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4日星期日

吳靄儀: 梁振英的選舉開支




梁振英日前向法院申請更正選舉開支呈報,純屬計算的錯誤,當然沒有爭議,但他堅持從十一月而不是九月開始計算選舉開支,卻是極有問題,因為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開支不是從正式宣布參選之日才開始計算,而應從他公開宣布有意在特首選舉中參選之日起計。

前不久,終審法院在「莫乃光案」已清楚解釋,一名人士是否公開宣布有意參選是一個事實問題,例如,公開推銷(「promote」)自己為該項選舉的適當人選,即使沒有正式宣布參選,實際上已符合條例中「候選人」的定義。

翻查去年各大媒體的報道,梁振英早在九月九日已表明自己為特首選舉作「備選」工程。《大公報》報道:「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首次明確表示,正準備參加下屆行政長官選舉,並會因應備選工程在適當時候辭去行政會議召集人職務。」多份報章有同樣報道。梁振英並解釋,解釋用「備選」二字,是為了「一旦宣布參選之後,便有很多法例方面的要求和限制,包括競選經費方面的限制。」這是梁振英語言「偽」術的一貫作風。

這樣看來,雖不用參選之名,已有宣布有意參選之實。他還不時向傳媒談「備選」的進展:九月二十日,表示正式向行政長官曾蔭權請辭並獲得接納;十月二日,被問到是否籌組了競選班底時表示,進展十分順利…… 他的言行,引起記者質疑「備選」是否已要計經費。

若應由九月起計,梁振英沒有申報九月至十一月的選舉開支,便屬違法,要受廉政公署調查。這個問題,代表律政司長的資深大律師已在法庭上公開提出,而法庭亦在判決書上紀錄,梁振英應向公眾交代,傳媒和立法會也應跟進,不能任由特首有法不依!

金針集 :梁特首不答問 學者指如同政治自殺

行政長官梁振英後天將出席立法會大會,但他不會和前任特首般和議員針鋒相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上周突然表示,特首今周到立法會向議員發言,如以往般不設答問。曾鈺成認為屆時如果議員認為特首有發言不清晰地方,可要求特首澄清,但他表明不會令特首發言,變成和議員之間辯論。

縱使曾鈺成一再指特首出席立法會會議,卻不讓議員答問是「以往」做法,但他同時在舉出例子時卻指,只曾在0207年應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和曾蔭權要求,到立法會發言而不設有答問。縱使回歸15年來,有關做法只曾有兩次,可見特首「不答問」極為罕見。

兩位前任行政長官都秉承末代港督彭定康的做法,到立法會出席答問大會,難以想像政治氣氛應愈見開放的今天,在任的特首會反其道而行。更何況,梁振英一向強調自己是「開誠布公」,透明度極高的政府,卻不讓具民意基礎的議員質詢,梁振英似乎怎也說不過。

而且,他早在選舉時以至上任後都強調自己重視行政立法關係,但到立法會卻不願接受議員質詢,完全無視行政立法關係。不要說泛民,就是建制派的立法會前內會主席劉健儀,早年亦指希望日後特首能每月到立法會答問,行政立法關係才有改善空間。

梁振英「不答問」的決定,亦引起對《議事規則》的爭議。立法會的《議事規則》有就行政長官出席立法會會議作出闡釋,根據《議事規則》8a),確有容許行政 長官「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包括特別會議上,向立法會發言」。但同時8b)卻又列明,行政長官「就政府的工作,答覆立法會議員向其提出的質詢」,於是這裏出現一個有趣「思考遊戲」:除非行政長官不是就政府工作發言,那他就可以不接受議員質詢,反之如他所交代的是「政府工作」,似乎沒有理由不接受議員 質詢。這思路不單合乎邏輯,更合乎基本法第73條對立法會工作的規定,該條第五款說明,立法會可行使「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特首到立法會只作講話而毋須接受質詢,筆者初步看《議事規則》就沒有直接明文做法,反而對「獲委派官員」就有規範,《議事規則》第28條的兩部分就說明,獲委派官員 就因公共利益問題,可在開會前知會立法會主席,然後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表聲明;而議員是不得就這項聲明辯論,除非得主席同意和聲明有關,議員就可提出簡短扼要的提問。簡單講,行政長官將於周三的「發言」,似是《議事規則》對官員發聲明的做法,更令人感到他好像避過《議事規則》對行政長官在立法會角色的規範。

「不答問」從法理上有違規之嫌、從政治上不合政治道德,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副教授成名認為,梁振英疑似利用《議事規則》空間避開有直選背景議員的質詢,「即使規例下容許,這也是明顯政治上倒退,只會增加香港人對其不信任,甚至鄙視」。他批評梁振英「不答問」的做法,脫離國際社會標準,和港人希望政府具透明度的 核心價值相違,「香港已是半民主政體,你只自說自話卻不讓議員質詢,猶如獨裁式一人說了算;特首只由687票選出,但立法會議員,部分卻有幾十萬票基礎」,他直指梁特首這如同「政治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