》回應了亨廷頓《變動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甚至《第三波》的「民主化」論述。根據亨廷頓在《第三波》的預測,很多國家由於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而走上民主化之路,前景似乎一片光明。但九十年代以後的政治經驗告訴人們,民主並非不歸路,因為不少國家在經濟、社會甚至行政紊亂後皆走上回頭路,或者以民主為獨裁的幌子。故此,我們有需要質問民主以外的事物,例如責任制政府、公民社會是怎樣煉成的。

最佳管治獎得主中國

而事情比想像的更複雜。縱觀世界歷史,像非洲南部這些地區,是最早有人類活動蹤舻,亦因此人類最早在這些地區發展出部落社會,然而幾千年來,卻依然原地踏步,時至今日仍然只是混亂的社會和腐敗的政府。相反,像歐洲國家般,立國可能只是一千多年歷史,卻發展出成熟民主國家。為何如此,這都是福山感興趣的問題。福山認為,原因固有地理氣候的,如澳洲貧瘠而人口稀少、撒哈拉沙漠對行政產生阻隔,而南太平洋島嶼則有海岸的囿限。在繁多國家之中,福山認為中國戛戛獨造,甚至遠比西方的希臘羅馬發展出更有效管治眾多人口的官僚統治。

人治與法治

部落社會往往保持宗族領袖和親族間的人格化特徵,當它蛻變成國家時,掌權者總希望肅清親緣關係、宗教權力等障礙,以增加自己的權力,這也是設立非人格化官僚制度的動機。縱觀歷史,為何經歷了魏晉南北朝的分裂時代後,中國還是能夠統一,而另一歷史更悠久的文明古國印度,卻總是分裂的時候長,統一的時候短,這是一個有趣的對比。根據福山的說法,秦國商鞅變法大大清除了貴族對土地的特權,漢朝溫和地限制了貴族權力,而即使在魏晉南北朝時出現了九品中正制,隋唐時又能夠恢復強而有力的中央集權制度。印度方面,婆羅門教本身並非統一團體,卻享有最高社會地位,凌駕武裝貴族和國家法令,從來沒有國家嘗試清洗其痕舻,所以印度沒有中國的大一統王朝,卻能發展出議會民主,即使其瓦爾納(Varna,即階級)制度,至今仍透過信仰牢固控制印度的政治社會生活,然而印度的宗教凌駕政治,反使它如同西方世界般以法律約束統治者權力,這是中國所沒有的。

源於報仇的西方法律

其他社會又如何呢?伊斯蘭世界透過軍事奴隸制度和政教合一政權,消除了遊牧部落的影響,基督教在西方也曾有類似影響,但對產生個人主義比世上其他地區更加徹底,但歐洲國家之所以脫離部落社會,其實與合約的權利與法治的出現有密切關係。自1200年開始,農民與地主締結土地契約。福山釐清現代人的一項迷思﹕以為法治與經濟增長及進步有關,而法律所保護的權利是好的。事實上,西方法律源於主張報仇以伸張公義的日耳曼部落法庭,而中世紀的公民權利僅局限於少數貴族。無論從教會基於自身利益而作的措施仰或其教義對政治理念的影響,基督教對羅馬及日耳曼社會都有深遠的現代化影響,如教會法及12世紀重新發掘的查士丁尼法典確立了法治(尤其是現代民法)的基礎。福山也告訴我們,宗教法律在穆斯林社會也曾凌駕皇權,但在西方法律得以建制化的同時,烏里瑪(伊斯蘭教法官)卻日益受到政治的遏抑。

貴族與政權的拉扯

在此,福山以法律、社會(或部落、宗族關係)及政府的關係,展示出從西方、中東、印度到中國的譜系,前三者基本上同中有異,但中東和印度較接近中國。不過,不同的西方國家也有不同的政治發展模式。

福山可能參考了埃特曼(Thomas Ertman)的《利維坦的誕生》再覓蹺徑,以上層貴族、士紳、第三等級(即資產階級)、國家與農民關係為分析責任制政府的方法,探討了歐洲近幾百年間幾國的政府發展模式,它們分別是英國(強勢的士紳與第三等級介入國家)、法國(國家統制分散的高級貴族、士紳及第三等級)、西班牙(莊園主貴族缺乏政治參與)、匈牙利(強勢貴族與士紳結盟主宰國家)及俄羅斯(高行政及軍事能力的國家吸納強大的上層貴族及士紳),當中有中央集權政府分化貴族勢力,使其成為尋租者(rent-seeker)的例子(法國),也有強大貴族階層以憲政干預國家決策的例子(匈牙利)。英國和俄羅斯作為兩大極端例子,卻皆脫穎而出,令人思考的卻是兩國政府其實都是強權者,但它們比法國優越的地方在於吸引貴族為其君主出謀獻策,或馳騁疆場。

本書從歷史國家與法律、社會之關係探討國家強弱的基礎,立意宏大。作為科耶夫的傳人,福山以綜合因素(法律、社會、政府等)探討一國之興亡,對於單純視經濟發展、社會關係為一國發展因素的自由主義者或左翼論者,本書的確是一種挑戰。福山認為沒有社會是不行的,是故雖然在霍布斯和盧梭之間較認同前者,卻認為霍氏的自然狀態(戰爭狀態,見註)是部落、宗族之間的,而非像霍布斯說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所以福山亦認為人的天性傾向於暴力。福山也同意海耶克「法律先於立法」的見解,認為人類社會始終傾向設立規範,然後才有君主制訂的法令。海耶克的觀點合理化「極端自由主義者」的「小政府、大市場」主張,在福山那裏卻得出近於黑格爾「道德規範源於社會習俗」的觀點。

人性本惡

作為美國學者,福山既不是左翼也不是單純的自由派,他認為一切經濟發展背後俱受社會和政府的互相作用支配,在籲求市場及個人自由的聲音中間,他既清楚政府所發揮的作用,也清楚政府可以怎樣被寡頭統治集團利用,而削弱了上述兩者,亦侵蝕了政府的機能。對面臨經濟危機的美國社會來說,也許福山的書可以作為對市場論者的回答。

註﹕自然狀態指政府出現前的社會狀態。霍布斯的看法是,在國家/政府(他稱之為「利維坦」)出現前的自然狀態,每個人都與其他人為敵,互相爭戰,但往往損失慘重。故此才需要透過每個人建立社會契約,放棄自己天賦的自衛權利。盧梭看法相反,盧梭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是善良的,並處於和諧的關係。是文明和國家制度令人變得好勇鬥狠,心術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