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5日星期四

吳靄儀﹕只顧利益不管衝突



620日,特區政府為了要立法會提早處理「514局」決議案,無預告而動議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第18條,但以一票之差,動議被否決。缺席投票其中一人是盛傳會出任財政司副司長的陳茂波。他向傳媒解釋,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74日,「聞風筆動」專欄表示,陳茂波「政治判斷錯誤」,要為此而付出政治代價。這個觀點,並非該專欄獨有。

然而陳茂波並無選擇。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4條,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錢利益的任何議題表決,並須在表決時退席。假若該議員不按規則退席,則任何議員皆可在主席提出待決議題後,提出一項無經預告的議案覑其退席。又或在投票後,但在正式宣布表決結果之前提出動議將該議員的投票作廢。

政府的動議,作用是使「514局」決議案得到提前處理。陳茂波若是已定的月薪30多萬副司長人選,那麼他就有直接金錢利益,不自動退席,恐怕其他議員也不能不動議他退席,結果令他公信力受損,難再委以這麼重要的公職。陳茂波退席不是判斷錯誤,若留下投票才是錯誤。這麼顯淺的道理,但這麼多人認為他應以照顧政府的利益為先而不論實在或潛在衝突,真正令人憂慮。

西九調查報告,顯示梁振英對利益衝突觀念模糊,意識薄弱,這比隱瞞利益問題更大,讓這樣的人看管、支配公共資源,危險之極,而他賞識什麼人任公職,也教人不得不提高警覺。

陳茂波不是壞人,新任行政會議召集人的林煥光,更加不是利慾熏心之輩,但他竟然以平機會主席的身分,同時出任行政會議成員,還要擔任召集人,實在令人感到意外。平機會是負責執行反歧視法例的法定機構,必須獨立公正,而政府部門受反歧視條例約束,市民受到當局歧視,有權向平機會投訴。若平機會主席身兼行政會議召集人,公眾如何能有信心投訴會得到公正不阿的處理?試想,若申訴專員兼任行政會議召集人,這對申訴專員公署的公信力有何影響?專員應以公署的公信力為重,還是以侍奉梁振英為重?

不可兼任,必須作一抉擇

另方面,按照《基本法》第5455條,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其「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構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平機會主席是公帑支薪的公職人員,既非主要官員亦非議員,也不是「社會人士」,他以什麼身分接受委任?

行政會議要以「社會人士」為重要成員,歷史上,行政局代表社會主要利益階層,殖民地總督施政,必須徵詢他們的意見。特區成立,行政會議沿襲的意念是,政府最高決策,不能由政府官員閉門包辦。

所以行政局首席議員過去一直是「非官守」成員,行政會議亦如是,梁振英自己就是測量行合伙人、鍾士元是企業家,林煥光既打破傳統,亦不符《基本法》要求。

林煥光是位有心有力的平機會主席,我十分敬重他。我相信他絕對有能力做一位出色的行政會議召集人。然而兩者之間有利益衝突,不可兼任,必須作一抉擇。